以下是經去識別處理的刑事案件處理紀錄,說明案件爭點、律師實際工作與程序結果。本所承辦律師的執業資訊,見曹哲瑋律師、蕭大爲律師的介紹頁。

詐欺・洗錢無罪

去識別後之第一審無罪判決書主文頁

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提供帳戶被控詐欺洗錢案無罪

第一審 無罪判決

當事人將帳戶交給親近對象代收款項,帳戶流入被害人匯款而被訴詐欺、洗錢。爭點在於主觀上有沒有故意,第一審諭知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提供帳戶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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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上訴駁回

去識別後之第二審上訴駁回判決書首頁

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檢察官上訴遭駁回、無罪維持

第二審 上訴駁回

第一審無罪後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的重點不是重打一次,而是逐點回應上訴理由、守住原判決,最終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檢察官上訴上訴駁回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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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正當防衛無罪

去識別後之第一審判決書第一頁(當事人欄與主文)

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遭攻擊後反擊被訴傷害,正當防衛無罪

第一審 無罪判決

當事人遭對方持辣椒噴霧噴灑眼部,在無法視物的情況下取用手邊物品揮打,被依傷害罪起訴。第一審認定這是對現在不法之侵害的防衛行為,諭知無罪。

傷害罪正當防衛互毆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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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不起訴

去識別後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一頁(當事人欄與理由起始段)

不起訴處分書(已遮蔽個資)

名下門號出現在詐騙案件,幫助詐欺不起訴

偵查階段 不起訴處分

名下門號出現在詐騙案件相關的租用單上,被依幫助詐欺偵辦。檢察官比對文件上的姓名與簽名字跡,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幫助詐欺門號不確定故意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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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洗錢不起訴

去識別後之不起訴處分書第一頁(自頁首連續裁切至理由起始段)

不起訴處分書(已遮蔽個資)

應徵網路工作,帳戶卻收到被害人匯款,不起訴

偵查階段 不起訴處分

在網路上應徵工作、依指示提供帳戶,自己還先匯了一筆款項給對方,帳戶卻收到多名被害人的匯款。檢察官認定屬三角詐欺、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三角詐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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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准予補償

去識別後之刑事補償決定書第一頁(當事人欄、主文與理由起始段)

刑事補償決定書(已遮蔽個資)

受羈押 58 日獲判無罪,法院准予補償 29 萬元

刑事補償 准予補償

當事人於偵查中遭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其後無罪確定。法院認定羈押日數自拘提之日起算共 58 日,以每日 5,000 元折算,准予補償 29 萬元。

刑事補償冤獄賠償羈押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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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不起訴

去識別後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一頁(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欄與理由起始段)

不起訴處分書(已遮蔽個資)

借款未依約設定抵押遭控詐欺,不起訴

偵查階段 不起訴處分

借款時約定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後來設定沒有完成,出借人以詐欺提告。檢察官依雙方借款之後的往來紀錄與清償情形,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詐欺借貸糾紛債務不履行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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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不起訴

去識別後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一頁(當事人欄與選任辯護人欄)

不起訴處分書(已遮蔽個資)

任職公司遭查涉詐,員工獲不起訴

偵查階段 不起訴處分

任職的公司遭查涉及刊登假投資詐騙廣告,員工也被依加重詐欺、參與犯罪組織偵辦。檢察官以投保時點與戶籍位置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加重詐欺參與犯罪組織公司員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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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毒品上訴駁回

去識別後之第二審判決書第一頁(當事人欄與辯護人欄)

第二審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同案被告警詢供述被起訴,二審維持無罪

第二審 檢察官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在警詢中供稱當事人也有一起分裝毒品,檢察官對同時在場的數名被告以「均問」、「均答」方式訊問後起訴。第一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上訴;第二審認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駁回上訴。

製造毒品共同被告供述補強證據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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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傷害無罪

去識別後之第一審判決書第一頁(當事人欄與主文起始)

第一審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人到過現場,被訴三部分均無罪

第一審 諭知無罪

因債務糾紛聚集的案件,當事人被訴三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強制與傷害。第一審認定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就被訴的三個部分均諭知無罪。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在場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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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不起訴

去識別後之第一份不起訴處分書第一頁(自頁首連續裁切至理由起始段)

不起訴處分書(已遮蔽個資)

同一批帳戶被兩個地檢分別偵辦,三次不起訴

偵查階段 三次不起訴處分

同一批帳戶因不同被害人分別報案,由不同警察機關移送或報請不同的地方檢察署。三個股別的檢察官分別偵查終結,都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寫下的理由各不相同。

詐欺洗錢提供帳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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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不起訴

去識別後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一頁(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欄與不起訴之敘明句)

不起訴處分書(已遮蔽個資)

衝突後被指控恐嚇,檢察官認定嫌疑不足

偵查階段 不起訴處分

與人發生糾紛後被對方指控恐嚇,指控依據只有對方的指述。檢察官當庭勘驗案發監視器錄影並比對警方譯文紀錄表,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恐嚇告訴人指述監視器勘驗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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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告誡撤銷處分

去識別後之警察分局函,載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原告誡處分

行政機關函(已遮蔽個資)

不起訴之後,書面告誡由分局自行撤銷

行政程序 原處分撤銷

刑事不起訴後,當事人向原處分分局聲請依職權撤銷書面告誡。訴願管轄機關函請分局依職權撤銷的規定辦理,分局審視卷資後,認當事人係因一般商業交易行為而將帳戶提供他人,撤銷原告誡處分。

洗錢防制法告誡書面告誡職權撤銷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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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第一審 諭知無罪

去識別後之第一審判決書第一頁(自頁首連續裁切至理由起始段)

第一審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第一審:營業帳戶收到詐騙款,諭知無罪

第一審 諭知無罪(同案第二審見另一頁)

商號名義的帳戶被層層轉入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第一審逐項檢視事業的報稅軌跡、帳戶的使用型態、交易對象的身分查驗紀錄與交易期間的往來對話,認定檢察官所憑積極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主觀故意。

詐欺洗錢虛擬貨幣第一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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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第二審 上訴駁回

去識別後之第二審判決書第一頁(自頁首連續裁切至理由起始段)

第二審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第二審:檢察官上訴,上訴駁回維持無罪

第二審 上訴駁回、維持第一審無罪

第一審諭知無罪後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場外交易本應預見資金來源可能不法、當事人是典型的中間幣商。第二審就查核與信任、合約報酬的方向兩項直接回應,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上訴。

檢察官上訴上訴駁回維持無罪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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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不起訴

去識別後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一頁(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欄、法律依據段與不起訴之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已遮蔽個資)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檢察官依法定程序不起訴

偵查階段 不起訴處分

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並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勒戒處所陳報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這個不起訴是條例所定的法定效果,不是辯護爭取而來;處分書全篇未記載辯護人的主張。

施用毒品觀察勒戒偵查程序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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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則中,部分屬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級或不同程序,各自依該份結果文件所載分別記錄。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證據,不代表其他案件將獲得相同結果;判決書內姓名、案號、日期等個人資料均已遮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