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的人在警局說我也有參與,就能定罪嗎?檢察官上訴遭駁回、第二審維持無罪

同案被告在警詢中供稱當事人也有一起分裝毒品,檢察官對同時在場的數名被告以「均問」、「均答」方式訊問後即提起公訴。以一件第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的案件,說明法院如何檢驗這一類供述。個案結果不同。

製造毒品・共同被告供述上訴駁回、維持無罪第二審

承辦律師:曹哲瑋律師(第二審指定辯護人)

案件概述

員警持搜索票前往一處租屋處執行搜索,查扣毒品咖啡包、白色晶體與磅秤、分裝袋、研磨機、封口機等物品,當時在屋內的數人一併遭到查獲,當事人是其中之一。當事人在警詢中曾經供承有幫忙分裝,並說明分裝的方式;另一名同案被告在警詢中也證稱,包含當事人在內的數人與他一起分裝這些毒品。同日移送檢察官訊問時,在場的被告均改口否認。

檢察官認為,當事人與其餘被告和另外兩名同案被告共同製造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等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審理後,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對包含當事人在內的四名被告均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就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第二審審理後,認為檢察官的上訴無從推翻第一審的認定,就這部分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第一審的無罪判決因此維持。同案另一名被告的部分,第二審則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各被告的結論並不相同。

關鍵爭點

  • 被告在警詢中供承參與,移送檢察官訊問時隨即改口否認,這份警詢中的供述能不能作為有罪依據?
  • 同案被告在警詢中供稱「某人跟我一起做」,要具備什麼條件,法院才能採為不利於被指涉者的認定依據?
  • 檢察官對同時在場的數名被告以「均問」、「均答」的方式訊問之後即提起公訴,對證明力的判斷有什麼影響?
  • 供述以外,卷內還有哪些客觀資料可以檢驗這種指涉是否與事實相符?

本所承辦與當事人的辯解

本所自第二審起擔任本案辯護人,第二審判決當事人欄記載為指定辯護人曹哲瑋律師。第一審的無罪判決,是由另一位選任辯護人為當事人辯護,不是本所承辦的部分。本所在本案的辯護工作,限於第二審守住第一審的無罪。

第二審判決全篇未記載辯護人的主張,只記載當事人本人的辯解。依判決所載,當事人否認犯行,辯稱:另一名同案被告約他外出,回到租屋處休息時警察就來了,剛睡醒有點驚嚇;且指紋鑑定書並沒有採到他的指紋。當事人的辯解就到這裡,判決未再記載其他說明,後續的認定落在卷內既有的資料上。

法院怎麼看

第二審在進入個別證據之前,先寫明採用的證據法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判決並引述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

第二審並未認定當事人在警詢中沒有說過那些話。判決記載的是:當事人於警詢時供承有幫忙分裝,另一名同案被告於警詢時也證稱數人一起分裝,但兩人就具體參與的行為人所述已有不同;同日移送檢察官訊問時又均改口否認。判決接著寫出關鍵的一句——檢察官就同時在場的五名被告,竟均以「均問」、「均答」的方式訊問,未就各被告涉案的相關事實訊問、釐清,其後即逕予起訴,因此這些警詢中的自白與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均已非無疑。第二審在回應檢察官上訴時再寫一次:檢察官不僅未針對先前於警詢中曾供述參與分裝的兩名被告隔離訊問,筆錄記載更是「均問」、「均答」,並直指檢察官這一訊問方式亦非常見。

同案被告在第一審審理時翻異前詞,證稱當初在警局時大家全都關在一起,另一名同案被告一一坐到每個人旁邊,教他們如何製作筆錄,也叫他指涉當事人。第二審對此的處理不是直接採信翻供,而是回到舉證責任:該名同案被告先前在警詢中的陳述究竟有何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由檢察官負舉證之責,否則即難逕採為不利於當事人的認定依據。檢察官上訴主張同案被告拘提到案後不會被拘禁於同一處所、翻供的說法違反常情,第二審則認為這一主張是否確實與事實有違,既無相關舉證為憑,已難盡信。

供述以外,第二審檢視了卷內的客觀鑑定。扣案毒品經採集指紋鑑定的結果,除與另外兩名同案被告及兩名第三人相符者外,並無與這四名被告相符者,判決因而認為更無從據以認定四人與製造毒品犯行的關連性。另一名同案被告雖曾在警詢、偵訊時證稱與包含當事人在內的數人一起分裝,但他所指的「大家」究竟包括何人,檢察官既未訊問釐清,該名被告又在起訴後逃匿並遭通緝、未曾到庭作證,籠統的證述已無從釐清。第二審因此認定,檢察官以該名被告籠統且不一致的供述、加上另一名同案被告前後不一的證述,指「大家」即指這四名被告與另外兩名同案被告均有共同參與,實屬率斷。

檢察官上訴另指第一審判決前後矛盾。第二審的回應是:扣案的部分毒品咖啡包並未檢出愷他命成分,第一審據此認為當事人警詢時所稱將愷他命與原料分裝至包裝內,與扣案毒品的成分鑑定結果並非完全一致,尚無違誤;這與同一批咖啡包檢出愷他命以外的第三、四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而應沒收,係屬二事,檢察官指其論斷矛盾,亦有誤會。

綜合以上,第二審的結論是:檢察官既未先於偵訊時釐清被告之間行為的分擔,又無其他事證可佐各人於警詢、偵查或第一審審理中歧異的陳述何者屬實,率爾將搜索時在場的全部人一併提起公訴,已難認其盡舉證之責;檢察官所提出的各項證據,尚無法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上訴無從推翻第一審的認定,這部分的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同案的人在警局說我也有參與,法院會看哪些資料

從第二審判決理由的處理順序來看,這一類指涉並不是到了法院就自動成立,也不是被指涉者說一句否認就會被排除。判決實際檢驗的,是四層彼此獨立的事項。

第一層是同一批供述彼此之間是否一致。當事人在警詢中供承的參與方式,與同案被告在警詢中所指的行為人,判決明白寫出「其等就具體參與之行為人所述已有不同」。指涉的內容互有出入,這一點在判決裡是先被寫下來的。

第二層是這些供述是在什麼程序底下產生的。同一日移送檢察官訊問時,在場的被告均改口否認;而檢察官對同時在場的五名被告以「均問」、「均答」的方式製作筆錄,未就各被告涉案的相關事實分別訊問、釐清,其後即提起公訴。判決把這一點寫成後續所有判斷的前提——警詢中的自白與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因此均已非無疑。

第三層是舉證責任落在誰身上。同案被告在審理時翻異前詞之後,第二審沒有要求被指涉的一方證明自己沒有做,而是要求檢察官證明先前警詢中的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檢察官未能舉證,該陳述就難以逕採為不利於被指涉者的認定依據。

第四層是供述以外的客觀資料。本件扣案毒品上的指紋鑑定,未比對出與這四名被告相符的結果;扣案咖啡包的成分鑑定,也與當事人警詢中所述的分裝內容並非完全一致。這兩項都不是任何人事後所能製作的說法,而是查獲當時就已固定在卷內的鑑定資料,第二審在論述中反覆援引。

本件維持無罪,倚賴的是上面這幾項具體條件同時存在:同批供述彼此不一致、偵查中的訊問未分別釐清各人涉案事實、關鍵的同案被告未到庭作證且已遭通緝、指紋與成分鑑定都未指向被告。少了其中任何一項,法院的認定就可能不同。被告在警詢中所為的自白,法院原則上仍得調查採為證據,並不是事後否認就當然失去效力;本件之所以不能據以認定有罪,是因為檢察官就這些供述的可信性未能舉證。參與製造或分裝毒品的行為本身,刑度極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對製造第三級毒品所定的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條例第9條第3項另規定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件的結論建立在「卷內證據不足以認定當事人參與」,而不是「參與分裝不會有刑責」。

第二審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第二頁主文的前段,是同案另一名被告經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的部分。本頁當事人的結果是主文最後一句「其他上訴駁回」,即檢察官對其無罪部分的上訴遭駁回。

去識別後之第二審判決書第一頁(當事人欄與辯護人欄)
第二審判決書第一頁:當事人欄與辯護人欄,本所擔任第二審辯護人的記載在此。姓名、案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均已遮蔽。
去識別後之第二審判決書第二頁:主文最後一句「其他上訴駁回」為本頁當事人之結果,主文前段之有罪諭知屬同案另一名被告
第二審判決書第二頁:主文。主文前段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的,是同案另一名被告。本頁當事人的結果是主文最後一句「其他上訴駁回」——檢察官對其無罪部分提起的上訴遭駁回,第一審的無罪判決維持。個人資料均已遮蔽。

製造毒品共同被告供述補強證據檢察官上訴上訴駁回

同案的人在警局製作了對你不利的筆錄,你收到傳票或起訴書?先把收到的文書拍下來,一併確認案件目前走到偵查或審理的哪一個階段,再決定下一步。

LINE 免費諮詢

👉 接著看:毒品咖啡包刑責?混合毒品為什麼會加重

👉 接著看:毒品被抓怎麼辦?施用、持有、販賣三條路刑度差很多

👉 接著看:刑事案件處理紀錄

曹哲瑋律師

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律師證書字號 109臺檢證字第15922號

刑事辯護毒品案件上訴審辯護證據法則

查看律師資料

以上案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證據,不代表其他案件將獲得相同結果。

分享法律新知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