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不起訴處分偵查階段
承辦:沐勤法律事務所(選任辯護人)
案件概述
依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當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偵查。處分書記載,當事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以將磨碎之大麻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
其後,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當事人經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執行後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檢察官偵查終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為不起訴之處分。本件在偵查階段終結,未經起訴,也未進入審判程序。
這一份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的,不是辯護人爭取而來的結果,而是條例對「觀察、勒戒後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所定的效果。以下依處分書的記載順序說明這一段程序。
關鍵問題
- 施用第二級毒品被查獲之後,案件為什麼會先進入觀察、勒戒,而不是直接起訴?
-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人已經釋放出所,檢察官為什麼接著作成不起訴處分?
- 決定這個結果的,是偵查中的攻防,還是勒戒處所的陳報與評估?
- 這一份不起訴處分書代表什麼、不代表什麼?
本所承辦與當事人的辯解
本所受任擔任本案選任辯護人,不起訴處分書「選任辯護人」欄載有曹哲瑋律師與蕭大爲律師。
該份處分書全篇未記載辯護人的主張,也未記載當事人本人的辯解。處分書理由第二點是以肯定的語氣記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的行為,文件中沒有出現任何爭執或否認。因此,以下關於檢察官認定的說明,全部出自處分書自身的記載,其中沒有任何一句是辯護主張獲得採納的結果。
檢察官怎麼看
檢察官在處分書理由第一點先寫明所依據的規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同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檢察官接著在理由第二點記載本件的經過:當事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以前述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並經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
檢察官並在同一段列出卷內據以認定的文件:戒治所出具之函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以及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釋放通知書及矯正簡表,均在卷足參。檢察官因而寫明,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處分書理由第三點載明,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
處分書寫下的是「自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並未就當事人是否施用第二級毒品作成有利於當事人的認定;相反地,處分書理由第二點以肯定的語氣記載了施用行為。從處分書的論理順序對照來看,檢察官作成不起訴的依據,是勒戒處所陳報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後,條例所定的效果。
被查獲施用毒品之後,程序是怎麼走到這一份處分書的
從處分書的記載順序來看,本件歷經四個環節:偵查中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當事人入戒治所實際執行觀察、勒戒;勒戒處所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作成陳報,並出具證明書與評估標準紀錄表;檢察官依該陳報作成不起訴處分。四個環節之中,讓案件終結的是第三個環節的結果。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換言之,一旦走上觀察、勒戒這一條,結果落在不起訴或落在強制戒治,取決於勒戒處所陳報的評估結果。施用案件並非一律都走觀察、勒戒,檢察官另得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本件處分書所記載的,是觀察、勒戒這一條。至於評估如何形成,依規定由勒戒處所依評估標準作成,並非當事人或辯護人所能安排。
「觀察、勒戒」的性質也需要一併說明。觀察、勒戒是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當事人實際進入勒戒處所,期間依條文不得逾二月。本件的「不起訴」,意義是這段處遇執行完畢之後,檢察官不再就同一施用行為提起公訴,而不是這件事未曾發生,也不是當事人未受任何處遇。
本件的結論倚賴三項具體條件:所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罪;法院已裁定觀察、勒戒且已實際執行完畢釋放;勒戒處所陳報並出具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三項之中少了任何一項,結果都可能不同。另有兩條界線要一併說明:依同條例第20條,依該條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須三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才適用觀察、勒戒的程序;依同條例第23條,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檢察官仍得視個案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但不能再期待當然適用觀察、勒戒。此外,不起訴處分並不等於整件事沒有留下任何紀錄——偵查程序本身會留下紀錄,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記載規則是兩套不同的東西。施用第二級毒品本身仍有刑事責任,本件的結論建立在上述法定程序均已完成,而不是施用行為不罰。
不起訴處分書(已遮蔽個資)

收到採尿通知或觀察、勒戒的裁定,或者人已經從勒戒處所出來,還不清楚案件接下來會不會繼續?先將手上的裁定、通知書與出所時收到的文件留存下來,確認自己現在落在程序的哪一個階段。
👉 接著看:施用毒品被抓,觀察勒戒和緩起訴怎麼走?初犯會被關嗎 →
👉 接著看:大麻會留前科嗎?看你這次的結果是哪一種 →
👉 接著看:刑事案件處理紀錄 →
以上案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證據,不代表其他案件將獲得相同結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