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攻擊才還手會變成互毆嗎?同一場衝突的兩個正當防衛主張,一人無罪、一人判刑

被人噴辣椒噴霧後隨手拿東西揮打,反而被依傷害罪起訴。以一件第一審無罪的真實案件,說明同一場衝突裡兩個正當防衛主張為什麼一個成立、一個不成立。個案結果不同。

傷害・正當防衛無罪第一審

承辦律師:曹哲瑋律師(選任辯護人)

案件概述

當事人與對方因故發生糾紛,對方持辣椒噴霧朝當事人眼部噴灑,並出言恫嚇,當事人因此受有雙眼一度化學性灼傷。當事人在雙眼短暫無法視物、疼痛不已的狀態下,取用身邊的汽車安全桿向對方揮打,對方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右額擦挫傷,以及左腕、右膝、左小腿多處擦挫傷。檢察官認為當事人的揮打行為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提起公訴。同一場衝突之中,對方也主張自己噴灑辣椒噴霧屬於正當防衛。第一審對當事人諭知無罪,全案已確定;對方就這場衝突經法院論以傷害罪,判處拘役。

同一事件之中,當事人另遭指控恐嚇,這部分在案件進入法院之前,偵查階段就已獲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勘驗案發當日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比對派出所錄影音調查譯文紀錄表,均未見對方所指的恫嚇言論,因而認定僅憑對方片面指述不足以認定犯行,犯罪嫌疑不足。

關鍵爭點

  • 遭受攻擊後持物反擊,究竟成立正當防衛,或者與對方構成互毆、兩人皆須負傷害罪責?
  • 法院既然認定行為人有傷害故意,是否就排除正當防衛的成立?
  • 防衛手段必須是當下唯一或最溫和的方法,才算沒有逾越必要程度嗎?
  • 同一場衝突中雙方都主張正當防衛,法院依據什麼區分何者成立、何者不成立?

辯護策略

本所受任擔任第一審選任辯護人。依判決書所載,辯護主張為:當事人並無傷害對方的主觀犯意;且當事人所為係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自己權利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當事人本人則陳述,其因遭對方潑灑辣椒水而無法視物,才取用汽車安全桿揮舞用以防衛。

法院怎麼看

兩人的防衛主張,判決各自從案發當時的客觀情狀認定。

對方辯稱是當事人先發動攻擊,自己噴灑辣椒噴霧才是正當防衛。法院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勘驗結果只聽見對方向當事人質問「你有沒有推我」、「誰先推誰啦」等語,並未聽見對方遭受攻擊而驚嚇或慌亂的反應。法院因此認定無從證明對方當下受有任何不法侵害,其正當防衛的主張不該當要件。

對當事人的部分,法院分成兩層認定。第一層,法院先認定當事人確有傷害行為與犯意:監視畫面拍到黑色長條物品且持續發出碰撞聲響,顯示當事人並非單純揮舞,而是有實際揮擊;當事人為六十餘歲、智識正常之人,應當知悉持汽車安全桿朝他人揮打極可能造成傷害,仍然為之,主觀上具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辯護主張中「沒有傷害犯意」這一項,法院並未採納;法院採納的是正當防衛。

第二層,法院認定該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得阻卻違法性。理由有三。其一,對方除辣椒噴霧外另攜帶鐵棒一支,極有可能反覆實施攻擊,且毫無正當性,對當事人而言屬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當事人主觀上的判斷並無不當。其二,當事人在雙眼短暫無法視物、疼痛不已的情況下,選擇身邊可以拿取的物品揮打,使對方停止攻擊,足以認定其出於防衛的意思;依案發當時的客觀情勢衡量,這是現時可資運用而有效排除侵害的措施。其三,對方所受傷勢,與當事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比,在法益種類及程度上並無輕重失衡,兩者具有相當性,未逾越必要的程度。法院據此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合於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的要件,應屬不罰。

法院並引述最高法院向來見解: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權利行使,不要求防衛者採取較為無效或根本不可靠的措施,防衛方法不以出於不得已或唯一為必要;防衛者也並非只能選擇消極躲避,仍得採取積極的防禦措施,或對侵害者予以反擊。

同一場衝突,兩個正當防衛主張,為什麼結果不同

兩人在同一份判決裡援引同一條法律依據,結果卻相反。從兩段判決理由對照來看,差別不在誰的說法比較可信,而落在三項客觀事實上。

第一是侵害是否真實存在。當事人有雙眼化學性灼傷的驗傷結果,對方持辣椒噴霧噴灑的事實也不爭執,侵害客觀可證。對方主張遭當事人先行攻擊,監視器勘驗卻沒有錄到他遭受攻擊時的驚嚇或慌亂,侵害本身無法證明。正當防衛的第一個要件就是現在不法之侵害;從判決的處理順序可以看出,這一項在證據上無法成立時,後面的要件就不必再談。

第二是行為的時序。當事人的揮打發生在被噴灑辣椒噴霧之後,屬於對進行中侵害的回應。對方的噴灑則無從認定是針對什麼侵害而為。勘驗內容只錄到他質問是誰先推誰,沒有錄到他遭受攻擊時的反應,法院因此認為無從證明他當下受有不法侵害。

第三是防衛情狀的具體條件。對方另攜帶鐵棒到場,使後續攻擊有反覆發生的可能;當事人又處於視線受阻的狀態,只能就近取用手邊物品。這些條件使法院認定防衛手段與所受侵害具有相當性。相對地,判決另認定對方是攜帶辣椒噴霧與鐵棒到場尋釁的一方;他的防衛主張,則是因為無從證明自己受有侵害而不成立。

本件能成立正當防衛,靠的是三項具體條件:侵害正在進行、對方另有鐵棒在身、當事人當下視線受阻。缺少其中一項,結論就可能不同;單純因為對方先動手就反擊,並不當然構成正當防衛。

對被指控傷害的一方而言,這三項差異說明了一件事:主張正當防衛不能僅止於陳述「對方先發動攻擊」,而要能指出侵害在客觀上如何獲得證明、自己的行為落在侵害的哪一個時點,以及當下的處境如何限縮了可以選擇的反應方式。監視器畫面、驗傷結果、對方隨身攜帶的物品,都是法院判斷上的依據。

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去識別後之第一審判決書第一頁(當事人欄與主文)
判決書第一頁:當事人欄與主文。當事人姓名、案號、日期等個人資料均已遮蔽。
去識別後之第一審判決書第二頁(理由起始段)
判決書第二頁:理由起始段。個人資料均已遮蔽。

傷害罪正當防衛互毆不確定故意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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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哲瑋律師

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律師證書字號 109臺檢證字第15922號

刑事辯護傷害正當防衛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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