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洗錢上訴駁回第二審
承辦律師:曹哲瑋律師、蕭大爲律師
案件概述
第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當事人於偵查中已供承知悉對方從事換匯、並將帳戶交由對方使用、依其指示操作,且上游帳戶另有其他被害人款項匯入,足認具備不確定故意,第一審採信辯解顯非可採。第二審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關鍵爭點
- 檢察官上訴所指各點,是否為原審判決已審酌並說明的事證?
- 以偵查中供述推認主觀故意,在證據法則上是否足夠?
- 第一審對故意的認定,有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辯護策略
本案在上訴審的重點不是重新打一次一審,而是守住原判決。辯方逐點回應上訴理由,指出上訴意旨多屬對原審已審酌事證的重複爭執,並就「知悉換匯」與「知悉贓款」之區別、以及上游帳戶狀況非當事人所能知悉,再次提出說明。
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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