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主觀故意的爭點如何影響二審維持無罪

詐欺・洗錢上訴駁回第二審

承辦律師:曹哲瑋律師、蕭大爲律師

案件概述

第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當事人於偵查中已供承知悉對方從事換匯、並將帳戶交由對方使用、依其指示操作,且上游帳戶另有其他被害人款項匯入,足認具備不確定故意,第一審採信辯解顯非可採。第二審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關鍵爭點

  • 檢察官上訴所指各點,是否為原審判決已審酌並說明的事證?
  • 以偵查中供述推認主觀故意,在證據法則上是否足夠?
  • 第一審對故意的認定,有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辯護策略

本案在上訴審的重點不是重新打一次一審,而是守住原判決。辯方逐點回應上訴理由,指出上訴意旨多屬對原審已審酌事證的重複爭執,並就「知悉換匯」與「知悉贓款」之區別、以及上游帳戶狀況非當事人所能知悉,再次提出說明。

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去識別後之第二審上訴駁回判決書首頁
判決書經去識別處理,當事人姓名、案號、日期等個人資料均已遮蔽。

檢察官上訴上訴駁回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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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哲瑋律師

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律師證書字號 109臺檢證字第15922號

刑事辯護詐欺洗錢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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