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洗錢無罪第一審
承辦律師:曹哲瑋律師(選任辯護人)
案件概述
上班族將日常使用的薪資轉帳帳戶交給交往中的對象代收、代付款項,其中一筆輾轉流入的款項為詐騙被害人所匯,被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起訴。客觀金流沒有爭執,檢方認為當事人知悉對方從事新臺幣與人民幣換匯、仍交付帳戶並依指示操作,對款項來源合法與否毫不在乎,構成不確定故意。第一審諭知無罪。
關鍵爭點
- 交付帳戶的客觀事實,能否直接推認主觀上有詐欺、洗錢的故意?
- 知悉對方從事換匯,是否等於知悉該筆款項來自詐騙?
- 上游帳戶另有其他被害人款項匯入,可否歸責於並未持有該帳戶的當事人?
辯護策略
本所自第一審起受任辯護。逐一比對當事人在偵查與審理中的陳述、整理雙方通訊往來與金流時序,指出「知悉對方從事換匯」與「知悉該筆款項為詐騙所得」是兩件事;並就雙方交往關係與信賴基礎,說明交付帳戶的動機。
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以上案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證據,不代表其他案件將獲得相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