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被控詐欺洗錢:主觀有沒有「故意」如何影響無罪判斷

幫交往中的男友代收一筆款項,帳戶卻流入詐騙被害人的錢,被依詐欺、洗錢起訴。這篇用一件無罪確定的真實案件,拆解提供帳戶涉詐欺時,辯護的關鍵爭點落在哪——重點是理解方法,個案結果不同。

詐欺・洗錢無罪第一審

承辦律師:曹哲瑋律師(選任辯護人)

案件概述

上班族將日常使用的薪資轉帳帳戶交給交往中的對象代收、代付款項,其中一筆輾轉流入的款項為詐騙被害人所匯,被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起訴。客觀金流沒有爭執,檢方認為當事人知悉對方從事新臺幣與人民幣換匯、仍交付帳戶並依指示操作,對款項來源合法與否毫不在乎,構成不確定故意。第一審諭知無罪。

關鍵爭點

  • 交付帳戶的客觀事實,能否直接推認主觀上有詐欺、洗錢的故意?
  • 知悉對方從事換匯,是否等於知悉該筆款項來自詐騙?
  • 上游帳戶另有其他被害人款項匯入,可否歸責於並未持有該帳戶的當事人?

辯護策略

本所自第一審起受任辯護。逐一比對當事人在偵查與審理中的陳述、整理雙方通訊往來與金流時序,指出「知悉對方從事換匯」與「知悉該筆款項為詐騙所得」是兩件事;並就雙方交往關係與信賴基礎,說明交付帳戶的動機。

判決書(已遮蔽個資)

去識別後之第一審無罪判決書主文頁
判決書經去識別處理,當事人姓名、案號、日期等個人資料均已遮蔽。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提供帳戶主觀故意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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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哲瑋律師

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律師證書字號 109臺檢證字第15922號

刑事辯護詐欺洗錢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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