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經去識別處理的刑事案件處理紀錄,說明案件爭點、律師實際工作與程序結果。本所承辦律師的執業資訊,見曹哲瑋律師、蕭大爲律師的介紹頁。
幫助詐欺・洗錢不起訴
偵查階段 不起訴處分
在網路上應徵工作、依指示提供帳戶,自己還先匯了一筆款項給對方,帳戶卻收到多名被害人的匯款。檢察官認定屬三角詐欺、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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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准予補償
刑事補償 准予補償
當事人於偵查中遭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其後無罪確定。法院認定羈押日數自拘提之日起算共 58 日,以每日 5,000 元折算,准予補償 29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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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毒品上訴駁回
第二審 檢察官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在警詢中供稱當事人也有一起分裝毒品,檢察官對同時在場的數名被告以「均問」、「均答」方式訊問後起訴。第一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上訴;第二審認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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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不起訴
偵查階段 三次不起訴處分
同一批帳戶因不同被害人分別報案,由不同警察機關移送或報請不同的地方檢察署。三個股別的檢察官分別偵查終結,都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寫下的理由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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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告誡撤銷處分
行政程序 原處分撤銷
刑事不起訴後,當事人向原處分分局聲請依職權撤銷書面告誡。訴願管轄機關函請分局依職權撤銷的規定辦理,分局審視卷資後,認當事人係因一般商業交易行為而將帳戶提供他人,撤銷原告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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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第一審 諭知無罪
第一審 諭知無罪(同案第二審見另一頁)
商號名義的帳戶被層層轉入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第一審逐項檢視事業的報稅軌跡、帳戶的使用型態、交易對象的身分查驗紀錄與交易期間的往來對話,認定檢察官所憑積極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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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洗錢第二審 上訴駁回
第二審 上訴駁回、維持第一審無罪
第一審諭知無罪後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場外交易本應預見資金來源可能不法、當事人是典型的中間幣商。第二審就查核與信任、合約報酬的方向兩項直接回應,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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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不起訴
偵查階段 不起訴處分
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並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勒戒處所陳報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這個不起訴是條例所定的法定效果,不是辯護爭取而來;處分書全篇未記載辯護人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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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則中,部分屬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級或不同程序,各自依該份結果文件所載分別記錄。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證據,不代表其他案件將獲得相同結果;判決書內姓名、案號、日期等個人資料均已遮蔽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