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因詐欺被警察帶走後,最急的是頭 24 小時:檢察官要羈押,必須自拘提或逮捕時起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沒有聲請就應釋放,或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後依序是羈押庭、羈押(可能禁見)、偵查、偵查終結、起訴後一審、判決與上訴、判決確定後執行。家屬在每個階段都有能做的事:警局階段就能替他委任律師;被羈押後律師可以進看守所接見,還沒委任的律師也能進去談委任;起訴後家屬可以向法院陳明當輔佐人;判決送達後的上訴期間是 20 日。
家人被帶走、手機聯絡不上,不知道接下來會怎樣?把分局名稱或收到的通知拍給律師,先確認現在是哪個階段。LINE 詢問不收費。
LINE 詢問律師家人因為詐欺案被警察帶走,家屬最先想知道的是:人會被帶到哪裡、多久能出來、自己現在能做什麼。以下依時間順序,把詐欺案從警局詢問、移送地檢署、羈押庭、羈押、偵查、偵查終結、起訴、一審判決、上訴到判決確定執行,分成十個階段,寫給正在等消息的父母、配偶與兄弟姊妹。每個階段先寫結論與法定時限,再列家屬這時候能做與不要做的事,更完整的說明,各階段都附連結。
詐欺案從被帶走到判決確定,會經過哪十個階段?
這十個階段裡,家人會依序面對警察、檢察官、法官與看守所;表格第二欄是法律訂的期限或先後順序,第四欄可以直接跳到該階段的說明。
| 階段 | 先後順序/法定時限 | 家屬這時候能做什麼 | 詳細說明 |
|---|---|---|---|
| 第 1 階段 家人被帶走、收到通知 | 事情發生當下;逮捕、拘禁的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他指定的親友,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 問清楚人在哪個警察機關、案由是什麼;可以直接替他委任律師 | 看第 1 階段 |
| 第 2 階段 警局詢問(做筆錄) | 被帶走當晚或隔天白天;夜間原則上不詢問 | 請律師到警局陪同;外籍家人確認有通譯 | 看第 2 階段 |
| 第 3 階段 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複訊 | 自拘提或逮捕時起 24 小時內,檢察官決定是否聲請羈押 | 準備身分證件與可以動用的保證金款項;律師陪同複訊 | 看第 3 階段 |
| 第 4 階段 羈押庭 | 檢察官聲請後;深夜(晚上 11 點到隔天早上 8 點)才受理的,隔天白天訊問 | 把住所、工作、家庭照顧的證明交給律師,爭取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看第 4 階段 |
| 第 5 階段 羈押、禁見 | 偵查中羈押不得逾 2 個月,延長以 1 次、不得逾 2 個月為限 | 請律師接見;送錢送物前先問看守所;隨時可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看第 5 階段 |
| 第 6 階段 偵查中 | 羈押庭之後,到檢察官偵查終結之前 | 保存對話、金流與求職紀錄;和解前先跟律師談 | 看第 6 階段 |
| 第 7 階段 偵查終結 | 偵查結束時,檢察官做出處分 | 收到處分書交給律師,確認告訴人還有沒有再議期間 | 看第 7 階段 |
| 第 8 階段 起訴、一審 | 偵查終結起訴之後,由法院審理 | 向法院陳明當輔佐人;把能負擔的和解金額據實告訴律師 | 看第 8 階段 |
| 第 9 階段 判決、上訴 | 上訴期間 20 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 記下判決送達的日期;住址變動要通知法院 | 看第 9 階段 |
| 第 10 階段 判決確定、執行 | 上訴期間屆滿沒有上訴,判決即確定 | 了解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外籍家人要入監執行的,執行完畢後才可能驅逐出境 | 看第 10 階段 |
對照上面的表,還是看不出家人走到哪個階段?把警察、地檢署或法院給你的任何一份文件傳給律師看,先確認他在第幾個階段、下一個期限是哪一天。
LINE 詢問律師-
1. 家人被帶走、收到通知:事發當下到 24 小時內
家人被警察帶走後,家屬不必等他本人表示意見,就可以直接替他委任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2 項讓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與家長、家屬,可以獨立為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提審法第 2 條第 1 項要求逮捕、拘禁的機關以書面告知本人及他指定的親友,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本人或親友也可以主動請求告知(同條第 2 項)。
刑訴第27條 選任辯護人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提審法第2條 逮捕拘禁的書面告知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 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能附記之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家屬這時候能做:
- 問清楚他被帶到哪一個警察機關、案由寫的是什麼。
- 確認家裡有沒有人收到書面通知;沒有收到,家屬可以主動請求告知。
- 直接聯絡律師,由家屬出面委任。
不要做:不要替他聯絡介紹工作的人、同案的人或被害人。
👉 接著看:被警察帶走怎麼辦?拘提、逮捕、24 小時移送與家屬應對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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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局詢問(做筆錄):被帶走當晚或隔天白天
警察做筆錄時,律師可以在場,家人也可以表示要等律師到了再開始。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2 項允許辯護人在司法警察詢問時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第 100 條之 3 規定警察原則上不得在夜間詢問,但本人明示同意、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有急迫情形等例外;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規定,等候辯護人到場的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但不得逾 4 小時,等候通譯不得逾 6 小時。
刑訴第93條之1 不計入 24 小時的時間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家屬這時候能做:
- 請律師到警局陪同詢問。
- 家人是外籍人士的,確認警察已安排他聽得懂的語言的通譯。
不要做:不要在電話裡要他照某個說法講,也不要勸他為了早點回家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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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複訊:拘提或逮捕後 24 小時內
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必要的,必須在拘提或逮捕後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沒有聲請,就應釋放,或直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兩者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
刑訴第93條 24 小時內聲請羈押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家屬這時候能做:
- 帶身分證件到地檢署,並準備一筆可以動用的款項,檢察官命具保時用得到。
- 請律師陪同檢察官複訊。
不要做:不要在等候時替他聯絡同案的人或介紹工作的人。
👉 接著看:移送地檢署後會怎樣?偵查庭、檢察官訊問與後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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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羈押庭:檢察官聲請後由法官訊問,深夜送到的隔天白天開庭
羈押庭上由法官決定要不要羈押;詐欺罪除了一般的逃亡、滅證或勾串之虞,法官還可以因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羈押。
👉 接著看:聲押是什麼意思?跟羈押差在哪—羈押庭流程與家屬第一步 →
詐欺與加重詐欺列在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第 7 款;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必要的,法官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 101 條之 2)。深夜才受理聲請的,法院應於翌日日間訊問(第 93 條第 5 項)。
刑訴第101條之1 第1項第7款 詐欺罪的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刑訴第101條之2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家屬這時候能做:
- 把他的住所、工作、家中需要他照顧的人等證明整理出來交給律師(只需要列出有哪些,不必自己寫書狀)。
- 請律師在羈押庭爭取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不要做:不要在法院外面自己找被害人談賠償。
檢察官已經向法院聲請羈押,家人今晚可能在法院等開庭?先用 LINE 把分局或地檢署給你的通知傳給律師,確認開庭前還來得及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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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羈押、禁見:偵查中法定上限 2 個月,得延長 1 次
法院裁定羈押後,家人會被送進看守所,他指定的親友會收到押票。禁見中的探視、律師接見、抗告與停止羈押,下面連結有完整說明。
👉 接著看: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辦?探視、律師接見、抗告與停止羈押 →
偵查中羈押期間與延長次數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5 項;押票應送交被告指定的親友(第 103 條第 2 項)。羈押法第 65 條第 5 項讓還沒受委任的律師也可以為洽談委任請求接見,所以律師可以在律見現場確認委任。
羈押法第65條 律師接見
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前四項規定於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被告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家屬這時候能做:
- 請律師進看守所接見,確認他的身體狀況與案情。
- 送金錢、飲食、必需物品之前,先打電話問看守所送入的方式與時間(羈押法第 69 條)。
- 家屬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 項)。
不要做:禁見期間不要在送入的物品裡夾帶訊息,也不要透過別人傳話給同案的人。
家人被押、不能會面?律師可以進去確認他的狀況,也能在禁見範圍內替你轉達家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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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偵查中:交保在外或仍在押,到檢察官偵查終結之前
偵查不公開,警察和檢察官不會向家屬說明案情,家屬這段時間最有用的事,是把對他有利的客觀資料保存下來。
偵查不公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和解也有時間限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都自白,並在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 6 個月內,把與被害人談成的調解或和解金額全部付清,法院得減輕其刑。
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 自白並付清和解金額的減刑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家屬這時候能做:
- 保存他與對方的對話紀錄、匯款與提領紀錄、求職廣告與往來訊息。
- 要不要和解、金額多少、什麼時候付,先跟律師談過再回覆。
不要做:不要自己聯絡被害人,也不要刪除手機裡的內容。
👉 接著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被告的影響與兩種減刑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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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偵查終結:偵查結束時,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
偵查結束時,檢察官會做出以下四種處理中的一種:不起訴、緩起訴、起訴,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犯罪嫌疑不足的,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檢察官得定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加重詐欺在條文上符合這個範圍,實務上給緩起訴的情形少見。依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的,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第 449 條第 1 項)。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送達告訴人後,告訴人得於 10 日內聲請再議(第 256 條第 1 項)。
刑訴第256條第1項 再議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家屬這時候能做:
- 收到處分書,交給律師確認告訴人還能不能在 10 日內聲請再議。
不要做:再議期間內不要自己聯絡告訴人或被害人。
👉 接著看:緩起訴、不起訴、起訴差在哪?偵查終結三結局與怎麼爭緩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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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起訴、一審:檢察官起訴後,進入法院審理
起訴代表案子進入法院審理,還不是判決;從這個階段開始,家屬可以向法院陳明當輔佐人,在法院陳述意見。
家屬擔任輔佐人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被告也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影本(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項)。
刑訴第35條 輔佐人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家屬這時候能做:
- 以書狀或在審判期日以言詞向法院陳明為輔佐人。
- 把家裡實際能負擔的和解金額,據實告訴律師。
不要做:不要在開庭前自己去找告訴人談和解,金額與時機先跟律師談。
👉 接著看:詐欺證據不足會無罪嗎?爭取無罪的 7 個辯護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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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審判決、上訴: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
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間是 20 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上訴期間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普通詐欺(刑法第 339 條)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加重詐欺(刑法第 339 條之 4)不在這一款;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仍可上訴第三審(同條第 1 項但書)。
刑訴第349條 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家屬這時候能做:
- 記下判決書送達的日期,交給律師計算期限。
- 住址有變動,要通知法院。
不要做:不要等到上訴期間最後一天才決定。
👉 接著看:詐欺案一審被判有罪能上訴二審嗎?上訴期、上訴範圍與改判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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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判決確定、執行:上訴期間屆滿沒有上訴就確定
判決確定後才進入執行;判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才有宣告緩刑的可能,判 6 個月以下才可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緩刑規定在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易科罰金限於最重本刑 5 年以下的罪(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普通詐欺最重本刑 5 年,符合這個條件;加重詐欺最重本刑 7 年,不能易科罰金,判 6 個月以下的,得易服社會勞動(同條第 3 項)。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的,驅逐出境要等到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刑法第 95 條)。
刑法第95條 外國人驅逐出境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家屬這時候能做:
- 外籍家人的家屬,先了解執行順序:判有期徒刑要入監執行的,刑罰先執行,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才可能驅逐出境。
不要做:不要以「判刑後直接遣返」為前提安排家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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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家人半夜被帶到分局,明天才做筆錄,今晚能做什麼?
今晚就可以替他委任律師。犯罪嫌疑人受警察調查時就能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與家長、家屬還可以獨立替他選任(同條第 2 項),不必經過他本人。
警察原則上不得在夜間詢問,除非他本人明示同意、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情形等例外(第 100 條之 3),筆錄可能排到隔天白天,律師可以在開始詢問前到場。
家人的詐欺案一定會被起訴、一定會開庭嗎?
不一定。檢察官偵查後,犯罪嫌疑不足的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檢察官也可以給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但加重詐欺在實務上給緩起訴的情形少見。
即使檢察官認為犯罪成立,依偵查中的自白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的,也可以聲請法院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第 449 條第 1 項),這種判決所科的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同條第 3 項)。
詐欺可以交保嗎?交保的錢要準備多少?
可以。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沒有聲請羈押必要的,可以直接命具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3 項);法官在羈押庭認為沒有羈押必要的,也可以命具保(第 101 條之 2);已經被押的,家屬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第 110 條第 1 項)。
保證金額由法院指定,法條沒有訂固定數字;指定的保證金額可以由第三人繳納,這時免提出保證書(第 111 條第 1 項、第 3 項),家屬可以代為繳納。
禁見了還能去看他、寄東西嗎?
禁見是法院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所下的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3 項),在禁止範圍內,家屬不能會面、通信。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羈押法第 69 條第 1 項原則上允許,送入的方式與次數依法務部訂的辦法與看守所的安排,禁見裁定另有限制的依裁定範圍,送之前先問看守所。
沒有禁見的,被告每日接見一次、每次不得逾 30 分鐘(羈押法第 60 條第 2 項),家屬每次到場接見不得逾 3 人(第 61 條第 4 項)。
只請律師進去見一次,有用嗎?能幫家裡處理事情嗎?
一次接見就能確認他的身體狀況、羈押理由與案情,並在禁見裁定容許的範圍內轉達家裡的事。還沒受委任的律師也可以為洽談委任請求接見(羈押法第 65 條第 5 項),律師可以在律見現場確認委任;之後需要再見,律師接見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次數及時間,看守所人員只能監看、不能與聞,不錄影也不錄音(同條第 1 項)。
禁見原則上不及於律師:法院非有事證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不得限制辯護人接見羈押的被告(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1 項)。
詐欺案件處理需要多少時間?家人沒請律師會比較久嗎?
法律沒有替整個詐欺案訂一個總期限,法條訂的是各階段的時限:檢察官要羈押,須在拘提或逮捕後 24 小時內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2 項);偵查中羈押不得逾 2 個月,延長以 1 次、2 個月為限(第 108 條第 1 項、第 5 項);上訴期間 20 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第 349 條)。
有沒有請律師,這些法定時限都一樣;律師能做的,是在每個階段的期限內把該提出的主張與資料提出來。
外籍家人判刑後是先遣返還是先服刑?
判有期徒刑要入監執行的,是先服刑。刑法第 95 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的,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在押期間,他可以請看守所協助與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外交、領事人員接見及通信(羈押法第 59 條第 2 項)。警察詢問時等候通譯的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但不得逾 6 小時(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逮捕、拘禁的書面通知,本人或親友不通曉國語的,應附記他們理解的語文(提審法第 2 條第 3 項)。
家人的詐欺案一定要請律師嗎?
法律沒有強制。審判中必須由法院指定辯護人的,限於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詐欺最輕本刑 1 年,普通詐欺條文沒有訂最輕本刑,都不在這一款;被告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可以聲請法院指定(同項第 5 款)。
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沒有選任辯護人的,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第 31 條之 1 第 1 項)。警局詢問、檢察官複訊這些偵查程序,除了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這兩種法定情形(第 31 條第 5 項),法律沒有替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師,需要律師陪同的,由本人或家屬選任。
家人已經被起訴或收到判決,擔心錯過期限?判決書一收到就傳給律師,先算出上訴期限還剩幾天。
LINE 詢問律師還不確定家人走到哪個階段?看家人現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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