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收到詐欺案警察通知書,先停一下:通知書不等於已起訴或有罪,但到場後筆錄會影響偵查方向。先看通知書 5 個欄位——什麼罪嫌、你被列被告或證人、哪個機關、何時到場、案號,再決定下一步。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傳票(第71條)、拘票(第77條 以下)文書層級與不到場後果都不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報請核發拘票,但不是第一次就一定被抓。到場前 48 小時先備齊身分文件、對話與金流、證人聯繫、是否收對價的事證。
收到通知書,卻不知道自己牽扯到什麼?先把通知書拍給律師,確認你被列為被告還是關係人,再決定怎麼回應
【收到詐欺通知書是什麼?最快 48 小時內要做的事】
詐欺通知書多由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發出,請你到場詢問。收到後不等於已被起訴或定罪,但警詢的決定不可逆:倉促自白後翻供風險高,要先看通知書 5 個欄位(案由、到場時間、機關、案號、是否列被告或證人),48 小時內整理對話、金流、與對方往來紀錄,必要時警詢前先諮詢律師。未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71條之1 第 1 項)。
刑訴第71條之1 警方通知書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通知書 5 個關鍵欄位(先看清楚再決定下一步)
| 欄位 | 看什麼 |
|---|---|
| 案由 | 詐欺、加重詐欺(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2條)— 罪名決定刑度區間 |
| 到場時間 | 是否來得及準備、能否申請改期 |
| 通知機關 | 是分局/派出所還是地檢署?地檢署通知通常是傳票(刑事訴訟法第71條)不是通知書 |
| 案號 | 後續調卷、聯絡偵辦窗口必需 |
| 身分 | 你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關係人?身分決定權利範圍 |
身分判斷可參考下節「你是被告、嫌疑人、證人,還是告訴人?」。
【你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關係人,還是告訴人?】
身分決定你的權利範圍與陳述義務。被告/犯罪嫌疑人有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權(刑事訴訟法第95條),可拒絕回答任何問題;證人有作證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但可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拒絕證言事由;告訴人是受害者方,到場主要是補充被害事實。常見錯誤:以為「我是證人不用緊張」,其實案件演變可能讓你後續被列被告。通知書身分不一定等於最終身分,警詢結束後檢察官仍可改列被告。
5 種身分權利對照
| 身分 | 緘默權 | 辯護人選任 | 拒絕作證 | 後續可能 |
|---|---|---|---|---|
| 被告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 | ✓(不可強迫自證有罪) | 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
| 犯罪嫌疑人 | ✓ | ✓ | ✓ | 列被告/釐清後撤 |
| 證人 | × | (得選任代理人) |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拒絕證言事由) | 仍可能改列被告 |
| 關係人 | × | (得選任代理人) | 視具體事項 | 通常不入案 |
| 告訴人 | × | × | × | 案件結果影響求償 |
身分有疑義先確認
通知書若僅寫「請到場說明」未明列身分,到場前可先電話聯絡偵辦人員確認身分。或請律師代為函詢/陪同到場後再回應。
【通知書上寫詐欺,但我沒騙人:常見的六種來源】
通知書寫詐欺,多半是警察順著一筆詐騙款、一個門號或一個支付帳號,追到了登記在你名下的帳戶或資料,要你到場說明你和那筆錢、那個帳號的關係;到這一步,警察還沒有認定你騙了人。求職被騙交出帳戶、投資被騙幫忙轉錢,是大家比較熟悉的兩種來源。沒有應徵工作、也沒有投資,通知書照樣寫詐欺的人,律師在諮詢中常遇到的是下列六種。
1. 玩娛樂城,出金進了自己的帳戶。娛樂城付給玩家的出金,常常是詐騙被害人匯進平台的錢;被害人報案後,警察沿著金流追到收款帳戶,通知書常寫詐欺、洗錢,不一定寫賭博。警察在查的是你收那筆出金時知不知道錢的來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列為洗錢行為,第19條處罰洗錢;你若只是下注的玩家,可能涉及的是刑法第266條第2項用網路賭博財物,法定刑是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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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換匯、代購,客人匯進來的錢是詐騙款。私下換匯或替人代購,對方匯進你帳戶的台幣可能是被害人的錢,你收到後換成外幣或買了商品交出去,帳戶就成了詐騙金流中間的一站。警察在查的是你當時知不知道、能不能預見錢有問題: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知情或有這種預見還收轉,會被放在洗錢防制法第19條的洗錢,或刑法第339條詐欺的幫助犯(第30條)來看。真實的換匯、代購交易紀錄,是說明自己不知情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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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門號或簡訊驗證碼被拿去註冊。把手機門號借給別人,或把收到的簡訊驗證碼告訴對方,對方就能用你的門號註冊電子支付、遊戲點數或其他帳號,拿去收詐騙款、買點數。警察在查的是帳號怎麼來的:你自己申請後交出去,還是對方拿你的門號和驗證碼自己註冊。你交出去的若是第三方支付或虛擬資產帳號,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禁止把這類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符合一般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除外);你若知道或能預見帳號會被拿去收詐騙款還交出去,可能被放在刑法第339條詐欺的幫助犯(第30條)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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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子錢包或支付帳號被冒用。有人拿到你的身分證照片、自拍照和手機號碼,以你的名義開了電子錢包或支付帳號,用來收付詐騙款;帳號登記在你名下,警察會先通知名義人。警察在查的是這個帳號是誰開的、誰在用: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範的是把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所以警察會追問你的證件資料怎麼流出去、帳號登入與交易時你人在哪裡、你有沒有拿到任何好處。
5. 皮夾、提款卡遺失後被拿去用。提款卡和密碼一起遺失,或密碼就寫在卡上,撿到的人可以用你的帳戶收詐騙款、再提領出來;你以為自己是失主,名下帳戶卻是收款帳戶,因此被列為犯罪嫌疑人。以前為了遺失或盜刷報過案,後來又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通知到場,常是這種情形。警察在查的是卡片真的遺失,還是交給了別人;交給別人,就回到幫助詐欺與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問題。掛失、報案的時間,和詐騙款進帳的時間誰先誰後,是最直接的證據。
6. 幫朋友收一筆錢、再轉出去。朋友說自己的帳戶不能用,請你先收一筆錢,再轉給他指定的人或領現金交給他。錢若是詐騙款,你的帳戶就是收款帳戶,轉出、領現就是警察追查的金流斷點。警察在查的是你收轉時知不知道、能不能預見錢有問題:知情或有預見還照做,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的洗錢(第2條第1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與刑法第339條詐欺。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把「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列為例外,但書適用的是把帳戶交給親友使用的情形;錢由你親手收、親手轉,警察看的是你自己做了什麼。
這六種來源有一個共通點:通知書上的罪名,是警察從錢或帳號的流向往回推的初步判斷。到場要說清楚的,是那筆錢、那個帳號在你手上發生了什麼事。家人收到這種通知,也可以先對照是哪一種,把對話、交易明細、掛失或報案紀錄找出來保存。
通知書寫詐欺,你卻只是玩娛樂城、幫人換匯代購,或門號、帳號被人拿去用?把通知書和那筆錢的往來紀錄拍給律師,先弄清楚警察在查哪一段
【警察通知書、檢察官傳票、法院傳票、拘票差在哪】
4 種文書的法源、發出機關、不到場後果各自不同。警察通知書由司法警察依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發出(不到場可報請拘票);檢察官/法院傳票依 第71條 發出(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不到場得命拘提);拘票依 第77條 發出(已有拘提理由)。通知書 ≠ 傳票 ≠ 拘票,文書層級越高,到場義務越嚴格、不到場後果越嚴重。
刑訴第71條 傳票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刑訴第77條 拘票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4 種文書對照
| 文書 | 法源 | 發出機關 | 不到場後果 |
|---|---|---|---|
| 通知書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 司法警察/警察機關 |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 傳票(偵查中)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 檢察官 | 得命拘提 |
| 傳票(審判中) |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 審判長/受命法官 | 得命拘提 |
| 拘票 | 刑事訴訟法第77條 | 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 | 強制到案 |
看到拘票要做什麼
拘票表示已有拘提理由,無法迴避。應立即聯絡律師、攜帶身分證件配合執行員警到場,途中保持冷靜不抗拒,不要在到場前自行作任何陳述。
【通知書不去會怎樣?可以改期嗎?怎麼改?】
通知書不去依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通知書可以改期:只要有正當理由(出差、住院、出國、就讀國中小、照顧重病家屬等),可在到場時間前電話聯絡偵辦人員,請求改期。通常會被允許 1-2 次,超過會被視為規避不到場。改期務必書面紀錄(電話結束後 LINE/email 確認對話內容),避免被認定為無故不到。
改期申請 SOP
- 到場日前 致電通知書記載的偵辦人員(案號、姓名、職稱要先寫好)
- 說明正當理由(不必詳述細節,但要明確)
- 提議改期日期(建議排在 7-14 天內,給對方好排程)
- 書面紀錄(通話結束 LINE/email 寄一份「已確認改期至○年○月○日○時」)
- 改期日仍要到場,否則被認定為無故不到
拒不到場的真實後果
- 第 1 次:警察可能再寄一份通知書
- 第 2 次以上: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由警察到府/工作地拘提
- 拘提後可能延長偵辦時間、影響後續不起訴/緩起訴爭取空間
【到場前 48 小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48 小時內整理 4 類資料:身分文件、案件相關往來紀錄、金流明細、證人聯繫。準備準備的目的是讓你在警詢中能精確回答時序與細節,避免因記憶模糊被認定為陳述不一致,並非為了「應付警詢」。對話、金流、文件要保留原始檔(截圖含時間日期、銀行對帳單下載原始 PDF),不要刪改。
4 類必備資料
1. 身分文件
–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
– 公司在職證明(若涉工作)
– 學歷/資格證明(若涉專業判斷)
2. 案件往來紀錄
– 完整對話紀錄(LINE、Telegram、Messenger、email)— 含時間日期
– 招募/求職/投資文宣截圖
– 雙方提供之身分證件、合作合約
3. 金流明細
– 銀行對帳單(PDF 下載含本案期間前後 3 個月)
– 虛擬資產交易紀錄(MAX、幣安等交易所匯出 CSV)
– 收據、發票、第三方支付紀錄
4. 證人聯繫
– 介紹人、合作對象、共同工作者(可作證主觀認識)
– 家屬、雇主、同事(可作證生活狀況、品行)
– 醫療紀錄(若涉醫療單據反證動機弱化)
不要做的事
- 不要刪除任何對話/文件/金流 — 反而被視為串證、滅證
- 不要與其他涉案人對口供 — 構成偽證/教唆偽證罪
- 不要照網路範本背誦 — 警詢人員一聽就知道,反而失去 刑法第57條 第 10 款犯後態度有利因素
【什麼情況建議警詢前先找律師看通知書?】
3 個信號出現即建議警詢前諮詢律師:(1) 案由涉加重詐欺 刑法第339條之4(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最低 6 個月)或第22條 第 3 項(三年以下、刑事升級三條件)— 罪名重;(2) 你身分不確定是被告或證人,或先前已被告知列被告;(3) 案件涉多被害人、金額龐大、虛擬資產或牽涉跨境。律師可協助:判斷身分、解讀通知書、規劃陳述方向、警詢陪同。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不確定時諮詢律師遠比警詢中後悔便宜。
信號 1:罪名重
加重詐欺 刑法第339條之4 最重 7 年、洗錢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最重 10 年或 5 年(依金額),刑度差距大。律師可協助:確認罪名定位、評估爭取普通 刑法第339條(最重 5 年)的可能性、整理量刑因素準備。
信號 2:身分不確定
通知書若寫「請到場說明」未明列身分,或先前已被警察告知「你是被告」,到場後陳述內容直接影響後續偵辦方向。律師可代為函詢釐清身分、評估是否陪同警詢。
信號 3:複雜案件
涉多被害人、金額過百萬、虛擬資產、跨境匯款 — 案件結構複雜,陳述需要對應整體偵辦邏輯。律師可預先沙盤推演警詢可能問題、預擬回應方向(釐清事實順序,並非教話術)。
詳細偵查庭程序可參考偵查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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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詐欺如何自保?先確認三件事】
被告詐欺自保的第一步不是想說詞,而是先確認三件事:通知書的性質與案由、你被列為被告或證人、到場時間。接著行使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的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權,不在不確定的事情上倉促自白。
該做的是保留對話、金流、求職或交易來源等對自己有利的客觀證據;不要刪訊息、補造資料或與他人串供,一旦被發現反而坐實犯意。第一份筆錄會跟著整個案子走,警詢前先諮詢律師、確認陳述方向,是最有效的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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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收到詐欺通知書一定會被起訴嗎?
A:不一定。通知書只是請你到場說明,到場後檢察官(或警察移送地檢後檢察官)才決定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緩起訴(第253條之1)/起訴。實務上有大量案件在偵查階段不起訴或緩起訴結案。
通知書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A:可以。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訊問前要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即使你「以證人身分到場」,仍可委任律師作為代理人陪同(偵查階段警詢陪同實務允許)。律師費用視案件性質與律師事務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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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不去會直接被拘提嗎?
A:第 1 次通常不會,但不能當作可以不去的理由。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就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條文沒有限定第幾次;實務上警察多半會先再寄一份通知書或聯絡確認。但拒不到場會留紀錄,影響後續不起訴/緩起訴爭取。
通知書上沒寫案由可以拒絕到場嗎?
A:不建議。通知書若違反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第 2 項記載要求(缺案由、機關長官未簽名等),程序上有瑕疵,但直接拒絕到場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故不到。較妥當作法:到場前電話聯絡偵辦人員確認案由、要求重發合法通知書;或請律師代為函詢、書面紀錄。
警察可以隨便在路上臨檢時通知我嗎?
A: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 通知書必須書面送達,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第71條之1 第 2 項)。臨檢時口頭告知「你最近會被通知」不構成合法通知。但若臨檢中發現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則屬另一程序。
我是證人被通知,但擔心會被列被告,怎麼辦?
A:證人有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拒絕證言事由(恐自陷或致親屬遭刑事追訴或處罰)。可以:(1) 到場前先諮詢律師評估風險;(2) 在警詢中對涉自我之問題援引 第181條 拒絕回答;(3) 必要時請律師陪同確認權利範圍。證人身分仍可改列被告,謹慎陳述。
怎麼知道自己是被告還是證人、案由是什麼?
A:先看通知書上的依據和欄位。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通知書要記載你的身分資料、「案由」和應到的日、時、處所(準用第71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通知證人,依據是第196條之1,還要記載「待證之事由」(準用第175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以通知書引用第71條之1,你是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被通知;引用第196條之1、列有「待證之事由」,是以證人身分被通知。證人的通知書也可能寫出案由,只看有沒有「案由」兩個字分不出身分;通知書上有身分欄的,以身分欄為準。身分欄寫「關係人」的,刑事訴訟法的通知規定只分犯罪嫌疑人(第71條之1)和證人(第196條之1),沒有另外為關係人定通知程序;詢問中警察認為你有犯罪嫌疑,仍可能改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詢問。地檢署的傳票也分得出來:傳被告的傳票依第71條,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傳證人的傳票依第175條,寫「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並註明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通知書看不出來,可以打電話問:照通知書上的單位、承辦人和案號,從警察局官網查到分局電話再轉承辦單位,不要撥簡訊或陌生來電給你的號碼;真的警察不會在電話裡要你匯款、交出存摺或提款卡。電話裡可以問案由、你被通知的身分、能不能改期、要帶什麼資料;證據內容、誰報的案,承辦人可能以偵查不公開(第245條第1項)為由不說明。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到場的,警察開始詢問前,依第95條第1項(警詢依第100條之2準用)要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以及你可以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要再告知。
對方報案後,多久會收到警察通知或傳票?
A:沒有固定期限,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報案後要在幾天內通知你。程序大致是:被害人到派出所或警察局報案,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知有犯罪嫌疑就應即開始調查,並把調查情形報告檢察官;實務上案件多由分局偵查隊承辦,先向銀行、電信或支付業者調金流與帳號申登資料,追到你之後,才依第71條之1寄通知書請你到場說明,做完筆錄再把案件移送地檢署。被害人也可能直接向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可以依第228條第2項限期命警察調查,同條第3項並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所以你可能先收到警察通知書,也可能之後才收到地檢署傳票。資料要一層層向業者調,被害人多、跨縣市的案子,通知可能來得比較慢;帳戶如果已經先被列警示,代表金流已經追到你名下。等通知的這段時間,先把那筆錢或那個帳號的往來紀錄保存下來,對話不要刪。
【聯絡諮詢】
收到詐欺通知書焦慮但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律師可協助你:解讀通知書 5 個欄位、判斷身分、規劃陳述方向、警詢陪同。
LINE 詢問不收費,律師依個案具體事證評估,不會在未看過通知書前對結果作承諾。
本文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1條之1、第77條、第95條、第181條 + 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2條 整理。實際處理視個案具體事證與檢警偵查判斷,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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