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會被判多久?詐欺車手刑責、關幾年與量刑因素

車手單一犯行刑度主要落在 7 月至 1 年 8 月區間(沐勤資料庫車手樣本初步觀察)。本頁整理刑法 §339-4、洗錢防制法 §19/§22、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區分、§74 緩刑要件與量刑因子,協助你判斷案件落點。

結論

被通知「你是車手」最在意關幾年。依沐勤資料庫車手樣本初步觀察,單一犯行主要落在 7 月至 1 年 8 月,不能反推個案、也不適用中階以上角色與集團案。主要罪名是加重詐欺(刑法§339-4,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加洗錢防制法§19、§22;末端車手實務常往共同正犯(§28)方向,但仍依分工與主觀認識判斷。緩刑(§74)要宣告刑二年以下加前科條件、且法院認暫不執行為適當,並非自動。收到通知第一步是警詢前先確認方向。

你的情境若涉及帳戶提供、面交、車手身分,警詢前先 LINE 釐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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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警察通知說「你是車手」,最在意的是會關幾年。**單一犯行的刑度,主要落在 7 月至 1 年 8 月區間(沐勤資料庫車手樣本初步觀察);不能反推個案結果。** 本頁拆解車手會被告什麼罪、共同正犯 vs 幫助犯、§74 緩刑要件、量刑因子(接 S2),以及收到警局通知後的第一步。

律師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10
閱讀時間12 分鐘
焦點 車手刑責
本文重點
樣本區間 7 月至 1 年 8 月(沐勤資料庫車手樣本初步觀察;不能反推個案)
主要罪名 刑法 §339-4 第 1 項第 2 款(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洗錢防制法 §19 / §22
共犯定位 末端車手實務常往共同正犯(§28)方向;但仍依分工與主觀認識判斷
緩刑 §74 宣告刑二年以下 + 前科條件 + 法院認暫不執行為適當(非自動)
不適用 中階以上角色   集團案類比   舊洗防 §14 七年以下
Stage 01
收到警局通知 / 警詢前
關鍵起點:確認通知書性質、案由、到場時間。緘默權 + 選任辯護人權(刑訴 §95);倉促自白後翻供將失去自白減刑要件,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

Stage 02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
三條路:不起訴 / 緩起訴 / 起訴。可主張:角色定位、主觀認識、繳回所得、和解、自白等量刑有利事證。

Stage 03
一審辯護
策略選擇:共同正犯 vs 幫助犯(§28 / §30)+ 量刑因子(§57)+ 緩刑要件(§74)。和解、繳回、自白可能影響落點。

Stage 04
二審 / 上訴與執行
若一審宣告刑落在 2 年內可上訴爭緩刑;超過 2 年則考慮減刑事證、執行階段準備。

我當車手會被判幾年?刑責、緩刑與量刑因素一次看

本頁專講詐欺車手刑責、角色定位、金流評估與量刑因素。車手在詐騙集團中是現金面交、收取贓款的末端角色,常因刑法 §339-4 第 1 項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被以加重詐欺起訴,並可能同時涉洗錢防制法 §19 一般洗錢罪、§22 第 3 項提供帳戶罪。實際刑度落點視角色定位(純車手/提款/招募/主導)、金流規模、共犯結構與犯後態度(自白、和解、繳回所得)綜合判斷,不能單看法定刑反推個案結果。

【先回答你最在意的:當車手到底會關幾年?】

如果你正在搜尋「車手會被判幾年」,你要的是一個能讓你今晚睡得著的數字。先把答案放在最上面:

單一犯行的刑度,主要落在 7 月至 1 年 8 月區間(沐勤資料庫車手樣本初步觀察);不能反推個案結果。

這個區間是我們從車手樣本判決中觀察出來的常見落點,不是法律承諾的上下限,也不是律師可以給你的保證。法定刑由刑法 §339-4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實際宣告刑落在哪裡,要看刑法 §57 的量刑因子。

項目 內容
法定刑(刑法 §339-4 第 1 項第 2 款)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樣本常見落點 7 月至 1 年 8 月(沐勤資料庫車手樣本初步觀察)
樣本範圍限制 僅一審判決;僅末端取款車手
是否能預測你的個案 不能
影響落點關鍵 §57 量刑因子(自白、和解、繳回、分工等)

為什麼會出現「法定一年以上,但實務看到 7 個月」這種落差?因為法院如果認定你是幫助犯(刑法 §30),依法可以按正犯之刑減輕,刑度才會掉到一年以下。但這不是默認結果,要看你的分工與主觀認識。

這篇文章接下來會把以下幾件事講清楚:你算不算「車手」、你會被告什麼罪、你會被認定共同正犯還是幫助犯、緩刑(§74)的法定門檻、影響量刑的因子,以及如果你已經收到警局通知書,第一步該怎麼做。

一個前提要先說:律師不能保證緩刑、易科罰金或不起訴。任何保證這些結果的人,你都應該保持警覺。

【誰算「車手」?本頁涵蓋與不涵蓋的角色】

在進入刑度討論前,先確認你是不是這篇文章在談的角色。「車手」這個詞在新聞媒體常被混用,但在刑事評價上,角色定位差一階,刑度可能差好幾年。

本頁所稱的「車手」,限於詐欺流程末端實際取款、收款、轉交款項或受指示處理犯罪所得的人。也就是:

  • 拿著提款卡到 ATM 領錢的人
  • 親自到被害人面前收現金、收金條、收手錶的人
  • 把上述款項轉交給上手的人
  • 受指示把款項換成虛擬貨幣或其他形式處理的人

本頁不涵蓋以下角色:

  • 收水(收錢給上面的中階)
  • 收簿(收存摺、印鑑、提款卡)
  • 派單(指派車手任務)
  • 管理(管車手的人,有時稱車手主管)
  • 機房(電信詐騙的話務、撥號)
  • 上游分工者(資金規劃、人員調度)

為什麼要把界線畫這麼清楚?因為中階以上角色的刑度與末端車手差距很大,把不同角色的判決混在同一個「車手樣本」裡面去算平均,得到的數字會誤導你對自己案件的判斷。

如果你的角色其實在中階以上,本頁的 7 月至 1 年 8 月區間不適用於你;你需要另外評估你的具體分工。

另外要劃清的一條邊界:「提供帳戶」不等於本頁所稱的車手。如果你只是把存摺、提款卡、帳號交給別人使用,卻沒有實際去取款、收款或轉交款項,你的角色法律評價不在本頁討論範圍內,屬於另一個獨立主題。

怎麼判斷你是不是末端車手

以下提供一個自我檢視清單,但最終認定權在檢察官與法官,不是你自己說了算:

檢視點 末端車手特徵
你親手做的事 取款、收款、轉交、處理犯罪所得
你跟誰接觸 你僅接收單一對口指示(但這不代表角色法律定性)
報酬形式 抽成、按件計酬、固定日薪
是否管理他人
是否參與規劃

如果你管過其他車手、收過其他車手交來的錢、或負責調度,你的角色定位會往中階移動,風險會升級。

【車手會被告什麼罪?刑法 §339-4 + 洗錢防制法 §19 / §22】

先給結論:末端車手常見風險是加重詐欺(§339-4 第 1 項第 2 款)+ 洗錢相關罪名,但具體罪名須依行為時間、起訴法條、分工、金流、主觀認識確認,沒有單一公式。

以下分別說明兩個方向。沒有一張可以套到所有人身上的罪名清單,以下是常見風險樣態。

一、刑法 §339-4 第 1 項第 2 款(加重詐欺)

條文: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車手案件最常見的是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詐欺集團通常涉及上手指示者、車手、收水或機房等多人分工,只要法院認定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就會走 §339-4 而不是普通詐欺(§339)。

要特別記住: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等於宣告刑「一年以上」。如果法院認定你是幫助犯而依 §30 減輕其刑,實際宣告刑就有可能掉到一年以下;這也是為什麼樣本中會看到 7 個月、8 個月的判決。

二、洗錢防制法 §19(一般洗錢)

這是車手案件最容易被律師糾正的點。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後,現行洗錢防制法 §19 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思是:現行洗錢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金額未達一億元時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網路上很多舊資料、舊文章還在寫「洗錢七年以下」,那是舊法 §14 的條文,已經修法,不能再沿用作為現行法主張。如果你看到任何資料用舊條號跟你討論你的案件,那份資料的時效性需要重新檢查。

三、洗錢防制法 §22(邊界提醒)

如果你的案件性質是「提供帳戶或帳號」本身,而沒有實際去取款,看的條文是 §22,而不是直接套 §19 洗錢罪。§22 與 §19 是不同層次,§22 為行政告誡與刑事升級的分層架構,本頁不展開,詳細請見 2024 §22 修法後的三條警戒線

四、罪名怎麼組合

實務上車手案件常見的起訴組合包含:加重詐欺(刑法 §339-4 第 1 項第 2 款)+ 洗錢相關罪名,但具體組合依行為時間與起訴法條確認,沒有單一公式。

【共同正犯 vs 幫助犯:你被認定哪種,差異多大?】

這個區分對你的刑度影響極大,但不能預設答案

法條基礎

刑法 §28(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 §30(幫助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為什麼這個區分對你的刑度差那麼多

以加重詐欺(§339-4)為例:

認定 適用法條 法定刑下限 是否得減輕
共同正犯 刑法 §28 + §339-4 第 1 項第 2 款 一年以上 不適用 §30 第 2 項減輕
幫助犯 刑法 §30 + §339-4 第 1 項第 2 款 一年以上(但 §30 第 2 項得減輕) 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所以幫助犯的宣告刑可能掉到一年以下,共同正犯則受限於法定下限一年(除非有其他減輕事由,例如自首、§59 情堪憫恕等)。

末端車手實務上常被怎麼評價

實務上,末端取款車手常被往「共同正犯」方向評價,法院的論理大致是:車手雖然只負責取款,但取款是詐欺整體犯罪計畫不可或缺的環節,且車手事先知道是詐騙集團,仍以分工協力的意思加入,符合「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

仍視個案分工。如果你的角色更接近「臨時被找去領一次錢」、「對詐欺結構認識有限」、「沒有事先謀議」,辯護方仍可以爭取幫助犯的評價。這種爭點的成功與否,取決於警詢與偵訊筆錄怎麼記、卷證如何呈現你的主觀認識,並不是律師事後喊一聲「我認為是幫助犯」就會被法院接受。

不要接受把角色法律評價預設成單一答案的說法

在你看資料的過程中,如果有人斬釘截鐵把車手的法律評價講成只有一種固定答案,這類說法不可信。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的評價要看個案具體分工與主觀認識,沒有預設值。

【緩刑(§74)的法定要件與法院綜合判斷】

緩刑是車手案件中,當事人與家屬最在意的問題之一。先把規則放上來,再說實務怎麼判斷。

刑法 §74 條文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拆解三個必要條件

條件 內容 你的處境檢核
1. 宣告刑門檻 必須先被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如果宣告刑超過二年,連討論緩刑的入場券都沒有
2. 前科條件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 年內無前述前科 累犯、近期內有故意犯罪前科者門檻會卡住
3. 法院綜合判斷 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 這是最有彈性、也最不可預測的一環

「暫不執行為適當」法院會看什麼

這部分沒有法定清單,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

  • 犯罪情節輕重(例如取款次數、金額、被害人數)
  • 是否自白、態度是否誠懇
  • 是否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有無實際支付
  • 是否繳回犯罪所得
  • 個人生活狀況、家庭狀況、有無正當工作
  • 再犯風險評估

你會發現,這些因子跟下一段要談的量刑因子高度重疊。原因是:同一批因子先決定你的宣告刑會不會壓到二年以下,再決定法院是否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

一個重要提醒:初犯不等於緩刑

「我是第一次當車手,應該可以緩刑吧?」這是一個常見但危險的假設。

初犯只是 §74 第 1 款前科條件成立的前提,不是緩刑保證。即使你符合前科條件,只要宣告刑超過二年,或法院認為不適合暫不執行,緩刑就不會出現。換句話說:

  • 初犯 + 宣告刑 1 年 6 月 + 已和解 + 已繳回犯罪所得 → 有機會
  • 初犯 + 宣告刑 2 年 4 月 → 沒機會(門檻已卡住)
  • 初犯 + 宣告刑 1 年 + 未和解 + 未繳回 → 法院態度有不確定性

沒有律師、沒有法院,可以在判決前保證你拿到緩刑。任何告訴你「你這種一定可以緩」的話術,都應該打折扣。

【量刑因子:自白、和解、繳回、累犯怎麼影響落點】

刑法 §57 列出法院量刑時應審酌的事項。對車手案件而言,以下幾個因子最常實際影響宣告刑落點:

一、自白

自白可能讓宣告刑往下調,但要看自白的時點與內容:

  • 警詢自白 + 偵訊自白 + 審判中維持 → 最完整
  • 警詢自白後翻供 → 可能失去自白減刑要件
  • 否認到底 → 沒有這個減刑來源,但也不必然加重(只是少一個有利因子)

要特別小心:警詢前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倉促自白,後續想翻供會非常困難;但反過來,警詢階段全盤否認、後來才認,自白的減刑效益也會打折。這個取捨建議在警詢前就跟律師討論清楚。

二、與被害人和解

和解、賠償是法院量刑時最常見的有利因子之一。但實務上,「對國家的沒收/追徵」「對被害人的返還」「另外給付的賠償或和解金」是不同性質的程序,文件、流程、效果都不同。談和解時要把這幾件事分清楚,才能評估真正要付出的金額,避免你以為「我已經賠了」結果在程序上根本沒處理到該處理的部分。具體性質與金額,建議由律師依個案協助釐清。

三、繳回所得

主動繳回你拿到的「報酬」,會被視為事後彌補的具體行動,通常列為有利因子。但繳回的對象、方式、金額要按程序處理,直接私下匯款給「自稱被害人」的人是有風險的(可能被認定為又一個詐騙),建議透過律師處理。

四、前科紀錄

近期內若有故意犯罪前科,通常會提高量刑風險,並對緩刑判斷不利。具體加重幅度與要件,屬個案法律判斷,不在本頁範圍。

五、分工與獲利

你在車手任務中的具體分工(取款一次、取款多次、是否親見被害人、是否同時擔任轉交)、實際拿到的報酬、是否從中認識整個詐欺結構,都會影響法院對你「惡性」的評價。

六、被害人結構

被害人是否高齡、是否多人、被害金額大小,會被列入考量。

樣本落點與量刑因子的關係

回到最前面提到的:單一犯行的刑度,主要落在 7 月至 1 年 8 月區間(沐勤資料庫車手樣本初步觀察)。這個區間是多種因子組合後的常見落點,不是預測個案的方法。如果你想看這 6 大量刑因子在實際判決中各自怎麼出力,可以參考 車手單刑度與 6 大量刑因子 的整理。

要注意:本頁與 S2 共用的這個樣本區間僅涵蓋一審判決,且為單一犯行的觀察。如果你的案件有多次取款被合併起訴或併合處罰,落點會往上移。

【收到警局通知後的第一步動作】

先給結論: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第一步是先確認你拿到的文件、不要急著陳述、儘快諮詢律師。

如果你已經收到警局的通知書,或者你預期會收到,以下是你在警詢前該確認與該避免的事。你在警詢中說過的話、簽過的筆錄,後續要翻供需要付出極高的代價。

Step 1:確認你拿到的是什麼文件

警局相關的文件不只一種,通知書、傳票、拘票性質不同。不要看到「警局」兩個字就慌,也不要把通知書與拘票混為一談。先冷靜確認以下事項:

  • 文件種類(是哪一種文件)
  • 案由(寫的是什麼罪嫌)
  • 到場時間、地點、承辦人
  • 是以「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身分通知

具體文件的法律強制力與後續程序差異,屬個案判斷,建議交由律師檢視原本文件後說明。

Step 2:你在警詢中的程序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你在警詢中有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程序保障。這些保障的具體告知與行使方式,警方會依規定處理;緘默不等於認罪,選任律師也不等於你心虛。具體可主張的權利範圍,建議在警詢前與律師確認。

Step 3:警詢前要先做的三件事

  1. 不要倉促自白:在沒有評估卷證、沒有確認對方掌握的證據範圍前,單方面把所有事情和盤托出,後續想調整會變得非常困難。
  2. 不要刪訊息、不要丟手機:湮滅證據在後續會被當成不利的犯後態度,甚至另涉刑責。
  3. 聯繫律師:即使最後決定自己應訊,先諮詢一次,確認你的權利範圍與當天可能會面臨的問題。

Step 4:警詢當天該注意什麼

  • 攜帶通知書、身分證
  • 仔細閱讀筆錄全文後再簽名;有不正確的地方要求修正
  • 對於不確定的事實,可以說「我不記得」、「我不清楚」,不要用猜的
  • 如有律師到場,在律師建議下回答

Step 5:警詢結束後

依案件性質,後續可能進入不同的偵查或處分程序,每一步都會記錄在卷證裡,影響後續方向。律師的協助在這個時點開始發揮作用——但律師也不能保證任何特定結果。

【FAQ + CTA】

我當車手會被判幾年?

單一犯行的刑度,主要落在 7 月至 1 年 8 月區間(沐勤資料庫車手樣本初步觀察);不能反推個案結果。法定刑 §339-4 第 1 項第 2 款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宣告刑落點視 §57 量刑因子綜合判斷。法定刑跟宣告刑是兩件事,別把法定刑下限直接當成你會拿到的刑度。

車手第一次能緩刑嗎?

初犯只是有利因素之一,不等於緩刑。仍要看刑法 §74 的法定要件:宣告刑必須在二年以下、符合前科條件,並由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同時看自白、和解、繳回所得、角色分工等量刑因子。律師不能保證緩刑——任何承諾「初犯一定可以緩」的說法都要打問號。

我只是去領一次錢,算車手嗎?

是否認定為「車手」依客觀分擔行為(是否實際取款、收款、轉交款項或受指示處理款項)+ 主觀認識判斷。一次取款仍可能成立詐欺加重 §339-4 + 洗錢相關罪名,但具體罪名與量刑視個案分工、金額、被害人結構而定。「只去一次」可能影響量刑,但不會自動讓你脫離車手定位。

車手會被告什麼罪?

常見風險包含刑法 §339-4 第 1 項第 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洗錢防制法 §19(一般洗錢,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金額未達一億元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實際法條須依行為時間、分工、金流與起訴內容確認。網路上若看到「洗錢七年以下」是舊法 §14 的條文,已修法,不可再援用。

車手上層判多久?我會跟他們一樣嗎?

本頁僅談最末端取款車手的刑度樣本;中階以上角色(收水、收簿、派單、管理、機房)刑度差距很大,不可拿車手樣本直接套用。如果你被認定不是末端,要看你具體分工的角色定位,跟本頁的 7 月至 1 年 8 月區間是兩回事。

車手要繳回多少錢?

依刑法 §38-1,犯罪所得(你拿到的「報酬」+ 經手的款項)原則上應沒收。但「沒收」、「追徵」、「被害人返還」、「賠償/和解金」是不同概念:你拿到的報酬屬犯罪所得應沒收;被害人取回款項屬另一個民事返還程序;和解金又是民事另一筆。律師會協助你分清這四個性質,避免你以為「我已經賠了」結果在法律上根本沒處理到該處理的那一塊。

我被警局通知說我是車手,第一步該做什麼?

收到警局通知書後第一步:確認通知書性質(通知書 ≠ 拘票 ≠ 傳票)、案由、到場時間。警詢前你有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權(刑訴 §95)。倉促自白後在審判中翻供將失去自白減刑要件,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建議先諮詢律師再決定應訊策略。


結語

如果你今天會搜尋到這頁,你大概處在以下幾種狀態之一:你或家人收到了警局通知書、你已經被列為犯罪嫌疑人、或者你正在評估自己做過的某件事是否構成車手。不論是哪一種,LINE 詢問不收費,律師會依個案具體事證評估能爭取的空間——是爭取幫助犯認定、是壓低宣告刑爭取緩刑門檻、還是先處理警詢策略,每個案件能走的路都不一樣。

本頁提供的資料是討論的起點,不是你的判決。

曹哲瑋律師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專業刑事辯護|偵查程序|緩起訴/不起訴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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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依現行刑法 §28、§30、§339、§339-4、§57、§74 + 洗錢防制法 §19、§22(2024-07-31 修正版)整理。本頁僅末端取款車手;中階以上角色(收水 / 收簿 / 派單 / 管理)刑度差距大,不適用本頁樣本;個案結果視具體事證與檢警偵查判斷,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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