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要在拘提或逮捕後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收到聲請後應即時開羈押庭訊問被告,家屬無法進入法庭旁聽。羈押不是唯一結果——法院可裁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被告可能就此離開;也可能直接駁回聲押或裁定羈押。羈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被告或辯護人可以提起抗告,但抗告本身不會暫停羈押執行。
收到警察 / 檢方通知書,出席前可 LINE 與律師確認準備重點
LINE 詢問律師檢察官要在拘提或逮捕後 24 小時內聲請羈押,法院收到聲請後應即時開羈押庭訊問被告,家屬無法進入法庭旁聽,法院依羈押要件與必要性裁定是否押人,結果可能是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三個重點先看清楚:
- 檢察官要在拘提或逮捕後 24 小時內聲請羈押;法院收到聲請後應即時訊問,法律沒有另訂裁定的期限。
- 羈押不是唯一結果——法院可裁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被告當天可能就能離開。
- 羈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被告或辯護人可以提起抗告,但抗告本身不會暫停羈押執行。
如果現在還在等待法院通知開庭時間,先確認一件事:被告現在是「已移送法院」,還是「還在偵查中尚未移送」。這兩個節點對應的下一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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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是口語,法律上叫羈押;聲押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收不收押由法官在羈押庭裁定,檢察官和警察都不能自己決定。所以「會不會被收押」要看的是羈押庭那一關,不是警局或地檢署。
檢察官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收到聲請、把聲請書繕本交給被告及辯護人後,應即時訊問;晚上 11 點到隔天早上 8 點才受理的,隔天白天訊問。
法律沒有另訂裁定的期限。法院在訊問結束後可能當庭裁定,也可能先休庭再做裁定,什麼時候出來依個案情況不同。
羈押庭原則上不對外公開,家屬通常無法進入法庭旁聽。家屬可以到法院等待,但只能在庭外。庭內由被告、辯護人、檢察官與法官出席,家屬在這個程序中沒有發言地位,無法為被告辯解、補充說明或傳達意見。
實務上家屬最有效的角色是在庭前把資料整理好交給律師,由律師在庭內提出,當事人本身不必進場。這一點接著會講。
聲押與羈押的流程順序
家人被警察拘提或逮捕後,檢察官要在拘提或逮捕時起 24 小時內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收到聲請、把聲請書繕本交給被告和辯護人後,法官應即時訊問,再裁定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偵查中羈押不得超過 2 個月,延長以 1 次、2 個月為限;被告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抗告。
| 階段 | 法定時限 | 家屬這時可以做什麼 | 接著看 |
|---|---|---|---|
| 1. 警察拘提或逮捕 | 逮捕的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他指定的親友,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被告到場後應即時訊問 | 問清楚人在哪個警察機關或地檢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可以直接替他委任律師 | 被警察帶走後的 24 小時 |
| 2. 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問 | 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的,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 24 小時內聲請,等候律師到場(最多 4 小時)的時間不計入;沒有聲請的,應即釋放,或在有羈押原因時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 請律師到地檢署陪同訊問 | — |
| 3. 法院羈押庭 | 法院交付聲請書繕本後,法官應即時訊問;晚上 11 點到隔天早上 8 點才受理的,隔天白天訊問 | 把工作、住所、家庭照顧的證明交給律師,由律師在庭上提出;沒有選任辯護人的,審判長原則上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 |
| 4. 法官裁定 | 條文只規定即時訊問,沒有另訂裁定期限 | 裁定羈押的,押票會送交被告指定的親友;裁定具保的,依指定金額繳納保證金 |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
| 5. 不服裁定、提起抗告 | 10 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也有效。抗告不停止羈押的執行 | 記下裁定送達的日期交給律師 | — |
| 6. 羈押期間與延長 | 偵查中不得超過 2 個月;延長以 1 次、不得超過 2 個月為限,檢察官至遲在期滿 5 日前聲請;起訴後審判中不得超過 3 個月 | 律師可以進看守所接見;還沒委任的,律師可在律見現場確認委任。法官可能同時命禁止接見、通信 | 羈押禁見與律師接見 |
| 7. 聲請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 | 停止羈押可以隨時具保聲請;羈押原因消滅的,法院應即撤銷羈押、釋放被告 | 家屬也可以聲請;住所、工作、扶養照顧的資料交給律師 | — |
家人是接到傳票自行到地檢署、訊問後才被逮捕的,檢察官一樣可以聲押,24 小時從逮捕時起算。
法官裁定的結果有這幾種:
- 羈押:被告送看守所。
- 具保:繳納法官指定的保證金後離開。
- 責付:交給家屬或其他適當的人,由他出具證書保證被告隨傳隨到。
- 限制住居:限制被告的住居所;法官另可依要件限制出境、出海。
- 駁回聲押、直接釋放:被告離開,檢察官繼續偵查。
聲押本身不等於羈押。檢察官提出聲請,最終由法官決定;法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的,可以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羈押庭中法院會看什麼
法院裁定羈押前,要先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過兩關。第一關是有沒有「具體理由」,第二關是有沒有「羈押必要性」。這些條件都要滿足才能押。
第一關的具體理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分三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還列舉了部分罪名得進行「預防性羈押」,這部分屬罪名本體討論,不另展開。
第二關是羈押必要性。即使有第一關的理由,法院還要判斷是否非押不可。如果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的手段就能避免逃亡或湮滅證據,法院就應該選擇較輕的手段。
實務上法院在羈押庭中會綜合考量的方向包括:
- 被告的工作、家庭、戶籍與在台連結(用來評估逃亡之虞)。
- 共犯是否在押、證據是否已固定(用來評估湮滅或勾串之虞)。
- 所涉罪名的法定刑度。
- 偵查階段被告的供述狀態與配合程度。
- 檢察官提出的聲押理由與卷證資料。
- 辯護人提出的反駁意見與有利證據。
關於「保持緘默」要特別說明:被告在羈押庭中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4 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時,不得僅因其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但羈押要件與緘默是不同層次的判斷,緘默不會直接抵銷羈押理由的成立——這部分要由律師在個案中評估如何主張。
家屬在這個階段能先準備什麼
家屬在羈押庭中沒有程序地位,但在庭外可以為律師的庭內辯護準備資料。這裡分「能做的事」與「不能做的事」兩個方向。
家屬可以做的事:
- 整理被告的工作證明:在職證明、勞健保資料、薪資單、名片或公司聯絡方式。
- 整理被告的家庭與居住狀況: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或自有房屋資料、有無未成年子女或需照顧家屬。
- 整理被告的在台連結資料:在台居留時間、社區或社會關係、是否有出國紀錄。
- 把這些資料盡快交給辯護律師,由律師判斷哪些可以在羈押庭中提出,作為「逃亡之虞不足」的反駁依據。
- 確認律師委任狀已經完成,避免律師到庭後因為沒有委任而無法閱卷或辯護。
家屬不應該做的事:
- 不要試圖直接向法官、書記官或檢察官說明案情。家屬在羈押庭中沒有發言權,主動接觸還可能影響後續程序。
- 不要替被告與其他關係人(例如共犯、證人、被害人)聯繫。這在某些案件中可能被解讀為「勾串」,反而成為羈押理由。
- 不要透過非正式管道試圖影響案件。任何形式的關說都會嚴重損害被告處境。
- 不要自行決定該不該交保金額或先繳什麼。具保金額由法院裁定,不是家屬先準備好就有用。
實務上家屬此階段最有效的工作是「資料蒐集 + 交給律師」,其餘的都應該透過律師處理。
律師在羈押庭能做什麼
律師在羈押庭的工作分三個階段:庭前、庭中、裁定後。
庭前:律師應儘速完成委任,向法院聲請閱卷,了解檢察官聲押的具體理由與卷內證據。律師也會與家屬聯繫,蒐集前一段提到的有利資料。如果時間允許,律師會在開庭前與被告會面溝通辯護方向。
庭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第 4 項,羈押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與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辯護人並得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準備答辯;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者,依同法第 31 條之 1,法院應指定辯護人。律師可以在庭內:
- 當庭表達不同意聲押的意見。
- 針對檢察官提出的聲押理由逐項反駁。
- 提出被告的工作、家庭、在台連結等資料,主張無逃亡之虞。
- 聲請調查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 主張即使有羈押理由,也可以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
- 協助被告了解程序,並就是否陳述、如何陳述提供建議。
裁定後:如果法院裁定羈押,律師可以在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提起抗告。抗告書狀向原裁定法院提出。要注意的是,抗告本身不會暫停羈押執行——抗告期間被告仍在看守所,這部分如果想進一步了解,可以另外閱讀禁見羈押與抗告救濟。如果裁定的是具保,律師會協助處理具保程序,相關規則可參考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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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羈押庭的角色是程序權利的行使,能不能讓法官改變心證屬個案判斷,沒有保證的結果。但有律師在場,至少可以確保被告的辯護權、緘默權、閱卷權與後續救濟途徑被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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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羈押庭幾點開?家屬要到哪裡等?
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家屬通常在法院大廳或候審區等待,無法進入法庭。建議透過承辦律師確認法院、庭別與大致時段。
羈押庭如果沒有律師,被告可以自己辯護嗎?
原則上不會沒有律師。偵查中的羈押審查,被告沒有選任辯護人的,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只有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 4 小時未到場、被告主動請求訊問的,才會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 1)。被告本人在庭上仍可以表達意見。
聲押後一定會被羈押嗎?
不一定。法院可以裁定不羈押,或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聲押是檢察官「聲請」,最終決定權在法院。
羈押裁定出來後,家屬怎麼知道結果?
已委任律師的話,律師通常會在裁定後第一時間通知家屬。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家屬可向法院書記官查詢,或等被告以書信、電話通知(看守所通信規則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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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羈押裁定不服,可以怎麼辦?羈押抗告期間多久?
被告或辯護人可在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書狀。但依刑事訴訟法第 409 條,抗告原則上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抗告期間被告仍會在看守所。
聲押禁見是什麼?會禁多久?
禁見是法院認為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時,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接見、通信(刑事訴訟法第105條)。對象、範圍與期間,偵查中由檢察官指定,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偵查中羈押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第108條),禁見是否持續、何時解除,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被羈押了,家人會收到通知嗎?家屬第一步做什麼?
會。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刑事訴訟法第103條)。家屬收到通知後,第一步通常是儘速委任律師——禁見期間一般親友無法接見,辯護律師則得依法接見被告、了解案情,再評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的空間。
準備程序會被收押嗎?起訴之後還會被羈押嗎
有可能,但不是常態。準備程序是起訴後法院的程序庭,審判中法院同樣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裁定羈押,要件一樣是犯罪嫌疑重大,加上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或所犯為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這些之虞,並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偵查中沒被羈押、起訴後按時到庭的被告,準備程序當庭被收押的情形少見;會出現的多半是傳喚不到、出現逃亡跡象,或判決刑度重之後法院認為有逃亡之虞。收押禁見之後多久開庭,看檢察官在羈押期間內什麼時候起訴,起訴後法院另定準備程序期日。
延長羈押可以延幾次?一個案子最長可以押多久?
偵查中羈押不得逾二月,延長每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所以偵查中原則上最長四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每次不得逾二月;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期滿仍未判決確定的,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4 項)。
延長次數分兩層,重罪走的是另一部法。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的,審判中第一審、第二審各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的,審判中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第 2 項)。重罪不是沒有上限,是上限比較高,而且同樣受五年累計上限拘束。案件經上級法院發回的,延長羈押期間的次數重新計算。
偵查中要延長,檢察官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的裁定除當庭宣示外,必須在期間屆滿前把正本送達被告才生效;羈押期滿而延長裁定沒有合法送達的,視為撤銷羈押。羈押期間已滿而未經起訴或裁判的,也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羈押前的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一日。家屬要注意的是期間屆滿前五日,辯護人通常在這個時間差裡遞出反對延長羈押的意見。
停止羈押和撤銷羈押差在哪裡?
兩者都讓被告離開看守所,法律上的理由不一樣。撤銷羈押是羈押的原因消滅,法院應即撤銷羈押並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檢察官在偵查中也得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停止羈押是羈押原因還在,被告提出擔保,法院准許先讓人出來(第 110 條),通常搭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程序上的差別跟著走。撤銷羈押在偵查中如果是檢察官聲請的,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不是檢察官聲請的,法院應徵詢檢察官意見。停止羈押則是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輔佐人之人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的決定時,原則上也要徵詢檢察官意見。
出來之後的風險也不同。停止羈押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背住居限制、違背法院所定應遵守事項,或本案新發生羈押事由的,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再執行羈押的期間,要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第 117 條)。
什麼情況下法院不能駁回停止羈押的聲請?
多數停止羈押由法院裁量准駁,但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列了三種情形,被告只要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第一款有例外。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預防性羈押)羈押的被告,不在不得駁回之列。第三款的「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要靠醫療資料撐起來,家屬可以先向看守所或原就診醫院取得診斷證明與治療紀錄,交給辯護人整理成聲請理由。
落在這三款之外的案件,法院看的是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沒有適當的擔保條件、能不能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取代羈押。家屬手上的居住、工作、扶養、照顧狀況資料,是辯護人拿來說明「無羈押必要」的材料。
羈押抗告送出去之後多久會有結果?抗告成功率高嗎?
刑事訴訟法對抗告定的是時限,沒有定結果。被告或辯護人應以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第 407 條)。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的,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的,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第 408 條第 2 項)。抗告法院收到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第 410 條第 3 項)。
原審法院送交時得添具意見書。至於抗告的准駁比率,沒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官方統計,這裡不給百分比。抗告法院只有兩種處理:認為抗告無理由的,以裁定駁回(第 412 條);認為抗告有理由的,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必要時並自為裁定(第 413 條)。
辯護人在抗告書狀能著力的,是原裁定對羈押要件與羈押必要性的說明有沒有不足,以及有沒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足以取代羈押的條件。家屬這段期間最有用的動作,是把居住、工作、收入、扶養與照顧狀況的證明文件補齊給辯護人。
羈押庭會開多久?當天就會有結果嗎?
法律沒有規定羈押庭要開多久,規定的是法院必須即時訊問。法院受理檢察官的羈押聲請,把聲請書繕本交付被告及其辯護人後,應即時訊問(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5 項)。訊問要花多久,由法官依案情、卷證多寡與被告答辯內容決定,沒有固定長度,也沒有公告的時段表。
深夜另有規則。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的,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的,應於翌日日間訊問。條文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同條第 5 項但書、第 6 項)。
所以羈押庭進行至午夜之後、裁定隔天才出來,並不罕見。家屬在法院外面等到深夜還沒有消息,不代表案件出了狀況。已經委任律師的,等律師從法庭出來告知結果;還沒有律師的,向法院書記官查詢裁定進度。
下一步怎麼看
讀到這裡,先回頭定位自己目前的程序節點:
- 還在等開庭通知 → 把資料整理好交給律師,這是現在最有效的事。
- 羈押庭已開、等待裁定 → 等律師通知結果,按結果分流到對應的下一頁。
- 已裁定具保或限制住居 → 接著看 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怎麼運作。
- 已裁定羈押或禁見 → 接著看 禁見羈押與抗告救濟。
- 還沒委任律師、想先了解律師陪同的差別 → 接著看 律師陪同訊問的角色。
如果案件正在進行中、還沒有律師,建議盡早委任。羈押庭的時間壓力很短,越早接手,律師能做的事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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