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之後,檢察官為什麼作成不起訴處分?一份處分書的完整記載
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之後,檢察官依法定程序作成不起訴處分。以一份真實的不起訴處分書,說明這一段程序的每一個環節、決定結果的是哪一項,以及這份不起訴代表什麼、不代表什麼。個案結果不同。
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之後,檢察官依法定程序作成不起訴處分。以一份真實的不起訴處分書,說明這一段程序的每一個環節、決定結果的是哪一項,以及這份不起訴代表什麼、不代表什麼。個案結果不同。
以商號名義的帳戶與境外買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其中數筆匯入的款項是被害人遭詐騙後經多層帳戶轉匯而來,檢察官指其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以一件第一審諭知無罪的真實案件,說明法院如何逐項檢視事業的登記與報稅軌跡、帳戶的使用型態、交易對象的身分查驗紀錄與交易期間的往來對話,以及如何逐項說明檢察官所提的各項證據實際上證明了什麼。個案結果不同。
第一審就虛擬貨幣場外交易涉詐欺、洗錢的指控諭知無罪後,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場外交易本應預見資金來源可能不法、當事人是典型的中間幣商、合約約定的報酬即為車手佣金。以一件上訴駁回、維持無罪的真實案件,記錄檢察官上訴意旨的各項主張、第二審直接回應的兩項,以及第二審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之後對上訴理由的法定限制。個案結果不同。
刑事獲不起訴處分之後,警察機關作成的書面告誡仍然存在。以一件真實案件紀錄,說明當事人向原處分分局聲請依職權撤銷後,訴願管轄機關與分局之間的往來,以及分局最後撤銷原告誡處分所憑的兩項條件。個案結果不同。
與人發生糾紛之後被對方提告恐嚇,指控的依據只有對方的指述。以一件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真實案件,說明檢察官當庭勘驗案發當日監視器錄影、比對警方錄影音調查譯文紀錄表之後,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個案結果不同。
同一批金融帳戶因為不同被害人分別報案,由不同警察機關移送或報請不同的地方檢察署偵辦,當事人就同一批帳戶被分別列為被告。以三件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的真實案件,說明各股承辦檢察官各自採信了卷內哪些客觀資料,以及前案無罪確定之後,另外兩件依一事不再理為不起訴處分的法律效果。個案結果不同。
當天人確實在現場,卻被認為與其他人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遭起訴。以一件第一審就被訴三個部分均諭知無罪的真實案件,說明法院如何區分到過現場與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個案結果不同。
任職的公司遭查涉及刊登假投資詐騙廣告,員工也被依加重詐欺、參與犯罪組織偵辦。以一件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真實案件,說明檢察官如何以勞健保投保時點與戶籍位置這兩項客觀紀錄,看待「人在公司附近、也在公司上班」。個案結果不同。
同案被告在警詢中供稱當事人也有一起分裝毒品,檢察官對同時在場的數名被告以「均問」、「均答」方式訊問後即提起公訴。以一件第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的案件,說明法院如何檢驗這一類供述。個案結果不同。
借款時約定要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後來設定沒有完成,出借人以詐欺提告。以一件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真實案件,說明民事的債務不履行與刑事詐欺在認定上的界線,以及檢察官採信了哪兩項借款之後的客觀事實。個案結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