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不是無罪,而是法院判你有罪、也宣告了刑,只是認為暫時不執行比較適當才給的處分,緩刑期間仍屬有前科狀態。判得到緩刑的門檻是:這次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法第74條),並符合前科條件(初犯,或前案執行完畢/赦免後五年內未再犯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且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第76條),但這不等於無罪、也不代表前科紀錄完全消滅。緩刑本身不當然限制出境,能否出國仍看個案有無其他處分。是否判緩刑、附何負擔、撤銷與否均屬法院裁量,任何人都無法保證結果。
你或家人剛拿到判決,看到「緩刑」,多半會想:算贏了嗎?以後還有前科嗎?能不能出國?先給最要緊的結論:緩刑不是無罪——它是法院判你有罪、也宣告了刑,只是認為暫時不執行比較適當才給的處分,緩刑期間仍屬有前科狀態。以下依現行刑法第74條至第76條、第57條,說明緩刑的條件、期間限制、前科影響、撤銷風險與怎麼在量刑上爭取。
最後更新2026-10-30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緩刑總覽(條件/前科/出國/撤銷)
你或家人剛拿到判決,看到「緩刑」兩個字,多半會想:這樣算贏了嗎?以後還有前科嗎?能不能出國?先給你一句最要緊的結論:緩刑不是無罪。 緩刑是法院判你有罪、也宣告了刑,只是認為「暫時不執行比較適當」,才給的一種處分;在緩刑期間,被告仍屬於有前科的狀態。理解這一點,後面的條件、期間、前科、出國、撤銷,才不會被誤會。
這是一頁跨罪名通用的緩刑概念說明,不談特定罪名(例如賭博、竊盜、詐欺)的個案能不能緩刑——那要看各罪名的情節與宣告刑,屬個案評估。以下只講「緩刑」這個制度本身,內容依據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至第 76 條,以及量刑審酌的第 57 條。須先說明:法律結果永遠取決於個案事實,律師無法保證任何判決結果,本文也不提供任何承諾式的說法,僅為衛教性質的整理。
緩刑是什麼?和無罪判決差在哪
| 緩刑≠無罪 | 緩刑是有罪判決暫不執行,緩刑期間仍屬有前科狀態 |
| 判得到的門檻 | 這次判二年以下(第74條)+前科門檻(初犯或執畢赦免後五年內未再犯),且法院認暫不執行為適當 |
| 前科與期滿 | 緩刑中算有前科;期滿未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第76條),但不等於無罪或紀錄完全消滅,良民證認定不一 |
| 期間限制與出國 | 法院得命第74條第2項八款負擔(非必然);緩刑本身不當然限制出境,能否出國看個案 |
| 撤銷風險 | 第75條應撤銷(故意犯他罪逾六月確定)/第75條之1得撤銷(六月以下、過失更犯、違負擔重大);撤銷後執行原刑 |
緩刑,是法院已經判你有罪、也宣告了刑(例如判二年有期徒刑),但認為「暫時不執行這個刑比較適當」,因而宣告一段緩刑期間,暫緩執行主刑的一種處分。 所以緩刑的前提,本身就是一份有罪判決。這也是很多人最容易誤會的地方:緩刑不是無罪。
依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法院是在
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的情況下,才「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從這句條文可以看出兩件事:第一,緩刑以「已經被判有罪、並宣告了刑」為必要;第二,緩刑期間是二年以上、五年以下,而且是「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所以當你聽到「判 2 年、緩 5 年」,意思是:主刑判了二年有期徒刑,但給予五年的緩刑期,這二年的主刑在緩刑期間暫時不執行;若這五年內沒有被撤銷,期滿就會發生刑法第 76 條「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的效果(後面第四段會專門說明)。而所謂「緩刑 2 年」,就是把緩刑期間定為二年——這是條文允許的最短緩刑期間。
緩刑和「緩起訴」不是同一件事:緩刑是法院判有罪、宣告刑之後的處分,緩起訴則是檢察官在起訴之前作的處分。
一句話收攏:緩刑是「有罪、宣告刑、暫不執行」,緩刑期間仍屬有前科狀態,它不是無罪。
什麼條件才判得到緩刑?
緩刑的基本門檻有兩層:一是「這次被判二年以下」,二是「符合前科條件」;而且就算兩層都符合,法院還要認為「暫時不執行比較適當」,才會給緩刑。 換句話說,符合條件不等於一定給緩刑。
先用三點把第 74 條第 1 項的門檻講白話:
- 宣告刑門檻:這次的判決,必須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超過二年,就沒有緩刑空間(門檻線問題留到下一段細講)。
- 前科門檻(二選一):要麼「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大致就是一般講的初犯情形);要麼「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暫不執行為適當的認定:即使前兩點都符合,條文寫的是「得宣告」而不是「應宣告」。「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還要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才會給緩刑。
這裡有兩個常見疑問,順帶回答。
初犯可以緩刑嗎? 初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符合第一款的前科門檻,相對較有機會落在緩刑的條件範圍內;但仍要這次判二年以下、而且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才行。初犯是「符合前科門檻」,不等於一定會判緩刑,也沒有一個固定的機率可以套用。
沒有和解可以緩刑嗎? 是否和解不是法定的緩刑要件。緩刑的要件是前面講的門檻+前科條件。不過,和解與犯罪後的態度,屬於刑法第 57 條量刑審酌的事項,會影響法院量刑的輕重,量刑輕了才可能落到二年以下的緩刑門檻內——這是一條間接的影響路徑,不是直接要件。所以沒和解不必然就不能緩刑,個案差異很大(怎麼透過量刑爭取緩刑,第七段會再談)。
判多重還有機會?
判多重還有沒有緩刑機會,關鍵看「宣告刑」有沒有落在二年以下這條硬門檻。這是第 74 條第 1 項白紙黑字的上限:超過二年,就不符合緩刑要件。
最直接的判斷方式就是拿宣告刑去對這條線:
- 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符合宣告刑門檻(還要再看前科條件與法院認定)。
- 判「二年八個月」——已經超過二年上限,不符合緩刑要件,沒有緩刑空間。
所以「判 2 年 8 個月可以緩刑嗎」這個問題,答案很明確:不行。門檻線就在二年,超過即無緩刑空間。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能不能爭取緩刑,往往和「能不能把宣告刑爭取到二年以下」是同一件事。
那殺人這類重罪呢? 這裡要格外謹慎。緩刑一律以「這次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前提。殺人等重罪的法定刑度很高,實務上宣告刑通常遠遠超過二年,因此幾乎不會落在緩刑的門檻內。是否還有可能,取決於個案的具體罪名、情節與最終宣告刑,必須由律師依個案評估,不能一概而論,更不能假設重罪可以輕易緩刑。本文不對任何特定重罪個案做判斷,只把門檻線說清楚:緩刑的第一道關卡,永遠是宣告刑二年以下。
緩刑會有前科/案底嗎?
這是最多人擔心的一段,也最容易被誤解,所以我們分「現在」和「期滿之後」兩個時間點說清楚。
先講現在:緩刑期間,算有前科嗎?算。 緩刑本身是有罪判決,在緩刑期間,被告仍屬於有前科的狀態。要一直到緩刑期滿、而且沒有被撤銷,才會發生下面要講的法律效果。所以「緩刑中」並不是「乾淨」的狀態。
再講期滿之後: 依刑法第 76 條
刑法第 76 條(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這句話常被過度解讀成「期滿就等於無罪、前科完全消失」——這是不對的,這也是本文最需要提醒你的地方。
用三點把第 76 條的分寸講清楚:
- 它是法律效果用語:「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刑法上的效果,不等於「無罪」,也不代表所有紀錄從此完全消失。
- 實務認定並不一致: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以及各機關的前科查詢,對於曾受緩刑宣告的紀錄如何呈現、是否顯示,認定並不一致,個案差異很大。因此不能保證「期滿後紀錄一定乾淨」,具體要以個案查詢結果與主管機關的認定為準。
- 有例外:如果是依第 75 條第 2 項、第 75 條之 1 第 2 項的情形撤銷緩刑者,就不適用第 76 條的失效規定。
換句話說,緩刑期滿未撤銷,在刑法上確實產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的效果,對當事人是相對有利的結果;但它並不代表前科紀錄從此徹底不存在、也不等同無罪,更不保證良民證上一定看不到任何紀錄,這幾件事必須分開理解。若你在意特定用途(例如求職、特定資格)上紀錄會怎麼呈現,最穩妥的做法是就個案實際查詢、並向主管機關確認,而不是憑一句「期滿失效」就下定論。
順帶回答一個常見的延伸問題:緩刑會不會被沒收? 不會因為緩刑而免除。依第 74 條第 5 項,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的宣告——這一點在下一段一起說明。
緩刑期間有什麼限制?能出國嗎?
緩刑本身不必然附加什麼限制;但法院給緩刑時,「可以」依情形命被告履行一些負擔。有沒有限制、有哪些,要看你那份判決書的具體記載。
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法院「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或數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這裡要特別留意兩件事。第一,這八款是法院「得斟酌情形命」的負擔,不是每一件緩刑都會附加,也不是八款全部一起命;有沒有、命哪幾款,是法院視個案裁量的。所以像「緩刑一定要做義務勞務嗎」這種問題,答案是:不一定,義務勞務只是第五款的其中一種可能,範圍是四十到二百四十小時,以判決書記載為準。第二,別把「支付公庫金額」和「易科罰金」搞混——公庫金額是第 74 條第 2 項第四款的緩刑負擔;易科罰金則是另一套制度: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要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且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才可能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法院認為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時,依但書仍可不准。一個是緩刑的附帶負擔、由法院在宣告緩刑時斟酌,一個是徒刑的執行換算方式,門檻與決定時點都不一樣,完整規則看易科罰金的專頁。
那能不能出國? 這是很多人最關心的問題,答案需要一點分寸:緩刑本身在刑法上,沒有「當然禁止出國」的規定。 能不能出境,主要看兩件事:一是法院有沒有依第 74 條第 2 項命特定負擔(例如預防再犯或保護被害人的必要命令,可能間接影響行動安排);二是是否另有其他程序上的限制。因此,出境能不能、去哪裡(例如日本),不能一概說「可以」或「不可以」,要看個案判決書的記載與有無附加命令,建議依個案實際確認。
最後補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重點: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第 74 條第 5 項)。 也就是說,緩刑暫緩的是主刑(例如有期徒刑)的執行;但被宣告的從刑、保安處分(例如強制工作、驅逐出境等)與沒收,並不會因為緩刑而一起被暫緩或免除,仍會執行。拿到緩刑,不代表沒收的財物就會拿回來。
判決統計法院宣告緩刑時,緩刑定幾年、附哪些條件(288 份判決)
法院宣告緩刑時,緩刑期間定為二年的最多,約占七成四;約六成四的緩刑另外附了條件,最常見的是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及向被害人賠償(多半是照調解或和解內容分期付款),各約占三成。
下表整理 2026 年 1 至 3 月、7 至 9 月兩段期間,8 個地方法院(北、中、南部都有)288 份宣告緩刑的第一審刑事判決,含簡易判決;每個法院每段期間各 18 份,同一判決有多名被告時,以主文中第一位獲緩刑的被告計。
| 緩刑期間 | 判決數 | 占比 |
|---|---|---|
| 二年 | 213 | 74.0% |
| 三年 | 41 | 14.2% |
| 四年 | 20 | 6.9% |
| 五年 | 14 | 4.9% |
宣告刑越重,緩刑期間通常越長。被判拘役、罰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 220 份,約八成七定為二年;被判七個月到一年的 32 份,二年 16 份、三年 13 份、四年 3 份;被判一年二個月到二年的 34 份,定二年的只有 4 份,四年、五年合計 20 份。這 288 份的宣告刑,拘役或罰金約占兩成,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約占五成六,超過一年的約占一成二。
| 緩刑附帶的條件(可複選) | 判決數 | 占比 |
|---|---|---|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83 | 28.8% |
| 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含依調解、和解筆錄履行) | 83 | 28.8% |
| 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 65 | 22.6% |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51 | 17.7% |
| 提供義務勞務 | 22 | 7.6% |
| 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命令(例如禁止接觸、騷擾) | 8 | 2.8% |
| 沒有附任何條件 | 103 | 35.8% |
向公庫支付的 51 份,金額多在二萬元到十萬元之間(43 份),中位數五萬元,最低三千元、最高五十萬元。義務勞務的時數從四十到二百四十小時都有,中位數一百小時。法治教育以兩場次最常見。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完成戒癮治療或心理輔導這幾款,288 份裡都沒有出現。
保護管束常和法治教育、義務勞務一起出現:83 份付保護管束的判決中,79 份同時命了義務勞務、法治教育或保護被害人的命令。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執行第 74 條第 2 項第 5 款至第 8 款所定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命上法治教育課程時,幾乎都是依第 8 款「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案件類型也有差別。樣本中詐欺、洗錢(含提供帳戶)這一類約占四成五,這類判決緩刑定二年的約六成五,其他案件約八成;附賠償條件的將近一半,其他案件約一成三。另外對照 2024 年同樣 8 個法院的 64 份緩刑判決,二年約占七成三,分布大致相同。
這些數字只來自已經宣告緩刑的判決,說的是拿到緩刑之後通常怎麼定期間與條件,不代表判緩刑的機率,也不能用來推算初犯有幾成會判緩刑;檢察官緩起訴、不起訴的案件,以及沒有宣告緩刑的判決,都不在樣本內。統計的是第一審判決,之後上訴可能改判;每個法院抽取相同份數,沒有依各法院的案件量加權。
緩刑會被撤銷嗎?撤銷會怎樣?
緩刑有可能被撤銷。撤銷分成兩種,性質完全不同:一種是法院「一定要撤銷」(應撤銷),一種是法院「可以裁量是否撤銷」(得撤銷)。撤銷之後,原本宣告的刑就要執行。 把這兩種分清楚,才能正確評估風險。
第一種:應撤銷(第 75 條,一定撤銷)。 依刑法第 7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緩刑宣告,法院沒有裁量餘地: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這兩款的共同關鍵是:故意犯他罪,而且在緩刑期內被判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只要符合,法院即撤銷緩刑,撤銷後執行原本宣告的刑。
第二種:得撤銷(第 75 條之 1,法院裁量)。 依刑法第 75 條之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刑法第 75 條之 1(得撤銷緩刑)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法院「得」撤銷——注意,是「得」,要先通過「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必要」這道裁量門檻,法院才可能撤銷: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違反第 74 條第 2 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也就是前一段那八款負擔,違反且情節重大)。
所以「緩刑期間又犯罪,一定會被撤銷嗎?」答案是:要看情形。 如果是故意犯他罪、且在緩刑期內被判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屬第 75 條「應撤銷」,一定撤銷;如果只是被判六個月以下/拘役/罰金確定,或是過失更犯受徒刑確定,則屬第 75 條之 1「得撤銷」,由法院裁量。並不是一有新案就必然撤銷,但故意犯罪且刑度逾六月的風險最高。
時間限制: 依第 75 條第 2 項,撤銷的聲請須在該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提出;第 75 條之 1 第一至三款的情形,也準用這個六個月的規定。另外提醒,若屬第 75 條第 2 項、第 75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情形而撤銷緩刑者,就不適用第 76 條「期滿失效」的規定。
至於撤銷會不會開庭、抗告結果如何,屬於程序面與個案評估,沒有一個一般化的機率可以套用,遇到具體裁定時,建議就個案諮詢律師處理。
怎麼爭取緩刑?
先講一個誠實但重要的前提:緩刑的要件是「法定」的(宣告刑二年以下+前科門檻),沒有辦法用承諾式的方式「爭取」,任何人都無法保證一定拿到緩刑。 律師能做的,不是給你保證,而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讓案件更有可能落進緩刑的條件裡。
實務上真正能著力的,主要是這條間接路徑:透過犯罪後的態度(例如坦承、和解、賠償)等第 57 條的量刑審酌事項,爭取較輕的量刑。第 57 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注意十款事項——包含犯罪的動機目的、當時所受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之態度」。其中「犯罪後之態度」常是影響量刑輕重的重要因素,量刑爭取得輕,宣告刑才可能落在二年以下的緩刑門檻內。此外,向法院具體說明「本案為什麼暫不執行為適當」的理由(呼應第 74 條第 1 項的裁量),也是律師協助的重點之一。
但要再次強調:第 57 條是「量刑」的審酌標準,不是緩刑的直接要件;做了這些不保證一定判緩刑,個案差異很大。這也是為什麼「初犯有多少機會緩刑」「撤銷緩刑抗告能不能成功」這類機率或百分比,我們不會提供——因為沒有可靠的通用數據,任何具體數字都可能誤導你的判斷。
如果你或家人正處在等待判決、或已經拿到緩刑判決卻擔心前科、出國、撤銷等問題的階段,想釐清自己案件的實際狀況,可以透過沐勤法律事務所 LINE 諮詢。我們會依你的個案事實,說明可能的量刑主張與後續處理方向。需要先說明的是:律師無法保證任何判決結果,我們能做的是把法律上可以爭取的空間講清楚、把該做的準備做到位。若你的情況涉及檢察官起訴前的處分階段,也可以參考緩起訴、不起訴總覽,那裡有起訴前處分的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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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緩刑等於無罪嗎?
不是。緩刑是被判有罪、也宣告了刑,只是法院認為暫時不執行比較適當,所以緩刑本身仍是有罪判決,不是無罪。緩刑期間,被告仍屬於有前科的狀態。
緩刑2年是什麼意思?判2年緩5年是什麼意思?
緩刑期間依法是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從裁判確定日起算。「判 2 年、緩 5 年」意思是主刑判二年有期徒刑,但給予五年的緩刑期,這五年內若未被撤銷,期滿就發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的效果;主刑(二年)在緩刑期間暫不執行。
什麼情況/什麼條件會判緩刑?
基本門檻是:這次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且符合前科條件(從未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或前次執行完畢/赦免後五年內未再犯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就算條件都符合,還要法院認為「暫時不執行比較適當」才會給,並非符合就一定給。
初犯可以緩刑嗎?沒和解可以緩刑嗎?
初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符合第 74 條第一款的前科門檻,較有機會,但仍要這次判二年以下、且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才行,初犯不等於保證緩刑。是否和解不是法定緩刑要件,但和解與犯罪後態度屬量刑審酌事項,會影響量刑輕重,進而影響是否落在緩刑門檻內;沒和解不必然不能緩刑,個案差異大。
判2年8個月可以緩刑嗎?
不行。緩刑的門檻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判二年八個月已超過二年上限,不符合緩刑要件。門檻線就在二年,超過即無緩刑空間。
殺人可以緩刑嗎?
緩刑一律要以「這次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前提。殺人等重罪法定刑度高,實務上宣告刑通常遠超過二年,因此幾乎不會落在緩刑的門檻內。是否可能仍取決於個案的具體罪名、情節與宣告刑,須由律師依個案評估,不能一概而論,也不能假設可輕易緩刑。
緩刑中算有前科嗎?
是。緩刑是有罪判決,緩刑期間被告仍屬於有前科的狀態,直到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才發生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的法律效果。
緩刑期滿會有前科嗎?期滿等於無罪嗎?結束後有案底嗎?
緩刑期滿而未被撤銷,法律上「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要提醒:這是刑法上的法律效果,並不等於無罪,也不代表所有紀錄從此完全消失。實務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與各機關前科查詢,對於曾受緩刑宣告的紀錄如何呈現、是否顯示,認定並不一致,個案差異大,因此不能保證「期滿後紀錄一定乾淨/完全消除」。具體以個案查詢結果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緩刑期間不能做什麼?
緩刑本身不必然附加限制,但法院給緩刑時「可以」依情形命被告履行負擔,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支付金額、提供四十至二百四十小時義務勞務、完成戒癮/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遵守保護被害人或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有沒有這些限制、有哪些,要看判決書的具體記載。
緩刑可以出境嗎?可以去日本嗎?什麼狀況不能出國?
緩刑本身在刑法上沒有「當然禁止出國」的規定。是否受限,主要看法院有沒有依第 74 條第 2 項命特定負擔(例如預防再犯或保護被害人的必要命令),以及是否另有其他程序上的限制。因此能不能出境要看個案判決書記載與有無附加命令,不能一概說可以或不可以,建議依個案確認。
緩刑會被撤銷嗎?撤銷後會怎樣?
會有可能。撤銷分兩種:第 75 條是「應撤銷(一定撤銷)」——緩刑期內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被判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第 75 條之 1 是「得撤銷(法院裁量)」——含六個月以下/拘役/罰金確定、過失更犯受徒刑確定、或違反負擔情節重大。撤銷後,原本宣告的刑就要執行。
緩刑撤銷多久內要聲請?期滿還可以撤銷嗎?
依第 75 條,撤銷的聲請須在該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提出;第 75 條之 1 第一至三款情形也準用這個六個月的規定。另外,若屬第 75 條第 2 項、第 75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情形撤銷緩刑者,即使原本會因期滿而失效,也不適用第 76 條的失效規定。是否仍可撤銷須依個案時點與程序判斷。
撤銷緩刑會開庭嗎?抗告成功機率高嗎?
撤銷緩刑是由法院裁定,其中第 75 條之 1 屬法院裁量撤銷,須「足認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法院才得撤銷,這類個案有較多爭執與陳述空間。至於是否開庭、抗告結果如何,屬程序與個案評估,無法給一般化的成功機率,建議就具體裁定諮詢律師。
怎麼爭取緩刑?
緩刑要件是法定的(二年以下宣告+前科門檻),無法用承諾「爭取」。實務上能著力的,是透過犯罪後態度(例如坦承、和解、賠償)等第 57 條量刑審酌事項,爭取較輕的量刑,讓宣告刑落在二年以下的緩刑門檻內,並向法院說明暫不執行為適當的理由。這些屬量刑主張,不保證一定拿到緩刑,個案情形差異大,建議由律師依個案規劃。
二審想爭取緩刑,和解金要分期還是一次付清?
拿得出來,一次付清最直接:判決前法官就看得到損害已經填補,這是刑法第57條「犯罪後之態度」很具體的證明。只能分期時,法院可以把還沒付的部分寫進緩刑條件(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被害人可以拿這部分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同條第4項);緩刑期間沒照約定付、情節重大,緩刑可能被撤銷(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撤銷後原本判的刑就要執行。所以分期的金額與期數,要排成你一定付得出來的數字。二審還要注意時間:和解筆錄與付款證明,要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交給法院;辯論終結後才付的款,法院可能來不及審酌。只跟部分被害人和解,或分期只付了第一期,法院也可能認為不適合宣告緩刑。
緩刑一定要做義務勞務嗎?
不一定。義務勞務是第 74 條第 2 項第五款法院「得斟酌情形命」的負擔之一,範圍為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並非每件緩刑都會附加。有沒有、時數多少,以判決書記載為準。
緩刑期間又犯罪一定會被撤銷嗎?
要看情形。若是故意犯他罪且在緩刑期內被判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屬第 75 條「應撤銷」,一定撤銷;若只是被判六個月以下/拘役/罰金確定,或過失更犯受徒刑確定,則屬第 75 條之 1「得撤銷」,由法院裁量是否撤銷。並非一有新案就必然撤銷,但故意犯罪且刑度逾六月的風險最高。
緩刑會被沒收嗎?沒收會因緩刑而免除嗎?
不會因緩刑而免除。依第 74 條第 5 項,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的宣告;緩刑只暫緩主刑執行,被宣告的沒收或保安處分仍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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