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把空氣槍帶走時,多半只留下一句要送鑑定。這類案子的分水嶺在鑑定機關那份結論:認定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才落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空氣槍另有情節輕微得減輕其刑的規定,但「得」是法院裁量,不是符合就當然減輕。要看查扣物、鑑定結果與卷內資料。
最後更新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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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持有空氣槍判刑
警察把那把空氣槍帶走時,多半只留下一句「要送鑑定」。
沒人能在這時候告訴你會判幾年,分水嶺在鑑定機關那份結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把空氣槍列進槍砲,要件之一是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4條第3項),條文自己沒有數值。鑑定機關認定具有殺傷力,未經許可持有、寄藏就落到第8條第4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空氣槍另有一條別的槍沒有的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第8條第6項),「得」是法院裁量。
你現在能做的只有一件事:把警察開的扣押物品收據和通知書拍清楚,確認警方扣走了哪幾件。案子落在哪一格、能不能減,要看查扣物、鑑定結果與卷內資料。
警察把空氣槍扣走送驗,接下來會怎麼走
| 刑度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空氣槍這一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併科罰金 |
| 情節輕微 | 限有關空氣槍之罪、限三項,「得減輕」是法院裁量不是當然減輕 |
| 認定基準 | 條例條文沒有數值;殺傷力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 律師能做 | ✓對回槍砲定義要件 ✓確認基準來源 ✓爭情節輕微的減輕空間 |
| 律師不能 | ✗保證減刑或不起訴 ✗教規避查緝 ✗在鑑定結果出來前下結論 |
接下來的關卡只有一個:鑑定機關認不認定那把槍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認定具有殺傷力,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才會落到第8條第4項;沒有認定,通常不落入這一款,但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而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者,即使未具殺傷力仍有第20條之1第5項的刑責。
接到這種案子,我先看警方扣走了什麼,再等結論;在那之前,誰講的年數都只是條文上的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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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力的標準,到底寫在哪裡
不在條例條文裡。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條文只寫到這個層次;你查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看到的就是這一句。
網路上談空氣槍殺傷力的數字版本很多,條例條文裡找不到出處,那些數字我不拿來談案情。認定有沒有殺傷力的是鑑定機關,依據的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準。
驗不出殺傷力,還會不會有刑責
要看警方扣走的是什麼。「具有殺傷力」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的要件,鑑定機關沒有認定殺傷力,那件東西通常不落入這部條例的槍砲定義。但有一項不能漏: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0條之1第5項)。未具殺傷力,不等於完全沒有這部條例的責任。
這一項限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也限改造成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制式與非制式怎麼影響改造過的槍枝,是另一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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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空氣槍會被判什麼刑
先給條文: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鑑定機關認定具有殺傷力的空氣槍、獵槍這一類就落在這一項;「未經許可」是條文要件。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是法定刑,不是你最後拿到的宣告刑。法院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刑法第57條),那是科刑標準,不是減刑條款。有人一聽案情就先報年數;我的做法是先看鑑定結論。
賣掉、借出去、幫忙運送,跟自己留著差多少
差在條文落點。同一把槍,行為態樣不同,適用的項次就不同: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與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都比未經許可持有、寄藏那一項重。檢察官看的是你實際做了什麼,不是那把槍長什麼樣。
| 行為態樣 | 條文 | 法定刑 |
|---|---|---|
|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 | 第8條第1項 |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 | 第8條第2項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表裡是法定刑,不是宣告刑;落在哪一項,看卷裡怎麼記載你做的事。
情節輕微可以減嗎?這一條只有空氣槍有
條文給了空間,但不是自動的。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這一項只給有關空氣槍之罪,也只給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這三項,別的槍沒有;「得減輕」是法院可以減、也可以不減。
法院實務上通常會回到第8條第6項的文字,先確認是不是有關空氣槍之罪、落在這三項,再看情節輕不輕微。怎麼樣算情節輕微,條文沒有列判斷因素,我不會替法官先寫答案。
刑要先減到哪裡,才談得上緩刑
緩刑掛在宣告刑上。法院要先讓你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你還要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再經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才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四個條件缺一不可。真正的工夫在把宣告刑往下壓。
依據有三處。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18條第1項)。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同一項也寫著,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第18條第4項),不是認了就有。刑法第59條則要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法院才得酌量減輕其刑。寫的都是「得」,主詞都是法院;能壓到哪裡,回到查扣物、鑑定結果與卷內資料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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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結論出來,我該先看哪兩件事
兩件,都是回去對條文:鑑定機關認定的是不是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具有殺傷力」,依據的是不是第4條第3項所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認定基準。對完,你才知道案子落在第8條第4項,還是不落入第4條第1項第1款的定義。
順序顛倒,先談減輕、先談緩刑都是空的。
在外面開槍,會不會變成更重的另一條
會,而且比持有重。持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2項)。
沒在那種場所開槍也不會因此沒事,未經許可持有本身仍落在第8條第4項。犯前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第9條之1第3項);「前二項」指第9條之1第1項、第2項,和空氣槍專屬的第8條第6項不同,「得」一樣是法院裁量。
原住民自製獵槍走的是另一套規定
條例另有安排。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對象、標的、用途三個限定要一起成立。
不適用的是刑罰規定,不是所有責任都消失;不在這個範圍的案件,回到第8條第4項與第8條第6項去看。
常見問題
空氣槍被查扣,一定會被起訴嗎?
A:先看鑑定結論。警察扣走的東西算不算這部條例講的槍,要件之一是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鑑定機關認定具有殺傷力,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才落到第8條第4項;沒有認定,通常不落入這一款,但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而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者,即使未具殺傷力仍有第20條之1第5項的刑責。結論出來以前,先確認警方扣了哪幾件。
持有空氣槍會判什麼刑?
A: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這是法定刑;最後宣告多少,法院看完卷證才定。
幾焦耳以下就沒事嗎?
A:條例條文沒有任何數值。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流傳的數字不是條文本身。條文沒寫的門檻,誰也補不出來。
鑑定說沒有殺傷力,案子會怎樣?
A:鑑定機關沒有認定殺傷力,那件東西通常不落入第4條第1項第1款的槍砲定義。但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0條之1第5項)。答案要對照警方扣走的是什麼。
情節輕微得減輕是什麼意思?
A: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這一項限有關空氣槍之罪,也限這三項;「得減輕」是法院可以減、也可以不減。用不用得上,法院逐項對條文檢查。
空氣槍案有機會判緩刑嗎?
A:要先讓宣告刑降下來。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經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法院才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走不走得到,要等減輕後的宣告刑出來才知道。
在自己家後院打,也會有事嗎?
A:持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2項)。沒在那種場所開槍,未經許可持有本身仍落在第8條第4項;地方算不算條文講的場所,屬事實認定。
原住民自製獵槍為什麼不一樣?
A: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第20條第1項)。對象、標的、用途三個限定要一起成立,少一個就回到前面的條文。
鑑定說有殺傷力,這個標準是誰定的?
A:標準不在條例條文裡。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鑑定機關依這個基準認定。鑑定意見和基準怎麼對應,留給法院在審理中判斷。
現在最該先確認哪一件事?
A:先確認送鑑定的結論。那句話決定案子落在第8條第4項,還是不落入第4條第1項第1款的定義;扣走的如果是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改造成的,另有第20條之1第5項。接著才輪到第8條第6項情節輕微的空間。
最後,先把順序排好
順序只有三層:鑑定機關有沒有認定殺傷力、案子落不落在第8條第4項、法院有沒有第8條第6項有關空氣槍之罪情節輕微往下減的空間。排完以前,任何人給的年數都只是法定刑。
你今天能做的很具體:把扣押物品收據和通知書拍清楚,確認警方扣走哪幾件、有無註明送鑑定。
👉 人被通知到案、東西已經送驗,或手上只有一張收據,都可以把文件拍下來用 LINE 傳過來:https://lin.ee/YV9Ha4j 我只就看得到的文件判斷;卷還沒看到、鑑定沒出來以前,不會先給你年數。
內容依 2026-09-12 law.moj.gov.tw 條文快照撰寫,條文修正後須重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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