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初犯不必然被起訴。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有五種處分選項:起訴、聲請簡易判決、緩起訴、不起訴、職權不起訴。緩起訴與不起訴是偵查階段的處分時點,過了就只剩判決一條路。本頁說明 §253-1 緩起訴條件、§41 易科罰金折算範圍,以及偵查階段被告可以做的具體準備。
最後更新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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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賭博罪初犯
| 五種處分 | 起訴 / 聲請簡易判決 / 緩起訴 / 不起訴 / 職權不起訴 |
| 關鍵時點 | 緩起訴/不起訴在偵查階段定奪。過了就只剩判決 |
| 易科罰金 ≠ 沒前科 | 易科罰金本體仍是有期徒刑判決,跟單獨罰金法律性質不同 |
| 律師能做 | ✓ 偵查策略 ✓ 緩起訴條件協商 ✓ 易科罰金折算爭取 ✓ 量刑減損 |
| 律師不能 | ✗ 保證緩起訴 ✗ 保證易科罰金折算金額 |
你現在收到的是什麼通知?先確認自己在哪一階段
賭博案件從被警察查獲到走完程序,會經過幾個關鍵節點。你看到這篇文章的當下,落在哪一個節點,決定接下來最該做什麼,也決定你還能爭取哪些處理結果。
第一階段是警察通知。警方查獲娛樂城、簽賭群組、地下麻將場後,會循金流或現場名單通知賭客到場說明。這個階段案件還在警察分局,尚未移送地檢署。
第二階段是地檢署偵查。警方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會發傳票請被告出庭應訊;可能調閱銀行交易明細、第三方支付匯款紀錄、手機通訊內容。這個階段是緩起訴與不起訴的決勝點。
第三階段是檢察官處分。偵查終結後,檢察官會在五種選項中做出決定: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前兩者進法院;後三者結束在地檢署。
第四階段是法院判決。一旦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案件進入法院。此後可爭取的事情大幅限縮,重點轉向減損刑度、爭取易科罰金、減少沒收金額。
把自己定位清楚再往下看。仍在偵查階段(第一至第三階段)的人,重點放在如何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已進入法院(第四階段)的人,重點放在如何減少有罪判決帶來的實際傷害。
為什麼「偵查階段」是最該認真對待的時間點
很多賭博案件被告在收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時,第一反應是「應該不嚴重吧」「之後請律師也來得及」。這個直覺往往會讓後續處理變得困難很多。
差距在三個地方:
第二,沒收追徵的差異。一旦進入有罪判決,依刑法第 38 條之 1,犯罪所得會被沒收追徵。網路賭博案件實務上常以「累計出金金額」認定犯罪所得;若在偵查階段已主動處理,後段沒收的金額協商空間較大。
第三,可動用的法律路徑差異。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一次性的處分機會,過了這個窗口就只剩判決一條路。即便最終是易科罰金的輕微處分,仍與緩起訴的法律效果不同。
換言之,爭取緩起訴與不起訴的最佳時機是「偵查階段」,等到法院傳票來才行動,能用的工具已經少了很多。
緩起訴是什麼?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緩起訴的法定門檻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為緩起訴處分。
賭博罪相關條文的法定刑度:
- 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即同樣 5 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第 266 條只有罰金,第 268 條最重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條在法律規範上都不在「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排除之列,因此在法律上落於緩起訴可能適用範圍。但「有可能適用」不等於「保證取得」。
緩起訴期間長度
依同條文,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由檢察官在法定範圍內裁定,並非固定 1 年或固定 3 年。
要特別注意的是,「初犯」並不是緩起訴的法定要件。檢察官在裁量緩起訴時,依第 253 條之 1 條文要參酌刑法第 57 條全部 10 款事項與公共利益。「初犯」屬於第 57 條第 5 款「品行」項目下的考量之一,是審酌事項而非充分條件。
也就是說,「我是第一次被抓,所以一定能緩起訴」這個推論不成立。同樣,「我有過一次紀錄,就絕對拿不到緩起訴」也不成立——關鍵是檢察官對全案的綜合判斷。
緩起訴會附帶什麼條件?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緩起訴雖然「不起訴」,但檢察官通常會附帶條件。
八款附帶條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檢察官得命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項之一或數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 40 至 240 小時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第 3 至 6 款須得被告同意
依同條第 2 項,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6 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其中第 3 款(賠償)、第 4 款(公庫支付)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換言之,公庫支付金額、義務勞務時數、戒癮治療這些條件,檢察官不能直接強加;被告若不同意,檢察官會回頭考慮直接起訴。實務上,被告與檢察官之間的條件協商,是緩起訴階段律師可以介入的重要環節。
賭博罪實務常見的條件組合
賭博罪通常沒有具體被害人(除非案件涉及詐欺受害人匯款污染金的情形),第 1 款道歉、第 3 款被害人賠償、第 7 款保護被害人安全等款項在多數單純賭博案中不會用到;但如果案件涉及詐欺/洗錢受害人匯款,第 3 款仍可能適用。
實務上賭博案件較常見的條件組合是:
- 第 4 款(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金額由檢察官依個案裁定,無法定金額表
- 第 5 款(義務勞務):時數於 40 至 240 小時法定範圍內裁定
- 第 6 款(戒癮治療或心理輔導):視被告賭博依賴情形
- 第 8 款(預防再犯命令):例如戒賭協議、不再進入娛樂場所等
具體公庫支付金額由檢察官依個案裁定,沒有「初犯就一定多少錢」的標準答案。實務上會綜合考量犯罪所得規模、被告經濟狀況、誠意表現。
緩起訴拿到之後會被撤銷嗎?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緩起訴不是給了就高枕無憂。期間內若有特定情形,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撤銷事由有三種:
- 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他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違背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這裡有一個容易誤解的地方:撤銷的要件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不是「被起訴」或「被偵查」。意思是,緩起訴期間內如果你又被起訴另一個案件,要等到該另案經法院判決確定有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才會構成撤銷事由。單純的偵查或被起訴,本身還不構成撤銷。
但這不代表「期間內可以再犯」。撤銷一旦發生,原本的緩起訴就回到偵查狀態,等於從頭再來。實務上常見的撤銷情形是違背履行事項(第 3 款),例如沒按時繳公庫支付款項、沒完成義務勞務時數、沒去戒癮治療。
不起訴跟緩起訴差在哪?兩者不是同一件事
讀者最常搞混的就是「不起訴」與「緩起訴」。在刑事訴訟法上,這是兩種不同的處分。
不起訴處分分為兩類:
- 絕對不起訴(§252):依條文列舉的 10 款情形(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已完成、大赦、犯罪後法律廢止其刑罰、告訴撤回或逾期、被告死亡、無審判權、行為不罰、法律應免除其刑、犯罪嫌疑不足)為之
- 職權不起訴(§253):對於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賭博罪相關條文(§266、§268)的法定刑度,落於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適用範圍,因此在法律上是 §253 職權不起訴的可能適用對象。
不起訴與緩起訴的核心差異:
| 項目 | 不起訴 §252、§253 | 緩起訴 §253-1 |
|---|---|---|
| 觀察期 | 無 | 1 至 3 年 |
| 條件履行 | 無 | §253-2 條件 |
| 撤銷可能 | 不可撤銷(除外申訴或再議) | 期間內可依 §253-3 撤銷 |
| 良民證揭露 | 不予記載 | 期滿未撤銷不予記載 |
不起訴看似「乾淨」,但實際上 §253 的審酌標準與 §253-1 性質不同:§253 是直接結案,沒有條件履行的程序;§253-1 是有觀察期與條件履行。何者「容易拿到」要看個案,不能單純說緩起訴比較難或不起訴比較難。
偵查階段被告可以做哪些具體準備
偵查階段不是空等檢察官決定,被告可以主動準備幾件事:
第二,準備陳述策略。警詢與偵查訊問會被列入證據。坦承、有限度坦承、否認、行使緘默權,每個選擇對應不同的後續路徑。錯誤的陳述很難在後段挽救。到場前就要決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警詢/訊問前必須告知被告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權利;第 158 條之 2 規定違反告知義務取得之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但實務上多數被告未充分使用這些權利。
第三,主動繳回不法所得。不是等檢察官追討,而是主動算清楚出金累計,向地檢署聲明願意繳回。這個動作對檢察官的緩起訴評估有顯著影響,且實務上常見將繳回金額計入第 253 條之 2 的公庫支付額度。
第四,整理家庭與職業狀況證明。家庭照顧證明、扶養證明、在職證明、薪資證明等。這是刑法第 57 條第 4 款「生活狀況」的具體證明,書面比口頭有效。
第五,律師具狀爭取。在偵查終結前,由律師具狀向檢察官表達被告認罪、悔意、家庭狀況、職業狀況、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的具體理由。書面具狀比口頭陳述對檢察官的決定影響更大。
這幾件事不需要全由律師做,被告自己也能準備,但呈現方式與時機會影響檢察官的判斷。
若已進入法院程序:易科罰金、認罪協商、簡易判決
如果偵查階段沒爭到緩起訴或不起訴,案件進入法院,戰場轉到「降低判決後的實際損失」。
法院判決會涉及三個結果欄位:主刑(罰金或徒刑)、沒收(犯罪所得追徵)、紀錄(前案紀錄表登錄)。三者是分開計算的。
主要可運用的減損路徑有:
- 認罪協商(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檢察官與被告就特定刑度範圍達成協商,由法院依協商內容判決
- 簡易判決處刑(第 449 條):被告認罪、案件較單純者,法院得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為判決
- 易科罰金的折算(刑法第 41 條):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聲請易科罰金
賭博罪可以易科罰金嗎?§41 適用條件與折算範圍
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
注意:這個適用方向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不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兩者意思相反,是讀條文時容易誤讀的點。
賭博罪相關條文的適用情形:
- §266 純罰金:本身是罰金宣告,不存在「易科罰金」的問題(罰金不需再易科為罰金)
- §268(3 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本刑落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範圍,符合 §41 適用條件;若實際宣告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可聲請易科罰金
- §269、§270(最重本刑 5 年以下):同樣落於 §41 適用範圍
但「適用條件」不等於「一定能易科」。是否能易科,還要看:
- 實際宣告刑度是否落在 6 個月以下(超過 6 個月即不能易科)
- 法院在判決主文中是否諭知易科折算金額(1,000、2,000 或 3,000 三檔由法官個案裁定)
- 個案是否有第 41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
具體折算金額由法官在判決中裁定,不是所有案件都自動折算最低的 1,000 元。賭博罪能否易科罰金、以多少金額折算,仍要看判決主文、實際宣告刑度與法院個案判斷。
賭博罪的法定刑度結構:§266 與 §268
簡單回顧法律規定的基本架構:
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
– 第 1 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 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第 3 項: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第 4 項: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沒收、案底與職業影響的延伸閱讀
賭博罪的後續影響不只刑度本身。實際上「我會付多少錢」「會不會留紀錄」「對工作有沒有影響」這幾個問題,分別對應不同的法律機制:
FAQ
我是第一次因賭博被警察通知,會被起訴嗎?
不一定。檢察官在偵查終結時可以選擇起訴、聲請簡易判決、緩起訴或不起訴。決定因素包括犯罪情節、所得規模、認罪態度、是否主動繳回、家庭與職業狀況、刑法第 57 條 10 款事項的綜合審酌。「初犯」是檢察官審酌事項之一,但不是緩起訴或不起訴的充分條件。
Q2:賭博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要看具體罪名與宣告刑度。刑法第 266 條本身就是罰金,不存在「易科罰金」的問題;刑法第 268 條(3 年以下有期徒刑)落於 §41 適用範圍,若實際宣告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可聲請易科罰金,折算為新臺幣 1,000、2,000 或 3,000 元折算 1 日。具體折算金額由法官個案裁定。能否易科仍看判決主文與法院判斷。
Q3:緩起訴會留下案底嗎?
Q4:我贏的錢已經輸光了,還會被沒收嗎?
Q5:警察說我可以「自己處理」就好,可以嗎?
法律上你有權自己應訊;但實務上偵查階段的陳述策略、書面具狀、爭取緩起訴條件等動作,律師處理會比自行操作有結構。具體要不要請律師,要看案件規模、犯罪所得估算、是否同時涉及帳戶警示或其他程序。
Q6:緩起訴期間又被抓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他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要件是「受宣告」(即另案判決後),不是僅僅被偵查或起訴。
Q7:緩起訴的公庫支付要付多少?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公庫支付金額由檢察官個案裁定,沒有法定上限或下限。實務上會綜合考量犯罪所得規模、被告經濟狀況、誠意表現。同條第 2 項規定,公庫支付須得被告同意。
Q8:我已經被起訴了還來得及談緩起訴嗎?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終結時的處分,一旦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就不能再緩起訴。但被起訴後仍有認罪協商(§455-2)、簡易判決處刑(§449)、爭取易科罰金折算等減損空間,法律效果與緩起訴不同。
Q9:不起訴跟緩起訴有什麼不同?
不起訴處分是直接結案,沒有條件履行的程序,撤銷可能性極低。緩起訴有 1 至 3 年觀察期,期間內須履行檢察官指定的條件(§253-2),期間內可依 §253-3 撤銷。兩者在良民證揭露上原則都不予記載,但法律性質不同。
Q10:玩娛樂城收到傳票要不要去?
結語與下一步建議
賭博罪初犯不是世界末日,但程序的時間窗口很重要。
仍在偵查階段(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重點放在:(1) 整理金流;(2) 決定陳述策略;(3) 評估主動繳回;(4) 準備家庭與職業證明;(5) 律師具狀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
已進入法院程序,重點放在:(1) 認罪協商或簡易判決的選擇;(2) 易科罰金折算的爭取;(3) 沒收金額的減損;(4) 紀錄與職業影響的處理。
兩個階段需要的準備不同。把自己定位清楚,找到對應的工具,比直覺反應有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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