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還在你手上,或警察已經扣走、人做完筆錄回家,兩種處境都還有可以主張的地方。能減的出口有兩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的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以及刑法第59條的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警察查獲之後才承認的那一種是自白,另有自己的要件。三處寫的都是「得」,由法官裁量,要看查扣物、鑑定結果與卷內資料。
最後更新2026-09-14
閱讀時間11 分鐘
焦點 槍砲自首
東西還在你手上;或者警察已經上門,扣走東西、把人帶回去做完筆錄,家屬現在只想知道還能爭什麼。兩種處境都還有東西可主張。能減刑的出口有兩個,一個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一個在刑法第59條,兩條寫的都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減不減、減多少,法官看的是警察扣到什麼、鑑定結果怎麼寫、卷裡的資料到哪裡。
槍砲案能減刑嗎?能減的有兩個地方
| 自首要兩件 | 自首與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並列,缺一不符合這一項 |
| 自白不是自首 | 被查獲後才承認是自白:要自白、供述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三段連動 |
| 加重面 | 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報繳不實部分仍論罪 |
| 律師能做 | ✓對照自首與自白要件 ✓釐清是否仍持有全部標的 ✓盤點顯可憫恕事由 |
| 律師不能 | ✗保證減刑或不起訴 ✗教規避查緝 ✗在裁量結果上打包票 |
能減的有兩個地方。一個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另一個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兩條的動詞都是「得」,用不用得上,法官決定。
兩條不能混著用:第18條問你做了什麼,第59條問這件事值不值得同情。槍砲自首最常見的誤解,是把第18條當態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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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就能減刑嗎?條文還要你把持有的全部報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寫得直接: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是一件事,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是另一件事,條文用「並」綁住,只做到一半,法官沒辦法依這一項減。「全部」修飾的是槍砲、彈藥、刀械,刀械同樣在內。
多數人記得的只有前半句。法院實務上通常會回到條文要件,檢查是否同時具備自首、報繳全部、供述來源去向及因而查獲等條件。至於怎麼進行、東西怎麼交,條文一個字也沒寫。
槍已經不在我這裡了,還能不能減
第18條第1項後段是第二條線: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兩層都要:供述要據實、範圍及於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而且警察要因為你講的內容真的查獲。效果仍停在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常落空的是那個結果:你講了,警察沒查到,法官手上就沒有這一項。
被警察查獲以後才承認,算不算自首
不算自首,那叫自白,走另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同一項接著寫,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三段連動,少一段就不是這一項講的情形。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法官在審判中問的是同一組事實;單純認罪不會自動落進減免那一面。
報繳的時候少報了一把,會怎樣
少報的那一把不會跟著一起減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射程是「前二項情形」,也就是第18條第1項與第2項的自首報繳。
法官會把報繳的部分和不實的部分分開評價。第1項獎勵交足、第3項處理交不足,想留一手,等於自己拆掉第1項的前提。
公告期間自首,真的就免刑嗎
前提要先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前項情形」回扣第18條第1項——先做到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才談得到這一項,時點還要落在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的公告期間內。
它疊在第1項上面,兩層都在,法官才走得到免除其刑;沒有公告期間就不適用。
刑法的自首和這部條例的自首,差在哪
差在前提。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則就自首並報繳等情形,另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法律效果。兩條的關係,條文就寫到這裡。
第62條要的是「未發覺之罪」。警察已經查獲、檢察官已經在偵查,就不是未發覺的狀態,該看的是第18條第4項。
情狀真的可憐,法官可以酌量減輕嗎
可以,但門檻擺得很高。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兩層都要過:情狀要顯可憫恕,法官還要認為即使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
更前面還有一件事:扣案的東西是不是這部條例講的槍砲。入口要件是第4條第1項第1款的「具有殺傷力」,認定基準依同條第3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條例條文本身沒有數值;鑑定機關還沒給出結果以前,這一層先不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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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可以判緩刑嗎?要先減到二年以下
緩刑掛在宣告刑上,不是掛在罪名上。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第1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第2款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的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順序不能顛倒:先減下來,才輪得到緩刑。至於減到哪裡,法官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第57條是科刑輕重的標準,不是減刑條款。
緩刑也不是宣告完就沒事,刑法第74條第2項列有八款得命事項,由法官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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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則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限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才得為之;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7條第4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8條第4項所列槍砲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最輕本刑都在門檻外,子彈的第12條第4項法定刑不同。這些都是法定刑,不是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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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還在、已經給人、報繳少報:三種情形差在哪
三種情形對到條文三個位置。東西還在你手上、自首並報繳持有的全部,走第18條第1項前段;已經移轉持有、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並因而查獲,走同項後段;報繳不實的部分,依第18條第3項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你對到哪一格,要回到查扣物、鑑定結果與卷內資料去看。
| 情形 | 條文 | 法律效果 |
|---|---|---|
| 仍持有全部標的,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 | 第18條第1項前段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法院裁量 |
| 已移轉持有,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並因而查獲 | 第18條第1項後段 | 亦同,仍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報繳不實 | 第18條第3項 | 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
法律上先確認兩件事:你是不是仍然持有全部標的,以及能不能完整面對報繳不實的法律後果。
👉 東西還在手上不知道下一步,或警察已經把家人帶走、你想知道還能主張什麼,都可以用 LINE 說明現在的情況:https://lin.ee/YV9Ha4j 我們依你手上的文件判斷,鑑定結果出來前不先下結論。
常見問題
自首可以減刑嗎?減多少?
A:條文給的是效果範圍,不是年數。第18條第1項要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法官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警察查獲後才承認的走第18條第4項:要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減到哪裡,法官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第57條不是減刑條款。
只去自首、東西沒交出去,算不算?
A:第18條第1項把自首與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並列,兩件都要。只去自首而沒有報繳全部,法官沒辦法依這一項減免。刑法第62條另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報繳範圍以條文寫的「全部」為準。
槍已經給別人了,還能主張什麼?
A: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兩層都要:供述要據實且及於全部,警察還要因而查獲。效果與前段相同,由法官裁量;有沒有因而查獲,看的是卷裡的客觀事實。
警察查獲之後才承認,算自首嗎?
A:不算,那是自白,走第18條第4項: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同一項也規定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第18條第1項的自首在警察查獲之前,而且還要報繳其持有之全部;單純認罪不會落進任何一項。
供出來源會不會反而更麻煩?
A:條文兩面都寫了。第18條第4項規定,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這是條文上的法律效果,怎麼衡量要看過卷證才談得上。
報繳的時候少報了一把會怎樣?
A:第18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少報的那一把會回頭依本條例的罪名論處,不因其他部分有報繳而一併免除;第18條第1項的減免本來就以報繳其持有之全部為前提。法官會把兩部分分開評價。
槍砲案可以判緩刑嗎?
A:門檻在宣告刑。刑法第74條第1項要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第1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第2款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的情形之一,並經法官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才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宣告刑沒先落到二年以下,這一關打不開。
顯可憫恕是什麼意思,什麼情況用得上?
A:刑法第59條寫的是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兩層門檻:情狀要顯可憫恕,法官還要認為即使科以該罪的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兩層都過才可能酌減。扣案的東西有沒有殺傷力還在鑑定機關手上的,這階段先不下結論。
子彈案和手槍案的減刑空間一樣嗎?
A:減免要件相同,起算的刑度不同。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7條第4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樣的行為態樣對子彈是第12條第4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兩邊都是法定刑,不是宣告刑。
現在該先做哪一件事?
A:先確認兩件事。一是你是不是仍然持有全部標的,因為第18條第1項的減免以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為前提;二是你能不能完整面對報繳不實的後果,第18條第3項規定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已經移轉出去的,回到同項後段的據實供述並因而查獲。其餘等看過卷證再談。
結語:先確認的是這兩件事
槍砲減刑能用的就兩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的自首、報繳與供述,和刑法第59條的顯可憫恕。差別落在第18條第1項前段、同項後段與第3項,你對到哪一個,決定能主張哪一種效果;談槍砲緩刑一樣,先減下來才輪得到那道門。警察扣了什麼、鑑定機關怎麼認定、檢察官怎麼起訴,會把這幾格填起來,最後由法官決定減或不減。
👉 東西還在手上不知道下一步,或家人已經被警察帶走、你想知道還能主張什麼,都可以用 LINE 說明現在的情況:https://lin.ee/YV9Ha4j 判斷以你手上的文件與卷證為限,鑑定還沒出來以前不會給你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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