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翻出子彈、幫人保管了一包東西,會有什麼刑責?寄藏和持有差在哪

家裡翻出幾顆子彈、幫人保管的一包東西被帶走?持有子彈刑責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說明寄藏與持有為何在同一項、零件分兩層,以及緩起訴與易科罰金門檻。

整理櫃子翻出幾顆子彈,或警察一早敲開家門,把朋友寄放的那一包東西連同子彈一起扣走,只留下一張扣押物品收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子彈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跟整枝槍那一項不是同一個量級;保管的若是手槍這一類,下限就變成五年以上。五年以下是法定刑的上限,不是法官最後宣告的刑度,要看查扣物、鑑定結果與卷內資料。

律師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9-14
閱讀時間11 分鐘
焦點 持有子彈刑責

整理櫃子翻出幾顆子彈,或是警察一早敲開家門,把朋友寄放的那一包東西連同子彈一起扣走,只留一張扣押物品收據。先確認刑度落在哪一個量級:持有子彈刑責寫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是法定刑的上限,不是法官最後宣告的刑度;跟整枝槍那一項比,不是同一個量級。

警察在家裡搜出子彈,這條有多重?

本文重點
子彈刑度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五年以下,併科罰金
零件分兩層 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子彈主要組成零件一年以下
門檻 子彈這一項落在緩起訴門檻內;易科罰金第二層要等宣告刑才知道
律師能做 核對收據名目與件數 爭零件不能供組成 盤點自首報繳空間
律師不能 保證減刑或不起訴 教規避查緝 用「幫人保管」排除刑責

案子通常走的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是這個區間的頂點,不是起點,也不是法官會宣告的數字;東西是你自己翻出來的還是替朋友放著,最後落在哪一項,要看查扣物、鑑定結果與卷內資料。

刑度之前還有一個前提:警察扣走的東西算不算條例講的彈藥。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重點在「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這一關由鑑定機關認定。

收據還在手上,先看三件事:

  1. 警察填的名目寫的是子彈、零件,還是整枝槍。
  2. 每一項各幾件。
  3. 還登記了哪些物品。

這三行決定案子往哪一項走,也決定律師先查什麼。

一顆子彈關多久

條文給的是區間,不是數字。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法定刑,真正的數字由法官宣告,中間還隔著鑑定機關的認定和檢察官起訴哪一項。

警察查扣幾顆、放了幾年、怎麼留下來的,條例沒有另設規定,回到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它們影響法官量刑的輕重;第57條是科刑輕重的標準,不是減刑條款。

同樣是子彈,行為態樣不同,項次也不同:

行為態樣 條文 法定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 第12條第4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 第12條第2項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替人保管看的是第一列。這兩列都是法定刑,不是宣告刑。

幫人保管叫寄藏,跟持有不一樣吧?

在條文的層次上,條例沒有把兩者分開。寄藏槍枝、寄藏子彈不是另一條罪,而是和持有並列在同一項:子彈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零件在第13條第4項與第13條之1第4項,槍砲在第7條第4項、第8條第4項,寫的都是「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所以不能因為是幫人保管就直接排除條文風險。

這一點最常被誤會。很多人開口第一句是「東西又不是我的」,但檢察官起訴看的是條文列的行為態樣,法官判的也是同一項。

如果我保管的是一把手槍呢?

那就完全不是同一件事。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這一項的下限,正好是子彈那一項的上限。同樣是法定刑,不是法官宣告的刑度;落在哪一項,要等鑑定機關對扣案物的認定。

警察扣走的東西是什麼,決定整個案子的量級:收據上填的是「子彈」還是「手槍」,差得非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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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案談得到緩起訴、易科罰金嗎

談得到門檻,是因為子彈這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子彈案落在門檻內——但門檻只是檢察官手上的入口,不是結果。

易科罰金同樣要拆成兩層。刑法第41條第1項寫的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層講罪名,子彈過得了;第二層要等法官判下來,就算都過,但書還在後面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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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扣走的是零件,不是子彈呢?

零件另有位置,分兩層。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3條第1項所列零件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換成子彈主要組成零件,則落在第13條之1第4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得免除其刑。

兩個「第一項所列零件」各指不同東西:第13條第1項指槍砲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也就是一般說的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第13條之1第1項指子彈主要組成零件。三個區間各自獨立,不能互相套用,也不會因為零件和槍有關就跳到第7條第4項。「情節輕微者,得免除其刑」的那個「得」是法官的裁量,不是符合了就當然免除。

零件案第一步不是爭刑度,是先確認鑑定機關把它歸在哪一層。

零件如果根本組不成槍,還算嗎?

條例自己留了但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第2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看到「不在此限」別急著鬆一口氣:但書處理的是個案認定,不是可以拿來收尾的免責結論;能不能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得等鑑定結果與卷證回來。

認定依據在下一項: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依第4條第3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例條文本身沒有任何數值。真正的攻防不在條文怎麼讀,而在鑑定機關拿到的是什麼。

主動報繳,子彈案也適用嗎?

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寫的是,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與報繳全部兩個要件並存,條文寫的是「得」,減不減由法官裁量。

第18條第4項是另一條路,要件更具體: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單純認罪就有;同項也規定,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法院實務上通常會回到條文要件,檢查是不是同時具備自首、報繳全部、供述來源去向及因而查獲等條件。

用不用得上,得先把警察查扣的清單和你手上還有什麼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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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一顆子彈關多久?

A: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寫的是: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警察查扣幾顆,法官在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五年以下是法定刑的上限,不是宣告刑。

子彈是以前留下來的,不知道還在,也要負責嗎?

A:第12條第4項處罰的是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條例沒有因為東西放了多久而另設規定;放置時間與怎麼留下來的,回到刑法第57條由法官審酌。警察扣走的是不是條例所稱的彈藥,也要等鑑定機關的結果。

幫朋友保管,我真的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怎麼辦?

A:條文把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並列在同一項處罰:子彈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零件是第13條第4項與第13條之1第4項,槍砲是第7條第4項、第8條第4項。所以不能因為是幫人保管就直接排除條文風險。警察扣走的是什麼、鑑定機關怎麼歸類,才是起點;卷證出來以前,誰也不該先替結果下定論。

寄藏和持有差在哪?

A:在條文的層次上,兩者並列處罰、共用同一個法定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都落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保管的如果是手槍這一類,在第7條第4項裡也是並列。差別不在名稱怎麼叫,而在卷內事實怎麼認定。

子彈案可以緩起訴嗎?

A: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限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才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子彈這一項落在門檻內,但門檻內和檢察官最後給不給,是兩件事。

可以易科罰金嗎?

A:刑法第41條第1項有兩層門檻:要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且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才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同項但書還寫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子彈這一項在第一層門檻內,第二層要等法官宣告刑出來才知道。

只有彈殼、彈頭算不算?

A:條文用的是「主要組成零件」,沒有列出名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寫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認定基準依第4條第3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零星物件歸在哪一類,等鑑定機關回覆才答得了。

零件的刑度和子彈一樣嗎?

A:不一樣。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分三層:子彈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是第13條第4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子彈主要組成零件是第13條之1第4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得免除其刑,這裡的「得」是法官的裁量。三個區間不能互相套用。

主動交出來有沒有幫助?

A: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兩個要件並存,條文寫的是「得」,不是交出來就當然減免。什麼時候走,值得先讓律師看過手上的文件。

一開始就承認是我的,會比較輕嗎?

A: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有兩面。一面是: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單純認罪就有;另一面同項寫了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自白、供述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條文裡是綁在一起的。

現在該做的一件事

持有子彈刑責看的是落在哪一項:警察扣走的是子彈、手槍還是零件,決定案子走第12條第4項、第7條第4項,還是第13條那兩項。

該做的一件事很小:把警察留下的扣押物品收據拍清楚,看名目寫的是子彈幾顆、零件是什麼。

👉 收據上的名目看不懂,或通知書寄到了卻不知道案子歸在哪一項,把文件拍下來用 LINE 傳過來:https://lin.ee/YV9Ha4j 判斷以現有文件為限,鑑定還沒回來以前不會先下結論。

內容依 2026-09-12 law.moj.gov.tw 條文快照撰寫,條文修正後須重新查核。

曹哲瑋律師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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