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拿著搜索票進門,扣走東西、把人帶回警局做筆錄,家裡剩下一張扣押物品收據。持有槍枝刑責跟著警察扣走的東西走:手槍這一類、空氣槍這一類、子彈、主要組成零件,各自落在不同條項,量級差很遠。條文寫的是法定刑,不是法官最後宣告的刑度;中間還有鑑定機關認不認殺傷力、法院要不要用減輕規定,要看查扣物、鑑定結果與卷內資料。
最後更新2026-09-14
閱讀時間12 分鐘
焦點 持有槍枝刑責
警察拿著搜索票進門,把東西翻出來、裝袋帶走,留下一張扣押物品收據和一張通知書,再把人帶回警局做筆錄。家裡剩下這幾張紙,你最想知道的是持有槍枝刑責怎麼算。答案跟著警察扣走的東西走:扣到手槍這一類,未經許可持有、寄藏,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扣到空氣槍、獵槍這一類,落在第8條第4項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只扣到子彈,依第12條第4項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是條文寫的法定刑,不是法官最後宣告的刑度——中間還有鑑定機關認不認殺傷力、法院要不要用減輕規定,這些都要等鑑定結果和卷證出來才看得準。
警察把人帶走以後,接下來會怎麼走
| 刑度分三層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手槍五年以上、空氣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子彈五年以下 |
| 減輕出口 | 自首並報繳全部、偵審中自白供述來源去向因而查獲、情狀顯可憫恕 |
| 殺傷力與門檻 | 具有殺傷力是槍砲要件;手槍、空氣槍類最輕本刑都在緩起訴門檻外 |
| 律師能做 | ✓對照扣押收據名目 ✓爭殺傷力認定 ✓盤點減輕依據 |
| 律師不能 | ✗保證減刑或不起訴 ✗教規避查緝 ✗在鑑定前斷定結果 |
要判斷槍砲關多久,第一件事不是翻條文,是先確認警察扣走什麼。手槍這一類、空氣槍這一類、子彈、主要組成零件,還是未具殺傷力的改造模擬槍,五種扣案物對到五個條項,刑度差很遠。起點就在你手上:警察扣押時應製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交給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第1項),上面的品名和件數,決定案子往哪一條走。
但收據寫的是警察當下記的名目,不是結論。上面寫「改造手槍一枝」,認定有無殺傷力的是鑑定機關;鑑定沒回來以前,先別替自己把類別定下來。
家屬這幾天最該做的,是把紙本收齊:
- 扣押物品收據列了哪些東西、各幾件。
- 通知書上記載的條號。
- 通知書上的案由、承辦單位與到案資訊。
警察扣走的是什麼,差多少
差多少,看警察扣走的東西落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的哪一格。該款把制式或非制式的火砲、機關槍、步槍、手槍、獵槍、空氣槍、魚槍,以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各式槍砲列為槍砲,殺傷力是入口要件。下表前四列是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最後一列限於改造經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但未具殺傷力:
| 查扣物 | 條文 | 法定刑 |
|---|---|---|
| 手槍等第7條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 | 第7條第4項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 空氣槍、獵槍、瓦斯槍、麻醉槍等 | 第8條第4項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 單純子彈 | 第12條第4項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 第13條第4項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改造模擬槍(限公告查禁者)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但未具殺傷力 | 第20條之1第5項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先分清楚警察帶走的是整枝槍、子彈、零件還是模擬槍。警察扣的如果是零件,要先確認能不能供組成之用(第4條第2項但書),再看落不落到第13條第4項;鑑定驗不出殺傷力也不等於沒有刑責,但那限於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實務上最先要處理的不是刑度,是扣案物應歸在哪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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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槍這一類,持有槍砲關多久
手槍這一類,也就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所列的槍砲、彈藥,未經許可持有或寄藏,依同條第4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持有槍枝刑期從這裡起算,「未經許可」是條文寫明的要件。五年以上是法定刑的下限,不是法官必然宣告的刑度,要往下走靠的是後面幾條減輕規定。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檢察官在這一項給不了緩起訴;要談緩刑,得先讓法官宣告的刑落到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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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到的是空氣槍、獵槍,會判幾年
警察扣走的是空氣槍、獵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這一類,也就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所列的槍砲,未經許可持有、寄藏依第8條第4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手槍那一層低,但最輕本刑仍是三年以上,一樣落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的緩起訴門檻外面。扣到的東西算不算這一類,要等鑑定機關認定。
空氣槍本來就寫在第4條第1項第1款裡,不會因為外觀近似玩具而排除在槍砲之外。獵槍另有一條例外: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依第20條第1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限於自製,而且供作生活工具之用。是不是自製、是不是當生活工具在用,檢察官和法院會回頭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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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槍案為什麼談不到緩起訴
緩起訴的門檻寫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才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手槍這一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一開始就在門檻外;空氣槍那一類三年以上,同樣進不去。
門檻是條文畫的,檢察官沒有轉圜餘地。偵查這一段能使力的不是爭緩起訴,是先確認警察扣到什麼、當時的行為態樣,讓法官後來看到的是完整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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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談緩刑,為什麼要先把刑減下來
緩刑掛在法官宣告的刑上:要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且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再經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法官才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手槍這一類的起點是五年以上,沒把刑減下來,緩刑這一關走不到。
順序就在這裡:先談減刑,才談得上緩刑。
刑還有沒有機會往下減?三個地方可以看
能把刑往下拉的地方有三個。第一,自首並報繳全部槍砲、彈藥、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二,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第18條第4項)——這一項不是單純認罪就有,同一項條文還寫了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第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刑法第59條)。
三個條文寫的都是「得」:第18條這兩項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59條是得酌量減輕其刑,最後由法官裁量。用不用得上,跟警察扣到什麼、鑑定驗出什麼綁在一起;這一步最影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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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保管的也算嗎?寄藏和持有寫在同一項
未經許可的寄藏與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都把這兩個動作並列在同一項處罰。你替朋友收著、放在家裡沒動過,不會因為「東西不是我的」就移出條文。落在哪一項,還是看警察扣走的是槍還是子彈。
👉 接著看:家裡翻出子彈、幫人保管了一包東西,會有什麼刑責?寄藏和持有差在哪 →
警察在家裡搜的時候、到了警局之後,你有哪些權利
警察來搜索的當下,你可以先要求看票。搜索應用搜索票,票上會記載案由、應搜索或應扣押的對象、處所或物件,以及有效期間(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第2項)——警察這次為什麼來、能搜到哪裡,票面上都寫著。警察扣押時還要給你一張收據,上面詳記扣押物之名目(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第1項);收好它,後面確認警察帶走了什麼就靠這張。
到了警局,訊問你之前,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應先告知你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也得選任辯護人;符合法律扶助資格的人可以請求法律扶助。這些是條文給你的權利,不是臨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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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連恐嚇、毒品、組織案一起查到,會怎樣
警察查槍,很少只查到槍,同一次搜索順帶查出恐嚇、毒品或組織案的不少。這種時候,槍砲那一條的罪名與法定刑不會變,變的是法官量刑時看到的東西: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犯罪後之態度是其中一款。第57條是科刑輕重的標準,不是減刑條款。各項情狀在法官心裡占多少分量、最後怎麼判,還是要回到警察查扣了什麼、鑑定驗出什麼、卷裡記了什麼。
常見問題
持有槍枝一定要坐牢嗎?有沒有機會減下來、談到緩刑?
A:先看警察扣走的是什麼。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手槍這一類,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空氣槍這一類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8條第4項)。能不能減,回到自首並報繳全部槍砲、彈藥、刀械(第18條第1項)與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刑法第59條),兩條寫的都是「得」,由法官裁量。緩刑更在後面:法官宣告的刑要先落在二年以下,還要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之一,並經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鑑定沒回來以前,都還只是條文上的可能。
持有槍枝會被關多久?
A:看警察扣到的是什麼。手槍這一類的持有、寄藏,未經許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空氣槍、獵槍這一類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子彈,依第12條第4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都是法定刑,最後判多少由法官看卷認定。
我只是幫朋友放著,也算嗎?
A:條文把寄藏和持有列在同一項處罰,法定刑一樣: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手槍這一類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空氣槍這一類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8條第4項)。替人保管不會因此沒事。警察扣到的東西屬於哪一類、你的行為落在哪一項,仍要等鑑定與卷證。
那把槍能不能打得響,會影響有沒有罪嗎?
A:影響很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的槍砲,要件之一是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4條第3項),條例條文本身沒有寫數值。鑑定機關驗出具殺傷力,案子才會往第7條第4項或第8條第4項走。鑑定出來以前,往哪一邊都不是結論。
家人被帶走,我現在可以做什麼?
A:先把警察留下的扣押物品收據收好——扣押應製作收據並詳記扣押物之名目(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第1項),名目關係到案件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還是第8條第4項。另外,訊問他之前,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應先告知他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也得選任辯護人。你現在能做的,是確認警察扣了什麼、確認他知道有這些權利。
槍砲案可以緩起訴嗎?
A:手槍這一類的持有、寄藏,最輕本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限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才得為之;手槍案在門檻外,空氣槍這一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也一樣。
東西是網路上買的,會比較重嗎?
A:怎麼拿到的,不會改變持有、寄藏落在哪一項:警察扣到手槍這一類就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空氣槍這一類就是第8條第4項。取得情形可能進到刑法第57條的量刑審酌;第57條是科刑輕重的標準,不是減刑條款。會不會因此判得重些,要等法官看完卷。
空氣槍和手槍差在哪?
A:兩種都寫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裡,差別在落到哪一條。手槍這一類的持有、寄藏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7條第4項);空氣槍、獵槍、瓦斯槍這一類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8條第4項)。警察扣走的東西歸到哪一類,由鑑定機關認定。
扣走的東西送鑑定,這段期間案子會怎麼走?
A:鑑定結果出來以前,先別替扣案物認條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要的是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4條第3項);結果出來,才看得出案子走第7條第4項、第8條第4項,還是子彈的第12條第4項。這段期間你能做的,是把收據和通知書的內容確認清楚。
現在最該做的一件事
把警察留下的扣押物品收據和通知書放在一起拍清楚,確認上面寫的案由、承辦單位,以及警察帶走了哪些東西。條號還沒定下來以前,任何人講的年數都只是條文上的法定刑,不是法官宣告的刑度。
👉 人還在偵查階段、家裡只剩一張收據,或收到通知書卻不知道案子歸在哪一條,都可以把文件拍下來用 LINE 傳過來:https://lin.ee/YV9Ha4j 判斷以現有文件為限,卷還沒看到、鑑定還沒出來以前不會先下結論。
內容依 2026-09-12 law.moj.gov.tw 條文快照撰寫,條文修正後須重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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