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賭博緩起訴處分偵查階段
承辦律師:曹哲瑋律師、蕭大爲律師(選任辯護人)
案件概述
依緩起訴處分書所載,當事人明知一個線上娛樂城網站是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以運動賽事及遊戲輸贏為標的之線上賭博網站,仍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該網站下注賭博財物。下注的方式,是先在網站申請註冊成為會員、取得簽注的帳號與密碼,再匯款到網站指定的金融帳戶,以現金與點數一比一的比例取得遊戲點數後下注,依網站所定的規則與賠率決定輸贏;押中時可贏得點數,並將金額匯入當事人指定的名下銀行帳戶,未押中時,網站從其帳號扣除儲值點數。處分書稱這是以此方式「接續與該網站對賭」。
警方查緝這個網站時,清查帳戶交易明細,循線查悉上情,由警察機關報告地方檢察署偵辦。當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當事人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的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命當事人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接受地檢署指定的法治教育四小時。處分書沒有命當事人向公庫支付任何金額。
處分書另外註記「本件依職權送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核後,認為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為駁回之處分。本件在偵查階段由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未進入法院審理。緩起訴並非認定當事人沒有犯罪,也不是不起訴處分;處分書本身就附錄了緩起訴期間內可以撤銷原處分的事由。
關鍵問題
- 在線上娛樂城下注,警方是從哪裡循線查獲下注的人?
- 當事人坦承之後,檢察官為什麼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而不是提起公訴?
- 緩起訴附了哪些應遵守的事項?本件只命接受法治教育、沒有命繳納緩起訴處分金,這是常態嗎?
- 處分書上「本件依職權送請再議」是什麼意思?是有人對處分不服嗎?
- 緩起訴期間內,哪些情形會讓原處分被撤銷?
本所承辦與當事人的辯解
本所受任擔任本案偵查中的選任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選任辯護人」欄記載曹哲瑋律師與蕭大爲律師。
該份處分書全篇未記載辯護人的主張,也沒有記載當事人的辯解。處分書關於當事人陳述的記載只有一項:當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處分書同樣未記載任何一方的主張,只記載原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與審核的結果。以下所引檢察官的認定與處分理由,均出自這兩份處分書的記載;處分書沒有記載哪一項理由來自辯護人的主張。
檢察官怎麼看
檢察官在處分書理由一認定,當事人「明知」該網站是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的線上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該網站下注賭博財物。理由二列出據以認定的證據:當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該網站的網頁截圖、當事人名下兩家銀行帳戶的申請人資料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寫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處分書是在認定犯行的前提下作成緩起訴處分,並沒有認定當事人犯罪嫌疑不足。
理由三寫明,當事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並指出此罪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所定的科刑審酌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處分書附錄的刑法第266條全文載明,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者,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亦同」,法定刑為五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的理由,處分書的原文是:「茲審酌被告雖因一時思慮未週致罹刑章,但犯後已知所悔悟並坦承犯行,堪認被告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檢察官並參酌刑法所定的科刑審酌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啟自新之機」。
理由四、理由五記載處分的內容與依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當事人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接受地檢署指定的法治教育四小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以及刑事訴訟法所列緩起訴得命被告遵守事項中的「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一款,為緩起訴處分。
原處分書在正本證明欄下方註記「本件依職權送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處分書記載:「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駁回之處分。高檢署的處分書除「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之外,未再記載其他理由。
處分書寫下的是「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與「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兩句。從兩句對照來看,檢察官作成的是有條件的暫緩起訴:在認定犯行之後,給予一年的緩起訴期間並附一項應遵守的事項,而不是認定犯罪嫌疑不足。
收到緩起訴處分書之後,程序接下來如何進行
處分書上「本件依職權送請再議」這一行,並不代表有人對處分提出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第253條之1的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本件由警察機關報告偵辦,處分書未列告訴人;依條文文義,這是原檢察官依法應送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級檢察署認再議無理由者,應予駁回;認有理由者,視偵查是否完備,再行偵查、命令續行偵查或命令起訴。本件屬於前者,臺灣高等檢察署認為原處分並無不當,予以維持。
處分書寫明,法治教育的六個月期限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一年的緩起訴期間同樣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兩個期限的起點都是處分確定之日,不是處分書上記載的日期。
刑事訴訟法就緩起訴列有八款得命被告遵守或履行的事項: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以及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本件處分書只援引其中「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一款,命當事人接受法治教育四小時,沒有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也沒有命提供義務勞務。賭博案件的緩起訴,實務上常見附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一般稱為緩起訴處分金;本件沒有附這一項,不能當成賭博案件緩起訴的通例。處分書沒有說明檢察官為什麼只命法治教育、未命支付金額。
緩起訴期間內,原處分仍可能被撤銷。處分書附錄的撤銷事由有三種: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違背緩起訴處分所命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有其中任一情形,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撤銷時,被告已履行的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以本件處分書的內容對照,所命應遵守的事項只有在期限內接受法治教育一項。
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法定情形,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在期間屆滿之前,原處分仍有依上述事由被撤銷的可能。
本件的結論倚賴下列具體條件: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罪,屬法律所定得為緩起訴的罪名;當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檢察官審酌當事人一時思慮未週、犯後已知所悔悟並坦承犯行,並參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處分書沒有記載下注金額、輸贏金額或前案紀錄;這些情節不同的案件,檢察官是否給予緩起訴、所附的條件為何,都可能不同。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本身就是刑法處罰的行為;本件的緩起訴,是檢察官在認定犯行之後暫不提起公訴,並定一年的緩起訴期間;緩起訴不是法院的有罪判決,也不是認定行為不罰。
緩起訴處分書(已遮蔽個資)


因為線上娛樂城的帳戶往來收到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或者已經收到緩起訴處分書,看不懂上面寫的期間、條件與「依職權送請再議」?先將手上的通知書或處分書拍下來,確認自己現在落在程序的哪一個階段,以及期限從哪一天開始計算。
👉 接著看:賭博罪初犯會被起訴嗎?爭取緩起訴的條件、要準備的證據與律師偵查重點 →
👉 接著看:賭博辯護 — 線上娛樂城、警示帳戶、出金沒收、員工辯護|沐勤法律事務所 →
👉 接著看:刑事案件處理紀錄 →
以上案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與證據,不代表其他案件將獲得相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