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賭博場地或聚集人賭博、而且意圖營利的人,犯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聚眾賭博罪,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單純下注的賭客則是第266條、最重只罰五萬元、沒有徒刑。現場的荷官、櫃台、把風依職務分工,實務上多被論以第268條共同正犯,但角色輕重會反映在量刑。第268條是否成立,實務攻防集中在兩點:有沒有意圖營利(有無抽頭,相對於只收固定報名費)、這場算不算賭博(籌碼能否直接換現金,相對於依排名發獎金的競技賽)。個人現場人員認罪時,宣告刑有機會落在六月以下可易科罰金,初犯也常爭取緩起訴,不一定入監。
警方臨檢賭場、撲克社或私人賭局,被帶回去的常常不只是下注的賭客,還有現場發牌、顧櫃台、揪局的人。如果你是其中一個,最急的是「我又沒贏錢,只是在那邊上班、幫忙,會不會被關」。賭場經營這一邊的人適用刑法第268條(最重三年以下),但個人角色不是主導者、加上認罪和解,實務上常能爭取緩起訴、緩刑或六月以下易科罰金。真正決定輕重的,是你在現場做什麼、有沒有抽頭、以及這場到底算不算賭博。
最後更新2026-06-25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聚眾賭博
警方臨檢賭場、撲克社或私人賭局,被帶回去的常常不只是下注的賭客,還有在現場發牌、顧櫃台、管帳、揪局的人。如果你是其中一個,最急的問題就是:我又沒贏錢,只是在那邊上班、幫忙,會不會被關?
方向先講清楚。賭場「經營這一邊」的人,適用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聚眾賭博),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單純下注的賭客重。但「三年以下」是法定上限,不是你會被判的數字——實務上,現場個人(荷官、櫃台、把風)只要角色不是主導者,加上認罪、和解,常能爭取緩起訴、緩刑,或六月以下可易科罰金,不一定要入監。真正決定輕重的,是你在現場做什麼、有沒有抽頭、以及這場到底算不算「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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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條 是什麼罪?跟賭客差在哪?
| 兩條罪分流 | 提供場地/聚眾且營利=第268條(3年以下);單純下注=第266條(只罰金)— 看你在現場的角色 |
| 荷官也算共犯 | 發牌、櫃台、把風依職務分工,實務上多論第268條共同正犯;但角色輕重反映量刑 |
| 兩個攻防戰場 | 有無抽頭(營利意圖)+籌碼換不換現金(是否賭博)— 任一打掉第268條即不成立 |
| 律師能做 | ✓ 釐清角色定位 ✓ 爭營利意圖/賭博性 ✓ 爭緩起訴和解 ✓ 偵訊陪同 |
| 律師不能 | ✗ 保證不起訴 ✗ 保證緩刑 ✗ 保證特定結果 |
提供賭博場地或聚集人賭博、而且意圖營利的人,犯刑法第 268 條,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單純下注的賭客則是第 266 條、最重只罰五萬元、沒有徒刑。
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對照賭客的第 266 條第 1 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用電信、網路賭博也一樣)。
差別一句話:賭客頂多罰錢、沒有徒刑;經營端有徒刑、最重三年。所以警方查獲一個賭場,現場的人會被「分流」——下注的客人走第 266 條罰金,發牌、管錢、揪局的人走第 268 條。你落在哪一條,看的不是輸贏,而是你在現場的角色。
我只是荷官、顧櫃台,也算「經營」的共犯嗎?
實務上會。發牌的荷官、兌換籌碼的櫃台、現場調度的店長,即使各自只做一部分工作,實務上傾向認定彼此「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一起論以第 268 條的共同正犯——不是只有出錢的老闆才會成立。
常見的辯解是「我只是領薪水發牌,又不是我提供場地」。這個辯解實務上不容易成功,因為賭場要靠每個人的分工才能運作:有人發牌、有人收抽頭、有人換現金、有人顧門,少一個環節賭局就轉不動,職務分工本身就容易被當成共同正犯的「行為分擔」。
但「都成立共同正犯」不代表「都判一樣重」。角色輕重會反映在量刑:現場負責人、管錢的店長通常比單純發牌的荷官重;做得久、分得多的,比臨時來幫一兩天的重。這正是辯護要切進去的地方——把你的角色、參與時間、實際分得的利益講清楚,爭取較輕的一端,而不是被當成主導者。
第268條 會不會成立?兩個關鍵戰場
不是「在賭場被抓到」就一定成立第 268 條。實務上真正在攻防的是兩件事——有沒有意圖營利、這場到底算不算賭博,任何一個打掉,第 268 條就不成立。
戰場一:有沒有「意圖營利」
第 268 條明文要「意圖營利」,而有沒有抽頭(抽水),是判斷營利意圖最直接的點。
賭場從每一局抽走一定比例的籌碼當「檯費」「抽頭金」,現場人員領薪水、提供免費餐飲、長期投入設備人事成本經營——這些加起來,實務上傾向認定整個運作就是為了從賭局獲利,受僱的人也一起有營利意圖。
反過來,如果收的是固定的報名費、場地費,性質上是行政或營運成本、不是從每局輸贏裡抽成,現場人員只領固定薪資、沒有從賭局抽水,實務上就有被認定沒有營利意圖、不成立第 268 條的情形。所以「你們是怎麼收錢的」——是從每局抽成,還是收固定報名費——往往是這條罪成立與否的分水嶺。
戰場二:這場到底算不算「賭博」
第 268 條處罰的是「賭博」場所。如果現場進行的是靠技術決勝、而且錢的歸屬跟單局輸贏沒有直接掛勾的競技活動,就有空間主張它不是賭博。
籌碼用現金一比一買進、贏了可以直接拿去櫃台換回現金,這種「籌碼等於現金」的設計,就是以偶然輸贏爭奪有經濟價值的財物,屬於賭博。但如果是限時錦標賽、報名後拿到的是不能中途換現金的計分牌,最後依排名用固定比例的獎金池發獎金(例如國際通用的 ICM 排名計算),勝負主要靠長期技術與判斷,實務上有被認定逸脫賭博罪範圍、不算賭博的情形。
換句話說,現場怎麼玩、籌碼能不能直接換現金、獎金怎麼算,這些細節會決定它是賭場還是競技賽,也決定第 268 條能不能成立。這正是被告端最值得仔細釐清、提出有利事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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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多久?會不會關?
第 268 條是三年以下,但個人現場人員認罪時,宣告刑有機會落在六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不是動輒入監。
幾個影響「關或不關」的關鍵。其一,易科罰金:宣告刑在六月以下,依刑法第 41 條可以易科罰金(折算成錢繳,不用入監),現場荷官、櫃台等非主導角色,認罪情況下實務上有機會落在這個區間。其二,緩起訴:第 268 條是最重三年以下、屬於可緩起訴的範圍,初犯、角色輕、金額不大的,偵查階段就有機會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給緩起訴——重點是別把它想成「不起訴、沒事」,緩起訴通常會附一筆處分金、一到三年期間,期滿沒被撤銷才視同沒被起訴。其三,緩刑:到法院後,依刑法第 74 條,受二年以下徒刑宣告、且五年內沒有因故意犯罪被判過有期徒刑,加上認罪和解,有機會拿到緩刑(判了但暫不執行)。
要強調的是,這些都是「爭取」的方向、要看個案證據與角色,沒有人能保證結果。但方向很明確:越早介入、越早把角色定位和認罪和解的策略談好,越能往緩起訴、易科、緩刑這一端走。
賭場的錢、籌碼會被沒收嗎?
會。現場查扣的籌碼、賭具、賭桌上與兌換籌碼處的現金,依刑法第 266 條第 4 項,不問是誰的都要沒收;屬於犯罪所得的抽頭金、營業金,也會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沒收,不能沒收時追徵價額。這部分通常爭執空間有限,但「哪些錢算賭資、哪些是不相關的個人財物」仍可以爭,避免被連帶沒收。(另外提醒:依刑法第 270 條,若有公務員包庇賭博,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收到傳票、被臨檢帶回,當下該怎麼辦?
賭場案多半是警方臨檢、搜索當場查獲,接著就是警詢、偵訊,而你在這個階段怎麼說,會直接影響檢察官對你「角色」的認定——角色就是第 268 條輕重的核心。
先確認自己的法律處境,在了解效果前不要急著做完整陳述——對不確定的事可以主張緘默權,並儘早委任律師協助判斷如何應對,避免在不清楚法律效果的情況下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律師可以協助保留對你有利的事證(例如只是臨時幫忙、只領固定薪資沒抽頭、現場是競技賽不是賭場,都可能是打掉或減輕的關鍵)。偵查階段就讓律師陪同,比等到起訴、判決後再補救有效得多。
👉 接著看:收到賭博傳票怎麼辦 | 賭博罪初犯能不能爭取緩起訴
常見問題
我第一次、只是去幫忙發牌一個晚上,會被關嗎?
初犯、角色輕、認罪的現場人員,實務上常爭取到緩起訴或六月以下可易科罰金,多數不會真的入監。但仍要看抽頭、參與程度與證據,沒有保證。
現場籌碼不能換現金、只能換獎品,這樣算賭博嗎?
不一定。重點在籌碼是否等同現金、勝負是否直接決定財物歸屬。能直接換等值現金或等值禮品的,傾向算賭博;依排名發固定獎金、計分牌不可中途兌現的競技賽,有空間主張不是賭博。
玩德州撲克、開撲克社,一定是聚眾賭博嗎?
不是當然成立。如果是收固定報名費、員工不抽頭(沒有營利意圖),或屬限時錦標賽的競技性質(非純射倖),實務上有被判不成立的情形。關鍵在收費方式與賽制設計。
聚眾賭博要「幾個人」才算?
法條沒有寫死人數,重點是「聚集不特定人前來賭博」並「意圖營利」。人數只是參考,營利意圖與場所開放性才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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