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做筆錄前要注意什麼?警詢前 24 小時權利、資料準備與筆錄風險

詐欺案警詢前 24 小時該做什麼?先確認被問哪段事實、認識 第 95 條 四款權利、整理 6 類資料、別套範本、簽名前後處理筆錄與事實不符、什麼情況請律師陪同。

本文重點

律師審閱 曹哲瑋律師 · 更新 2026-06-22

詐欺案警詢前最重要的,是先確認被問的是哪一段事實——帳戶、金流、對話、是否收受報酬、是否知道用途,「先想好怎麼解釋」並非首要。警詢前可先整理通知書、警詢時間地點、案由與身分欄、個人時間線、近 6 個月帳戶金流、對話紀錄、是否收過對價、是否曾報案,並了解刑事訴訟法第95條四款權利(罪名告知、緘默權、辯護人、調查有利證據)。不要套筆錄範本、不要對口供、不要刪訊息或補造資料;筆錄與事實不符簽名前要求更正。

收到警察通知、警詢時間快到了,或筆錄做完才發現講錯?把通知書拍給律師,先確認你現在走到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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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警詢前最重要的,是先確認被問的是哪一段事實——帳戶、金流、對話、是否收受報酬、是否知道用途,「先想好怎麼解釋」並非首要。警詢前 24 小時可以做的是把通知書照片、警詢時間地點、案由與身分欄、個人時間線、近 6 個月帳戶金流、對話紀錄、是否收受對價、是否曾報案這些資料先整理出來;同時了解《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四款權利(罪名告知、緘默權、辯護人、調查有利證據)。本文不教套範本,也不保證做完筆錄就會不起訴或一定會開庭,而是把警詢前可以做的判斷與不該做的事按 7 個情境說明。

一、詐欺案做筆錄前,先確認你被問的是哪一段事實

同一張通知書、同一個「詐欺案」案由下,警察可能問的是不同段事實:

  • 你名下帳戶被誰使用、什麼時候交付、是否設密碼
  • 帳戶內金流的時間、金額、對方資料
  • 通訊軟體(LINE、IG、Telegram、Dcard)的對話紀錄
  • 是否收受過任何形式的報酬(現金、轉帳、購物卡、虛擬貨幣、租金)
  • 當時知不知道用途、有沒有人告訴你會用來做什麼

「案由」只是案件分類,「事實段」才是筆錄問答主軸。警詢前 24 小時可以做的是把通知書影印或拍照、確認警詢時間與承辦單位、找出與案件相關的時間線;重點在於對每段事實有概念,並非把整段故事背起來。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陳述在筆錄外還會被錄音保存、後續會被比對;先釐清事實段,比急著「想好答案」更重要。

對於警詢當場的流程、筆錄能不能改、做完之後會不會開庭,可參考警詢筆錄怎麼做?筆錄可以改嗎、做完會開庭嗎。

二、筆錄不是聊天紀錄:它會怎麼影響後續偵查與法院判斷?

筆錄是書面證據,會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反覆出現,用來比對陳述是否前後一致、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符。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錄音是筆錄的對照基準,一旦不符,那段話的證據資格會受限。

更核心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以及第 156 條第 2 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兩條合讀的結論:自白不是「越快承認越好」,也不是「一定減刑」。對於主觀構成要件(是否有詐欺的不確定故意,或只是有認識過失),可進一步參考幫助詐欺會被關嗎?幫助犯、不確定故意與爭取不起訴的法理對比。

三、警詢前有哪些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四款要先知道

如果到警局後你被當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詢問,警察依法應先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四款權利: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幾個常被誤解的點:

第一,第 2 款的緘默權是被告的權利,但「全程拒答」並不必然是最好的策略。哪些問題回答、回答到什麼範圍、哪段保留,要看問題、資料、罪名與辯護方向,沒有單一萬用答案。第二,第 4 款「調查有利之證據」可以由你或律師提出,不是只能等警察主動找;你準備好的時間線、轉帳紀錄、對話截圖,都可能是有利證據。

關於緘默權的法律後果,《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4 項明確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這條是緘默權真正的法律保護——選擇不回答,不等於承認或不利推論。

也要說清楚兩件常見誤會:警察「沒有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不等於「一定無罪」,是否影響證據能力須依個案與法院判斷;同樣,「保持沉默」也不等於認罪——這兩種極端的網路說法都不準確。

四、警察常問什麼?詐欺筆錄前先整理 6 類資料

警詢前 24 小時,比起背答案,更值得做的是把以下 6 類資料整理好。

  1. 通知書照片或影本:含案號、案由、承辦員警姓名與單位、預定到場時間。
  2. 個人時間線:從你「認為事件起點」到「收到通知書」之間,依時間先後排出重要節點(誰找你、什麼平台、什麼金額、什麼帳戶、什麼對話)。
  3. 帳戶金流:近 6 個月對帳單、第三方支付(街口、LINE Pay、悠遊付)、虛擬貨幣交易紀錄。
  4. 對話紀錄:求職平台、社交軟體、LINE、IG、Telegram、Dcard 等與案件相關的訊息。
  5. 是否收受過對價:現金、轉帳、購物卡、虛擬貨幣、租金、佣金、抽成都算。
  6. 是否曾經報案、向銀行反映或提出申訴:如果曾經主動處理,相關紀錄是重要佐證。

這 6 類資料這 6 類資料是給律師判斷風險、回推時間線、找出有利證據用,並非給警察看的「答案」。請不要把網路上的警詢筆錄範本當作答題大綱——範本不是你的案件事實,套用反而會與帳戶記錄、對話內容對不上。

五、不要做的事:不要套範本、不要對口供、不要為了快結束亂認

警詢前常見錯誤決定:

  • 不要套警詢筆錄範本:網路範本不是你的案件,背起來會與對話紀錄、金流對不上。
  • 不要跟同案或可能涉案對象(例如上線、群組成員、其他被通知人)對口供:即使自認為被利用,事先「對好說詞」會在不同人筆錄之間出現相同句型,反而引起檢察官懷疑。
  • 不要改動、刪除或補造資料:刪訊息、改截圖、事後補寫,會讓真正有利的證據可信度一起下降。
  • 不要為了趕快結束而把不確定事項硬答成確定:不記得就如實說「不記得 / 不確定 / 不認識」,不要為了趕快走而填上一個數字或人名。
  • 不要在不懂內容下簽認罪、自白、同意搜索、同意交付手機解鎖:這些是各自獨立的決定,需要時間與資訊判斷。

請注意:自白並不等於「一定減刑」,是否減刑、減多少須依罪名、法條、自白時點與內容判斷,FAQ-6 會進一步說明。

六、筆錄內容與事實不符怎麼辦?簽名前、簽完後分開處理

筆錄與實際說的話不一致時,處理方式依「是否簽名」分成兩段,不要混為一談。

簽名前:直接向警察提出更正、補述或刪除錯誤段。警察依法應記載被告陳述,若看到筆錄寫的句子不是你說的、或省略重要前提,當場要求修改是合法且常見的程序。不要因為「不好意思」或「怕拖太久」就直接簽下去;簽名是對筆錄全文負責,不是行政結束。

簽名後:可先向承辦人員詢問能否提供筆錄影本或拍照留存;如無法當場取得,離開後立刻把記憶重點寫下來。整理:哪一段認為與事實不同、實際應該是什麼、有什麼資料可以佐證。由律師評估是否在偵查中提出補充說明、聲請對質或調查有利證據。

請注意:律師可以協助後續補述、聲請、答辯,但不會「直接改掉警詢筆錄原文」;網路上「律師一定能把筆錄改掉」是不準確的說法。第 100 條之 1 第 2 項提供了重要後手——錄音是對照基準,但前提是能說明哪段不符、有哪段錄音可以對照。

關於收到通知書當下身分釐清、文書真偽判斷與 48–72h 行動,請參考收到詐欺案警察通知書怎麼辦。

👉 接著看:收到詐欺通知書是什麼?最快 48 小時內要做的事 →

七、筆錄講錯或漏講,之後還能補救嗎?

可以補救。第一次警詢筆錄簽名後會留在卷裡、跟著案件移送地檢署;補救的方法,是讓正確的事實和能佐證的資料也進到卷裡:案件還在警察手上時,聯繫承辦警察請求補充陳述,是否再做筆錄由警察決定;案件已經移送,由律師具狀向地檢署陳述意見;或在檢察官傳訊時當庭說明。三條路可以並用,差別在時間點,以及你手上有沒有資料能證明。

先分清楚是哪一種錯。第一種是警察記的和你講的不一樣: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2 項,筆錄所載的陳述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的部分,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的例外,不得作為證據,律師可以請求勘驗錄音比對。第二種是你自己講錯或講不完整,例如太緊張把月份講錯、有利的事沒講到:這時錄音和筆錄是一致的,錄音對照幫不上忙,要靠補充陳述和資料。第三種是詢問程序本身有問題:依第 158 條之 2,警察違反夜間詢問限制(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取得的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受拘提、逮捕到案的人,警察詢問時沒有告知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也準用同一規定;但經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陳述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簽名那一刻為什麼關鍵。第 41 條規定,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問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和在場的辯護人請求增、刪、變更時,應將陳述附記在筆錄上,之後才由受訊問人簽名。依第 43 條之 1,警察製作詢問筆錄時準用這條。法律給的更正機會在簽名前;簽名後,沒有條文讓當事人撤回或重做那一份筆錄。

第一條路:移送前聯繫承辦警察,請求補充陳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警察再做一次筆錄;實務上的作法是聯繫承辦警察,說明第一次有哪些事實講錯或漏講、有什麼資料可以證明,由警察決定是否再通知你製作補充筆錄。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得請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為有利於己的必要處分;第 9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警察詢問時依第 100 條之 2 準用第 95 條。這條路適合錯的是具體事實、手上又有對話紀錄或轉帳紀錄對得上的情況。第二次筆錄同樣全程錄音,兩份筆錄都會在卷裡,檢察官會一起看;依第 245 條第 2 項,律師可以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

第二條路:由律師具狀向地檢署說明。案件已經移送、警察沒有再安排筆錄,或要說明的內容牽涉整段金流和對話時間線時,律師可以寫明案號,具狀向承辦檢察官說明第一次筆錄哪裡與事實不符、正確的事實是什麼,附上證據並請求調查。書狀會附在卷裡,檢察官決定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前都看得到。法律給辯護人檢閱卷宗的權利規定在審判中(第 33 條第 1 項),偵查中律師通常看不到第一次筆錄,寫狀時依據的是你記得的問答內容;做完筆錄當天寫下的紀錄越完整,越派得上用場。

第三條路:等檢察官傳訊時當庭說明。依第 96 條,檢察官訊問被告時應給予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被告陳述有利的事實時,應命其指出證明的方法。檢察官未必會再傳你到庭;只打算等傳訊的人,可能還沒有機會說明,案件就依卷內資料終結。檢察官也可能依第 228 條第 2 項,限期命警察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這時你可能會再接到警察的通知。

家屬也可以先處理。依第 27 條第 2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他選任辯護人。第一條路要趕在移送前才走得通。委任律師陪同第二次筆錄和爭取不起訴,是同一條路上的前後兩步:檢察官決定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時,看的是卷裡的內容,補充筆錄要先進卷。

第一次筆錄已經做完,回家才發現時間講錯、有利的事沒講到?把你記得的問答和手上的資料傳給律師,先確認案件移送了沒、該走哪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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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什麼情況建議筆錄前請律師陪同?

不是每份警察通知書都「一定要」律師陪同,但下列情境下,警詢前評估與陪同的價值會明顯升高:

  • 涉警示帳戶、提供帳戶、提款卡、網銀、OTP、虛擬貨幣:詐欺與洗錢構成要件可能重疊
  • 曾經收受過任何形式的對價:現金、轉帳、購物卡、虛擬貨幣、租金、佣金
  • 多被告或共犯結構:上下游、群組成員、車手、收簿人
  • 曾經做過不利筆錄:第一次筆錄陳述可能被引用、補充說明須謹慎處理
  • 警方明示或暗示「現在承認比較好」、「先把事情結束」
  • 個人狀況因素:未成年、精神疾病、智能障礙、語言障礙、慢性病用藥

關於提供帳戶在洗錢防制法上的風險範圍,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 3 項並針對收受對價、多個帳戶或帳號、經裁處後再犯等情形設有刑事風險;具體適用仍要看個案事實與條文要件。涉這幾類情形時,建議在警詢前先諮詢警示帳戶被通知到案所說明的處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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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筆錄前介入的重點是判斷警詢風險、資料準備、陳述範圍與簽名前檢查;不是保證不起訴、保證無罪或讓你不用到場——這幾條合看,比較不會被「有律師就一定不起訴」這種網路說法誤導。

常見問題

詐欺案做完筆錄一定會開庭嗎?

不一定。筆錄是偵查資料的一部分,不是直接觸發開庭的動作;詐欺案裡,是否認罪、是否賠償、金流證據強弱都會影響檢察官怎麼終結。完整的流程與各種終結方式,見警詢筆錄怎麼做?做完會開庭嗎。

做完筆錄會不會不起訴?

不能保證。不起訴需檢察官依事證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或具備其他法定不起訴事由;筆錄陳述、有利證據、被害人意願、案件性質都會被一併考量。請不要相信「做完筆錄一定不起訴」、「初犯做筆錄不會被起訴」這類絕對說法。

做筆錄可以保持沉默或不回答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2 款明文得保持緘默,第 156 條第 4 項並規定不得僅因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罪行。但「全部拒答最好」並不必然——是否回答、回答到什麼範圍,仍應依問題類型、資料準備、罪名與辯護策略判斷,建議與律師討論再決定。

可以照警詢筆錄範本回答嗎?

不建議。網路範本不是你的案件事實,套範本可能與真實時間線、金流、對話對不上,反而在筆錄、錄音、其他證據間出現破綻。整理自己的時間線與資料,比背範本可靠得多。

筆錄與事實不符怎麼辦?

簽名前:當場要求警察更正、補述或刪除錯誤段。簽名後:可先詢問能否提供筆錄影本或拍照;如果無法當場取得,離開後立即寫下記憶重點,整理不符段落與佐證資料,由律師評估是否提出補充說明、聲請對質或調查有利證據。第 10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筆錄與錄音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但前提是能說明哪段不符、有哪段錄音可對照。律師會協助補述與答辯,但不會「直接改掉」筆錄原文。

警詢筆錄簽名後還能更正嗎?可以要求警察再做一次筆錄嗎?

簽名後,第一份筆錄沒有撤回或改寫的程序,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重做;能做的是補充。《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規定,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詢問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增、刪、變更時應附記在筆錄上,再由受訊問人簽名;依第 43 條之 1,警察製作詢問筆錄時準用。簽名後才發現講錯或漏講,實務上可以聯繫承辦警察,說明哪些事實需要補充、有什麼資料可以證明,由警察決定是否再通知你製作補充筆錄;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得請求公務員為有利於己的必要處分;第 9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警察詢問時依第 100 條之 2 準用第 95 條。如果是警察記的和你講的不一樣,依第 100 條之 1 第 2 項,筆錄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的部分,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的例外,不得作為證據。如果是警察違反夜間詢問限制(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或詢問受拘提、逮捕的人時沒有告知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依第 158 條之 2,取得的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陳述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可以請警察先不要把案件移送地檢署嗎?

刑事訴訟法沒有讓當事人請求暫緩移送的規定。第 229 條第 2 項規定,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第 230 條第 2 項、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當事人在這段期間能做的,是趁案件還在警察手上,聯繫承辦警察請求補充陳述、提出資料,是否再做筆錄由警察決定;已經移送的話,由律師具狀向地檢署陳述意見並附上證據。移送是把案件交給檢察官,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由檢察官決定;檢察官也可能依第 228 條第 2 項,限期命警察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這時你可能會再接到警察的通知。

案件已經移送,等檢察官傳訊時怎麼補正第一次筆錄?

案件移送後,可以先由律師具狀,把第一次筆錄與事實不符的地方、正確的事實和證據交給承辦檢察官,不必等到傳訊。偵查中由律師具狀說明、提出證據、請求調查,是實務上常見的作法,依據包括《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被告得請求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以及第 95 條第 1 項第 4 款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檢察官傳訊時,依第 96 條應給被告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被告陳述有利的事實時,應命其指出證明的方法,到庭前先把能證明的資料整理好。依第 245 條第 2 項,辯護人得於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同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檢察官未必會再傳你到庭,只等傳訊的話,可能還沒有機會說明案件就終結;已經發現講錯,具狀比等待早一步把正確的事實送進卷裡。

自白一定可以減刑或比較有利嗎?

不一定。刑法第 62 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得」減輕並非必減,且須是「未發覺之罪」才符合自首要件——警察已經通知你到案、案件已立案調查時,通常已不符自首要件。洗錢防制法第 23 條第 3 項另設嚴格自白減刑要件,需要「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等條件。自白法律效果須依罪名、時點、內容真實性與其他證據綜合判斷,不能簡化成「自白一定減刑」。

筆錄前要傳什麼資料給律師?

警詢前可先準備:通知書照片(含案號、案由、承辦員警、單位、電話、到場時間)、警詢預定時間地點、案由與身分欄、個人時間線、近 6 個月帳戶金流與第三方支付或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對話紀錄、是否收受過任何對價、個人狀況(年齡、前科、慢性病用藥、是否未成年、是否有精神或智能或語言障礙)。案件偏向人頭帳戶與提供帳戶情境時,可參考詐欺辯護律師服務說明委任流程。

偵查庭會看到對方嗎?

不一定。偵查程序依法不公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不像民事法庭那樣兩造對坐;被告與告訴人是否同時在庭,取決於檢察官當次訊問的安排——可能分別訊問,也可能視案情需要安排對質。如果擔心與對方碰面,可由律師陪同到庭,並事前向檢方反映;實際安排由檢察官依個案決定。

警詢前 24 小時可以做的事

律師在筆錄前介入的重點,在於協助判斷警詢風險、資料準備、陳述範圍與簽名前檢查重點,並非保證不起訴、保證無罪或讓你不用到場。

如果你在警詢前 24 小時需要協助,可以透過 LINE 詢問:

👉 LINE 詢問不收費

辦公室來電可能無人接聽,請優先用 LINE 留訊。

LINE 詢問時可以一併附上:

  • 通知書照片
  • 警詢預定時間與地點
  • 案由與身分欄記載(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
  • 你的時間線重點
  • 帳戶金流概略(不必整本對帳單,先把可疑時段標出)
  • 對話紀錄相關截圖
  • 是否曾收受過任何對價
  • 個人狀況(年齡、前科、慢性病用藥)

LINE 詢問不收費(初步案情說明階段);正式委任後依契約約定,不另收成功報酬。

曹哲瑋律師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專業刑事辯護|偵查程序|緩起訴/不起訴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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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95條、第100條之1、第156條(第 1+2+4 項)+ 刑法第339條、第62條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3條整理。警詢前 24 小時建議與律師確認個案;是否成立詐欺、洗錢或加重詐欺由檢察官、法院依事實證據判斷,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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