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書面告誡不服怎麼辦?三種行政救濟做法與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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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審閱 曹哲瑋律師 · 更新 2026-10-28

警示帳戶的通報,與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的書面告誡,性質上都是「行政處分」,認為被冤枉時可以救濟,而行政機關會尊重法院的認定。依你目前所處的時間點,有三種做法:①收到處分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再提撤銷訴訟,請法院審查並撤銷處分;②過了 30 日,可在 3 個月內(最長 5 年)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申請程序重開,以新證據請原處分機關撤銷;③也可向原處分機關依第 117 條請求依職權撤銷。三條路共通的關鍵,是先取得對自己有利的司法認定(撤銷判決,或明確認定構成要件不該當的不起訴),再走對程序——這是律師協助的重點。要特別注意:刑事「不起訴」不等於告誡「自動撤銷」,兩者要件不同、須分別處理。

帳戶被列警示、收到書面告誡,覺得自己是被騙、被冤枉?先把處分書與通知拍給律師,看你現在能走哪一條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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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帳戶、書面告誡都是「行政處分」,被冤枉可以救濟】

警示帳戶的通報與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的書面告誡,性質上都是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冤枉時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很多人以為帳戶被凍、收到告誡只能被動等待程序結束,但兩者都有救濟管道。

警示通報部分,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警察機關為偵辦刑案、認定特定帳戶為警示帳戶並通報銀行,是單方行使公權力、對外直接發生「限制開戶人取用戶內存款」的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處分;開戶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訴訟救濟,並得合併請求回復原狀。告誡部分,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2 項的書面告誡,是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4 款所列的「警告性處分」,本質就是行政處分,自然可以訴願、撤銷訴訟。

行政罰法第2條 第 4 款(警告性處分)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換句話說,列警示、收告誡不等於定罪,但它也不會自己消失——要主動走救濟程序,並在期限內處理。

【「告誡戶」是什麼?跟警示帳戶差在哪、限制幾年、怎麼解除】

「告誡戶」指的是警察機關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對你裁處告誡之後,你名下帳戶被銀行限制功能的狀態;這個限制從告誡那天起算五年,和警示帳戶的兩年是兩套規定,要提早解除,就要讓告誡處分本身被撤銷。一般說的「告誡戶」「告誡帳戶」,指的都是這件事。

限制的依據在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的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時,依第2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第5項再要求金融機構在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帳戶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期間多長、限制什麼,寫在法務部依同條第6項訂定的「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帳戶限制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限制的效力自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五年內又違反第22條第1項,自前一個五年屆滿日的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五年內銀行實際會限制的,依帳戶限制管理辦法第6條:每個帳戶的晶片金融卡在實體或網路ATM,每日轉帳、提領上限各為新臺幣一萬元,金融卡消費扣款併入計算;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都禁止使用,帳戶也不能連結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等支付平台;臨櫃提領、轉帳或匯款時,銀行得要求你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合理,說明不出來,銀行得拒絕交易。繳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不受這些限制。第9條另規定銀行要把你當作高風險客戶加強審查,發現疑似洗錢或其他不法交易時,查證期間可以先暫停帳戶的全部或部分功能;虛擬資產交易所的帳號,依第7條會先暫停全部交易功能、結清後關閉。

比較 告誡戶 警示帳戶
誰決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
依據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第5項;帳戶限制管理辦法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
帳戶還能怎麼用 ATM每日轉帳、提領各一萬元;網銀與支付平台禁用;臨櫃交易要能說明合理性 全部交易功能暫停,匯入款項退回匯款行(第5條第1款)
限制多久 自告誡之日起五年;期間內再違反,重新起算五年 自通報時起算二年;原通報機關可延長一次、一年(第9條)
怎麼提早解除 撤銷告誡處分:訴願、撤銷訴訟、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第117條職權撤銷 原通報機關通報銀行解除(第10條第1項)

帳戶限制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所稱受限制的「行為人」,就是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的人,所以限制跟著告誡處分走:告誡處分還在,就算刑事已經不起訴、警示也已經解除,五年的限制照樣存在。撤銷的方法看你收到告誡書多久:收到告誡書的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過了30日,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以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為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程序重開,期限是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新事證發生或知悉在後的,從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就不能再申請;也可以請作成告誡的警察機關依第117條依職權撤銷。三條路各自的要件與送件地點,以下分段說明。告誡被撤銷後,拿撤銷的公文(訴願決定、判決,或警察機關的撤銷函)向各家開戶銀行確認限制是否已經解除;銀行是依警察機關提供查詢的告誡資料執行限制(帳戶限制管理辦法第3條)。


【警察要你簽告誡書:簽了代表什麼、還要不要開庭】

告誡書不一定是用寄的。從法院判決看,有些案件是這樣:分局先通知你到案說明,承辦員警做筆錄,問帳戶怎麼到別人手上、為什麼;問完,當天就開立告誡書,一式兩份,你簽收後帶走一份,分局留一份。也有分局把告誡書寄到住處,或交給家人代收。

簽名是簽收,代表你哪一天收到。法院就用這個簽名認定送達的日期,訴願的 30 天從隔天開始算。近年有法院案件,當事人簽收後沒有處理,等到刑事不起訴、隔了七個多月才提訴願,訴願因為逾期不受理,告到行政法院也被駁回,訴願這條路就此關上。

不簽,告誡也不會因此不成立。分局可以把告誡書送到你的住處,或交給同住的家人代收,一樣算送達(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73 條)。簽收也不影響你之後不服、提訴願,告誡書上通常會寫明救濟的期間與方式。

要小心的是到分局說明時做的筆錄。你怎麼講帳戶交出去的原因,會寫進筆錄;之後打訴願、行政訴訟,法院會拿這份筆錄來比對。近年有法院案件,當事人到了行政法院開庭,才第一次提出新的理由,法院認為筆錄、訴願書、起訴狀都沒提過,與常情有違,不採信。去分局說明前,你要先把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找出來,想清楚帳戶為什麼會到別人手上。

需要律師陪同到分局說明,沐勤以時計費,每小時 6,000 元起,預收 2 小時;晚上 7 點後與假日(含國定假日)每小時 9,000 元。

還要不要開庭?告誡本身是行政處分,不用開庭;要不服,是你主動提訴願、行政訴訟。但同一件事,警察可能另外以幫助詐欺、洗錢的刑事案件移送地檢署,刑事那條線會另外進行,你還是可能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反過來,刑事不起訴,告誡也不會跟著消失。


【三種行政救濟做法:依處分後的時間點】

三條路沒有強弱之分,差別在「你現在在哪個時間點」,各自對應不同的程序入口。共通的原則是:行政機關會尊重法院的認定,所以每一條路的核心,都是先取得對你有利的司法認定,再循對應程序讓原處分機關撤銷。

做法一:訴願 →(不服再打)撤銷訴訟(收到處分 30 日內)

收到書面告誡或警示通報後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多屬簡易訴訟程序)。處分違法,法院就會判決撤銷。實務上確有撤銷成功的案例:行政法院審認當事人只是提供帳「號」供他人把錢匯給自己、並未交付提款卡與密碼、未失去帳戶控制權,且屬受投資詐騙而欠缺故意,認定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因而撤銷告誡與訴願決定。不過,115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的結論和這個案例的理由不同(見下方「打得通的關鍵」),現在單靠「只給帳號」「我也被騙」要打贏,難度變高。

行政訴訟法第4條 第 1 項(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做法二:申請程序重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過了 30 日、3 個月內,最長 5 年)

如果訴願的 30 日不變期間已經過了,仍可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3 個月內、且救濟期間經過後未逾 5 年」內,以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為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程序重開、撤銷原處分。最常見的新證據,是後來拿到的刑事不起訴處分書。

關鍵要件(多數人於此受阻):不起訴處分要能作為程序重開的有效依據,它的理由必須是「構成要件不該當、查無此行為」;如果只是寫「犯罪嫌疑不足」,因為那只是依罪疑唯輕、無罪推定所作,並未明確認定你沒有提供帳戶的行為,依實務見解未必能讓你受較有利的處分,程序重開常因此被駁。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程序重開)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做法三: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因此你也可以向原處分機關(作成告誡或通報的警察機關)提出處分違法的具體事由、援引可用的法院見解,請其依第 117 條自行撤銷。要留意:依實務見解,第 117 條是賦予機關「依職權」撤銷的裁量,並非給人民一個可以用行政訴訟強制機關撤銷的請求權;但機關會尊重法院的認定,一個有利的司法認定,往往是促成機關自行撤銷的關鍵。實務上確有分局在當事人提示不起訴處分書之後,依第 117 條撤銷原告誡處分的例子;這仍然是機關的裁量,撤銷與否由機關審視卷內資料後自行認定。

👉 接著看:不起訴之後,警察的書面告誡仍然存在:一件分局依職權撤銷原告誡處分的案件紀錄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依職權撤銷)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拿到不起訴處分書了,警示、告誡為什麼還沒解除?】

因為你手上的是三樣不同的東西,各有各的解除程序,不起訴處分書不會讓任何一樣自動消失。警示帳戶:由當初通報的機關(做筆錄的那間分局或承辦地檢署)通報銀行解除,或警示滿兩年自動失效(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衍生管制帳戶:你名下其他銀行的帳戶被連帶限制,多數銀行要你自己拿警示解除的證明逐一去辦,純網銀直接問客服(同辦法第3條、第10條第2項)。書面告誡:警察機關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作成的行政處分,不起訴不會讓它撤銷,要另外循行政救濟。

拿到刑事不起訴處分書,不等於告誡或警示就會自動撤掉。這是最常見、也最關鍵的誤會,原因有二:

第一,構成要件不同。刑事的幫助詐欺、幫助洗錢,需要證明你有「故意」;而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告誡,只要「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就可能成立,不以犯罪故意為必要,甚至過失也可能被認定。所以「沒有犯罪故意」的不起訴,並不當然代表「沒有違反第 22 條」。

第二,警示解除 ≠ 告誡解除。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獲不起訴後,警示帳戶經通報解除了,但依第 22 條作成的「告誡」帳戶管控,仍因該告誡前處分有效存續而沒有同步解除。兩者是不同法令、不同程序的兩條軌,必須分別處理,不能以為解了一個、另一個就跟著好。


【過了 30 天、拿到不起訴之後,實際要跑哪裡、帶什麼】

先看你卡在哪一樣,再對照去哪一個單位、帶哪幾份文件。大部分人卡關不是因為法律走不通,是跑錯單位或少帶一份影本被退回。

你的狀況 去哪裡 帶什麼 依據
不起訴了,警示還在 當初通報的機關:做筆錄那間分局,或承辦地檢署 不起訴處分書影本、身分證 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原通報機關通報解除)
警示解了,其他銀行的帳戶還鎖著 各家開戶銀行逐一辦;純網銀找客服 警示解除的證明、身分證 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衍生管制帳戶由銀行查證後解除)
薪水進不來 原本的薪轉銀行申請薪資轉帳專戶 在職證明或公司證明文件 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但書
告誡書收到還沒滿 30 天 經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訴願 告誡書、訴願書,有不起訴書一併附 訴願(做法一)
過了 30 天、還在 3 個月內 原處分機關申請程序重開 不起訴處分書:理由要寫到「構成要件不該當」,只寫「嫌疑不足」常被駁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做法二)
都過了 作成告誡的機關(看告誡書上署名,多半是分局) 職權撤銷申請書、不起訴處分書影本、身分證影本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做法三)

幾個常被問的細節:申請書沒有官方表格,要寫哪幾項見下方「撤銷告誡的聲請書要寫哪幾項、附哪些文件」,不要用網路上載來的範本亂填;送件對象是告誡書上署名的機關(多半是分局),不是當初做筆錄的偵查佐個人;整個程序實務上常需要數月,期間帳戶限制不會先解除。這條路沒有「線上辦」「幾天內解除」這種選項,聽到有人這樣說,先當作話術。

【打得通的關鍵:證明「沒交付控制權、有正當理由」】

會不會成功,核心在於能不能說明你的情形不該當第 22 條第 1 項的「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實務上對你有利的方向包括:

  • 只給帳號、沒交出控制權:你只是提供帳「號」讓別人把錢匯給自己(轉帳給自己),並未交付提款卡、密碼、驗證碼等可動用帳戶的工具與資訊,相關金流仍屬本人金流,依立法理由不在處罰範圍。但要注意,115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的結論是:只告知帳號、沒交提款卡和密碼,如果是照別人指示、收付自己不清楚來源的錢,仍然可能算把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重點在錢是不是替別人收、替別人轉。
  • 受詐騙而欠缺認識:你是因投資、求職、貸款等詐術受騙,對「帳戶會被用來收受不法款項」一事並無認識,欠缺主觀故意。但同一場座談會也認為,告誡不只處罰故意,有過失也可能成立;只說「我也是被騙的」不夠,要能說明你交出帳戶前查證過、對方的說法在當時看起來合理。
  • 有正當理由: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信賴關係等。法院會看你和對方的關係怎麼建立、往來多密切、有沒有實際的生活連結;近年有法院案件,當事人在對方出獄當天,就把提款卡和密碼交給在監所認識的獄友,目的是讓對方的錢不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法院認為不算親友間信賴關係,也不是正當理由。

這三個方向不是只能擇一。承認確實把帳戶提供出去,仍然可以主張該次提供落在第 22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其他正當理由的範圍;機關與法院要判斷的是提供帳戶的原因,不是有沒有提供這件事。

要把這些講清楚,靠的是客觀事證:與對方的對話紀錄、金流明細、自己投入資金的證明、報案與筆錄內容等。事證怎麼整理、哪些對你有利、要援引哪一則法院見解,是律師協助的核心。


【聲請撤銷告誡,分局可能用哪些理由駁回】

拿著不起訴處分書向分局聲請撤銷告誡,分局有可能不撤。分局駁回時,可能會寫這幾種理由:

  • 照指示讓人匯錢進來,處理的不是自己的錢:照「客服」這類陌生人的指示讓別人匯款、開付款碼截圖給對方,說是「金流認證」,分局可能認為這不是處理自己的金流,而且這樣做可以預見帳戶可能被詐騙集團拿去收錢、提款,已經算把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 不起訴不等於沒交出帳戶:分局可能引用法務部的函釋,認為檢察官不起訴,認定的是沒有詐欺、洗錢的犯意,不是認定你不知道自己把帳戶交出去,兩件事要分開看。
  • 不起訴處分書不當然是新證據:分局可能引用法務部研商會議的結論,認為不起訴處分不能直接當成程序重開(第 128 條)的新事實、新證據,警察機關要自己判斷原案有沒有新的事證。
  • 期限已經過了:程序重開的 3 個月過了,分局可能以此駁回程序重開;至於第 117 條的職權撤銷,警察機關也可能認為這是機關自我糾錯的機制,人民不能直接要求機關行使這項職權。

所以要注意三件事:

  • 收到告誡書 30 天內的訴願是最重要的一道,過了之後,剩下的路都要回頭說服作成告誡的機關。
  • 只拿不起訴處分書去聲請,可能會遇到上面的理由;聲請書要直接回應錢是不是替別人收、替別人轉,以及你交出帳戶前查證過什麼、為什麼沒有過失。
  • 程序重開要在 3 個月內提出;新事證是後來才發生或才知道的,從發生或知道時起算,所以拿到不起訴處分書就要盡快處理,不要等。

【撤銷告誡的聲請書要寫哪幾項、附哪些文件】

向警察機關聲請撤銷告誡的文件,有人叫聲請書、有人叫申請書,是同一份。這份聲請書是過了訴願 30 天之後走的路;收到告誡書還沒滿 30 天,要先提訴願(見上方「做法一」),不要只送聲請書等分局回覆,以免 30 天過了、訴願被認定逾期。法律沒有規定固定格式(行政程序法第 35 條),用書面把下面幾項寫清楚:

  • 受文機關:作成告誡的警察機關,也就是告誡書上署名的單位(多半是分局),不是當初做筆錄的承辦員警個人。
  • 聲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話。委任律師辦理的,附上委任書(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指定律師收文件的,寫明送達代收人(第 83 條)。
  • 要撤銷哪一份告誡:告誡書上的日期與案件編號。
  • 請求:請警察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原告誡處分;還在第 128 條的期限內、又有新事實或新證據的,可以同時申請程序重開。
  • 事實與理由:帳戶怎麼到別人手上;為什麼不算把帳戶交給別人使用、你交出去時為什麼沒有疏忽,或為什麼屬於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但書的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三個方向見上方「打得通的關鍵」,可以一起主張);刑事已經不起訴的,寫明不起訴處分書的字號與理由。理由要和你當初筆錄的說法對得上。
  • 附件: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和對方的對話紀錄、轉帳與金流明細、報案紀錄、身分證影本。

這份聲請書的重點在「事實與理由」:把帳戶為什麼會到別人手上說清楚,並且用既有的紀錄撐住。不想自己寫,沐勤可以代寫聲請書、代收送文件,費用見下方「律師在這條路能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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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這條路能幫什麼(行政協助,不是刑案辯護)】

這條救濟路線講的是「行政處分怎麼撤」,和刑事案件怎麼爭取不起訴是兩條不同的線。在行政救濟這條路上,律師協助的內容包括:

  • 判斷你現在處於哪個階段,該走訴願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還是第117條請機關自撤
  • 代為確認、查明原處分機關與案件編號(通知書上常只寫「依○○通報」,不易自行判讀)
  • 撰寫訴願書、行政訴訟起訴狀,或程序重開申請書,把事證與理由組織起來
  • 整理對你有利的客觀事證,並援引可用的行政法院見解
  • 同時協調「警示帳戶」(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與「告誡」(洗錢防制法第22條)兩條軌的處理

費用:刑事已經不起訴、要向原處分的警察機關聲請撤銷告誡的,沐勤的律師費是 3 萬元,包含撰寫聲請書、代收送文件,到警察機關作出處分為止。沐勤承辦過這類案件:當事人提出不起訴處分書,分局審視卷內資料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了原告誡處分。

至於刑事案件本身怎麼爭取不起訴、警詢怎麼準備,屬於另一條線,可參考人頭帳戶初犯一定不起訴嗎、被騙當車手如何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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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告誡書一定要簽嗎?

A:簽名是簽收,代表你哪一天收到,訴願的 30 天從隔天開始算。不簽,分局一樣可以把告誡書送到住處,或交給同住的家人代收,同樣算送達。簽收之後,你仍然可以提訴願。到分局說明時做的筆錄要小心:你怎麼說帳戶交出去的原因,之後打訴願、行政訴訟,法院會拿來比對。

收到告誡書還要開庭嗎?

A:告誡本身是行政處分,不用開庭;要不服,是你主動提訴願、行政訴訟。但同一件事,警察可能另外以幫助詐欺、洗錢的刑事案件移送地檢署,刑事那條線會另外進行,你還是可能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收到告誡,30 天過了還能救濟嗎?

A:可以,但要換條路。訴願有 30 日不變期間,逾期後不能再直接提訴願、撤銷訴訟;但你仍可在「救濟期間經過後 3 個月內、且未逾 5 年」內,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以新事實/新證據申請程序重開,或向原處分機關依第 117 條請求依職權撤銷。能不能成功,取決於你手上的新證據與司法認定。

我刑事不起訴了,告誡會自動撤銷嗎?

A:不會。刑事幫助詐欺、洗錢需要「故意」,而第 22 條告誡只要「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就可能成立、不以犯罪故意為必要,兩者構成要件不同。所以不起訴不代表告誡當然違法,仍要另循行政救濟處理;而且如果不起訴只是「犯罪嫌疑不足」,要當作程序重開的新證據也未必夠力。

拿不起訴處分書去聲請撤銷告誡,有可能被駁回嗎?

A:有可能。撤不撤由機關裁量,沐勤辦過分局撤銷的案件。分局駁回時可能的理由包括:檢察官不起訴,認定的是沒有詐欺、洗錢的犯意,不是認定你不知道自己把帳戶交出去;不起訴處分書也不能直接當成程序重開的新證據;照別人指示讓陌生人匯錢進來做「認證」,可以預見帳戶可能被拿去詐騙,也算把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所以聲請書不要只附不起訴處分書,要直接說明錢是不是替別人收、你為什麼沒有過失,也要注意訴願 30 天、程序重開 3 個月的期限。

警示帳戶解除了,為什麼帳戶還是不能用?

A:問題很可能仍出在「告誡」這一軌。警示帳戶(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與第 22 條告誡的帳戶管控,是不同法令、不同程序。實務上會出現警示已解除、但告誡管控仍存續的情形,兩條軌要分別處理。

找律師就能撤掉告誡嗎?

A:撤不撤銷,由訴願機關、行政法院或原處分機關依個案事證認定,律師無法事先擔保結果。律師能做的是判斷你該走哪一條路、整理對你有利的事證、撰寫書狀、援引可用的法院見解,把對你有利的條件盡量備齊,但不會在看過事證前對結果作承諾。

請律師撤銷告誡要多少錢?

A:刑事不起訴後,向原處分的警察機關聲請撤銷書面告誡,沐勤的律師費是 3 萬元,包含撰寫聲請書、代收送文件,到警察機關作出處分為止。委任前,你可以先準備不起訴處分書,以及能說明帳戶為什麼會被別人使用的既有資料,例如和交易對象的往來紀錄、金流明細。

訴願要去哪裡提?

A: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也就是作成告誡或通報警示的警察機關)向其訴願管轄機關(通常是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處分書上通常會載明救濟期間與方式,30 日不變期間從你收到處分的次日起算。

告誡戶會自己解除嗎?是兩年還是五年?

A:告誡戶的限制是五年,從警察機關裁處告誡那天起算,除非告誡處分被撤銷,否則期滿才結束;兩年是警示帳戶的期限,兩件事常被混在一起。帳戶限制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帳戶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的效力,自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日起算五年;五年內又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自前一個五年屆滿日的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裁處告誡後五年以內再把帳戶交給別人使用,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3款,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想等滿五年,要從撤銷告誡處分著手:收到告誡書的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過了30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程序重開,或依第117條請警察機關依職權撤銷。程序重開的「最遲五年」是從救濟期間經過後起算,和告誡戶限制的五年是兩個不同的期間。

人在國外、沒辦法回台灣,告誡戶還能處理嗎?

A:可以,本人不必回台灣,訴願、程序重開、職權撤銷、行政訴訟都可以委任代理人辦理。訴願法第32條規定訴願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依第33條,律師、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的人等都可以擔任訴願代理人,但親屬擔任時,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的,得禁止之。向警察機關申請程序重開或依職權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也可以委任代理人,代理人第一次辦理時要提出委任書。案件進到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委任訴訟代理人原則上要委任律師。期間的算法:訴願要在告誡書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訴願法第14條),從國外寄件要把郵寄時間算進去;人住在國外的,依第16條與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5條,計算期間時可以扣除在途期間,亞洲37日,澳洲、美洲、歐洲44日,非洲72日;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能在期間內代為提起的,就不扣除。

被告誡之後,還能開新帳戶、用網路銀行或電子支付嗎?

A:五年內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不能用,存款帳戶也不能連結支付平台;電子支付帳戶本身有每月、每日額度上限,開新帳戶則要看銀行審查。帳戶限制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你的金融帳戶禁止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也不能連結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等平台;如果是電子支付帳戶本身,每月累計代理收付的付款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以一萬元為限。開新帳戶的部分,第5條規定銀行遇到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所列情形(例如你名下其他帳戶被列警示尚未解除),或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4條所列情形,應拒絕開戶;辦法沒有規定告誡戶一律不能開戶,但第9條要求銀行把你當作高風險客戶加強審查,第6條的限制也適用在你名下的金融帳戶。虛擬資產交易所的帳號,依第7條會拒絕新開,原有帳號先暫停全部交易功能、結清後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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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警示帳戶與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書面告誡之行政救濟一般原則整理,依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8 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29 條、行政罰法第 2 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與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並參酌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實際能否撤銷、適用哪一條程序,依個案具體事證與訴願機關、法院、原處分機關判斷,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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