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與未成年人交往發生關係收到通知,家長常問「兩小無猜條款是不是就沒事」——這要先校正。與未成年人為性交或猥褻,依刑法第227條分齡定有不同刑度,未成年人即使「同意」仍可能成立§227。所謂兩小無猜是§227-1:行為人本身為十八歲以下犯§227 之罪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法院個案裁量的減免,不是當然免責、也不是無罪。少年(12 至 18 歲未滿)案件原則走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
性犯罪案件涉及程序敏感,警詢與偵查階段前可 LINE 與律師確認準備方向
LINE 詢問律師當家裡的孩子因為與未成年人交往、發生關係,而收到警方通知或對方家長提告的消息,家長最常見的疑問是:「兩小無猜條款是不是就沒事了?」這個觀念需要先校正。與未成年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依刑法第227條分齡定有不同刑度;而且未成年人即使表示「同意」,仍可能成立第227條之罪。所謂「兩小無猜條款」指的是刑法第227條之1——當行為人本身是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要注意,這是法院依個案裁量的減免,並不是當然免責、也不是無罪。少年(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的案件,原則上會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
| 核心條文 | 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犯§227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不是無罪 | 是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法院裁量,非當然免責 |
| 合意無用 | 未滿十六歲之人同意,不影響§227 之罪成立 |
| 告訴乃論 |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227 須告訴乃論 |
| 少年程序 | 少年案件原則走少年法院,依少事法§27 認定是否移送 |
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
「兩小無猜條款」是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227)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提是行為人本身未滿18歲,且犯§227(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此時法院得依本條,對該行為人減輕或免除刑度。
要特別說清楚兩件事:
- 這不是無罪、也不是當然免責——是法院依個案裁量的「減輕或免除其刑」,仍須先成立§227 之罪,再由法院裁量是否減免、減免幅度。
- 行為人必須未滿18歲才適用——若行為人已滿18歲,即使與未成年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可能依§227 論處,不適用§227-1 的減免。
未成年合意性行為仍可能成立的犯罪類型
刑法第227條依被害人年齡分層,與未成年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處罰:
| 被害人年齡 | 性交 | 猥褻 |
|---|---|---|
| 未滿14歲 | §227Ⅰ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27Ⅱ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14歲以上未滿16歲 | §227Ⅲ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27Ⅳ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16歲以上未滿18歲 | 雙方合意性行為,刑法原則上不介入 | — |
這裡有兩個關鍵觀念:
第一,未成年人「合意」不等於阻卻犯罪——立法者考量未成年人心智發展,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即使對方表示同意,仍可能成立§227 之罪。能否減免,再回到§227-1 看行為人年齡。
第二,對未滿14歲為性交者刑度與強制性交罪相當(§227Ⅰ 與§221 同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涉及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之方法,可能另以§221 或§222(加重,七年以上)論處——這已超出兩小無猜條款的減免範圍。
兩小無猜條款的減免與告訴乃論規定
§227-1 規定的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法院得依個案裁量;條文並未規定一律免除,也不是輕罪。實務上影響法院裁量的因素,包含:雙方年齡差距(一個17歲一個15歲,與一個17歲一個13歲,評價可能不同)、關係性質(穩定交往、偶發、利用網路認識)、行為態樣(是否伴隨強制方法、是否涉及影像、是否多次)、有無利用權勢或誘騙手段、犯後態度與家屬意見等。法院通常會綜合上述因素,決定減輕、免除或不予減免。
關於告訴乃論,依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221、§224 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227 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若行為人未滿18歲、犯§227 之罪,案件屬告訴乃論;告訴與撤回告訴有法定期間與要件——但這仍是法律規定的告訴條件,不是「私下和解就自動撤案」。家長代理告訴與撤回告訴的權限、期間,也有相關規定,宜由律師依個案評估。
要特別說明的是:§227-1 與§229-1 是兩件事——§227-1 處理的是「行為人未滿18歲犯§227 時刑度的減免」;§229-1 則是「行為人未滿18歲犯§227 時程序上屬告訴乃論」。兩者可能同時適用、可能單獨適用,不應混為一談。
少年事件程序與一般刑事程序的差異
12歲以上18歲未滿的少年案件,原則上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視罪名與情節決定是否移送檢察官偵辦:
- 對於少年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少年法院應移送檢察官(§27Ⅰ)。
- 其他情形,少年法院得依少年品行、性格、經歷、家庭環境等綜合判斷後移送(§27Ⅱ)。
- 未滿14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不適用前項移送規定。
少年事件程序的重點是保護處分優於刑罰,包含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與成人刑事審判的目的、程序與紀錄方式都不同。是否會走少年程序、結果如何,須依個案罪名與少年法院裁定認定。
家長提告/對方家長提告後會發生什麼
對方家長提告後,案件通常先由警方受理、移送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後續流程依行為人年齡而異:
- 行為人未滿18歲:原則上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法院視案件性質,可能裁定保護處分,或在符合§27 要件時移送檢察官。
- 行為人已滿18歲:走一般刑事偵查程序,由檢察官偵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時間上,從家長報案到案件正式起步,常見的階段包括:警詢(家長與少年/被告分別接受詢問)→ 移送地檢署或少年法院 → 檢察官偵訊或少年調查官調查 → 決定是否起訴/移送、或裁定保護處分。每個階段都可能有家長與少年參與的機會,陳述的內容與態度會被記錄並影響後續判斷。
不論哪一種程序,偵查與調查階段所為的陳述、提交的證據都對案件影響極大——少年案件雖以保護處分為主,但少年的陳述、與家長的配合度、是否有悔意、家庭支持系統等,都會影響少年法院最終的裁量。對方家長一旦提告,自行私下接觸對方家長談和解未必有助案件——時機、方式應由律師評估與處理,否則可能反而激化對立或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雙方都未成年的特殊情況
實務上常見的情境是「雙方都是少年」——例如17歲與15歲交往發生性關係。這時候有幾個重點:
- 對於15歲的一方,若另一方17歲且犯§227Ⅲ(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交),17歲行為人可依§227-1 減免;同時依§229-1,案件屬告訴乃論。
- 對於17歲的一方自身的責任,少年事件處理法可能適用,原則上走少年法院程序。
- 若雙方都已滿16歲、未滿18歲且合意,刑法原則上不介入;但若涉及違反意願、權勢、影像等其他罪名,則另論。
- 若雙方都未滿14歲,依少年事件處理法§3 第1款規定,少年法院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事件有管轄權;但未滿14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者,依少事法§27Ⅲ 不適用一律移送檢察官的規定。
這類「雙方都是少年」的案件,家長若處理不當(互相指責、互不退讓、急於提告或反提告)反而可能造成雙方都被列入程序——是否要尋求律師居間協助評估,比急著提告更實際。
收到警方通知或傳票時家長與少年該注意的事
- 先釐清案件落在哪一條罪:是§227(對未成年性交猥褻)、可能另涉§221/§224(如有違反意願方法),還是涉及性影像(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這會直接影響後續刑度與程序的評估基準。
- 重視第一次警詢與偵訊:少年與家長的陳述對案件影響重大,宜在律師協助下審慎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雖以保護處分為主,但少年的陳述與態度仍會影響裁量。
- 不要自行接觸對方或對方家長:和解的時機、方式應由律師評估與處理;急於私下接觸對方家長談判,反而可能激化對立或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 不要刪改通訊紀錄或影像:可能另生湮滅證據問題;通訊軟體與雲端後台通常仍有紀錄,自行刪除無助案件、反而可能被認為心虛。
- 了解少年事件的隱私保護:少年案件原則上不公開,少年的個資受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這些都是少年程序與成人刑事不同的重要面向。
如果你的孩子涉及兩小無猜或對未成年案件,可透過 LINE 與我們聯繫,由律師協助釐清案件定性與程序:LINE 諮詢。亦可先了解相關罪名與證據評估,例如妨害性自主罪總覽、性侵案件的證據與補強法則。
常見問題
兩小無猜條款是幾歲?
§227-1 的適用前提是行為人本身未滿18歲且犯§227 之罪,得由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害人年齡則決定適用§227 的哪一項:未滿14歲(§227Ⅰ、Ⅱ)、14–16歲(§227Ⅲ、Ⅳ)。
兩小無猜條款是無罪嗎?
不是。§227-1 規定的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當然無罪——仍須先成立§227 之罪,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是否減免。
跟未成年人合意性行為犯法嗎?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即使對方表示同意,仍可能成立刑法§227 之罪;行為人若未滿18歲,得依§227-1 減免。已滿16歲、未滿18歲且雙方合意者,刑法原則上不介入,但須注意是否涉及違反意願方法、權勢關係或性影像等其他罪名。
未成年發生關係,會留案底嗎?
少年事件原則上以保護處分為主,紀錄方式與成人刑事不同;是否留下紀錄、何種紀錄,依少年法院裁定與案件結果而異。具體影響應由律師依個案評估,無法一概而論。
對方家長願意撤告就沒事了嗎?
若行為人未滿18歲犯§227 之罪,案件屬告訴乃論——對方撤回告訴後,原則上會不起訴或不付審理;但撤回告訴有法定期間與要件(一般是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不是私下談妥就自動生效。另外,若行為人已滿18歲或案件涉及§221、§224 等非告訴乃論罪名,撤告並不會讓案件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