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持有兒少性影像會被關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刑責

收到兒少性剝削案件通知?說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行為態樣、刑責、偵查程序與被告在偵查階段的風險。

本文重點

律師審閱 曹哲瑋律師 · 更新 2026-06-22

收到與「兒少性剝削」有關的通知,要知道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專門法律,規範涉及未滿十八歲之人性剝削的行為,包含拍攝、製造、重製、散布兒少性影像,以及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刑度普遍偏重,刑事罪章原則上非告訴乃論,和解不等於撤告。實際責任要依被指控者年齡、行為態樣、影像性質、是否涉金流、傳送或持有方式、角色分工與完整卷證判斷。被列為被告後應盡快由律師依資料評估案件定性與偵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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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什麼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的核心,是保護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本條例的刑事罪章主要規範與兒少性影像有關的拍攝、製造、招募引誘、強制方法使被拍攝、散布、持有等行為,集中在第33條至第39條。

為什麼刑度比成人案件重? 立法者考量兒童及少年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性剝削對其發展的影響特別深遠,因此提高刑度、擴大行為態樣,並對「持有」行為亦設處罰——這在成人案件中相對少見。

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核心罪名×刑度對照)

行為態樣 條項 法定刑(基本型)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或相關圖畫/語音/物品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使兒少被拍攝/自拍/製造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違反意願方法使兒少被拍攝/製造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項 加重至二分之一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供觀覽兒少性影像/物品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等而持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2項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 加重至二分之一;販賣亦同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單純持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6萬以上60萬以下罰金

幾個關鍵觀念:

  • 「拍攝、製造」與「招募引誘」「強制方法」是三個層級:刑度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到七年以上,差距很大——案件落在哪一條,要看行為人的具體角色與行為態樣。
  • 散布行為獨立成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轉傳、上傳、公開放送都可能構成。
  • 「持有」本身也可能成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這是本條例與成人妨害性隱私案件最大的差別之一;單純持有可處三年以下,支付對價持有則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意圖營利全面加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項、第38條第3項都規定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此外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7條,犯特定條項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致死、致重傷,刑度大幅提高(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同條例第36條第6項、第7項另規定相關附著物、圖畫、物品及工具設備之沒收。

告訴乃論與和解的位置

本條例的刑事罪章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案件一旦進入偵查,不會因為被害人或家屬不追究就停止。和解、賠償雖可能在量刑時被審酌,反映在犯後態度上,但不等於撤告、不起訴或無罪。把「和解」與「案件結束」畫上等號,在兒少性剝削案件特別需要避免——刑度本身重、行為態樣多元,和解的作用主要在量刑層面,而不是讓案件消失。

「正當理由持有」與年齡判斷:兩個關鍵爭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範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即可成罪——這在成人妨害性隱私案件中相對少見,是本條例的特色。「正當理由」的判斷,法院會看持有的脈絡:是否為司法、教育、新聞、醫療研究等職務或業務上的必要、是否為配合調查、是否為被害人自身保留作為證據等。如果只是「無意中下載」「朋友傳的沒刪」「不知道對方未成年」等理由,未必能成立「正當理由」,仍可能被認定為犯罪——這也是為什麼一旦發現裝置內存在相關內容,宜由律師協助評估後續處置,不宜自行刪除或忽視。

另一個關鍵爭點是「被害人是否為未成年」的判斷。本條例保護的對象是未滿18歲之人;若被指控的影像中無法明確判斷年齡,行為人是否有「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害人為未成年的認識,會成為實務攻防的重點。但要清楚:單純「不知道」「以為對方成年」的辯解,並不必然免責——尤其在影像顯然涉及明顯未成年特徵的情形,法院可能認定行為人有「可得而知」的注意義務。

偵查程序重點

兒少性剝削案件常涉及手機、電腦、雲端、社群帳號、通訊軟體的搜索與扣押。偵查機關可能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電磁紀錄載體與相關物品。

關於證據,這類案件常以影像本身的辨識(被害人年齡、影像來源)、平台後台紀錄、通訊紀錄、IP 與金流紀錄為核心;被告與被害人的陳述如何與這些客觀證據相互印證,會影響案件結果。實務上偵查機關對裝置的鑑識深入——除了表面可見的檔案,刪除後仍可能透過數位鑑識還原;雲端帳號、通訊軟體的訊息、群組紀錄、購買或支付紀錄,也都可能被調閱。指述、各類證據如何被法院看待,整理在 性侵案件的證據與補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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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的陳述對案件影響極大——尤其在兒少性剝削這類重罪、且涉及電磁紀錄取證的案件,被告偵查中的說法、對裝置與帳號的處置,可能直接影響後續走向。不要自行刪除影像、聊天紀錄、雲端檔案——這可能另生湮滅證據問題、自行刪除後仍可能透過數位鑑識還原、而且平台後台紀錄通常無法經由本人刪除而消失,反而對案件不利。緘默是被告的權利,法院不得僅因被告沉默就推斷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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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在兒少性剝削案件中的位置

兒少性剝削案件的和解,與成人案件有幾個不同:

  • 多數行為非告訴乃論:和解無法讓案件直接撤回或不起訴;和解的作用主要在量刑審酌與民事賠償。
  • 未成年被害人的和解: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金額、條件、是否包含後續支援,常涉及兒少福利考量,不只是金錢談判。
  • 被害人年齡與心理保護:與被害人直接接觸可能涉及兒少保護規範,宜由律師居間或透過社政、司法保護機關協助處理,不宜自行接觸。
  • 和解時機:偵查中即達成、被害人方接受並具體諒解,與審判末期才匆促和解,法院的審酌權重未必相同。

要清楚:「願意和解」不等於「應該獲得免刑」——兒少性剝削案件的法益侵害重大,和解只是量刑審酌的素材之一,並非可以取代法院對犯罪事實與責任的認定。

被告與家屬在偵查階段應注意的程序風險

  • 先釐清案件落在哪一條罪:是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招募引誘(同條例第36條第2項)、強制方法(同條例第36條第3項)、散布(同條例第38條)、意圖散布而持有(同條例第38條第2項)、支付對價持有(同條例第39條第1項)還是單純持有(同條例第39條第2項)——刑度差距很大,會直接影響後續評估。
  • 重視偵查階段的陳述:宜在律師協助下審慎因應;緘默是被告的權利。
  • 不要自行接觸對方或家屬:和解的時機、方式應由律師評估與處理。
  • 不要刪改影像或通訊紀錄:可能另涉湮滅證據,並有平台、雲端後台紀錄存在。
  • 注意裝置與帳號的處置:手機、電腦的搜索扣押程序有法律規定,律師可協助評估搜索票合法性與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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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與刑法第315條之2加重妨害秘密的關係

被告若被指控以裝設備、提供場所、或散布為意圖進行偷拍/竊錄,案件可能同時涉及刑法第 315 條之 2 加重妨害秘密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兩條法定刑差異明顯:

  • 刑法第315條之2第 1 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 2 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行為人裝設備供他人拍攝兒少性影像,可能同時該當這兩條,依想像競合犯(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處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 2 項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明顯重於刑法第315條之2「五年以下」,多數情況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若行為人自身為直接拍攝者、被害人為兒少,則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 1 項本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加 10-100 萬罰金」,雖然刑法第315條之1對成人是「三年以下加 30 萬以下」、同法第315條之2對成人是「五年以下加 50 萬以下」,但兒少版本以最低刑度為門檻,緩刑與緩起訴的爭取空間明顯壓縮。

裝設備/場所提供的個人偷拍/竊錄主架構,見妨害秘密罪是什麼?刑法第315條之1刑度、告訴乃論、和解與被告辯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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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與刑法第319條之1/第319條之4性影像系列的關係

被告若被指控攝錄、製作、散布兒少的性影像或不實性影像,案件不再單純落在刑法第319條章節,而是進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至第40條系列。

對照 1:成人 vs 兒少 真實性影像偷拍

  • 拍攝成人性影像未經同意:刑法第319條之1第 1 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
  • 拍攝兒少性影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 1 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少版本最低刑度為一年以上,且法律明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均成罪,行為態樣涵蓋面更廣。

對照 2:成人 vs 兒少 散布性影像

  • 散布成人真實性影像(屬刑法第319條之1第 1 項攝錄內容):依刑法第319條之3第 1 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兒少性影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 1 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少版本最低刑度為一年以上,併科罰金額度也明顯較高。

對照 3:成人 vs 兒少 AI 換臉/合成不實性影像

  • 製作成人不實性影像(AI 換臉/深偽):刑法第319條之4第 1 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製作兒少不實性影像: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 1 項,若合成內容該當「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亦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成人性影像主架構,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AI 換臉/深偽主架構,見AI 換臉色情犯法嗎。

常見問題

兒少性剝削會被判多久?

刑度依行為態樣而異: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招募引誘(同條例第36條第2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強制方法(同條例第36條第3項)七年以上;散布(同條例第38條第1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意圖散布而持有(同條例第38條第2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支付對價持有(同條例第39條第1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單純持有(同條例第39條第2項)三年以下。意圖營利全面加重至二分之一。實際宣告刑由法院依個案裁量。

👉 接著看:偷拍、私密影像外流會被關嗎?妨害性隱私罪的刑責與散布加重

對方家屬撤告就沒事嗎?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刑事罪章原則上非告訴乃論——案件一旦進入偵查不會因不追究就停止。和解可能在量刑被審酌,但不等於撤告或不起訴。

只是手機裡下載了沒有傳給別人,會犯法嗎?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本身可能成罪——單純持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6萬以上60萬以下罰金;如曾支付對價取得,更重。是否該當「正當理由」依個案認定。

兒少性剝削案件可以緩刑嗎?

部分輕度行為(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項單純持有,三年以下)在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下有宣告緩刑的可能;但拍攝、強制方法、散布、營利型等重罪法定本刑較高,能否爭取緩刑或減刑,須由律師依個案情狀與證據結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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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一般說明,個案責任依年齡、行為態樣與卷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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