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原則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不會因撤告或和解而當然結案;只有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4條的特定親屬間侵占才可能是告訴乃論。和解的作用在量刑(第57條)、酌減(第59條)與偵查階段的緩起訴、不起訴裁量,而不是讓案件撤銷,結果仍由檢察官、法院依個案裁量,無法保證。
被控侵占想用和解換對方撤告、讓案子結束,這個方向多半行不通。普通侵占(刑法第335條)與業務侵占(第336條)原則上都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告訴人撤回告訴並不會讓檢察官停止偵查或起訴。和解在侵占案仍關鍵,但作用不在撤告,而在影響量刑與檢察裁量。
最後更新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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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侵占告訴乃論 和解撤告
侵占可以和解撤告就結案嗎?
| 非告訴乃論 | §335普通/§336業務·公務侵占條文均無「須告訴乃論」明文=公訴罪,撤告或和解不當然結案 |
| 唯一例外 | §338準用§324:特定親屬間侵占才可能告訴乃論;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更得免除其刑 |
| §252撤告陷阱 | 撤回告訴只適用告訴乃論之罪,不適用非告訴乃論的侵占 |
| 和解真正作用 | 不是撤告,是§57第10款量刑、§59酌減、§253-1緩起訴/§252不起訴的有利情狀(非保證) |
| 普通vs業務vs公務 | §335 五年下/§336II業務六月-五年/§336I公務一-七年;差在持有原因與刑度 |
不行,原則上不行。侵占罪(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與公務侵占)的罪章內,並沒有「須告訴乃論」的明文,屬於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的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案件不會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或你事後跟對方和解,就當然終結。這一點和傷害罪(第 287 條前段)、毀損罪(第 357 條)等明定須告訴乃論、可以因撤回告訴而結案的罪不一樣。唯一的例外,是刑法第 338 條準用第 324 條的特定親屬間侵占,才可能屬於須告訴乃論。本頁說明侵占是否告訴乃論的法理,以及和解在偵查、審判中真正的法律作用,不對任何個案是否成立、會不會起訴或量刑多少作預測。
換句話說,「和解後對方撤告,侵占案就沒事了」是一個很常見、但方向錯誤的想法。會有這個誤解,多半是把侵占跟傷害、毀損這些「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那些罪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害人不追究、撤回告訴,案件確實會跟著結束;但侵占罪章裡找不到同樣的明文,規則就完全不同。和解確實有用,但它的作用不在「消滅案件」,而在「量刑與檢察裁量上的有利情狀」。下面把這條線一段一段拆開講清楚。
為什麼侵占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判斷一個罪是不是告訴乃論,看的是刑法分則裡有沒有「須告訴乃論」的明文,而不是憑感覺。
- 侵占罪章查不到告訴乃論明文:第 335 條普通侵占、第 336 條業務/公務侵占,條文都沒有寫「須告訴乃論」。沒有這個明文,就回到刑事追訴的原則——由檢察官依職權追訴,屬公訴罪。
- 告訴乃論的罪是明文寫出來的:對照傷害罪,刑法第 287 條前段明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毀損罪則由第 357 條明定「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這些罪才是「被害人撤回告訴,案件就跟著終結」的類型。
- 侵占不在這份名單上:正因為侵占罪章沒有相對應的告訴乃論明文,被害人撤回告訴或事後和解,並不會讓侵占案當然結案,檢察官仍可依法偵查、起訴。即使被害人寫了「不再追究」的聲明,案件也不會因此自動終結。
- 「私下和解就當作沒發生」也不成立:在非告訴乃論的侵占,和解不是消滅追訴的方法。它能影響的是後面講的量刑與檢察裁量,而不是讓已經存在的犯罪嫌疑「歸零」。把和解當成「花錢消災、案件就不見」,容易在偵查中做出不利於自己的安排。
這條判斷線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決定了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在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的告訴是追訴的條件,撤回告訴會直接讓追訴失所依據;但在非告訴乃論的侵占,被害人是否提告、是否撤回,都不是檢察官能不能追訴的關鍵,檢察官本於職權即可偵查、起訴。所以同樣是「跟對方談好、對方願意不再追究」,在毀損案可能讓案件結束,在侵占案卻只是「被害人態度」這一個量刑與裁量上的因素,案件本身仍在程序中。
要強調的是,這是源自刑法分則明文有無的判斷,不是個案勝負的預測;本頁不就任何案件的起訴與否作出承諾或預測,具體是否成立侵占、會不會被起訴,仍要看個案事證與檢察官、法院的認定。
唯一例外:第 338 條準用第 324 條的親屬間侵占
侵占罪本身在罪章內沒有告訴乃論的明文,但有一個透過「準用」而來的窄例外。刑法第338條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也就是說,侵占罪章是準用竊盜罪章刑法第324條的親屬相盜規定,而不是第 324 條直接適用於侵占。
準用第 324 條的結果分成兩層,範圍不同,千萬不要混在一起:
| 親屬關係 | 第 324 條效果 | 注意 |
|---|---|---|
| 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之間 | 得免除其刑(第 1 項) | 「得」=法院裁量,不是必然免刑 |
|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 | 須告訴乃論(第 2 項) | 這才是侵占可能變成「告訴乃論、可因撤告影響追訴」的情形 |
第 324 條第 1 項原文為:「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第 2 項為:「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這裡有兩個常被弄錯的地方,要特別分清楚。第一,第 1 項的「得免除其刑」與第 2 項的「須告訴乃論」範圍不一樣:「得免除其刑」只限於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須告訴乃論」的範圍較廣,還包含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換句話說,有些親屬關係屬於「須告訴乃論」、卻不在「得免除其刑」的範圍內,不能因為是親戚就一律當作可以免刑。第二,「得免除其刑」是「得」而不是「應」,屬於法院的裁量,並不是只要符合親屬身分就必然免刑;而「須告訴乃論」也只是讓追訴多了一道「須有告訴」的條件,並不等於和解就必然會讓案件結束。
所以,只有落在第 324 條所列的這些親屬關係之間的侵占,才可能屬須告訴乃論;一旦超出這些範圍——例如朋友、同事、一般合夥人、公司與員工之間——就回到「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這個原則。是否符合親屬要件、是否屬同財共居、是否得免除其刑,都要依個案的具體事實與法院裁量認定,並非親屬之間就必然免刑、也並非親屬之間就當然可撤。坊間「親戚之間拿東西必然沒事」的說法,並不準確。
普通侵占 vs 業務侵占 vs 公務侵占
很多人把「業務侵占」「挪用公款」當成另一套規則,以為金額談妥、把錢補回去就能私了,甚至以為「業務侵占跟普通侵占差不多」。其實三者的差別只在「持有的原因」與刑度,刑度並不相同,而且都同樣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不會因為你把款項補回公司、跟公司或被害人談妥,案件就當然消失。
| 類型 | 法條 | 持有原因 | 法定刑(範圍) |
|---|---|---|---|
| 普通侵占 | 刑法第 335 條 | 侵占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 公務侵占 | 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 | 對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業務侵占 |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 | 對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幾個容易踩雷的點:
- 侵占的核心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也就是持有關係本來就存在(例如代收貨款、代管財物、業務上經手公司款項),之後才起意把它據為己有;這跟竊盜「破壞他人對物的持有再取走」在結構上不同,也是侵占容易和其他財產犯罪被混淆的原因。
- 俗稱的「挪用公款」「監守自盜」,多落在第 336 條的公務侵占或業務侵占,屬加重類型,刑度比普通侵占重。
- 公務侵占(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與業務侵占(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度不同,不可互換;上述都是法定刑範圍,不是個案的刑度預測,實際量刑由法院依個案審酌。
侵占常和詐欺、背信、偽造文書一起被搞混,差別在「有沒有先持有」「有沒有施用詐術」「有沒有違背任務」等要件:👉 接著看:[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差在哪](/fraud-vs-related-crimes/) →
既然不能撤告,侵占案和解到底有什麼用
和解在侵占這種非告訴乃論的罪,真正的價值在於「有利情狀」,而不是讓案件當然終結。它主要在兩個階段發揮作用:
在審判階段——量刑的有利因素
- 依刑法第 57 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作為科刑輕重的標準;其中第 10 款明列「犯罪後之態度」。被告事後與被害人和解、實際賠償損失、表達歉意並彌補,正是「犯罪後之態度」的具體展現,法院在量定刑度時會把它一併納入考量。也因為它是量刑「審酌」的事項,所以是「往有利方向加分」,而不是必然減到某個固定刑度。
- 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法院依刑法第 59 條得酌量減輕其刑。要注意這是「得」酌減、且前提是「情狀顯可憫恕」,屬於法院在個案中的裁量,並非和解就必然得以援用第 59 條,更不是必然減刑。
在偵查階段——檢察官裁量的參酌因素
-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列舉應為不起訴處分的法定情形(例如第 10 款「犯罪嫌疑不足」)。
- 第 253 條之 1 規定,對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 和解、賠償可能成為檢察官考量不起訴或緩起訴時的參酌因素之一。
關於緩起訴還要補充一點適用對象的限制:第 253 條之 1 只適用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對照前面的刑度,普通侵占(第 335 條,五年以下)、業務侵占(第 336 條第 2 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公務侵占(第 336 條第 1 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最輕本刑一年)都還落在這個範圍內,理論上都不因刑度上限而當然被排除在緩起訴之外;但「在範圍內」只代表「有適用的可能」,是否真的給緩起訴,仍由檢察官參酌第 57 條所列事項與公共利益裁量。
但要說清楚兩件事。第一,這是「可能有利」,不是結果承諾:和解只是檢察官、法院眾多參酌因素的其中之一,能否反映在不起訴、緩起訴或從輕量刑上,由檢察官、法院依法定要件與裁量個案決定,本頁不就任何案件能否獲得從寬處分作出承諾。第二,侵占不能套用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而不起訴——該款限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的侵占並不適用;要爭取不起訴,須循第 10 款犯罪嫌疑不足等其他款項,或循第 253 條之 1 緩起訴的途徑。所以「和解撤告就會依第 252 條不起訴」是錯誤的說法,不要這樣理解。和解的真正定位,是讓你在「量刑」與「檢察裁量」這兩個還能著力的地方,多一個對自己有利的事證,而不是一把能直接關掉案件的開關。
被控侵占後,和解這件事該怎麼擺
和解在侵占案是一張「有利的牌」,但它不是案件的「結束鍵」;出牌的時機、方式與整體辯護方向,往往比「有沒有和解」本身更影響結果。在還沒釐清自己屬於哪一種侵占、是不是落在親屬例外、目前在哪個程序階段之前就急著付錢談和,有時反而會被理解為「默認犯行」。實務上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先把下列幾點整理、評估清楚:
| 要評估的點 | 為什麼重要 | 可整理的材料 |
|---|---|---|
| 持有關係怎麼來的 | 牽動是普通、業務或公務侵占,以及成不成立 | 委任/僱傭契約、職務說明、交接紀錄 |
| 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 | 侵占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 | 金流、用途說明、往來訊息 |
| 是否屬第 324 條親屬範圍 | 決定是否落入「須告訴乃論」窄例外 | 親屬關係證明、同財共居事證 |
| 和解的時點與內容 | 影響量刑與檢察裁量的參酌 | 和解書、給付/分期紀錄、對方收受證明 |
| 偵審階段與身分 | 決定該循第 252 條哪款或第 253 條之 1 | 通知書、傳票、起訴書、筆錄 |
和解書怎麼寫、賠償怎麼安排、要不要在偵查階段就提出、金額與分期怎麼約定,會直接影響它能不能被檢察官、法院採為有利情狀,也牽動偵查中的緩起訴評估與審判中的量刑;這些都值得先諮詢、釐清方向再行動,而不是急著付錢談和。整理材料的目的,是讓律師依你手上現有的事證,判斷這在法律上屬於普通、業務還是公務侵占、有沒有落入第 324 條的親屬範圍、和解能在哪個階段發揮作用——而不是編造、串證或包裝說法,後者只會讓情況更糟。挪用公款、監守自盜被告怎麼辦
常見問答
侵占罪是告訴乃論嗎?和解撤告案子就會結束嗎?
原則上不是。侵占罪章(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第 336 條業務/公務侵占)沒有「須告訴乃論」的明文,屬於由檢察官追訴的公訴罪,不會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或私下和解就當然終結。這和傷害罪(第 287 條)、毀損罪(第 357 條)等明定須告訴乃論、可因撤告結案的罪不同。唯一例外是第 338 條準用第 324 條的親屬情形,本頁不就任何個案的起訴與否作出承諾或預測。
業務侵占、挪用公款是不是告訴乃論?和解有用嗎?
業務侵占與公務侵占規定在刑法第 336 條,同樣沒有告訴乃論的明文,屬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的侵占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的侵占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刑度不同、不可互換,且都是法定範圍而非個案預測。和解不能讓案件當然終結,但可能在量刑與檢察裁量上成為有利情狀。
那侵占罪到底有沒有可以撤告的情形?
有,但範圍很窄。依刑法第 338 條準用第 324 條,只有在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的侵占,才屬須告訴乃論;其中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更「得免除其刑」。注意這是第 338 條「準用」第 324 條,不是第 324 條直接適用,且超出這些親屬關係(例如朋友、同事、一般合夥人)就回到非告訴乃論的原則;「得免除其刑」也是法院裁量,是否符合要件依個案認定。
既然不能撤告,侵占案和解到底有什麼用?
和解的價值在「有利情狀」而不是消滅案件。在審判階段,和解、賠償被害人屬刑法第 57 條第 10 款「犯罪後之態度」的量刑審酌事項,情狀顯可憫恕時法院並得依第 59 條酌量減輕其刑;在偵查階段,和解也可能成為檢察官考量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參酌因素。但能否反映在結果上,由法院、檢察官依個案裁量,並非必然減刑,也無從事先擔保緩起訴的結果。
被告侵占後,偵查階段有沒有機會不起訴或緩起訴?
有可能,但取決於法定要件與檢察官裁量。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列舉應為不起訴的情形(例如第 10 款犯罪嫌疑不足);第 253 條之 1 規定,對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與公共利益的維護,得為緩起訴處分。和解可能是考量因素之一,但侵占不適用第 252 條第 5 款「撤回告訴」那一款,結果仍須依法判斷,無從事先擔保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
侵占會被關嗎、會留前科嗎?侵占罪是什麼、會被關嗎
普通侵占(第 335 條)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公務侵占、業務侵占規定在第 336 條,刑度較重。是否入監、能否易科罰金或緩刑,以及量刑高低,都是法定範圍內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本頁不預測特定刑度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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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占、想用和解處理,卻不確定能不能撤、和解該怎麼擺? 侵占是不是告訴乃論、能不能靠和解處理,答案要看你的持有關係、跟對方的身分,以及目前走到哪個階段。把你的情況(你怎麼取得、持有這筆財物,跟對方是什麼關係,目前在偵查還是審判,有沒有收到通知書或起訴書)整理一下,用 LINE 詢問,律師看完會跟你說這在法律上屬於哪一種侵占、有沒有落入親屬例外、和解能在量刑或檢察裁量上爭取什麼空間,以及下一步該怎麼準備。是否不起訴、緩起訴或從輕,仍由檢察官、法院依個案裁量決定,結果依個案而異,不代表任何承諾。LINE 詢問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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