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與「兒少性剝削」有關的通知,要知道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專門法律,規範涉及未滿十八歲之人性剝削的行為,包含拍攝、製造、重製、散布兒少性影像,以及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刑度普遍偏重,刑事罪章原則上非告訴乃論,和解不等於撤告。實際責任要依被指控者年齡、行為態樣、影像性質、是否涉金流、傳送或持有方式、角色分工與完整卷證判斷。被列為被告後應盡快由律師依資料評估案件定性與偵查風險。
性犯罪案件涉及程序敏感,警詢與偵查階段前可 LINE 與律師確認準備方向
LINE 詢問律師收到與「兒少性剝削」有關的傳票或通知,第一個要建立的觀念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是一部專門的法律,規範的是涉及兒童或少年(未滿十八歲之人)性剝削的各種行為,包含拍攝、製造、重製、散布兒少性影像,以及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等。這部條例的刑度普遍偏重,其刑事罪章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實際責任如何,必須依被指控者的年齡、行為態樣、影像性質、是否涉及金流、傳送或持有的方式、在案件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完整卷證資料來判斷,無法用單一因素推定。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責任判斷,必須回到具體卷證、行為態樣與程序階段;被列為被告後,應盡快由律師依資料評估案件定性與偵查風險。
| 規範對象 | 專門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免於性剝削的法律 |
| 行為態樣 | 拍攝製造、散布、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等 |
| 持有也成罪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也可能構成犯罪 |
| 告訴乃論 | 刑事罪章原則上非告訴乃論,和解不等於撤告 |
| 責任判斷 | 依年齡、行為態樣、影像性質、金流、角色分工等卷證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什麼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的核心,是保護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本條例的刑事罪章主要規範與兒少性影像有關的拍攝、製造、招募引誘、強制方法使被拍攝、散布、持有等行為,集中在第33條至第39條。
為什麼刑度比成人案件重? 立法者考量兒童及少年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性剝削對其發展的影響特別深遠,因此提高刑度、擴大行為態樣,並對「持有」行為亦設處罰——這在成人案件中相對少見。
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核心罪名×刑度對照)
| 行為態樣 | 條項 | 法定刑(基本型) |
|---|---|---|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或相關圖畫/語音/物品 | §36Ⅰ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使兒少被拍攝/自拍/製造 | §36Ⅱ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
|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違反意願方法使兒少被拍攝/製造 | §36Ⅲ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 |
|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 | §36Ⅳ | 加重至二分之一 |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供觀覽兒少性影像/物品 | §38Ⅰ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500萬以下罰金 |
| 意圖散布等而持有 | §38Ⅱ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
| 意圖營利犯§38 | §38Ⅲ | 加重至二分之一;販賣亦同 |
|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 | §39Ⅰ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單純持有) | §39Ⅱ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6萬以上60萬以下罰金 |
幾個關鍵觀念:
- 「拍攝、製造」與「招募引誘」「強制方法」是三個層級:刑度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到七年以上,差距很大——案件落在哪一條,要看行為人的具體角色與行為態樣。
- 散布行為獨立成罪(§38),轉傳、上傳、公開放送都可能構成。
- 「持有」本身也可能成罪(§39)——這是本條例與成人妨害性隱私案件最大的差別之一;單純持有可處三年以下,支付對價持有則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意圖營利全面加重:§36Ⅳ、§38Ⅲ 都規定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此外依§37,犯特定條項而故意殺害被害人或致死、致重傷,刑度大幅提高(最重死刑或無期徒刑);§36Ⅵ、Ⅶ 另規定相關附著物、圖畫、物品及工具設備之沒收。
告訴乃論與和解的位置
本條例的刑事罪章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案件一旦進入偵查,不會因為被害人或家屬不追究就停止。和解、賠償雖可能在量刑時被審酌,反映在犯後態度上,但不等於撤告、不起訴或無罪。把「和解」與「案件結束」畫上等號,在兒少性剝削案件特別需要避免——刑度本身重、行為態樣多元,和解的作用主要在量刑層面,而不是讓案件消失。
「正當理由持有」與年齡判斷:兩個關鍵爭點
§39 規範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即可成罪——這在成人妨害性隱私案件中相對少見,是本條例的特色。「正當理由」的判斷,法院會看持有的脈絡:是否為司法、教育、新聞、醫療研究等職務或業務上的必要、是否為配合調查、是否為被害人自身保留作為證據等。如果只是「無意中下載」「朋友傳的沒刪」「不知道對方未成年」等理由,未必能成立「正當理由」,仍可能被認定為犯罪——這也是為什麼一旦發現裝置內存在相關內容,宜由律師協助評估後續處置,不宜自行刪除或忽視。
另一個關鍵爭點是「被害人是否為未成年」的判斷。本條例保護的對象是未滿18歲之人;若被指控的影像中無法明確判斷年齡,行為人是否有「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害人為未成年的認識,會成為實務攻防的重點。但要清楚:單純「不知道」「以為對方成年」的辯解,並不必然免責——尤其在影像顯然涉及明顯未成年特徵的情形,法院可能認定行為人有「可得而知」的注意義務。
偵查程序重點
兒少性剝削案件常涉及手機、電腦、雲端、社群帳號、通訊軟體的搜索與扣押。偵查機關可能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電磁紀錄載體與相關物品。
關於證據,這類案件常以影像本身的辨識(被害人年齡、影像來源)、平台後台紀錄、通訊紀錄、IP 與金流紀錄為核心;被告與被害人的陳述如何與這些客觀證據相互印證,會影響案件結果。實務上偵查機關對裝置的鑑識深入——除了表面可見的檔案,刪除後仍可能透過數位鑑識還原;雲端帳號、通訊軟體的訊息、群組紀錄、購買或支付紀錄,也都可能被調閱。指述、各類證據如何被法院看待,整理在 性侵案件的證據與補強法則。
偵查階段的陳述對案件影響極大——尤其在兒少性剝削這類重罪、且涉及電磁紀錄取證的案件,被告偵查中的說法、對裝置與帳號的處置,可能直接影響後續走向。不要自行刪除影像、聊天紀錄、雲端檔案——這可能另生湮滅證據問題、自行刪除後仍可能透過數位鑑識還原、而且平台後台紀錄通常無法經由本人刪除而消失,反而對案件不利。緘默是被告的權利,法院不得僅因被告沉默就推斷有罪。
和解在兒少性剝削案件中的位置
兒少性剝削案件的和解,與成人案件有幾個不同:
- 多數行為非告訴乃論:和解無法讓案件直接撤回或不起訴;和解的作用主要在量刑審酌與民事賠償。
- 未成年被害人的和解: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金額、條件、是否包含後續支援,常涉及兒少福利考量,不只是金錢談判。
- 被害人年齡與心理保護:與被害人直接接觸可能涉及兒少保護規範,宜由律師居間或透過社政、司法保護機關協助處理,不宜自行接觸。
- 和解時機:偵查中即達成、被害人方接受並具體諒解,與審判末期才匆促和解,法院的審酌權重未必相同。
要清楚:「願意和解」不等於「應該獲得免刑」——兒少性剝削案件的法益侵害重大,和解只是量刑審酌的素材之一,並非可以取代法院對犯罪事實與責任的認定。
被告與家屬在偵查階段應注意的程序風險
- 先釐清案件落在哪一條罪:是拍攝/製造(§36)、招募引誘(§36Ⅱ)、強制方法(§36Ⅲ)、散布(§38)、意圖散布而持有(§38Ⅱ)、支付對價持有(§39Ⅰ)還是單純持有(§39Ⅱ)——刑度差距很大,會直接影響後續評估。
- 重視偵查階段的陳述:宜在律師協助下審慎因應;緘默是被告的權利。
- 不要自行接觸對方或家屬:和解的時機、方式應由律師評估與處理。
- 不要刪改影像或通訊紀錄:可能另涉湮滅證據,並有平台、雲端後台紀錄存在。
- 注意裝置與帳號的處置:手機、電腦的搜索扣押程序有法律規定,律師可協助評估搜索票合法性與相關權利。
如果你或家人面臨兒少性剝削相關案件,可透過 LINE 與我們聯繫:LINE 諮詢。亦可先了解 妨害性自主罪總覽、AI換臉色情犯法嗎、性侵案件的證據與補強法則 等相關說明。
常見問題
兒少性剝削會被判多久?
刑度依行為態樣而異:拍攝/製造(§36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招募引誘(§36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強制方法(§36Ⅲ)七年以上;散布(§38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意圖散布而持有(§38Ⅱ)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支付對價持有(§39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單純持有(§39Ⅱ)三年以下。意圖營利全面加重至二分之一。實際宣告刑由法院依個案裁量。
對方家屬撤告就沒事嗎?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刑事罪章原則上非告訴乃論——案件一旦進入偵查不會因不追究就停止。和解可能在量刑被審酌,但不等於撤告或不起訴。
只是手機裡下載了沒有傳給別人,會犯法嗎?
依§39,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本身可能成罪——單純持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6萬以上60萬以下罰金;如曾支付對價取得,更重。是否該當「正當理由」依個案認定。
兒少性剝削案件可以緩刑嗎?
部分輕度行為(如§39Ⅱ 單純持有,三年以下)在符合§74 緩刑要件下有宣告緩刑的可能;但拍攝、強制方法、散布、營利型等重罪法定本刑較高,能否爭取緩刑或減刑,須由律師依個案情狀與證據結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