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與未成年人交往發生關係收到通知,家長常問「兩小無猜條款是不是就沒事」——這要先校正。與未成年人為性交或猥褻,依刑法第227條分齡定有不同刑度,未成年人即使「同意」仍可能成立刑法第227條。所謂兩小無猜是同法第227條之1:行為人本身為十八歲以下犯第227條之罪時,法院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法院決定的是減輕多少或直接免除;這仍以成立犯罪為前提,不是當然免責、也不是無罪。少年(12 至 18 歲未滿)案件原則走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
性犯罪案件涉及程序敏感,警詢與偵查階段前可 LINE 與律師確認準備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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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是台灣社會對未成年合意性行為的口語說法,正式法律名稱為「兩小無猜條款」,規定在刑法第 227 條之 1。簡而言之,當行為人本身為十八歲以下,且觸犯刑法第 227 條(與未成年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法院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於必減免的規定,但仍以成立犯罪為前提,不是免責條款。「兩小無猜」這個用詞不代表沒事,仍可能成立犯罪,只是減免刑度。
「兩小無猜條款」是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刑法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提是行為人本身十八歲以下,且犯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此時法院應依本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要特別說清楚兩件事:
- 這不是無罪、也不是當然免責——條文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仍須先成立刑法第227條之罪;符合年齡要件時法院必須減免,決定的是減輕多少或直接免除。
- 行為人必須十八歲以下才適用——超過這個年齡,即使與未成年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可能依刑法第227條論處,不適用同法第227條之1的減免。
性自主年齡幾歲?為什麼「你情我願」還是會成立
網路上常被簡稱為「刑法227」的,正式條號是刑法第227條。它看的是對方的年齡:即使雙方你情我願,對方未達法條規定的年齡就可能成立——這就是所謂的性自主年齡。
台灣的分界有兩層:未滿 14 歲,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在於:這一條不看有沒有違反意願。即使雙方都同意、甚至是交往關係,只要對方未滿 16 歲,行為本身就落在刑法第227條的範圍內。滿 16 歲之後才回到「有沒有違反意願」的判斷(刑法第221條、第224條)。
未成年合意性行為仍可能成立的犯罪類型
刑法第227條依被害人年齡分層,與未成年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處罰:
| 被害人年齡 | 性交 | 猥褻 |
|---|---|---|
| 未滿14歲 | 刑法第227條第1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7條第2項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14歲以上未滿16歲 | 刑法第227條第3項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7條第4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16歲以上未滿18歲 | 雙方合意性行為,刑法原則上不介入 | — |
這裡有兩個關鍵觀念:
第一,未成年人「合意」不等於阻卻犯罪——立法者考量未成年人心智發展,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即使對方表示同意,仍可能成立刑法第227條之罪。能否減免,再回到同法第227條之1看行為人年齡。
第二,對未滿14歲為性交者刑度與強制性交罪相當(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同法第221條同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涉及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之方法,可能另以刑法第221條或第222條(加重,七年以上)論處——這已超出兩小無猜條款的減免範圍。
兩小無猜條款的減免與告訴乃論規定
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的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條文沒有「得」字,符合要件時法院必須減輕或免除;條文並未規定一律免除,也不是輕罪。實務上影響法院裁量的因素,包含:雙方年齡差距(一個17歲一個15歲,與一個17歲一個13歲,評價可能不同)、關係性質(穩定交往、偶發、利用網路認識)、行為態樣(是否伴隨強制方法、是否涉及影像、是否多次)、有無利用權勢或誘騙手段、犯後態度與家屬意見等。法院通常會綜合上述因素,決定減輕多少或直接免除其刑。
關於告訴乃論,依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若行為人未滿18歲、犯刑法第227條之罪,案件屬告訴乃論;告訴與撤回告訴有法定期間與要件——但這仍是法律規定的告訴條件,不是「私下和解就自動撤案」。撤回告訴的期限,以及少年法院程序中撤回告訴的效果,見文末常見問題「對方家長願意撤告就沒事了嗎?」。
要特別說明的是:刑法第227條之1與第229條之1是兩件事——第227條之1處理的是「行為人十八歲以下犯第227條時刑度的減免」;第229條之1則是「行為人未滿18歲犯第227條時程序上屬告訴乃論」。兩者可能同時適用、可能單獨適用,不應混為一談。
少年事件程序與一般刑事程序的差異
12歲以上18歲未滿的少年案件,原則上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視罪名與情節決定是否移送檢察官偵辦:
- 對於少年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少年法院應移送檢察官(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
- 其他情形,少年法院認為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得裁定移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2項)。
- 未滿14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不適用前項移送規定。
少年事件程序的重點是保護處分優於刑罰,包含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與成人刑事審判的目的、程序與紀錄方式都不同。是否會走少年程序、結果如何,須依個案罪名與少年法院裁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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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收到少年法院通知(少調字):家長第一步
通知書上的案號寫「少調」字,表示事件已經進了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現在是少年調查官調查的階段,法官還沒有決定要不要開始審理。家長收到後先做三件事:核對通知書上被傳喚的是誰、應到場的日期時間與處所;把孩子和對方往來的訊息、見面的時間原樣保存,不刪也不改;在第一次到場前決定要不要替孩子選任輔佐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1條,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傳喚少年、法定代理人到場,要用通知書寫明事由與應到場的日、時、處所;依第22條,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官得發同行書強制到場。
少年法院先處理,再決定走哪一條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1項,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知道後都應移送少年法院,由少年法院先行處理,實務上稱為「先議」。少年法院調查後的走向有四種:認為沒有付保護處分的原因,依第28條裁定不付審理;認為情節輕微,依第29條裁定不付審理,同時為告誡、交給家長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認為應付審理,依第30條裁定開始審理,審理後可能依第41條第1項裁定不付保護處分、依第40條裁定移送檢察官,或依第42條諭知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符合第27條的要件,才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改走少年刑事案件。第27條第1項的「應移送」限於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刑法第227條各項的最輕本刑都不到五年,是否移送回到同條第2項:少年法院認為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才得裁定移送。
少年調查官會找誰、談什麼。依第19條第1項,少年法院收案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與事件有關的行為、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等事項,在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同條第2項規定,調查官調查的結果不得採為認定事實的唯一證據。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1條,調查官原則上會進行訪視,也可以用通知書請少年、法定代理人到場會談,必要時用電話或其他科技設備談話;訪視或會談時得錄音並製作筆錄。家庭情形本來就在調查範圍內,家長在會談中怎麼說明孩子的生活、怎麼安排接下來的陪伴,可能被錄音、記入筆錄。
家長在程序裡可以做的事:
- 陪同在場:依第3條之1第1項,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時,才可以不等。
- 確認孩子被告知權利:依第3條之2第1項,詢問或訊問少年前,應先告知所涉的事實及法條、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輔佐人、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被選任的人到場前應停止詢問或訊問,少年及家長請求或同意繼續的除外。
- 選任輔佐人:依第31條第1項,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的輔佐人;選任律師以外的人,要經少年法院同意(第31條之1)。事件涉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未選任時,依第31條第2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十四歲之人性交)的最輕本刑是三年,落在這個範圍。依審理細則第11條,輔佐人在調查及審理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涉及少年、被害人或第三人隱私等情形時,法院得限制。
- 陳述意見、決定要不要參與修復:依第36條,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給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依第29條第3項,法院為不付審理裁定前,經少年、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同意,得轉介修復,或讓少年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對被害人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賠償的部分,法定代理人依同條第4項負連帶責任。依審理細則第29條第2項,參與修復沒有達成協議或沒有履行,不得作為認定事實或處遇決定的依據。
雙方都已滿十二歲、未滿十四歲。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的行為不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3項也規定,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第27條第1項、第2項的移送都不適用;這類事件只會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不會移送檢察官,也不會有刑事判決。少年法院仍依第3條第1項第1款受理「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調查後可能不付審理,也可能開始審理、諭知保護處分。刑法第227條第1項保護的是未滿十四歲的人,雙方都已滿十二歲、未滿十四歲時,兩個孩子可能同時是行為人、也是被保護的一方。法院實務上曾有雙方未滿十六歲、彼此交往的事件,少年法庭調查後認定成立第227條第1項的非行,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後續民事訴訟中雙方互相請求賠償,法院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認定雙方孩子各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事件涉及侵害性自主權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項,少年法院裁定責付時,認有必要得命少年在事件終結確定前不得對被害人或其家屬恐嚇、騷擾、接觸、跟蹤;同校、同班的兩個家庭要特別留意。
調查和審理都不公開。依第34條,少年法院的調查及審理不公開,法院得許少年的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依第83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在媒體、資訊或其他公示方式揭示足以知悉是哪一位少年的記事或照片;家長把自己孩子或對方孩子的名字、照片、案情貼到社群或家長群組,可能落入這條禁止的範圍。學校另外進行的調查程序與少年法院是兩條線,互不取代。
孩子收到寫著「少調」的少年法院通知書,兩邊家長各有說法?把通知書上的案號和應到日期拍給律師,趕在第一次到場前弄清楚程序會怎麼走
LINE 詢問不收費家長提告/對方家長提告後會發生什麼
對方家長提告後,案件通常先由警方受理、移送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後續流程依行為人年齡而異:
- 行為人未滿18歲:原則上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法院視案件性質,可能裁定保護處分,或在符合同法第27條要件時移送檢察官。
- 行為人已滿18歲:走一般刑事偵查程序,由檢察官偵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時間上,從家長報案到案件正式起步,常見的階段包括:警詢(家長與少年/被告分別接受詢問)→ 移送地檢署或少年法院 → 檢察官偵訊或少年調查官調查 → 決定是否起訴/移送、或裁定保護處分。每個階段都可能有家長與少年參與的機會,陳述的內容與態度會被記錄並影響後續判斷。
不論哪一種程序,偵查與調查階段所為的陳述、提交的證據都對案件影響極大——少年案件雖以保護處分為主,但少年的陳述、與家長的配合度、是否有悔意、家庭支持系統等,都會影響少年法院最終的裁量。對方家長一旦提告,自行私下接觸對方家長談和解未必有助案件——家長先和律師討論接觸的時機與方式,否則可能反而激化對立或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雙方都未成年的特殊情況
實務上常見的情境是「雙方都是少年」——例如17歲與15歲交往發生性關係。這時候有幾個重點:
- 對於15歲的一方,若另一方17歲且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交),17歲行為人依同法第227條之1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時依同法第229條之1,案件屬告訴乃論。
- 對於17歲的一方自身的責任,少年事件處理法可能適用,原則上走少年法院程序。
- 若雙方都已滿16歲、未滿18歲且合意,刑法原則上不介入;但若涉及違反意願、權勢、影像等其他罪名,則另論。
- 若雙方都已滿12歲、未滿14歲,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少年法院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事件有管轄權;但少年犯罪時未滿14歲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3項,應移送與得移送檢察官的規定都不適用,只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這類「雙方都是少年」的案件,家長若處理不當(互相指責、互不退讓、急於提告或反提告)反而可能造成雙方都被列入程序——是否要尋求律師居間協助評估,比急著提告更實際。
收到警方通知或傳票時家長與少年該注意的事
- 先釐清案件落在哪一條罪:是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性交猥褻)、可能另涉同法第221條/第224條(如有違反意願方法),還是涉及性影像(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這會直接影響後續刑度與程序的評估基準。
- 重視第一次警詢與偵訊:少年與家長的陳述對案件影響重大,開口前先和律師確認要說明的範圍;少年事件處理法雖以保護處分為主,但少年的陳述與態度仍會影響裁量。
- 不要自行接觸對方或對方家長:和解的時機與方式,先和律師討論再決定;急於私下接觸對方家長談判,反而可能激化對立或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 不要刪改通訊紀錄或影像:可能另生湮滅證據問題;通訊軟體與雲端後台通常仍有紀錄,自行刪除無助案件、反而可能被認為心虛。
- 了解少年事件的隱私保護:少年案件原則上不公開,少年的個資受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這些都是少年程序與成人刑事不同的重要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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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兩小無猜條款是幾歲?
刑法第227條之1的適用前提是行為人本身十八歲以下且犯同法第227條之罪,法院應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害人年齡則決定適用第227條的哪一項:未滿14歲(第227條第1項、第2項)、14–16歲(第227條第3項、第4項)。
兩小無猜條款是無罪嗎?
不是。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的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當然無罪——仍須先成立同法第227條之罪;符合年齡要件時法院必須減輕或免除,依個案決定減輕多少或直接免除。
跟未成年人合意性行為犯法嗎?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即使對方表示同意,仍可能成立刑法第227條之罪;行為人若十八歲以下,依同法第227條之1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已滿16歲、未滿18歲且雙方合意者,刑法原則上不介入,但須注意是否涉及違反意願方法、權勢關係或性影像等其他罪名。
未成年發生關係,會留案底嗎?
少年事件的紀錄有塗銷制度:處分執行完畢經過法定期間,或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前案紀錄也要塗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少年受第29條第1項處分(告誡、交付嚴加管教、轉介輔導)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同條第2項規定,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紀錄的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的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依同條第3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這些紀錄只能為少年本人的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時提供。少年事件原則上以保護處分為主,紀錄方式與成人刑事不同;實際留下哪一種紀錄,依少年法院裁定與案件結果而異。
對方家長願意撤告就沒事了嗎?
不一定。行為人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時,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1項先由少年法院處理;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第2款,告訴撤回後「應」諭知不付審理,以裁定前少年已滿二十一歲為限,未滿二十一歲時,少年法院的程序不會因撤回告訴當然結束。案件經少年法院移送檢察官後,因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之罪依第229條之1屬告訴乃論,撤回告訴時,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起訴後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第303條第3款);撤回告訴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第238條),不是私下談妥就自動生效。另外,若行為人已滿18歲或案件涉及刑法第221條、第224條等非告訴乃論罪名,撤告並不會讓案件結束。
少調字是什麼?
「少調」是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用在少年保護事件調查階段的案號字別;通知書或裁定上看到「○年度少調字第○號」,表示事件已經進了少年法院,由少年調查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調查少年的行為、品格、家庭情形等事項,法官還沒有裁定開始審理。法院實務上,調查後依第30條裁定開始審理的事件,案號多改用「少護」字;調查階段也可能依第28條或第29條裁定不付審理而結束。少調字案件屬於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依第27條裁定移送檢察官後,才會轉為少年刑事案件,而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移送。
家長一定要陪同嗎?陪同時可以做什麼?
通知書上被傳喚的人包括家長,家長就要到場;只傳喚孩子時,法院詢問或訊問孩子也應通知家長陪同在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得傳喚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第22條規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官得發同行書強制到場。第3條之1第1項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家長到場可以做的事:確認孩子被告知所涉的事實及法條、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輔佐人、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第3條之2第1項);隨時替孩子選任輔佐人(第31條第1項),選任律師以外的人要經少年法院同意(第31條之1);審理期日訊問孩子時,家長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第36條)。依第38條第1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在孩子陳述時不讓孩子以外的人在場,家長被請離席是法律允許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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