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收到詐欺案警察通知書,先停一下:通知書不等於已起訴或有罪,但到場後筆錄會影響偵查方向。先看通知書 5 個欄位——什麼罪嫌、你被列被告或證人、哪個機關、何時到場、案號,再決定下一步。通知書(刑訴§71-1)、傳票(§71)、拘票(§77 以下)文書層級與不到場後果都不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報請核發拘票,但不是第一次就一定被抓。到場前 48 小時先備齊身分文件、對話與金流、證人聯繫、是否收對價的事證。
你的情境若涉及帳戶提供、面交、車手身分,警詢前先 LINE 釐清角色
莫名收到詐欺案警察通知書,先停一下:通知書不等於已被起訴或有罪,但**到場後筆錄會影響後續偵查方向**。先看通知書 5 個欄位(什麼罪嫌、你被列被告或證人、是哪個機關、何時到場、案號),再決定下一步。本頁拆解警察通知書、檢察官/法院傳票、拘票 3 種文書差別 + 48 小時資料準備清單 + 律師立即介入條件。
最後更新2026-06-10
閱讀時間13 分鐘
焦點 詐欺案警察通知書
| 先看通知書 5 個欄位 | 什麼罪嫌(案由)/ 你被列被告或證人 / 是哪個機關 / 何時到場 / 案號 |
| 通知書、傳票、拘票不同 | 通知書(§71-1 警方)/ 傳票(§71 檢察官或法官)/ 拘票(§77 強制到案)— 文書層級不同、不到場後果不同 |
| 不到場可能被拘提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不是「第一次就一定被抓」 |
| 48 小時準備 4 類資料 | 身分文件 / 對話與金流 / 證人聯繫 / 是否曾收對價的事證 |
| 律師介入紅線 | ✗ 不保證不起訴 ✗ 不寫一定改期 ✗ 不勝率/案例吹噓 |
【收到詐欺通知書是什麼?最快 48 小時內要做的事】
詐欺通知書多由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 §71-1 發出,請你到場詢問。收到後不等於已被起訴或定罪,但警詢的決定不可逆:倉促自白後翻供風險高,要先看通知書 5 個欄位(案由、到場時間、機關、案號、是否列被告或證人),48 小時內整理對話、金流、與對方往來紀錄,必要時警詢前先諮詢律師。未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71-1 第 1 項)。
刑訴§71-1 警方通知書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通知書 5 個關鍵欄位(先看清楚再決定下一步)
| 欄位 | 看什麼 |
|---|---|
| 案由 | 詐欺、加重詐欺(§339-4)、洗錢防制法(§19/§22)— 罪名決定刑度區間 |
| 到場時間 | 是否來得及準備、能否申請改期 |
| 通知機關 | 是分局/派出所還是地檢署?地檢署通知通常是傳票(§71)不是通知書 |
| 案號 | 後續調卷、聯絡偵辦窗口必需 |
| 身分 | 你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關係人?身分決定權利範圍 |
身分判斷可參考下節「你是被告、嫌疑人、證人,還是告訴人?」。
【你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關係人,還是告訴人?】
身分決定你的權利範圍與陳述義務。被告/犯罪嫌疑人有緘默權與選任辯護人權(刑訴 §95),可拒絕回答任何問題;證人有作證義務(§176-1),但可主張刑訴 §181 拒絕證言事由;告訴人是受害者方,到場主要是補充被害事實。常見錯誤:以為「我是證人不用緊張」,其實案件演變可能讓你後續被列被告。通知書身分不一定等於最終身分,警詢結束後檢察官仍可改列被告。
5 種身分權利對照
| 身分 | 緘默權 | 辯護人選任 | 拒絕作證 | 後續可能 |
|---|---|---|---|---|
| 被告 | ✓(§95 II) | ✓(§95 III) | ✓(不可強迫自證有罪) | 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
| 犯罪嫌疑人 | ✓ | ✓ | ✓ | 列被告/釐清後撤 |
| 證人 | × | (得選任代理人) | ✓(§181 拒絕證言事由) | 仍可能改列被告 |
| 關係人 | × | (得選任代理人) | 視具體事項 | 通常不入案 |
| 告訴人 | × | × | × | 案件結果影響求償 |
身分有疑義先確認
通知書若僅寫「請到場說明」未明列身分,到場前可先電話聯絡偵辦人員確認身分。或請律師代為函詢/陪同到場後再回應。
【警察通知書、檢察官傳票、法院傳票、拘票差在哪】
4 種文書的法源、發出機關、不到場後果各自不同。警察通知書由司法警察依 §71-1 發出(不到場可報請拘票);檢察官/法院傳票依 §71 發出(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不到場得命拘提);拘票依 §77 發出(已有拘提理由)。通知書 ≠ 傳票 ≠ 拘票,文書層級越高,到場義務越嚴格、不到場後果越嚴重。
刑訴§71 傳票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刑訴§77 拘票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4 種文書對照
| 文書 | 法源 | 發出機關 | 不到場後果 |
|---|---|---|---|
| 通知書 | §71-1 | 司法警察/警察機關 | 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 傳票(偵查中) | §71 | 檢察官 | 得命拘提 |
| 傳票(審判中) | §71 | 審判長/受命法官 | 得命拘提 |
| 拘票 | §77 | 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 | 強制到案 |
看到拘票要做什麼
拘票表示已有拘提理由,無法迴避。應立即聯絡律師、攜帶身分證件配合執行員警到場,途中保持冷靜不抗拒,不要在到場前自行作任何陳述。
【通知書不去會怎樣?可以改期嗎?怎麼改?】
通知書不去依 §71-1,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通知書可以改期:只要有正當理由(出差、住院、出國、就讀國中小、照顧重病家屬等),可在到場時間前電話聯絡偵辦人員,請求改期。通常會被允許 1-2 次,超過會被視為規避不到場。改期務必書面紀錄(電話結束後 LINE/email 確認對話內容),避免被認定為無故不到。
改期申請 SOP
- 到場日前 致電通知書記載的偵辦人員(案號、姓名、職稱要先寫好)
- 說明正當理由(不必詳述細節,但要明確)
- 提議改期日期(建議排在 7-14 天內,給對方好排程)
- 書面紀錄(通話結束 LINE/email 寄一份「已確認改期至○年○月○日○時」)
- 改期日仍要到場,否則被認定為無故不到
拒不到場的真實後果
- 第 1 次:警察可能再寄一份通知書
- 第 2 次以上: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由警察到府/工作地拘提
- 拘提後可能延長偵辦時間、影響後續不起訴/緩起訴爭取空間
【到場前 48 小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48 小時內整理 4 類資料:身分文件、案件相關往來紀錄、金流明細、證人聯繫。準備不是為了「應付警詢」,而是讓你在警詢中能精確回答時序與細節,避免因記憶模糊被認定為陳述不一致。對話、金流、文件要保留原始檔(截圖含時間日期、銀行對帳單下載原始 PDF),不要刪改。
4 類必備資料
1. 身分文件
–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
– 公司在職證明(若涉工作)
– 學歷/資格證明(若涉專業判斷)
2. 案件往來紀錄
– 完整對話紀錄(LINE、Telegram、Messenger、email)— 含時間日期
– 招募/求職/投資文宣截圖
– 雙方提供之身分證件、合作合約
3. 金流明細
– 銀行對帳單(PDF 下載含本案期間前後 3 個月)
– 虛擬資產交易紀錄(MAX、幣安等交易所匯出 CSV)
– 收據、發票、第三方支付紀錄
4. 證人聯繫
– 介紹人、合作對象、共同工作者(可作證主觀認識)
– 家屬、雇主、同事(可作證生活狀況、品行)
– 醫療紀錄(若涉醫療單據反證動機弱化)
不要做的事
- 不要刪除任何對話/文件/金流 — 反而被視為串證、滅證
- 不要與其他涉案人對口供 — 構成偽證/教唆偽證罪
- 不要照網路範本背誦 — 警詢人員一聽就知道,反而失去 §57 第 10 款犯後態度有利因素
【什麼情況建議警詢前先找律師看通知書?】
3 個信號出現即建議警詢前諮詢律師:(1) 案由涉加重詐欺 §339-4(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洗錢防制法 §19(最低 6 個月)或§22 第 3 項(三年以下、刑事升級三條件)— 罪名重;(2) 你身分不確定是被告或證人,或先前已被告知列被告;(3) 案件涉多被害人、金額龐大、虛擬資產或牽涉跨境。律師可協助:判斷身分、解讀通知書、規劃陳述方向、警詢陪同。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不確定時諮詢律師遠比警詢中後悔便宜。
信號 1:罪名重
加重詐欺 §339-4 最重 7 年、洗錢 §19 最重 10 年或 5 年(依金額),刑度差距大。律師可協助:確認罪名定位、評估爭取普通 §339(最重 5 年)的可能性、整理量刑因素準備。
信號 2:身分不確定
通知書若寫「請到場說明」未明列身分,或先前已被警察告知「你是被告」,到場後陳述內容直接影響後續偵辦方向。律師可代為函詢釐清身分、評估是否陪同警詢。
信號 3:複雜案件
涉多被害人、金額過百萬、虛擬資產、跨境匯款 — 案件結構複雜,陳述需要對應整體偵辦邏輯。律師可預先沙盤推演警詢可能問題、預擬回應方向(不是教話術,而是釐清事實順序)。
詳細偵查庭程序可參考偵查庭程序。
【FAQ】
收到詐欺通知書一定會被起訴嗎?
A:不一定。通知書只是請你到場說明,到場後檢察官(或警察移送地檢後檢察官)才決定不起訴(§252)/緩起訴(§253-2)/起訴。實務上有大量案件在偵查階段不起訴或緩起訴結案。
通知書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A:可以。刑訴 §95 第 3 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選任辯護人權。即使你「以證人身分到場」,仍可委任律師作為代理人陪同(偵查階段警詢陪同實務允許)。律師費用視案件性質與律師事務所而定。
通知書不去會直接被拘提嗎?
A:第 1 次通常不會。警察會再寄一份通知書或聯絡確認。第 2 次以上未到場且無正當理由,警察才會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71-1 第 1 項)。但拒不到場會留紀錄,影響後續不起訴/緩起訴爭取。
通知書上沒寫案由可以拒絕到場嗎?
A:不建議。通知書若違反 §71-1 第 2 項記載要求(缺案由、機關長官未簽名等),程序上有瑕疵,但直接拒絕到場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故不到。較妥當作法:到場前電話聯絡偵辦人員確認案由、要求重發合法通知書;或請律師代為函詢、書面紀錄。
警察可以隨便在路上臨檢時通知我嗎?
A:不可以。§71-1 通知書必須書面送達,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71-1 第 2 項)。臨檢時口頭告知「你最近會被通知」不構成合法通知。但若臨檢中發現現行犯(§88 II),則屬另一程序。
我是證人被通知,但擔心會被列被告,怎麼辦?
A:證人有 §181 拒絕證言事由(恐自陷或致親屬遭刑事追訴或處罰)。可以:(1) 到場前先諮詢律師評估風險;(2) 在警詢中對涉自我之問題援引 §181 拒絕回答;(3) 必要時請律師陪同確認權利範圍。證人身分仍可改列被告,謹慎陳述。
【聯絡諮詢】
收到詐欺通知書焦慮但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律師可協助你:解讀通知書 5 個欄位、判斷身分、規劃陳述方向、警詢陪同。
LINE 詢問不收費,律師依個案具體事證評估,不會在未看過通知書前對結果作承諾。
本文依現行刑事訴訟法 §71、§71-1、§77、§95、§181 + 刑法 §339、§339-4 + 洗錢防制法 §19、§22 整理。實際處理視個案具體事證與檢警偵查判斷,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