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辦?探視、律師接見、抗告與停止羈押
家人被裁定羈押禁見,家屬不能探視。本頁說明羈押禁見的法律依據、律師接見權、抗告與準抗告、停止羈押聲請等家屬端救濟管道。
家人被裁定羈押禁見,家屬不能探視。本頁說明羈押禁見的法律依據、律師接見權、抗告與準抗告、停止羈押聲請等家屬端救濟管道。
聲押前後可能出現的替代處分:具保(交保)、責付、限制住居。保證金多少、能否離境、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撤銷後保金怎麼退,依個案情形整理。
家人被聲押了,羈押庭怎麼進行?律師能做什麼?聲押時序 + 法院即時訊問 + 一般羈押 3 款 + 預防性羈押 11 款 + 替代處分 3 類(具保 / 責付 / 限制住居)。
案件移送地檢署後,多久會開偵查庭?檢察官會問什麼?偵查不公開原則 + 辯護人在場權 + 起訴 / 不起訴 / 緩起訴 / 聲押的可能流向。
家人剛被警察帶走,24 小時內會發生什麼?拘提(一般 vs 逕行)+ 逮捕(現行犯 vs 通緝)+ 24 小時移送計算 + 律師等候 4 小時 + 提審救濟管道。
警詢筆錄是案件第一份正式紀錄,後續檢察官與法官以此為基礎之一判讀。進警局前確認身分與整理記憶、警詢中知道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 4 款權利告知時點、離開前逐字核對筆錄並依需要修改,是降低後續風險的標準作法。
警察局通知書與刑事傳票是兩種不同文書,發出單位、效力、不到場後果都不同。警局通知書未到不會立刻被拘提,警察常見處置是重新通知、函送地檢、或情況急迫時報請拘票。當天不便到場也可致電承辦警察請假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