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或刑事傳票怎麼辦?一定要去嗎、沒去會怎樣
警察局通知書與刑事傳票是兩種不同的文書,發出單位、效力、不到場的後果都不同。實務上「警局寄來的通知書,沒去不會立刻被抓」這個說法是準確的;但是不是會被通緝、會不會升級成拘提,要看紙的種類與案件性質。
第一次未到場時,警察常見的處置有三條路:再寄一次、把案件函送地檢署、情況急迫時報請拘票。當天真的不能到,致電通知書上承辦警察請假改期是實務上的標準作法。
下面五段照判斷順序處理:先看 30 秒內必確認的三件事,再看四種文件的效力差別,再看三種收件人各自怎麼應對,再拆五個常見誤解,最後指向後續可看的頁面。
快速閱讀:拿到通知書或傳票,30 秒先看這 3 件事
三件事決定你的下一步。三件都看過,去或不去、要不要找律師陪同、要不要請假,會直接有答案。
第一,發出單位是哪裡。抬頭印「○○警察局」「○○分局」「偵查隊」,是警察局通知書,性質是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到場詢問。抬頭印「臺灣○○地方檢察署」,是地檢署刑事傳票,由檢察官簽發。抬頭印「臺灣○○地方法院」,是法院傳票,由法官簽發。三種文書效力遞增——警察通知是「請你到場」,地檢與法院傳票屬於「命你到場」。
第二,受通知人欄寫的身分。常見是四種:
- 犯罪嫌疑人:警察初步認為涉及犯罪,要做警詢筆錄。實務上看到這四個字,建議評估律師陪同。
- 被告:通常出現在地檢署或法院傳票,意思是檢察官或法官已列為偵查或審判對象。
- 證人:要陳述所見、所聞、所知。證人有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被告不同。
- 關係人:身分尚未明確,但與案件有關。
身分由「證人」轉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警察應重新告知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等權利。轉換時未重新告知,事後在法院可以爭執,但是否影響筆錄證據能力,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
第三,案由欄寫的罪名。例如「涉嫌詐欺」「涉嫌傷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由決定案件嚴重性、警察處置積極度、是否需要律師陪同。實務上毒品、詐欺、性自主類型案件,警察處理相對較積極。
三件事看完之後,下一步對照處理:
- 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由屬毒品、詐欺、性自主類型 → 優先評估律師陪同。
- 身分是證人,案由與你關係單純 → 可自行到場,對「可能讓自己或親屬受刑事追訴」的問題,可主張拒絕證言權。
- 通知書時間衝突 → 致電通知書上承辦警察請假改期,請假時保留通話紀錄,必要時請對方寄發新通知書。
- 拿到的是拘票或逮捕通知書 → 情況不同,請改看下面延伸閱讀的拘提逮捕 24 小時頁面。
關鍵區別:警察局通知書、刑事傳票、拘票,效力差在哪
四種常見文書的對照如下。發出單位、性質、不到場後果、對應條文是判斷的核心軸線。
| 文件名稱 | 發出單位 | 性質 | 不到場常見後果 | 對應條文 |
|---|---|---|---|---|
| 警察局通知書(含偵查隊通知書) | 警察局、警察分局、偵查隊 | 請到場接受詢問 | 再寄一次、函送地檢署、或情況急迫時報請拘票 |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
| 地檢署刑事傳票 |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命到場接受訊問 | 檢察官得直接命拘提;多次不到可能通緝 |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 |
| 法院刑事傳票 | 地方法院法官 | 命到場接受訊問或審判 | 法官得直接命拘提;多次不到可能通緝 |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 |
| 拘票 / 逮捕通知書 | 檢察官(拘票)/ 警察(逮捕後通知家屬) | 強制到場 | 已是強制到場,不適用「不到」的問題 | 刑事訴訟法第 76、77、88-1 條 |
四種文書中,警察局通知書與地檢署刑事傳票最常被混淆。共同點是兩者都要求到場;差異是發出單位不同——警察沒有獨立發拘提、發通緝的權限,檢察官或法官才有。
警察局通知書:請你到場,不是命你到場
警察局通知書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發出。法條本身沒有規定送達時點,「至遲 24 小時前送達」是同法第 175 條第 4 項對證人傳票的規定,不適用於一般通知書。所以收到通知書時,無法以「沒提前 24 小時送達」為由主張無效。
未到場後,警察常見處置三條路:
- 路徑一:再寄第二次通知書。最常見處置。多數一般刑案、第一次未到、無逃亡疑慮的情形,會走這條路。
- 路徑二:直接函送地檢署。警察將蒐集到的資料整理後送到檢察官,由檢察官接手處理。下一封信通常從地檢署寄來,性質升級為刑事傳票。函送地檢不代表案件一定起訴,是程序由警察階段移到檢察官階段。
- 路徑三:報請檢察官發拘票。情況急迫——例如有逃亡、湮滅證據疑慮,或案件屬毒品、詐欺等類型——警察可不再等第二次,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或第 88 條之 1 報請檢察官發拘票。拘票核發後,警察會直接到住所或工作地點執行。
各地警局處理可能不一,所以「沒去一定再寄一次」「沒去一定被拘提」兩種說法都不準確。判斷原則:先看案由嚴重性,再看有無合理理由不到,再決定是否主動聯繫警察說明。輕微案件、第一次收到通知,路徑一最常見;案由涉及人身安全、重大財產損失或共犯結構(例如詐欺集團車手),路徑三的可能性明顯上升。
地檢署刑事傳票:命你到場
地檢署刑事傳票由檢察官簽發,性質是命令到場接受訊問。未到場後果比警察局通知書嚴重——檢察官有權直接命拘提,多次不到可能發布通緝。
實務上地檢署傳票通常比警察通知書晚一步出現——案件可能先被警察通知、未到場後函送地檢,或案件本來就由地檢署受理(例如有人直接到地檢按鈴申告)。之前未收過任何警察通知,第一次直接收到地檢署傳票,多半是有人提告,案件已分案到檢察官手上。地檢署傳票上會列案號(例如「○○年度偵字第○○號」)和股別(例如「○股」),這兩項資訊在諮詢律師、查詢案件進度時會用到。
法院刑事傳票:審判階段
收到法院刑事傳票,通常代表案件已偵查終結、檢察官起訴,案件移到法院由法官審理。未到場後果與地檢署傳票相同——法官有權直接命拘提。案件走到這一步時,多半已知道案件存在;如果完全沒印象,建議先確認傳票真偽(致電法院書記處查詢案號),再判斷下一步。法院傳票上會寫明開庭性質(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辯論、宣判),不同階段需要的準備不同。
拘票或逮捕通知書:強制到場
拘票是檢察官簽發、警察執行的強制到場文書,性質與通知書、傳票不同——已越過「請你來」「命你來」階段,警察會直接執行。逮捕通知書則是警察執行拘提或逮捕後,依法應書面通知家屬的文件。收到拘票或逮捕通知書時,本頁不再適用,請改看下面延伸閱讀的拘提逮捕 24 小時頁面。
拘票執行有時在清晨或深夜,警察可能直接到住所或工作地點。家屬第一時間應做的:記下執行時間、警察單位、案件編號,並聯繫律師。不可阻擋執行——阻擋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常見情境:3 種收件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證人該怎麼做(含家屬注意事項)
同一張通知書,三種身分處理方式不同;家屬代收時的注意事項放在最後。
情境一:身分是「犯罪嫌疑人」
警察初步認為涉及犯罪,要做警詢筆錄。三件事優先處理:
- 不在電話中回答案情細節。到場前,警察電話補問時,回應「我會在通知書上的時間到場說明」即可。電話內容不會進筆錄,但可能影響後續警察怎麼問。
- 評估律師陪同。律師在警詢中可做的事是事前律見討論方向、警詢中在場提醒、警詢後核對筆錄。律師不能替你回答(這是法律明確的限制)。沒律師陪同的警詢,筆錄不會自動失效,但事後當事人可能想不起當下說了什麼,等檢察官把筆錄拿出來才發現有問題。
- 整理對案件的記憶。把時間、地點、人物、發生經過寫下來,到場時按記憶說明。記不得的細節老實說不記得,比硬說一個錯誤版本好。實務上警詢筆錄前後矛盾會被當作可疑點追問。
案由屬毒品、詐欺、性自主類型,警察處置態度通常較積極,未到場升級為拘提的可能性較高。建議先諮詢律師再決定到場時點。如果與案件中其他被通知人有關係(同事、家人、合夥人),到場前思考清楚陳述會否互相影響。
情境二:身分是「被告」
多半出現在地檢署或法院傳票上。意思是案件已偵查或起訴,已被列為對象。三件事優先處理:
- 確認案件來源。地檢署傳票會列案號、股別、案由;法院傳票會列法庭號和開庭性質(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辯論)。這些資訊決定接下來面對的程序。
- 準時到場或盡早安排請假。被告身分下未到場後果比警察局通知書嚴重,檢察官或法官有權直接命拘提。有不可避免衝突,要在開庭前盡早書面或電話告知並提證明。地檢署的請假通常要寫書狀;法院可先打電話到承辦書記處詢問請假程序。
- 評估委任辯護律師。被告身分通常代表案件已有相當資料指向當事人。律師偵查階段介入,比審判階段才介入有更多操作空間。涉及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為原住民或經濟弱勢、被告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等情形,依法屬「強制辯護」案件,沒律師時法院或地檢署會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情境三:身分是「證人」
證人與被告權利義務不同:
- 證人有到場義務。證人傳票依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第 4 項,至遲 24 小時前送達。未到場可被科處罰鍰,甚至命拘提。
- 證人沒有「緘默權」可全程不答。但問題會讓證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受刑事追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可對該特定問題主張拒絕證言權;醫師、律師等業務上得知他人秘密的,依第 182 條,對業務秘密事項也可拒絕證言。
- 證人在陳述過程中有可能被轉列為犯罪嫌疑人。一旦身分轉換,依第 95 條第 1 項,警察或檢察官應重新告知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等四款權利。問題方向開始指向證人本人時,可提出「我是不是已經變成嫌疑人?」澄清身分。
到場前先評估屬於哪一種情況:純粹陳述所見所聞、有業務秘密考量、有親屬涉案考量、可能讓自己受刑事追訴。後三種情況較複雜,建議先諮詢律師。證人到場可領證人到庭費(地檢署和法院都有,金額不大),到場帶身分證、印章;請假到場時,可向警局或地檢署索取「到場證明」作為請假依據。
家屬最有效能做的事:保留通知書、聯繫律師、整理本人對案件的初步說明。
家屬不能做的事:替本人在電話中向警察說明案情(電話內容可能被記錄並影響後續)、代本人簽收任何法律文書(簽收等於送達生效,可能影響本人提抗告或其他救濟的時間起算)、代本人到警局做筆錄(警詢必須本人到場,家屬陪同也只能在外等候,不能進入詢問室)。
常見誤解:通知書沒去就一定被通緝?關於警察通知的常見錯誤
誤解一:「警局通知書沒去就一定被通緝」
實務上警察自己無權發通緝,通緝權在檢察官或法院。收到一張警察局通知書,未到場本身不會自動觸發通緝。可能發生的是警察再寄一次、把案件函送地檢署,或情況急迫時報請拘票;多次不到加上案件性質特殊,才有可能升級到由檢察官發通緝。
真正會自動產生通緝風險的,是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多次不到。通緝權限本來就在檢察官或法官手上,不到場升級的速度明顯比警察局通知書快。所以收到地檢署或法院傳票時,要比警察通知書更謹慎處理。
誤解二:「所有通知書都要 24 小時前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被告傳票)和第 71 條之 1(警察通知書)的條文本身,沒有「至遲 24 小時前送達」規定。「至遲 24 小時前送達」的規定,是同法第 175 條第 4 項對證人傳票才有的。
所以收到警察通知書當天就要到的情形,無法用「沒提前 24 小時送達」當作不到場的法律理由。當天衝突可致電請假改期,這是實務操作的問題;但用「沒提前 24 小時送達就無效」當理由主張,會踢到鐵板。
誤解三:「證人也有緘默權,可以全程不答」
被告緘默權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可對所有問題保持緘默。證人沒有相同緘默權——證人有到場義務,也有陳述義務。
證人手上的工具是「拒絕證言權」,散見刑事訴訟法第 179 至 182 條。這個權利只能在特定身分(公務員職務秘密、醫師律師等業務秘密、親屬關係)或特定事項(陳述會讓自己或親屬受刑事追訴)出現時,才能對該問題拒答。其餘問題仍要回答。
實務上有些案件中的證人,後來在陳述過程中被認為「其實是共犯」,身分被轉成被告。此時警察或檢察官應停止用證人身分問,重新告知第 95 條 4 款權利。這個程序沒走好,事後在審判中可爭執證據能力,最終是否排除仍由法官個案判斷。
誤解四:「沒去就完了」
與誤解一相反但同樣常見:認為通知書時間到了沒去就完蛋,於是不去之後也不敢聯繫警察,整件事拖到變得更難處理。
實務標準作法:當天不能到,致電通知書上承辦警察請假改期。請假時保留通話紀錄,向對方確認下次時間。有合理事由(工作排班、就醫、出差),請假時一併告知,對方通常會重新安排時間。主動聯繫請假,比逃避之後被找上門好得多。
實務經驗上,主動致電請假者,警察通常願意配合改期;第一次未到、警察寄第二次仍未到、家裡電話又打不通,警察才會考慮升級處置。警察判斷「真的有事沒到」還是「在躲」,主要看當事人有無主動聯繫。「沒去 + 完全失聯」的風險明顯高於「沒去 + 致電請假」。
誤解五:「警察局通知書 = 已經被告」
警察局通知書(第 71 條之 1)是警察機關通知到場做警詢筆錄的文件,案件還在警察調查階段。是否真的會被起訴,要看案件之後函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是否認為證據足以起訴。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時,無須預設為「已經是被告」;也不應當作「沒事一張紙」忽略。準確的處理態度:案件已進入警察視野,現在要做的是把第一次警詢處理好。處理好第一次警詢,後面的程序會清楚很多。
相關階段順序:警察通知書 → 警詢做完 → 函送地檢 → 地檢署傳票(這時轉為「被告」)→ 檢察官偵查訊問 → 起訴或不起訴 → 起訴後到法院 → 法院傳票(這時是「被告」)→ 審理判決。整條時間線可能持續數月到一年以上,警察通知書是這條鏈的第一個環節,後續還有多個階段可以累積資料、釐清事實、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處分。
延伸閱讀:去之前、去之後、沒去後續,可以接著看的下一頁
下一步要做什麼,取決於接下來面對的階段。下面四個入口分別對應警詢前、警詢中、案件升級到地檢署、考慮找律師陪同四種情境。
已決定到場做筆錄,會關心警詢實際怎麼進行、筆錄寫錯能不能拒簽、夜間訊問可不可以拒絕這些操作面問題。
本人或家人收到的是拘票,或者已被警察帶走,狀況不同——24 小時時鐘已啟動,律師接見、提審、聲押這些工具需在時限內處理。
接著看:被警察帶走怎麼辦?拘提、逮捕、24 小時移送與家屬應對流程
收到的刑事傳票是地檢署寄來,案件已到檢察官手上,下一步是偵查庭。偵查庭如何進行、檢察官會問什麼、之後可能怎麼走,是另一條路徑要面對的問題。
還在猶豫要不要找律師陪同警詢、不確定律師在現場能做什麼、想了解費用範圍,可先看陪偵律師服務說明。
是否到場、是否選擇律師陪同、是否升級為拘提,依個案性質與檢警判斷而定。本頁說明為常見處理參考,個別案件請依實際收到的文件、案由與承辦人員指示處理。
常見問題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可以選擇不去,但警察常見處置會是再寄第二次通知書、把案件函送地檢署,或情況急迫時報請拘票。建議先看通知書上是否寫「犯罪嫌疑人」,再決定是否找律師陪同前往。
第一次沒到場會不會直接被通緝?
警察自己無權發通緝,通緝權在檢察官或法院。警局通知書未到不會自動觸發通緝。多次未到、加上案件性質特殊(如毒品、詐欺、有逃亡或湮滅證據疑慮),警察可能報請檢察官發拘票。
當天去不了,怎麼辦?
致電通知書上承辦警察請假改期是實務上的標準作法。請假時保留通話紀錄;有合理事由(工作、就醫、出差),可一併告知並請對方安排下次時間。
傳票(從法院或地檢署寄來)效力跟警局通知書一樣嗎?
不一樣。法院傳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由法官或檢察官簽發,性質是「命到場」;不到場時,檢察官或法官有權直接命拘提,必要時通緝。警局通知書(第 71 條之 1)是「請到場詢問」,效力較弱。
身分是證人,可以拒答嗎?
證人沒有「緘默權」可全程不答;符合特定身分(業務秘密、親屬關係、回答可能讓自己或親屬受刑事追訴的事項)時,可依拒絕證言權對特定問題拒答。到場前先評估是否屬於這些情況,必要時諮詢律師。
通知書上寫「犯罪嫌疑人」要怎麼處理?
警察初步認為涉及犯罪,會請到場做警詢筆錄。建議評估律師陪同。警詢中若身分有變化(從證人轉成嫌疑人或被告),警察應重新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四款權利(含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
通知書上的時間可以遲到嗎?
不建議遲到,準時或提早到較適當。有不可避免延遲,致電通知書上承辦警察說明;不告知就遲到,容易被解讀為不配合。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需要律師協助評估嗎?
如果你已經收到通知書、不確定是否需要律師陪同,或希望先諮詢方向,沐勤可以在到場前協助評估身分、案由、應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