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被警察查獲,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就是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警察把你解送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完可能當場聲請簡易判決,法官多半不開庭就判。第一次酒駕走到法院,幾乎就是有期徒刑加前科;不留前科的機會在檢察官這一關,也就是緩起訴。第二次以上,構成累犯的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判超過六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第三次起,檢察官實務上幾乎不准易科。被查獲後那幾天,就是準備的時間。
你酒駕被警察攔下、做完筆錄,現在正被送去地檢署,或剛收到傳票、簡易判決。檢察官訊問完可能當天就把案子送進法院,法官判下來就是前科。第一次的人,不留前科的機會只在檢察官這一關;第二次以上的人,面對的是可能的累犯加重、判超過六個月不能易科;再有下一次,實務上幾乎就是入監。
最後更新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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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酒駕送地檢署
警察把現行犯解送地檢署、檢察官當場處理,實務上稱為「速偵」。曹律師的觀察是,現在不少案件在被查獲後幾天內,檢察官就決定聲請簡易判決。第一次被解送的人,這幾天先做三件事:算好能負擔的處分金、備齊叫車紀錄與收入資料、趕在檢察官決定前請求緩起訴。
你正被送去地檢署,或傳票日期就在這幾天:檢察官訊問完就可能把案子送進法院,進了法院幾乎就是有期徒刑加前科。訊問前,先把叫車紀錄、收入資料用 LINE 傳給律師,評估還能不能爭取緩起訴
依你現在的狀況,先看哪一段
| 第一次 | 進了法院幾乎就是有期徒刑加前科;機會在緩起訴 |
| 緩起訴 | 期間內再酒駕或沒按期繳處分金可能被撤銷,已繳的錢拿不回來 |
| 第二次以上 | 累犯可加重;判超過六個月不能易科;可能被聲請羈押 |
| 律師能做 | ✓ 陪同訊問 ✓ 緩起訴書狀 ✓ 易科罰金陳述與聲明異議 |
| 律師不能 | ✗ 承諾緩起訴 ✗ 承諾不入監 ✗ 教你避開酒測 |
酒駕被抓之後,接下來幾天會發生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檢察官訊問完,認為事證明確、沒有羈押事由,可以當場諭知不起訴、緩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規定,這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法官多半不開庭,快的十幾天、一般一兩個月就判下來。緩起訴是檢察官才能給的處分,案子一到法官手上,就沒有這個選項。收到傳票才去地檢署的人,偵查的一般程序可以先看地檢署偵查程序;警察局的筆錄,看警詢筆錄。
酒駕的刑責有多重?
酒駕是刑事犯罪,警察測到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檢察官就會依刑法第185條之3追訴;撞到人致重傷或死亡,刑度直接跳到以年計算。
| 情形 | 刑法第185條之3的刑度 |
|---|---|
| 酒駕(沒有致人重傷或死亡)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
| 酒駕致人重傷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
| 酒駕致人於死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
| 十年內再犯,致人重傷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
| 十年內再犯,致人於死 |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
第3項的「曾犯」,包括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第一次酒駕,會被關嗎?會留前科嗎?
檢察官執行時准你易科罰金,繳錢就不用入監,但前科照樣留下。法官判沒有前科的初犯,多數判有期徒刑二到三個月,判決寫可以易科罰金,只判拘役的幾乎看不到。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酒測值高,法官多半判得較重。初犯在法院拿到緩刑的,是少數。曹律師的看法是盡量不要進法院。前科會留多久,看前科多久消除。
檢察官問「你能負擔多少」,該怎麼回答?緩起訴要準備什麼?
你在偵查庭上一句「負擔不了」,檢察官可能就把案子交給法院。
檢察官會問,跟法律要你同意有關。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第253條之2第1項列出的負擔,包括向公庫支付金額(實務上稱處分金)、義務勞務、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回答前,你要先知道自己每個月收入多少、能拿出多少。請求緩起訴,最好附這幾樣:
- 不再酒駕的安排:叫車紀錄或其他替代交通的證據。
- 收入證明:薪資單或其他收入資料。
- 願意負擔的處分金:寫出具體金額。
- 法治教育:寫出你願意參加的時數。
當場沒說好,事後補書狀還有機會,但要趕在檢察官決定之前。已經自己寄出聲明、只附叫車紀錄的人,可以把上面四樣補齊,由律師具名書狀重新送給檢察官。
拿到緩起訴就沒事了嗎?
緩起訴期間內再酒駕,或沒有按期繳處分金,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把案子送法院,已經繳的錢拿不回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2項規定:「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處分金沒在期限內繳完,緩起訴被撤銷後,法官照樣判有期徒刑;已經繳了錢、也完成戒癮治療,期間內又酒駕,檢察官一樣可以撤銷。緩起訴確定,日後也會被算進去: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列入十年內再犯致人於死、重傷的加重計算。檢察官決定准不准易科罰金、計算前面犯了幾次時,實務上也有把前面的緩起訴一併算進去的例子。
👉 接著看:緩起訴的條件與撤銷 →
第二次酒駕,會被關嗎?
第二次酒駕,法官常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判決多數仍寫可以易科罰金;構成累犯的,本刑可以加重至二分之一,緩刑幾乎拿不到,判超過六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也不能易服社會勞動,沒有緩刑就要入監。檢察官也可能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累犯:前一次易科罰金繳完,也算執行完畢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前一次被判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繳完,五年內再酒駕,就可能構成累犯;要看前一次判的是不是有期徒刑、何時執行完畢。前一次是緩起訴的,沒有徒刑的執行。
緩刑與六個月的界線
刑法第74條第1項的緩刑,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為限;第二次酒駕的人,法官判緩刑的極少(緩刑條件見緩刑)。刑法第41條第1項的易科罰金與第3項的易服社會勞動,都限於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撞到人
撞到人的刑度見上面的刑責表。致人於死的最輕本刑三年,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檢察官不能給緩起訴。
| 第一次 | 第二次以上 | |
|---|---|---|
| 法院判刑 | 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留下前科 | 常見六個月,累犯可加重 |
| 緩刑 | 少數 | 極少 |
| 易科罰金 | 執行時由檢察官決定 | 超過六個月不能易科;第三次起實務上幾乎不准 |
| 駕照 | 吊扣一年至二年 | 十年內第二次起吊銷 |
| 這幾天的重點 | 爭取緩起訴 | 評估累犯、準備不入監的陳述 |
這是你第二次以上酒駕:判超過六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檢察官也可能聲請羈押。先把前一次的判決和執行完畢日期用 LINE 傳給律師,算清楚你會不會構成累犯
判決寫可以易科罰金,就能繳錢不用關嗎?
未必。能不能真的繳錢,是檢察官執行時才決定;第三次以上,檢察官實務上幾乎都不准,前一次很久以前也一樣。這代表第二次之後只要再有一次,實務上幾乎就是入監。
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規定,執行裁判由檢察官指揮。法官審理受刑人不服的案件,多引用實務上三犯以上原則不准的標準,不限五年或十年內;前一次酒駕相隔十年以上,法院仍維持不准的也有。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4項也有相同的排除規定。
收到執行傳票後,能爭什麼
法院撤銷檢察官不准易科的案件,多數是因為檢察官只寫犯了幾次、沒有就個案說明理由;其次是處分前沒有給陳述意見的機會。但上級法院也推翻過這類撤銷。實務做法是在期限內具狀陳述,逐項寫距前案多久、這次酒測值、有沒有肇事、何時開始戒酒或治療。只寫家庭、工作、健康,法院多半不採;收到傳票後才開始戒酒,評價低。
檢察官仍不准,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 接著看:易科罰金怎麼繳、能不能分期 →
拒絕酒測會比較好嗎?
不會。拒測先面臨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照;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抽血後,法官照樣判刑,而且往往判得更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同條第5項規定,十年內第二次處三十六萬元罰鍰。
駕照、車牌會怎樣?
第一次酒駕,駕照被吊扣一年至二年、車牌被吊扣二年;十年內第二次起,罰鍰依最高額處罰、駕照吊銷,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你的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機車駕駛人處一萬八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的,吊扣駕照二年至四年。刑事判了罰金,罰金如果低於最低罰鍰基準,差額還要補:同條第14項規定,「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駕照被吊銷,第67條第5項規定,未完成酒駕防制教育、酒癮治療等,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重新考領後,依第35條之1第1項與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3條,一年內只能開裝有酒精鎖的管制車輛。
被查獲後這幾天,律師能做什麼?
這幾天沒有準備,檢察官訊問完就可能聲請簡易判決,緩起訴的機會跟著過去;第二次以上的人沒有陳述資料,執行時就可能直接入監。律師在這幾天能做的事:
- 陪同訊問:陪你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
- 評估要不要表示願受科刑範圍: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規定,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但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依此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 整理緩起訴書狀:把四樣資料補齊,由律師具名送給檢察官。
- 第二次以上:及早戒酒治療並留紀錄,準備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陳述,不准時評估聲明異議。
法官量刑時,坦承幾乎每件都有,是基本盤;從重主要看前案次數、酒測值高低、有沒有實際肇事。
常見問題
酒駕移送地檢署要多久?
警察當場查獲酒駕,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應即解送檢察官。實務上不少案件被查獲後幾天內,檢察官就聲請簡易判決;法官多半不開庭,快的話十幾天就判下來。
酒駕初犯緩起訴要繳多少?
處分金由檢察官依個案決定,金額差距很大。向公庫支付金額要得到你的同意,回答前先備妥收入資料。
緩起訴會留前科嗎?
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處分,不是法院的有罪判決。但期間內再酒駕或沒按期繳處分金,檢察官可以撤銷,案子照樣送法院判刑。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會被關嗎?
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代表法院還沒判,自白犯罪的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審判中仍得向法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法院的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但能不能真的易科,是檢察官執行時決定。法院如果認為應判的刑超出簡易判決能判的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會改用通常程序審判,就不受這個限制。不服簡易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第451條之1求刑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
酒駕第二次可以易科罰金嗎?
第二次的判決多數寫可以易科,但判超過六個月就不能易科。目前看到的不准易科案件,幾乎都是第三次以上;第二次之後再有一次,實務上幾乎就是入監。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可以怎麼辦?
收到執行傳票後,在期限內具狀陳述,寫距前案多久、酒測值、有沒有肇事、何時開始戒酒。檢察官仍不准,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酒駕會被羈押嗎?
可能。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把不能安全駕駛罪列入預防性羈押;要件是法官訊問後認為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拒絕酒測會怎樣?
拒絕測試檢定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抽血後,法官照樣判刑,而且往往判得更重。
酒駕進了法院,還有機會緩刑嗎?
有機會,但是少數。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符合前案條件,法官才能宣告緩刑;同條第2項規定,法官可以命向公庫支付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或完成戒癮治療等。第二次以上酒駕,判緩刑的極少。自白犯罪的人,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向檢察官或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你已經收到簡易判決或執行傳票: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也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你就要入監服刑,陳述意見又有期限。下一步先用 LINE 把判決和傳票拍給律師,看還能爭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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