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罪是什麼?可以撤告、和解嗎、會不會被關|非告訴乃論總覽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不因被害人撤告而終結。釐清公訴罪與告訴乃論、自訴的差別、怎麼分辨、撤告與和解的實際作用、會不會被關(易科罰金、緩刑門檻),以及偵查中還能爭取的不起訴與緩起訴方向。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與刑法整理,被告與家屬視角。

公訴罪是白話用語,指非告訴乃論之罪: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追訴(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51條), 不以被害人提告為條件,被害人撤告也不會使案件當然終結——「撤回告訴讓案件結束」的機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有 (第238條、第252條第5款)。但公訴罪不等於一定被關:和解與犯罪後態度是量刑與檢察官裁量的有利因素(刑法第57條), 證據不足應不起訴,較輕案件有職權不起訴與緩起訴空間,判決後另有易科罰金、緩刑等出路,各有法定門檻 (易科罰金看最重本刑、緩起訴看最輕本刑、緩刑看宣告刑),均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裁量,無人能保證結果。

剛收到警詢通知或地檢署傳票,聽到自己涉及「公訴罪」,最常見的疑問是:能不能請對方撤告?和解有沒有用?會不會被關? 先給最要緊的結論:公訴罪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的犯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以被害人提告為追訴條件; 「撤回告訴讓案件終結」的機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有。把希望全押在「對方不告了就沒事」上, 是公訴罪案件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解。

律師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7-16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總覽(撤告/和解/會不會被關)

剛收到警詢通知或地檢署傳票,聽到自己涉及「公訴罪」,最常見的疑問是:能不能請對方撤告?和解有沒有用?會不會被關?先給最要緊的結論:公訴罪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的犯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以被害人提告為追訴條件;「撤回告訴讓案件終結」的機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有。 把希望全押在「對方不告了就沒事」上,是公訴罪案件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解。

這是一篇跨罪名通用的程序概念說明,不談特定罪名在個案中屬於哪一類、能不能撤告——那要看具體條文與個案事實。以下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與《中華民國刑法》整理制度本身;案件的實際走向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裁量,律師無法保證任何結果。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是什麼?和自訴、告訴乃論差在哪

本文重點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依職權偵查追訴(刑訴第228、251條),不以被害人提告為條件
撤告沒有用嗎 撤回告訴使案件終結只限告訴乃論之罪(第238條);公訴罪撤告不當然終結,但和解仍有實益
怎麼分辨 法律明文「須告訴乃論」才是告訴乃論;沒有明文原則上都是公訴罪
和解的作用 犯罪後態度是量刑與裁量的有利因素(刑法第57條);也是職權不起訴、緩起訴的參酌事項
會不會被關 看罪名與宣告刑:易科罰金看最重本刑、緩起訴看最輕本刑、緩刑看宣告刑,三門檻勿混用

公訴罪是白話用語,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追訴的犯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道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始偵查;依第251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就應提起公訴。追訴的發動與進行,是檢察官的法定職權。

它和兩個常被混淆的概念不同:

  • 自訴:自訴是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不經檢察官起訴;公訴則由檢察官提起,一般刑事案件大多循公訴程序進行。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要有告訴權的人(通常是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追訴,且告訴人可在一定期間內撤回告訴。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沒有這層條件——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依職權偵查,不因被害人是否提告、是否撤回而當然改變。

一句話收攏:公訴罪的「開關」在檢察官手上,這決定了撤告、和解兩題的答案。

怎麼知道一個罪是不是公訴罪?

判斷原則只有一條:法律有「明文」寫「須告訴乃論」的,才是告訴乃論之罪;沒有明文的,原則上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兩類的差別,用對照表看最清楚:

告訴乃論之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追訴要不要告訴 要: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追訴 不要: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偵查
告訴期間 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無告訴期間限制
能不能撤回告訴 能: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第238條) 沒有「撤回告訴使案件終結」的機制
撤回的效果 撤回或逾告訴期間,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第252條第5款) 不適用該款,案件仍由檢察官依職權處理

常見的明文告訴乃論例子有:普通傷害、過失傷害等(刑法第287條,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普通傷害罪的情形不在此限)、毀損器物等(第357條)、一定親屬範圍之間的竊盜(第324條第2項)、以及部分性影像犯罪(第319條之6所列,限第319條之1第1項、第319條之3第1項及其未遂犯)。

特別提醒:上面的例子只是制度對照。個別罪名在你的案件裡屬於哪一類、有沒有但書、能不能撤告,仍要看具體條文與個案事實,建議由律師依卷證確認。

公訴罪可以撤告嗎?告訴人不追究就沒事了嗎

直接回答:公訴罪沒有「撤告」這個選項。 撤回告訴的制度只存在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人得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依第252條第5款,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的,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這個效果,條文明文限定在告訴(請求)乃論之罪。

所以在公訴罪案件,就算被害人表示原諒、簽了和解書、聲明不予追究,甚至完全不出庭,案件也不會因此當然終結——檢察官仍會依職權偵查、決定起訴與否。把希望放在「對方撤告」上,等於把力氣用在法律上不存在的機制。

但這不代表案件必然走到起訴。公訴罪仍可能不起訴,最基本的是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證據夠不夠,是個案認定。被害人的態度與和解也仍有位置,只是作用方式不同,下一段說明。

公訴罪可以和解嗎?和解還有用嗎

可以和解,而且有用;只是作用是「爭取較輕的處理與量刑」,並非「撤告結案」。 這是公訴罪案件最需要調整的期待。

和解在公訴罪的法律價值有兩層:

  • 量刑層面: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量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注意十款事項,第十款就是「犯罪後之態度」——坦承、和解、賠償都屬於這個範圍,可能讓量刑較輕。
  • 偵查處分層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較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可以參酌刑法第57條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時,作職權不起訴處分(第253條);和解與賠償,也常是檢察官作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時的重要參酌事項。

分寸要講清楚:這些都是檢察官與法院的裁量,和解不會自動換到任何特定結果。但反過來,「公訴罪和解沒用」同樣是錯的——它影響的是量刑輕重與處分方向,往往正是被告最在意的部分。

公訴罪會被關嗎?

不一定。被起訴、甚至被判有罪,都不等於必然入監。 會不會實際被關,要看罪名與最終宣告刑;制度上至少有兩條「不入監」的路:

  • 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所犯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這次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可以新臺幣一千、二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以繳錢代替入監。但有但書:「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能易科——實務上部分酒駕案件即常見此情形。完整門檻與折算規則,見易科罰金總覽
  • 緩刑(刑法第74條):這次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且符合前科條件,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可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主刑暫緩執行。緩刑並非無罪,緩刑期間仍屬有前科狀態;完整條件、負擔與撤銷規則,見緩刑總覽

注意兩條路的門檻不同:易科罰金看「最重本刑」(法定刑上限)加上「宣告六月以下」;緩刑看「宣告刑二年以下」;下一段的緩起訴看的又是「最輕本刑」。這三個門檻經常被搞混,判斷自己的案件走得到哪一條,要逐一對條文與宣告刑,或由律師依個案確認。

反過來,重罪、宣告刑較高的案件用不上這些機制,可能實際入監。會不會被關沒有通用答案,取決於罪名法定刑、個案情節與最終宣告刑。

既然不能撤告,接下來能爭取什麼?

公訴罪不能靠撤告終結,但每個程序階段仍有明確的法律爭取空間:

  • 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證據不足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應不起訴;較輕微案件(第376條第1項各款),檢察官得參酌刑法第57條作職權不起訴(第253條);所犯若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參酌第57條事項與公共利益認為適當時,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作緩起訴處分(第253條之1)。完整條件與應遵守事項,見緩起訴、不起訴總覽
  • 審判階段——爭取從輕量刑:透過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犯罪後態度、和解、賠償),爭取較輕宣告刑,讓案件落入易科罰金或緩刑的空間。

律師能做的,是釐清案件定位、整理有利事證、協助和解與賠償的安排、向檢察官與法院具體說明從輕的理由。要誠實講:這些都是爭取空間,不是承諾——處分與判決由檢察官、法院依個案裁量,律師無法保證任何結果。如果你或家人剛收到傳票、想先弄清楚案件可能的走向與時程,可以透過沐勤法律事務所 LINE 諮詢,由律師依你的具體案情個別評估。

👉 延伸看:偷竊、竊盜是不是公訴罪?和解能不能撤告、會被關嗎

FAQ

. 公訴罪是什麼意思?跟自訴、告訴乃論差在哪?

公訴罪是白話用語,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追訴的犯罪: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應偵查,證據足夠就應提起公訴。它和「自訴」不同——自訴是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也和「告訴乃論之罪」不同——告訴乃論要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追訴,且告訴人可撤回告訴。公訴罪多半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以被害人的告訴為追訴條件。

. 公訴罪可以撤告嗎?告訴人不追究就會結案嗎?

「撤回告訴」這個制度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才有: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沒有這個機制,所以就算被害人表示不追究、要撤告,也不會讓案件因此當然終結,檢察官仍會依職權處理。不過被害人的態度、和解與否,仍可能影響量刑與檢察官的裁量(見和解那一段)。

. 公訴罪可以和解嗎?和解還有沒有用?

可以和解,而且和解仍有用,只是作用不是「撤告結案」。公訴罪沒有靠撤告終結的機制,但和解、賠償屬於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的「犯罪後之態度」,會影響量刑輕重;同時也常是檢察官考慮要不要給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時的重要參酌事項。所以在公訴罪,和解的意義是「爭取較輕的處理與量刑」,而不是「撤告了事」。

. 非告訴乃論可以和解嗎?

可以。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俗稱的公訴罪,和解本身沒有被禁止。差別在於:和解不會像告訴乃論之罪那樣「撤回告訴就不起訴」,而是透過刑法第57條的「犯罪後之態度」影響量刑,並可能成為檢察官作職權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緩起訴(第253條之1)裁量時的參酌事項。是否因此獲得較輕處理,仍要看個案,沒有保證。

. 公訴罪會被關嗎?一定要坐牢嗎?

不一定。被起訴、甚至被判有罪,都不等於一定入監。要看最後的宣告刑與罪名而定:若所犯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且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可能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用繳錢代替入監,但有但書(難收矯正之效者不在此限,例如部分酒駕);若受二年以下宣告並符合前科條件,也可能獲緩刑(刑法第74條)暫不執行。反過來,重罪、宣告刑較高的案件則可能實際入監。這些都要依個案評估,沒有一定的答案。

. 怎麼知道我的案子是不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判斷原則是:法律有「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才是告訴乃論之罪,其餘原則上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常見被明文列為告訴乃論的例子有: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刑法第287條,但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普通傷害不在此限)、毀損器物(第357條)、一定親屬範圍間的竊盜(第324條第2項)、部分性影像犯罪(第319條之6所列)。這只是制度上的對照;個別罪名在你的案件裡到底屬於哪一類、能不能撤告,仍要看具體條文與個案事實,建議由律師依卷證確認。

. 公訴罪的被害人原諒我、不出庭,檢察官就不會起訴嗎?

不一定。公訴罪不以被害人的告訴為追訴條件,被害人原諒、表示不追究或不出庭,並不會讓檢察官因此當然不起訴——這和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就不起訴」不同。不過,公訴罪仍可能因為「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或因案件較輕、檢察官參酌情狀而職權不起訴、緩起訴。被害人的態度與和解,可能影響這些裁量,但不是決定性、也沒有保證。

. 公訴罪一定會被起訴嗎?接下來還能爭取什麼?

不是一定會起訴。偵查後若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應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較輕的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事項,可能職權不起訴(第253條);符合條件的,也可能獲緩起訴(第253條之1,適用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就算進入審判,也可能因量刑、易科罰金或緩刑而不必實際入監。能著力的是整理有利事證、完成和解、向檢察官與法院說明從輕理由——這些屬爭取空間,都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裁量,沒有人能保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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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制度的一般說明,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與中華民國刑法整理。個案屬何種罪名、能否撤告、和解效果與最終處分均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裁量,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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