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員工挪用公款、監守自盜,先穩住別打草驚蛇、盤點損失並保全公司自有證據(帳冊、金流、出入紀錄、公司場所監視器)。侵占(刑法第335、336條)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不受6個月告訴期限制,可在追訴權時效內提刑事告訴,並另循民法第184條侵權、第179條不當得利求償,刑民雙軌並行。追回款項另有犯罪所得沒收發還機制,但能否追回視對方資力,無法保證,建議委任律師評估蒐證與提告策略。
發現員工或合夥人挪用公司錢、監守自盜,第一步先別打草驚蛇:優先盤點損失,並從公司自有且合法掌握的資料(帳冊、金流明細、出入打卡紀錄、公司場所監視器、自己為一方的往來書面)保全證據。法律上可以雙軌進行——刑事方面,員工因業務經手公司款項而侵占,可能涉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一般情形則為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由公司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提出告訴;民事方面,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特別要提醒的是:侵占是「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並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那「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而是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計算,期間遠長於6個月。是否成立、能否追回款項,由檢警與法院依個案認定,本文不作任何保證,建議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協助評估。
這篇文章從雇主與告訴代理的角度出發,帶你一步步釐清:員工挪用公款到底涉及什麼罪、要怎麼「合法」蒐證才不會反而自陷風險、如何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雙軌進行,以及被A走的錢究竟有沒有機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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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挪用公款、監守自盜,先做這三件事
當你察覺帳目對不上、現金短少、貨品不翼而飛,或懷疑會計、出納、業務、倉管把公司的錢挪為私用,最重要的不是當場質問,而是冷靜做好以下三件事,避免證據滅失或被反咬。
第一,先盤點損失、固定現況。 把懷疑被侵占的款項、財物、期間範圍大致盤點清楚,是判斷損害金額與後續刑事、民事主張的基礎。
第二,從公司自有資料保全證據,不要打草驚蛇。 你可以合法掌握的證據通常就在公司內部:帳冊、傳票、銀行金流明細、出入與打卡紀錄、公司場所的監視器畫面,以及你自己為一方的往來訊息與書面。先把這些保存下來,避免員工察覺後刪改或湮滅。
第三,及早諮詢律師,由律師與檢警依法調查。 涉及調取員工私人裝置、進一步追查金流流向等取證行為,應交由律師與檢警依法進行,而不是自己動手。一來避免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二來避免自己觸法。
下表整理雇主在發現員工挪用公款後,常見的反應與較穩妥的作法對照:
| 常見衝動反應 | 風險 | 較穩妥的作法 |
|---|---|---|
| 當場質問、要員工馬上還錢 | 打草驚蛇,員工湮滅證據 | 先靜默盤點、保全公司自有證據 |
| 私下調員工手機、電腦、帳號查資料 | 可能違法、證據恐無證據能力 | 只用公司自有合法資料,其餘交律師與檢警 |
| 私錄員工與第三人的對話 | 偷錄自己未參與的他人對話可能違法 | 僅保存自己為對話一方的往來紀錄 |
| 脅迫、恐嚇、限制員工人身逼還款 | 自己可能涉妨害自由等罪 | 透過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循正當程序 |
把節奏放慢、把證據守好,比衝動行事更能保護公司的權益。
員工挪用公款成立哪一種侵占?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337條一次看懂
員工把公司的錢或財物據為己有,最常涉及的是「侵占罪」。但侵占並不是只有一條,依照員工取得財物的方式與職務性質,分別對應不同條文與刑度,雇主先弄清楚類型,後續和律師討論才有方向。
核心區分在於「員工原本是不是合法持有」。 侵占的前提是員工「先合法持有、後變易為據為所有的意思」,這和竊盜(未經持有就取走)在構成要件上不同。員工原本就保管、經手公司財物,事後把它吞掉,才是典型的侵占。
下表把三種侵占並列對照,方便你快速定位:
| 罪名 | 條文 | 適用情形 | 法定刑 |
|---|---|---|---|
| 普通侵占 | 刑法第335條 | 侵占自己原本持有的他人之物(例如保管中的現金、貨品)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 業務侵占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 因「業務」經手保管公司款項財物而侵占(會計、出納、業務、倉管等)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 公務/公益侵占 | 刑法第336條第1項 | 對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侵占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侵占脫離物 | 刑法第337條 | 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普通侵占(刑法第335條)
員工或合夥人擅自把「自己原本持有」的公司財物據為己有——例如保管中的現金、貨品——可能成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否成立、成立何種罪名,須由檢察官偵查、法院依個案事實與證據認定,本文不對個案結果作保證。
業務侵占(刑法第336條第2項)—— 員工挪用公款最常見的主罪
這是員工監守自盜、挪用公款最常涉及的條文。因「業務」而經手、保管公司款項或財物的員工,例如會計、出納、業務、倉管,若把經手的款項挪用、據為己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法定刑較普通侵占為重。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要特別釐清:第336條第1項是「公務/公益」持有之物(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2項才是「業務」持有之物(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兩者不可混用或倒置。 一般公司員工挪用公司款項,多落在第2項業務侵占。是否屬「業務上持有」、是否成立業務侵占,須依員工職務與個案事實由檢察官、法院認定,本文不就具體案件下結論。
侵占脫離物(刑法第337條)
如果員工據為己有的,是公司遺失、漂流或其他「脫離本人持有」之物,則屬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物罪,僅處罰金,與第335、336條不同。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多數員工侵占案是第335條或第336條,第337條適用於脫離物的情形,刑度最輕。實際適用哪一條,須視財物當時是否仍在他人持有中、員工取得方式而定,屬個案認定。
至於侵占和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到底差在哪、容易混淆的地方在哪,是許多雇主一開始就會卡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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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怎麼「合法」蒐證?哪些蒐證方式有風險?
蒐證是雇主向案件最關鍵、也最容易踩雷的一環。原則很簡單:只從公司自有且合法掌握的資料著手,其餘交給律師與檢警依法進行。
合法蒐證:從公司自有資料著手
以下這些通常是公司本來就持有、合法掌握的資料,是蒐證的核心:
- 公司帳冊與傳票:呈現帳目異常、款項短少的軌跡。
- 銀行金流明細:公司帳戶的進出紀錄,可比對是否有不明轉出。
- 出入與打卡紀錄:佐證員工在特定時點是否有機會接觸款項或財物。
- 公司場所的監視器畫面:公司自有營業場所內合法設置的監視器紀錄。
- 自己為對話一方的往來訊息與書面:你本人與員工往來的訊息、email、簽收單據等。
這些資料因為是公司自有、你本來就有權限掌握,作為證據的基礎較為穩固。
高風險蒐證:可能違法、且證據恐無證據能力
相對地,以下作法可能違法,而且就算拿到資料,取得的證據也可能因為違法取證而沒有證據能力,反而不利於公司:
- 私自調取員工的私人手機、電腦、帳號:未經同意翻查員工私人裝置或破解帳號。
- 偷錄自己未參與的他人對話:私錄員工與第三人之間、自己並非對話一方的對話。
- 盜取他人個資、竊取文件、非法定位或跟蹤、駭入系統:這些都屬於違法取證。
私自調取員工私人裝置或私錄他人對話,可能違法、且取得之證據恐無證據能力,應交由律師與檢警依法調查。涉及進一步調查取證的部分,正確的作法是委任律師、由律師評估後依法聲請或交由檢警調查,而不是自己冒險動手。
> ⚠️ 提醒:只認可從公司自有且合法掌握之資料蒐證;私錄他人(非己方)對話、侵入員工裝置或帳號、盜取個資、竊取文件、非法定位等屬違法蒐證,有法律風險且恐無證據能力。也不要私下脅迫、恐嚇或限制員工人身去逼還錢,那會讓你自己陷入觸法風險。
下表把合法與高風險蒐證的界線整理清楚:
| 蒐證行為 | 合法/高風險 | 說明 |
|---|---|---|
| 調閱公司帳冊、傳票、金流明細 | 合法 | 公司自有資料 |
| 調閱出入打卡紀錄、公司場所監視器 | 合法 | 公司自有設備與紀錄 |
| 保存自己為一方的往來訊息、書面 | 合法 | 自己為對話一方 |
| 翻查員工私人手機、電腦、帳號 | 高風險 | 可能違法、證據恐無證據能力 |
| 偷錄自己未參與的他人對話 | 高風險 | 可能違法 |
| 盜個資、竊文件、非法定位、駭入 | 高風險 | 違法取證 |
公司怎麼提刑事告訴?告訴和告發差在哪?
確認損害與初步證據後,刑事這條軌道,公司可以對涉嫌侵占的員工提出告訴。
公司作為犯罪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 條文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公司是被侵占的被害人,因此由公司具名提告,實務上由公司代表人或得代表公司之人為之。告訴是否受理及後續偵查結果,由檢警機關依法決定。
告訴 vs 告發
很多雇主會把「告訴」和「告發」混在一起,兩者其實不同:
- 告訴:由犯罪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公司被員工侵占,公司就是被害人,可以提告訴。
- 告發:任何知悉犯罪的人都可以提出,不限於被害人。
對雇主而言,公司本身就是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提出告訴,是最直接的途徑。
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
公司可以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告訴代理律師能協助你:
- 評估員工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普通侵占/業務侵占/脫離物侵占)。
- 規劃合法的證據策略,避免踩到違法取證的紅線。
- 撰擬告訴狀、整理證據清單。
- 與檢警對接,協助偵查程序的進行。
- 同步規劃民事求償,雙軌並進。
是否委任、委任到什麼程度,由你決定。但有專業告訴代理協助,能讓蒐證與提告的方向更穩、減少自己摸索踩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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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有「6個月告訴期」嗎?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不受6個月限制
這是雇主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解,必須講清楚:「員工侵占只有6個月可以提告」是錯的。
先說結論: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並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37條「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雇主不會因為過了6個月就不能追究。
為什麼6個月不適用於侵占?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請注意條文開頭——這6個月期間的前提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這個6個月限制,只適用於那些「告了才會辦、不告就不辦」的告訴乃論之罪。
而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是「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本來就屬於檢察官得依職權追訴的範圍,並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這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換句話說,雇主不會因為超過6個月就喪失追究的機會。
> 🔴 重要提醒:6個月告訴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只限「告訴乃論之罪」;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本條6個月限制不適用之。是否仍可追究,須以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為準,且個案是否逾時效應由律師與檢警依事實判斷。勿誤信「只有6個月可告」。
那要在多久之內追究?看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
侵占既然不受6個月限制,真正規範「能追多久」的,是刑法第80條的「追訴權時效」。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換句話說,侵占罪的追訴權時效,要依個案罪名的「最重本刑」去套用第80條各款,並考量起算時點(犯罪成立之日/行為終了之日)等因素來計算,期間遠長於6個月。
🔴 但要特別強調:確切的追訴權時效年限,必須依個案罪名的最重本刑套用刑法第80條各款,並計算起算時點,本文不就特定案件斷定是否逾時效,也不把任何固定年限寫死為通則。 你個案是否仍在時效內、確切還剩多久,應交由律師與檢警依事實認定。重點是:遠不止6個月,由第80條追訴權時效規範,且須個案認定——所以不要因為誤信「6個月大限」而放棄追究,但也宜及早處理、由律師判斷個案時效。
民事求償怎麼走?民法第184條侵權與第179條不當得利雙軌
除了刑事告訴,雇主還可以對員工進行民事求償,把被侵占造成的損害討回來。刑事與民事可以雙軌並行。
民事上,公司可循兩條主要的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公司財產權,公司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條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員工侵占公司財產,屬不法侵害公司權利,公司得據此請求賠償。得否請求、可請求之金額範圍,須依損害證明及個案認定,本文不對求償金額或能否追回作保證。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
員工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公司款項而使公司受損,公司亦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條文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員工沒有正當法律上原因就拿走公司的錢,公司可以請求返還。
兩條路怎麼選?
侵權行為(第184條)與不當得利(第179條)是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不可混為一談。實務上常擇一或併列主張,具體要怎麼主張、如何規劃,須由律師依個案評估。此外,民事求償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處僅作流程說明,附帶民事之要件由律師依個案評估)。能否獲賠及金額範圍,由法院依損害證明認定。
下表整理刑事與民事雙軌的對照:
| 軌道 | 依據 | 目的 | 由誰決定結果 |
|---|---|---|---|
| 刑事告訴 | 刑法第335/336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 追究刑事責任 | 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 |
| 民事求償(侵權) | 民法第184條 | 請求損害賠償 | 法院依損害證明認定 |
| 民事求償(不當得利) | 民法第179條 | 請求返還利益 | 法院依個案認定 |
提告之後,被A走的錢追得回來嗎?犯罪所得沒收與發還機制
雇主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告了之後,錢追得回來嗎?」這裡必須誠實說明:不一定,本文不作保證。
刑事上有一個追回款項的機制:犯罪所得沒收。 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1條原則上應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若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1條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沒收 ≠ 立刻拿回款項
要特別釐清一個觀念:刑事沒收/追徵,與被害人實際取回款項,是不同的程序。 第38-1條雖然有「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就不再宣告沒收」的機制,但是否沒收、是否追徵,由法院依個案宣告;被害人實際取回款項,通常仍須循民事或發還程序,並非一提告就自動取回。
而且能否追回、追回多少,還取決於對方的資力與個案情況。如果員工已經把錢花光、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使在法律上勝訴,實際追回也可能打折扣。
> ⚠️ 提醒:刑事沒收(刑法第38-1條)不等於款項已追回;第38條之1雖有發還被害人機制,但能否追回、追回多少仍依個案與對方資力而定,不保證追回。
所以正確的期待是:刑事可循刑法第38-1條犯罪所得沒收/追徵與發還被害人機制,民事可依第184條侵權或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賠償/返還;但能否追回、追回多少,取決於對方資力與個案,不保證追回。 這也是為什麼及早保全證據、由律師同步規劃刑事與民事策略很重要——多一條追償途徑,實際拿回款項的機會也相對提高。
常見問題 FAQ
問:員工挪用公司的錢,是犯什麼罪?
員工把自己原本持有的公司財物據為己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若是因會計、出納、業務等職務而經手保管公司款項再予以挪用,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刑度較重)。是否成立及屬何罪名,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事實與證據認定,本文不對個案下定論。
問:侵占一定要在6個月內告嗎?
這是常見誤解。6個月告訴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而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是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並不受這6個月限制。雇主可在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期間內追究,期間遠長於6個月。不過確切時效與起算時點仍應由律師依個案判斷,建議及早處理。
問:我可以怎麼「合法」蒐證?可以調員工的手機或私錄他對話嗎?
建議從公司自有且合法掌握的資料著手:公司帳冊與傳票、銀行金流明細、出入與打卡紀錄、公司場所的監視器,以及自己為對話一方的往來訊息或書面。私自調取員工的私人手機、電腦、帳號,或偷錄自己未參與的他人對話,可能違法,且取得的證據恐無證據能力,反而不利。涉及調查取證的部分,應交由律師與檢警依法進行。
問:除了刑事告訴,我可以向員工要求賠償嗎?
可以。刑事與民事可雙軌並行:民事上,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實務上常擇一或併列主張,如何主張宜由律師依個案規劃。能否獲賠及金額範圍由法院依損害證明認定。
問:提告之後,被A走的錢一定追得回來嗎?
不一定,本文不作保證。刑事上,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1條原則應沒收,不能沒收時追徵價額;若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則不再宣告沒收。但沒收/追徵與被害人實際取回款項是不同程序,能否追回、追回多少,仍取決於對方資力與個案情況,提告並不等於自動拿回款項。
問:公司要由誰提出告訴?要委任律師嗎?
公司作為犯罪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提出告訴(由公司代表人或得代表之人為之)。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可協助評估罪名、規劃合法的證據策略、撰擬告訴狀、與檢警對接,並同步處理民事求償。是否委任由您決定,LINE 詢問不收費。
問:如果員工撿到、占用的是公司遺失或脫離保管的東西,也算侵占嗎?
若是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持有」之物,適用的是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物罪,僅處罰金,與第335條普通侵占、第336條業務侵占的刑度不同。實際適用哪一條,須視財物當時是否仍在他人持有中與取得方式而定,屬個案認定。
> 想進一步了解侵占罪的整體樣貌、各條文與刑度,可參考:侵占罪是什麼、刑度多重內部連結待補:embezzlement-overview
結語:公司端如何穩健追究員工侵占
發現員工監守自盜、挪用公款,最忌慌亂行事。把握住幾個重點:先靜默盤點損失、從公司自有資料合法保全證據、不去碰可能違法的取證手段;釐清員工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或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記住侵占是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不受6個月告訴期限制,而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民法第184條侵權、第179條不當得利)可以雙軌並行;至於追回款項,刑法第38-1條雖有犯罪所得沒收與發還機制,但能否追回仍依個案與對方資力而定。
本文是雇主/告訴代理視角的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也不是被告辯護內容,不對任何具體案件是否成立犯罪、是否起訴、是否定罪、能否追回款項作預測或保證。每一件員工侵占案的職務性質、證據狀況、金流流向都不同,合法蒐證的界線與時效的計算也需要依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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