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2 規定四種洗錢行為(隱匿來源、妨礙國家調查、收受持有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用自己犯罪所得交易)。§19 一般洗錢罪依金額分級(未達 1 億處 6 月至 5 年、達 1 億處 3 至 10 年),多數人頭帳戶在 1 億以下級距;§22 提供帳戶罪分三層,第三層三條件(收受對價、帳戶 3 個以上、5 年內再犯)任一升刑事;§23 自白減刑要件嚴格,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繳交全部所得,一次翻供即失效。詐欺與洗錢交叉看罪數(§55 想像競合或§50 數罪併罰)。
你的情境若涉及帳戶提供、面交、車手身分,警詢前先 LINE 釐清角色
洗錢防制法 §2 規定 4 種洗錢行為(隱匿來源/妨礙國家調查/收受持有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用自己犯罪所得交易)。§19 一般洗錢罪視金額分級(未達 1 億 6 月-5 年、達 1 億 3-10 年);§22 提供帳戶罪三層分項;§23 自白減刑要件嚴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本頁拆罪名定位、詐欺洗錢交叉、共犯論、被告視角風險評估。
最後更新2026-06-10
閱讀時間12 分鐘
焦點 洗錢防制法
| §2 洗錢定義 4 款 | 隱匿來源 / 妨礙國家調查 / 收受持有使用他人犯罪所得 / 使用自己犯罪所得交易 |
| §19 一般洗錢視金額分級 | 未達 1 億 6 月-5 年 / 達 1 億 3-10 年 / 多數人頭帳戶在 1 億以下級距 |
| §22 提供帳戶罪三層 | 第 1 層禁止 / 第 2 層警察告誡 / 第 3 層三條件升刑事(收受對價 / 帳戶 3 個以上 / 5 年內再犯) |
| §23 自白減刑要件 |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 一次翻供即失效 |
| 詐欺洗錢交叉罪數判斷 | 想像競合 §55 從一重處斷 / 數罪併罰 §50 合計有 §51 上限 |
【洗錢防制法是什麼?§2 洗錢定義、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
洗錢防制法是台灣防制洗錢、打擊金融犯罪的核心法律。§2 規定 4 種洗錢行為:(1)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2)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3)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4)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立法目的: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強化國際合作。最容易踩到的是第 1 款(隱匿或掩飾來源)+ 第 3 款(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多數涉詐欺洗錢的被告都落在這兩款。
洗錢防制法§2 洗錢定義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特定犯罪所得」是什麼?
「特定犯罪」是洗錢防制法 §3 列舉的罪名(含詐欺、貪污、走私、偽造貨幣、公共危險、性剝削等)。「特定犯罪所得」= 從特定犯罪取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實務上詐欺集團詐騙的現金、虛擬資產屬於典型「特定犯罪所得」。
4 款洗錢行為實務常見情境
| 行為款 | 實務情境 |
|---|---|
| 第 1 款 隱匿或掩飾來源 | 透過層轉帳戶、虛擬資產混淆、空殼公司洗白詐騙款 |
| 第 2 款 妨礙國家調查 | 銷毀帳戶紀錄、變造交易憑證、串證 |
| 第 3 款 收受持有使用他人犯罪所得 | 車手收取現金、提款手領出贓款、提供帳戶供收款 |
| 第 4 款 使用自己犯罪所得與他人交易 | 用詐騙款買房、買車、購買虛擬資產 |
多數人頭帳戶被告會落在第 3 款:收受他人犯罪所得。但是否構成洗錢,還要看是否符合 §19 或 §22 的入罪要件(不是任何收受都自動構成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 §19 一般洗錢罪 — 視金額分級】
§19 一般洗錢罪是洗錢防制法的核心刑事條款。視「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分兩級:(1) 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2) 未達 1 億元 →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詐欺案件中常見車手、提款手、招募者、洗錢協助者因涉移動詐騙款被以 §19 起訴。
洗錢防制法§19 一般洗錢罪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9 vs §22 適用情境差別
§19:行為人自己進行洗錢行為(移動、隱匿、掩飾、收受他人犯罪所得)→ 主動涉入。
§22: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提供帳戶罪)→ 被動提供。
兩者可能競合:被告同時提供帳戶 + 收取詐騙款 → §19 + §22 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由檢察官依個案決定。
§19 視金額分級的實務影響
| 金額 | 法定刑 | 緩刑可能 | 易科罰金 |
|---|---|---|---|
| 達 1 億元以上 | 3-10 年徒刑 | ❌ 最低 3 年起、超 §74 緩刑 2 年宣告刑門檻 | ❌ 法定刑超過 5 年 |
| 未達 1 億元 | 6 月-5 年 + 罰金 | ⚠ 視宣告刑(≤2 年仍可緩刑) | ⚠ 視宣告刑(≤6 月可易科) |
多數人頭帳戶 / 車手案件金額在 1 億元以下,落在「6 月-5 年」級距、仍有爭取緩刑空間。
【§22 提供帳戶罪 — 三層分項入口(深度見 1517)】
§22 提供帳戶罪是 113-07-31 修法後新增的條款,分三層分項:(1) 第 1 項禁止規定(任何人不得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有正當理由除外)、(2) 第 2 項警察告誡(違反第 1 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非刑事)、(3) 第 3 項刑事升級三條件(收受對價 / 帳戶 3 個以上 / 5 年內再犯任一成立即升級為三年以下徒刑 + 100 萬罰金)。§22 第 3 項三條件任一成立即從行政告誡升刑事,是多數人頭帳戶被告踩雷的關鍵點。
§22 三層分項對照
| 層級 | 適用條件 | 法律效果 |
|---|---|---|
| 第 1 層(禁止規定) | 不得將帳戶交付他人(有正當理由除外) | — |
| 第 2 層(行政告誡) | 違反第 1 項 | 警察機關裁處告誡(非刑事) |
| 第 3 層(刑事升級) | (a) 收受對價 / (b) 帳戶 3 個以上 / (c) 5 年內再犯 | 三年以下徒刑 + 100 萬罰金 |
§22 三層深度詳見
§22 三條警戒線實務認定、新舊法銜接、正當理由例外、典型情境拆解詳見:我借朋友帳戶會被關嗎?2024 新法後的三條警戒線。
本 pillar 對 §22 給入口、深度交給 1517 sub 頁。
【§23 自白減刑要件 —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23 第 3 項是 §19、§20、§21 自白減刑的關鍵條款。要件極嚴格:(1)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 (2)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可減輕其刑;進一步使檢警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是嚴格要件 — 一審自白二審翻供即無法適用。自白決定不可逆,警詢前應評估是否走自白方向。
洗錢防制法§23 自白減刑要件(節錄)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3 自白減刑 2 種方式
方式 1:自首(§23 第 2 項)— 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罪後主動向警方/檢察官自首
– 如有所得自動繳交全部
– 若進一步使檢警扣押全部財物或查獲正犯共犯,免除其刑
方式 2:自白(§23 第 3 項)— 減輕其刑
–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嚴格要件)
– 如有所得自動繳交全部
– 若進一步使檢警扣押全部財物或查獲正犯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白方向選擇的不可逆性
- 一審自白二審翻供 → §23 第 3 項不適用
- 警詢翻供後地檢自白 →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要件失敗
- 自白後請律師重做有罪辯護 → 矛盾陳述弱化整體論述
警詢前應完整評估自白 vs 爭執不知情 vs 民事路線,選定後一致主張。
【詐欺 vs 洗錢交叉 — §339 vs §19 / §22 想像競合與數罪併罰】
詐欺案件最常見的罪名組合是「詐欺 §339-4 + 洗錢防制法 §19 + §22 第 3 項」。3 罪同時觸犯時,依刑法 §55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 從一重處斷)或§50 數罪併罰(數行為觸犯數罪名 → 合計刑度有上限)判斷罪數。想像競合不疊加刑度、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合計但有 §51 第 5 款 30 年上限。詐欺集團案件常涉 4-5 罪同時觸犯,由檢察官依個案情節決定罪數判斷。
刑法§55 想像競合
詐欺洗錢交叉常見罪名組合
| 角色 | 常見罪名組合 | 罪數判斷 |
|---|---|---|
| 主謀 | §339-4 加重詐欺 + §19 一般洗錢 + §22 第 3 項 | 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
| 末端車手 | §339-4 + §19 + §22 第 3 項 | 通常想像競合 |
| 提款手 | §339-4 + §19 + §22 第 3 項 | 通常想像競合 |
| 招募者 | §339-4 + §19 | 通常想像競合 |
| 純提供帳戶(無詐欺共犯) | §22 第 3 項(單獨) | — |
想像競合 vs 數罪併罰差別
想像競合(§55):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 從一重處斷。例如車手「現金面交收款」一個動作同時觸犯 §339-4 詐欺 + §19 洗錢 + §22 提供帳戶 → 從最重罪 §339-4 處斷(不疊加其他罪刑度)。對被告較有利。
數罪併罰(§50):數行為觸犯數罪名 → 合計刑度,但有 §51 第 5 款上限(有期徒刑合併不得逾 30 年)。例如同一被告今天詐欺 A、明天提供帳戶給 B、後天提款給 C → 三個行為三個罪名 → 數罪併罰。對被告較不利。
律師會評估的爭點
- 行為是「一個還是多個」(想像競合 vs 數罪併罰差別關鍵)
- 共同正犯 §28 vs 幫助犯 §30 定位
- 是否符合 §23 第 3 項自白減刑要件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47 自白 6 個月內全額和解寬典(針對詐欺部分)
【「我會不會被關?」3 個信號評估】
收到警局通知書、被警方告知涉嫌洗錢防制法時,先看 3 個信號評估風險:
信號 1:罪名 — 落在 §19 還是 §22 哪一層?
- §22 第 1 層 = 行政告誡,非刑事
- §22 第 2 層 = 警察告誡,非刑事
- §22 第 3 層 = 三年以下徒刑(三條件任一)
- §19 = 6 月-5 年(未達 1 億)或 3-10 年(達 1 億)
從輕到重排序:§22 第 1-2 層 → §22 第 3 項 → §19 未達 1 億 → §19 達 1 億。
信號 2:金額 — 達 1 億元否?
§19 視金額分級:未達 1 億 → 6 月-5 年;達 1 億 → 3 年起、超 §74 緩刑門檻。多數人頭帳戶案件金額在 1 億元以下、爭取緩刑仍有空間。
信號 3:角色 — 末端被動 vs 主動主謀?
- 末端車手 / 提款手 / 純提供帳戶:常爭幫助犯 §30、依正犯之刑減輕
- 招募者 / 中階管理 / 主謀:常被論共同正犯 §28、依正犯刑度起判
3 個信號越輕 → 爭取空間越大。律師會協助評估每個信號的具體事證、整理對應辯護方向。
【律師能幫你做什麼】
律師可協助:釐清罪名定位(§19 vs §22 vs 詐欺 §339-4 vs 共犯論)、評估辯護方向(§23 自白減刑 vs 爭執不知情 vs 民事路線互斥)、整理 §57 量刑因素、規劃陳述順序、警詢/偵查/審判出庭辯護。律師倫理規範禁止擔保結果,律師不會在未看過事證前對你承諾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或無罪。沐勤詐欺辯護處理範圍與委任流程詳見詐欺辯護律師。
【FAQ】
洗錢防制法會關多久?
A:視罪名與金額。§22 第 3 項提供帳戶罪(收受對價/3 個以上帳戶/5 年內再犯)= 3 年以下徒刑 + 100 萬罰金;§19 一般洗錢罪未達 1 億元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 5,000 萬罰金;達 1 億元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1 億罰金。多數人頭帳戶 / 車手案件金額在 1 億元以下,落在 6 月-5 年級距、仍有爭取緩刑空間。
怎麼樣算是洗錢?
A:依洗錢防制法 §2 4 款行為:(1)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2) 妨礙國家對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追徵、(3)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4)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最容易踩到的是第 1 款(隱匿來源)+ 第 3 款(收受持有使用他人犯罪所得)。「特定犯罪」是 §3 列舉的罪名,含詐欺、貪污、走私等。
洗錢初犯會被關嗎?
A:「初犯」不是法律免責、是刑法 §57 第 5 款品行量刑因素。初犯結合無前科(§74 第 1 項第 1 款)+ §23 第 3 項自白減刑要件(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 +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和解 + 配合查獲共犯 有空間爭取緩刑、緩起訴。但 §19 達 1 億元最低 3 年起、超 §74 緩刑門檻。第一次涉案不等於「一定不起訴」也不等於「一定會關」。
洗錢防制法跟詐欺一樣嗎?
A:不一樣。詐欺罪規定在刑法 §339(普通)/§339-4(加重),核心是「用詐術讓對方交付財物」;洗錢防制法 §19 / §22 核心是「處理犯罪所得」(隱匿、移動、收受、提供帳戶)。多數詐欺集團案件兩者同時觸犯:詐欺主謀詐取錢財 → 車手 / 提款手 / 提供帳戶協助移動 → 同時觸犯 §339-4 + §19 + §22。罪數判斷視「一行為 vs 數行為」分想像競合(§55)或數罪併罰(§50)。
提供帳戶會構成洗錢嗎?
A:視具體情境。§22 第 1-2 層(單純提供帳戶、無對價、帳戶數量未達 3 個、無 5 年內再犯)= 警察行政告誡、非刑事洗錢。§22 第 3 項(三條件任一)= 三年以下徒刑刑事洗錢。若同時涉「收受持有他人犯罪所得」(§2 第 3 款),還可能加論 §19 一般洗錢罪。單純提供帳戶 ≠ 必然刑事洗錢,但實務上多數提供帳戶案件會被以 §22 第 3 項起訴。
警詢自白能不能適用 §23 第 3 項減刑?
A:§23 第 3 項要求「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是嚴格要件:一審自白二審翻供即無法適用、警詢翻供後地檢自白即「歷次自白」要件失敗。自白決定不可逆,警詢前應完整評估自白 vs 爭執不知情 vs 民事路線 3 條互斥方向。律師會在每個審級提醒被告維持一致陳述。
【聯絡諮詢】
涉嫌洗錢防制法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律師可協助:釐清罪名定位(§19 vs §22 vs 詐欺)、評估 §23 自白減刑 vs 爭執不知情 vs 民事路線 3 條互斥方向、整理 §57 量刑因素、警詢陪同。律師倫理規範禁止擔保結果。
LINE 詢問不收費,律師依個案具體事證評估,不會在未看過事證前對你承諾結果。
本文依現行洗錢防制法 §2、§3、§19、§22、§23(113-07-31 修正版)+ 刑法 §28、§30、§50、§51、§55、§57、§74、§339、§339-4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47 + 刑事訴訟法 §71-1、§95、§253-1、§253-2 整理。個案結果視具體事證與檢察官、法官綜合判斷,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