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一審被判有罪能上訴二審嗎?上訴期、上訴範圍與改判可能

詐欺案一審被判有罪可以上訴二審。上訴期 20 天(刑訴 §349)、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361)。本頁拆 3 個時點要件、二審審理範圍、§376 詐欺案上訴三審差別、二審改判 4 種結果與上訴策略。

結論

詐欺案一審被判有罪可以上訴二審。上訴期 20 天(刑訴§349),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361),未敘述者應於上訴期屆滿後 20 天內補提、逾期駁回。二審就法律與事實問題重新審理。重要差別:依§376 普通詐欺§339 二審即終局、加重詐欺§339-4 可上訴三審。二審可能有駁回、撤銷改判減輕、撤銷改判無罪、撤銷發回四種結果。僅被告上訴時,二審不得判較重於原判決之刑(不利益變更禁止,§370 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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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一審被判有罪可以上訴二審。上訴期 20 天(刑訴 §349)、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361),未敘述者應於上訴期屆滿後 20 天內補提。二審就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重新審理。重要差別:依 §376 普通詐欺 §339 二審即終局、加重詐欺 §339-4 可上訴三審。本頁拆 3 個時點要件、二審審理範圍、§376 對照、4 種改判結果與上訴策略。

律師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10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詐欺案上訴二審
本文重點
上訴期 20 天 §349 自判決送達後次日起算 /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亦有效力
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361 未敘述須於上訴期屆滿後 20 天內補提理由書 / 逾期駁回
§376 詐欺案上訴三審差別 §339 普通詐欺 ❌ 不得上訴三審 / §339-4 加重詐欺 ✅ 可上訴三審
二審改判 4 種結果 駁回 / 撤銷改判減輕 / 撤銷改判無罪 / 撤銷發回一審
不利益變更禁止 §370 第 1 項 僅被告上訴時、二審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判決之刑

【詐欺案一審被判有罪能上訴二審嗎?上訴期、上訴範圍與改判可能】

詐欺案一審被判有罪可以上訴二審上訴期間 20 天(刑訴 §349),自判決送達後起算。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361),未敘述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天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二審就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重新審理,可提出新事證、新爭點。重要差別:依刑訴 §376普通詐欺 §339 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二審判決即終局);加重詐欺 §339-4 未列入 §376,可上訴第三審。詐欺案上訴二審不一定能改判,但整理新事證、補強辯護論理、主張一審量刑過重是常見爭取空間。

刑訴§349 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刑訴§361 上訴第二審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詐欺案上訴二審的時點要件】

上訴二審有 3 個關鍵時點,錯過任一個會喪失上訴權利。

1. 上訴期間 — 20 天起算(§349)

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20 天。注意:

  • 「判決送達」≠「判決宣示」:宣示是法庭當天宣讀判決主文,送達是判決書正本送到被告或辯護人手上
  • 20 天從「送達日」起算(送達當日不算入、自次日起算)
  •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的上訴亦有效力(§349 但書)

2.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361)

上訴書狀必須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例如「一審認定事實有誤、漏未審酌有利證據、量刑過重、適用法條不當」等。「對一審判決全部不服」這種空泛敘述不算具體理由

3. 補提理由書 — 上訴期屆滿後 20 天(§361 第 3 項)

若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天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補正期間未補正者,上訴會被駁回

時點對照

時點 法源 期限
上訴期間起算 §349 判決送達後次日起
上訴期間長度 §349 20 天
補提理由書期限 §361 第 3 項 上訴期屆滿後 20 天
補正命令期限 §361 第 3 項 法院定期間

【二審審理範圍 — 法律問題 + 事實問題】

二審(高等法院)就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重新審理,與三審只審查法律問題不同。被告可在二審:

1. 提出新事證

二審可提出一審未提出的新事證(新證人、新書證、新對話紀錄、新金流證據、新民事和解書)。新和解書、新賠償憑證、新自白是常見補強。

2. 補強既有事證的法律解讀

對一審採用的證據,主張不同的法律評價:例如「對話紀錄一審認定為犯意聯絡證據,二審主張僅為一般商業對話」「金流紀錄一審認定為犯罪所得,二審主張為合法業務款項」。

3. 重新主張構成要件層次

對 6 個構成要件(客觀詐術 / 陷於錯誤 / 財產處分 / 損害 + 主觀故意 / 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重新爭執。主觀「行為時不法所有意圖」是二審最常爭執層。

4. 主張量刑過重

二審可主張一審量刑過重,整理 §57 十款新有利事證(穩定工作、家庭扶養、無前科、自白、和解、繳回所得、配合查獲共犯)爭取減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47 自白 6 個月內全額和解若在二審完成,仍可主張減刑寬典(但須注意「歷次自白」要件)。


【詐欺案能上訴三審嗎?§376 不得上訴清單】

這是詐欺案上訴最關鍵的差別。依刑訴 §376,下列詐欺案件二審判決即終局,不得上訴三審

刑訴§376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節錄)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九略)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詐欺各罪是否可上訴三審對照

罪名 §376 列入否 可上訴三審
普通詐欺 §339 列入第 5 款 ❌ 二審即終局
加重詐欺 §339-4 未列入 ✅ 可上訴三審
詐欺得利 §341 列入第 5 款 ❌ 二審即終局
普通侵占 §335 列入第 4 款 ❌ 二審即終局
業務侵占 §336 第 2 項 列入第 4 款 ❌ 二審即終局
背信 §342 列入第 6 款 ❌ 二審即終局
偽造私文書 §210 未列入 ✅ 可上訴三審
偽造公文書 §211 未列入 ✅ 可上訴三審
洗錢防制法 §19 一般洗錢 未列入 ✅ 可上訴三審
洗錢防制法 §22 提供帳戶 第 3 項三年以下、可能落第 1 款 視刑度

§376 例外: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可上訴

§376 第 1 項但書規定:若一審無罪 / 免訴 / 不受理 / 管轄錯誤,但二審撤銷一審並改判有罪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三審上訴。這是對被告權利的補償機制 — 因為被告本來在一審贏了、二審才輸,應給三審救濟。

第 2 項規定:依但書上訴後,若三審撤銷發回二審或發交其他二審判決,不得再上訴三審(避免無限循環)。


【詐欺案二審改判可能性 — 4 種常見結果】

二審判決可能有 4 種結果

1.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一審判決確定生效。

2. 撤銷改判(減輕刑度)

二審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撤銷並改判較輕刑度(例如一審 1 年 8 月→二審 1 年 2 月)。整理新有利事證(和解、自白、繳回、家庭因素)是常見爭取空間

3. 撤銷改判(無罪)

二審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有誤、構成要件證明不足,撤銷並改判無罪主觀「行為時不法所有意圖」證明不足、共犯不成立、罪疑唯輕是常見改判無罪論點。

4. 撤銷發回一審(程序瑕疵)

二審認為一審審理程序有重大瑕疵(如未調查重要證據、判決違法),撤銷並發回一審重新審理。較少見。

改判機率視個案

沒有保證的改判機率。實務上影響改判可能的因素:(1) 新事證的證據力;(2) 一審判決論理是否有可指摘瑕疵;(3) 被害人和解狀況;(4) 律師上訴理由書整理深度;(5) 二審合議庭見解。律師不會擔保改判結果


【詐欺案上訴二審的常見策略】

律師整理上訴理由通常從 5 個方向著手

1. 主張構成要件證明不足

對「主觀不法所有意圖」「客觀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任一層證明不足主張無罪或改論他罪(例如改論民事、改論侵占、改論背信)。

2. 補強和解與賠償

二審期間達成和解或補強賠償,整理為 §57 第 7 款(與被害人關係)+ 第 10 款(犯罪後態度)+ 詐防 §47 自白和解寬典(若符合 6 個月期限與歷次自白要件)。

3. 整理量刑因素

家庭扶養負擔、穩定工作、社會復歸可能性、無前科等 §57 十款有利事證重新整理,主張一審量刑過重。

4. 主張罪名定位錯誤

加重詐欺 §339-4 案件主張應論普通 §339(三條件未成立);共同正犯 §28 案件主張應論幫助犯 §30(依正犯之刑減輕)。

5. 主張程序瑕疵

一審審理過程未調查重要證據、傳喚未到證人、未說明理由就採用某證據等程序瑕疵。


【FAQ】

詐欺案二審能改判無罪嗎?

A:有可能但不擔保。二審就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重新審理,可提出新事證、新爭點。實務上改判無罪的案件多在「主觀不法所有意圖證明不足」「共犯不成立」「罪疑唯輕」這幾個方向。律師倫理規範禁止擔保結果,律師不會在未看過事證前對你承諾改判無罪。

普通詐欺 §339 不能上訴三審,那二審輸了就完了嗎?

A:法律上二審即確定(§376 第 5 款)。但仍有兩條救濟管道:(1) 聲請再審(§420 新事實新證據、§421 顯然違背事實);(2) 聲請非常上訴(§441 違法判決,僅檢察總長得提起)。實務上再審門檻嚴格,需有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

上訴期 20 天怎麼算?

A:自判決送達後次日起算 20 天(民事訴訟法 §161 準用、刑事計算採同原則)。例如 6 月 1 日收到判決,6 月 21 日是最後一天(6 月 2 日為第 1 天)。遲一天就喪失上訴權,律師會精算到期日。判決宣示日當天就上訴也算有效(§349 但書)。

上訴書狀沒寫具體理由怎麼辦?

A:依 §361 第 3 項,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天內可補提理由書。若仍未補正,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補正期間未補正者,上訴會被駁回。實務上律師通常會在上訴期 20 天內先遞具體理由完整的上訴書狀,避免補正風險。

二審上訴會不會比一審判更重?

A:普通刑事案件不會「禁止不利益變更」(與民事行政訴訟不同)。理論上二審可能改判更重刑度。但實務上若僅被告上訴(檢察官未上訴),法院通常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370 第 1 項)約束,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罪名變更例外)。若檢察官亦上訴或檢察官獨自上訴,二審可改判較重刑度。

加重詐欺 §339-4 上訴三審怎麼進行?

A:加重詐欺 §339-4 未列入 §376 不得上訴清單,可上訴三審。但三審僅就法律問題審查(§377: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不重新審理事實。常見三審上訴理由: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判決違背實體法或程序法、判決理由矛盾、判決不備理由等。律師會評估三審上訴的法律爭點空間。


【聯絡諮詢】

詐欺案一審判決後上訴期 20 天不可逆。律師可協助:精算上訴期到期日、撰寫具體上訴理由書、整理新事證、規劃補強和解、評估改判可能空間。律師倫理規範禁止擔保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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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現行刑事訴訟法 §349、§361、§364、§370、§376、§377、§420、§421、§441 + 刑法 §28、§30、§57、§74、§210、§211、§335、§336、§339、§339-4、§341、§342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47 + 洗錢防制法 §19、§22(113-07-31 修正版)整理。個案結果視具體事證與檢察官、法官綜合判斷,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

曹哲瑋律師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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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依現行刑事訴訟法 §349、§361、§364、§370、§376、§377、§420、§421、§441 + 刑法 §28、§30、§57、§74、§210、§211、§335、§336、§339、§339-4、§341、§342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47 + 洗錢防制法 §19、§22(113-07-31 修正版)整理。個案結果視具體事證與法官綜合判斷,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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