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別人的臉合成到色情影像,或用 AI、深偽技術製作他人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4設有「不實性影像罪」,明文規範以電腦合成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足生損害者。重點是:影像「不是真的」不等於沒有刑事責任——即使非真實拍攝,符合要件仍可能成罪,且§319-4 屬非告訴乃論,和解不等於撤告或不起訴。若涉及未成年人,另進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斷。是否成立、刑度由律師依個案事證判斷。
性犯罪案件涉及程序敏感,警詢與偵查階段前可 LINE 與律師確認準備方向
LINE 詢問律師把別人的臉合成到色情影像上,或用 AI、深偽(deepfake)技術製作他人的性影像,最直接的問題就是「這樣犯不犯法」。先把結論講清楚:刑法第319條之4設有「不實性影像罪」,明文規範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的行為。這條罪的重點在於,影像「不是真的」並不等於沒有刑事責任——即使影像並非真實拍攝、沒有真人發生性行為,只要符合條文要件,仍可能成立犯罪。是否成立、落在哪一個刑度,必須由律師依個案的具體事證判斷,無法用單一因素推定。
| 核心罪名 | 刑法第319條之4不實性影像罪,規範科技合成性影像 |
| 關鍵觀念 | 影像「不實」並非免責理由,仍可能構成犯罪 |
| 告訴乃論 | §319-4 屬非告訴乃論,和解不等於撤告或不起訴 |
| 行為態樣 | 製作、散布、意圖營利刑度不同,依個案認定 |
| 涉未成年 | 若涉未成年人,另進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斷 |
AI換臉、深偽影像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AI換臉色情」「deepfake」這類用人工智慧合成他人臉部到性影像上的行為,在法律上落入刑法第十六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中的不實性影像罪(§319-4)——這是 2023 年增訂的條文,專門因應科技合成影像而設。
要注意的是,這條罪保護的是「他人」的權益,無論被合成的對象是公眾人物還是一般人;而行為態樣涵蓋從製作、散布、交付到公然陳列,每一種都可能構成犯罪。若被合成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則另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度更重,本頁不在此展開。
不實性影像罪是什麼
依刑法第319條之4,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範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刑度相同;第3項規範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幾個關鍵點:第一,「不實」指影像並非真實拍攝、由電腦合成而成。第二,必須足以生損害於他人——這是法定構成要件之一,是否該當依個案判斷。第三,製作罪有「意圖散布」等主觀要件,純粹自己持有未流通的情形,是否構成製作罪須個案認定。
製作、持有、散布各自的刑事責任
| 行為態樣 | 條項 | 刑度 |
|---|---|---|
| 製作不實性影像(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陳/供觀覽) | §319-4 第1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50萬以下罰金 |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供觀覽 | §319-4 第2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50萬以下罰金 |
|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 | §319-4 第3項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以下罰金 |
| 販賣前二項性影像 | §319-4 第3項 | 同上 |
關於告訴乃論,依刑法第319條之6,§319-4 並未列入告訴乃論範圍——也就是說,不實性影像罪屬非告訴乃論,案件一旦進入偵查,不會因為被害人不追究就停止;和解可能在量刑時被審酌,但不等於撤告或不起訴。
「不是真實影像」為何仍可能構成犯罪
很多人直覺認為「圖是合成的、沒有真人發生性行為,應該沒事」——這個觀念在法律上不成立。立法者增訂第319條之4,正是因為合成性影像同樣會造成被害人名譽、心理、生活上的重大損害;條文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作為構成要件,並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只要客觀上「足以」生損害即可。「足以生損害」的判斷以客觀上是否可能造成名譽、隱私或精神上的損害為準,不以實際結果的發生為要件——也因此,即使影像沒有大量擴散、被害人沒有立即受到攻擊,仍可能成罪。
實務上,可能涉及的態樣包括:把朋友、同事、藝人的臉合成到色情影片上分享於群組、上傳至論壇、製成圖片在通訊軟體流傳,或在境外平台散布等。不論流通範圍大小,只要符合構成要件,都可能成罪;換句話說,「只在小群組裡傳」「只給一個朋友看」並不會自動排除刑事責任,仍需依個案的具體事證認定。另依§319-5,相關性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手機、電腦、儲存裝置內保存的合成影像,無論裝置屬於行為人或他人,都可能被法定沒收。
關於「製作」與「持有合成影像」的界線,要看條文用語:§319-4 第1項處罰的是「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製作——這是有主觀意圖要件的製作罪,並不直接處罰純粹自己保存、未曾流通的情形。但要提醒,是否有「意圖散布」屬於主觀要件,法院會綜合行為人的行為脈絡(檔案命名、儲存位置、是否曾上傳或分享、與他人對話內容等)綜合判斷,不是「自己說沒有意圖」就能否定。
比較:§319-4 與相近罪名的分流
AI 換臉合成性影像,與其他「性影像」案件容易被混淆,但屬不同條項:
| 行為 | 罪名 | 重點 |
|---|---|---|
| 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合成、深偽) | §319-4 | 影像非真實拍攝、足以生損害;非告訴乃論 |
| 未經同意攝錄他人真實性影像 | §319-1 | 真實拍攝,§319-1Ⅰ 屬告訴乃論 |
| 以強制方法攝錄他人真實性影像 | §319-2 | 違反意願方法,非告訴乃論 |
| 製作涉及未成年人之性影像(無論真實或合成)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 刑度更重、原則非告訴乃論 |
判斷案件落在哪一條,關鍵在於影像是否真實、是否未成年、是否涉及強制方法。如被指控涉及私密影像或未成年題材,可另參考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量刑與緩刑:影響結果的因素
法定刑只是區間,最後的宣告刑取決於量刑。依刑法第57條,法院科刑時審酌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與被害人關係、犯後態度等十款事項。在不實性影像案件,常被審酌的因素包括:散布的範圍與管道(私訊一人 vs 上傳公開論壇)、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是否被廣泛流傳、被害人現實生活是否受波及)、是否有營利動機、犯後是否協助下架、刪除、誠摯道歉與賠償等。
緩刑部分,§319-4 第1項、第2項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符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74 要件者,得宣告緩刑——這代表本罪型確實存在緩刑空間,但是否能爭取,仍依個案的犯罪情狀、被害人意願與法院裁量。「散布範圍小、配合下架、賠償成立」並非必然換取緩刑——這些因素只是法院量刑審酌的素材,不是自動換算的公式。意圖營利型(§319-4 第3項,七年以下)的緩刑空間相對較小,要看具體宣告刑是否落入緩刑門檻。
被列被告後的偵查程序重點
被指控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當事人可能先收到警方通知或檢察署傳票。偵查階段常涉及手機、電腦、雲端帳號的搜索與扣押,這些電磁紀錄載體被扣押後何時發還,依刑事訴訟法另有程序規定。
關於證據,這類案件高度依賴數位取證。散布類型的案件常以通訊軟體截圖、平台後台紀錄、IP 紀錄、雲端上傳紀錄為核心——只要訊息曾經發出,平台通常會保有紀錄,自行刪除手機端的紀錄不會讓平台紀錄消失。製作類型則可能涉及電腦取證、合成工具(特定 AI 模型、APP)的使用紀錄、檔案 metadata(建立時間、修改紀錄)等。指述與通訊紀錄等證據如何被法院評價、補強是否充分,會影響案件結果——相關證據法則整理在 性侵案件的證據與補強法則。
偵查中的陳述對案件影響極大,尤其在數位取證案件,被告對裝置與帳號的處置會直接被偵查機關記錄與評價。幾個原則:不要自行刪除手機資料、聊天紀錄、雲端檔案或解除帳號——這可能另生湮滅證據問題、平台後台仍可能查得到、反而對案件不利;不要自行接觸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友;偵查中說明的時機與內容,宜在律師了解卷證後協助判斷。緘默是被告的權利,法院不得僅因被告沉默就推斷有罪。
常見問題
AI換臉色情會被判多久?
依刑法第319條之4,製作、散布不實性影像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加重至七年以下、得併科70萬以下罰金。實際宣告刑由法院依個案量刑因素裁量,並有緩刑可能。
合成圖只是自己看、沒給別人,會犯法嗎?
製作罪有「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供觀覽」的主觀要件,純粹自己保存的情形是否構成製作罪須依個案認定;但如曾傳送、上傳或分享,可能構成散布類型的罪。是否成立應由律師依個案事證判斷。
合成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刑度更重嗎?
是。若涉及未成年人,會另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度普遍偏重,且原則上非告訴乃論。詳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對方撤告就沒事嗎?
不實性影像罪依刑法第319條之6不在告訴乃論範圍,屬非告訴乃論——案件一旦進入偵查,不會因被害人不追究就停止;和解可能在量刑時被審酌,但不等於不起訴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