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城被告:出金 200 萬已經輸光,會被沒收嗎?§38 三層追徵與家人帳戶被連累的時點

娛樂城被告出金被查的當下,多數人問「會被沒收多少」——其實要先問 3 件事:金流會不會讓案子升級洗錢、半年內家人帳戶會不會被通知第三人沒收、§40 追徵會跟著我多久。沐勤律師白話拆解 §38-1 累計 vs 淨額、§38-2 過苛條款、§38-3 第三人沒收三層追徵。

本文重點

律師審閱 曹哲瑋律師 · 更新 2026-06-22

娛樂城被告出金被查的當下,多數人問「會被沒收多少」——這個問題沒有單一答案,要看金流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累計算法(出金加總)還是淨額扣抵(出金減入金)。但更該先問的是另外三件事:(1) 你的金流若走人頭帳戶、虛擬幣或分次提領,案子可能從賭博升級洗錢防制法第14條;(2) 出金已轉太太或父母名下,刑法第38條之3第三人沒收會在偵查階段(半年內)就通知他們;(3) 錢已花光也躲不掉——刑法第40條追徵時效相對較長,10 年以上常見。三件事最大爭取空間都在偵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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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金被查的當下,多數人問錯問題

警察通知、165 來電、檢察官傳票送到的那一刻,多數人問的是「我會被沒收多少」——這個問題在實務上沒有單一答案,要看金流。但更該先問的是:

  1. 出金紀錄會不會讓案子從「賭博」變「洗錢」(量刑等級完全不同)
  2. 半年內太太、父母名下的帳戶會不會也被通知第三人沒收
  3. 錢已花光、戶頭已動,刑法第40條追徵會跟著我多久

這三件事的時點都跟「沒收金額」一樣重要,而且都得在偵查階段就動。

出金被查後,會輪流找上你的三件事——不是只算「這次沒收多少」
1
「賭博」變「洗錢」
人頭帳戶、虛擬幣轉手、分次提領——這三種金流會讓檢察官改用洗錢防制法第14條起訴。量刑從刑法第266條純罰金跳到 7 年以下徒刑,等級完全不同。

2
家人帳戶被追
出金已轉太太、父母、兒子名下?刑法第38條之3第三人沒收明文:他們不是被告,他們手上的錢可以被沒收。半年內可能就收到第三人沒收程序通知。

3
錢花光也躲不掉
刑法第40條追徵時效相對較長,10 年以上常見——薪資按月扣、查封其他財產、對共有財產主張比例。過苛條款是裁量條款,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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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你的出金會被算成多少「犯罪所得」

刑法第38條之1規定:被告因犯罪所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所得」對應的是賭博案的出金或贏錢,不是入金(投注金)。但實務上算法不一致,這是律師能爭執的空間。

兩種主流算法

累計算法(對被告較不利):把每筆出金加總,當作犯罪所得。

淨額算法(對被告較有利):出金扣掉入金(你輸進去的本金),只算淨贏餘額。

法院實務在這兩種之間擺盪,沒有定論。哪一個算法適用,要看:

  • 你的金流紀錄是否完整(每筆對得上 vs 缺失)
  • 入金來源是否單純(自己薪資 vs 借貸 / 共同 vs 第三人)
  • 案由是刑法第266條賭博還是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後者範圍認定不同)
  • 是否涉及洗錢(洗錢防制法第14條起訴後沒收範圍可能擴張)

為什麼算法之爭重要

舉例:你出金 300 萬、入金 200 萬——

  • 累計算法:300 萬被算為犯罪所得,全沒收
  • 淨額扣抵:只算淨 100 萬

差別 200 萬。這個爭點要在偵查階段就把金流清單整理好、跟律師確認主張方向——卷證進到法院再爭,空間少一半。

第二件事:太太、父母名下的帳戶也會被通知

刑法第38條之3第三人沒收明文:犯罪所得歸屬第三人(配偶、親屬、人頭)時,仍可對該第三人沒收

三種常見場景

  • 直接轉太太名下:娛樂城出金不進你帳戶,直接打到太太戶頭——她不是被告,但她手上的錢可以被沒收。
  • 用兒子帳戶當收款:未成年子女帳戶被當作出金歸戶——子女不擔負刑事責任,但帳戶餘額可被沒收。
  • 借用父母「保管」現金:交付現金請父母收著——父母不知情也不擔保責,但若能追到金流去向,仍可主張第三人沒收。

太太「完全不知情」夠不夠脫罪

刑法第38條之3原則上不問第三人主觀知情與否——只要錢的去向能對應到犯罪所得,就可能被沒收。但她若能證明屬「善意有償取得」(真的在做生意收款、有對價關係),有爭執空間。

要在偵查階段就把這些事證準備好:交易發票、勞務對價、銀行往來紀錄。判決後再主張通常已晚。

第三人沒收程序什麼時候啟動

半年內(偵查階段)就可能寄到家人手上——檢察官在卷證裡看到第三人帳戶金流時,會聲請對第三人發動沒收程序。這時候你太太可能完全不知道你被起訴,先收到的就是這份通知。

第三件事:錢花光了,刑法第40條追徵仍會跟著你 10 年

很多人以為「我輸光了沒錢可沒收」「錢已經花掉了」就不用沒收。沒收是獨立程序,跟你有沒有錢無關

刑法第40條追徵其價額怎麼追

錢花掉了、戶頭已空——法院可以折算金額繼續追

  • 查封你其他財產(房產、車輛、股票)
  • 從薪資按月扣
  • 對共有財產主張比例(夫妻共有房產可主張分割執行)
  • 對繼承人主張(被告死亡後,遺產仍可被追徵)

時效採「執行時效」而非「請求權時效」,相對較長。10 年內仍可能在被追

刑法第38條之2過苛條款不是免死金牌

「宣告沒收顯失公平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關鍵字是「裁量條款」:法官有權減,但不是必須減。

要主張過苛,得提出具體證明:

  • 月收入、月支出明細(薪資單、租金、房貸)
  • 扶養義務(子女在學、父母看護)
  • 健康狀況(重大傷病證明)
  • 已主動繳回部分(顯示悔意)

這些要在判決前完成準備。判決後再主張通常已晚。

主動繳回 vs 凍結後爭執

實務上,主動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即使只是一小部分)在量刑與沒收酌減上有明顯加分。等到帳戶被凍結、財產被查封後再爭執過苛,難度高很多。

該做的事——按時點排

時點 該做的事
接到通知後 1 週內 整理出金清單(時間、金額、入帳戶)、確認家人帳戶涉及金流
偵查階段(半年內) 跟律師確認算法主張(累計 vs 淨額)、金流陳述方向、是否要主動繳回
起訴前 第三人沒收的事證準備(太太收款的對價、子女帳戶用途說明)
起訴後判決前 刑法第38條之2過苛條款證明準備(收支、扶養、健康)
判決後 追徵程序應對(薪資扣款協商、財產查封異議)

過了偵查階段,能爭取的空間少很多。核心爭取時點都在接到通知後最初幾週

常見問題

我出金 300 萬但已經輸光了,還會被沒收嗎?

會。沒收是獨立程序,刑法第40條規定追徵其價額——錢花掉、輸光,可以折算金額繼續追,包括薪資扣繳、查封其他財產、對繼承人追徵。要爭執就要走刑法第38條之2過苛條款,這是裁量條款,要具體財務證明,判決前準備才有效。

出金已經轉到太太或父母帳戶,他們會被牽連嗎?

財務上會。刑法第38條之3第三人沒收明文:犯罪所得歸屬第三人時,仍可對該第三人沒收。太太、父母手上的錢可以被沒收,即使他們不是被告。刑事責任另論——要看他們主觀上是否知情與金流是否符合洗錢構成要件。

我太太完全不知道我玩娛樂城,她的帳戶會被沒收嗎?

刑法第38條之3第三人沒收原則上不問第三人主觀知情與否——只要錢的去向能對應到犯罪所得,就可能被沒收。但她若能證明屬「善意有償取得」(例如真的在做生意收款、有對價關係),有爭執空間。要在偵查階段就把這些事證準備好。

出金 vs 入金扣抵的爭點怎麼跟律師講

把金流清單整理出來:每筆出金時間、金額、入帳戶、來源;每筆入金時間、金額、來源(自己薪資 / 借貸 / 第三人)。律師會評估你的金流屬於累計算法還是淨額扣抵的主張空間,以及在偵查階段該怎麼陳述。

刑法第38條之2過苛條款的證明要準備哪些?

四類:(1) 收入支出明細(薪資單、租金、房貸、生活費);(2) 扶養義務(子女在學證明、父母看護單據);(3) 健康狀況(重大傷病證明、慢性病就醫紀錄);(4) 已主動繳回部分(顯示悔意)。這些都要在判決前提出,判決後再主張通常已晚。

警察說我可以「自己處理」沒收程序,可以嗎?

不可以。沒收與追徵屬於法院或檢察官的職權,警察沒有減免權限。在警察階段就承諾「自己處理」,等到偵查階段才發現金額遠超預期,這時候保留下來的陳述紀錄可能對你不利。第一次到警局之前,先 LINE 律師釐清陳述方向比較安全。

我已經被起訴了,沒收還來得及爭嗎?

「最大空間」過了,但不是完全沒辦法動。起訴後仍可:爭執累計 vs 淨額算法、主張過苛條款、提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主動繳回部分減損。但時間越往後走,能爭取的空間越少。

律師費怎麼算?涉及沒收的案件會比較貴嗎?

刑事案件律師費通常按審級計(偵查 / 一審 / 二審 / 三審)。涉及沒收金額大、第三人沒收程序、追徵異議的案件,因為卷證量與爭點較多,報價會略高於單純賭博案。沐勤可於 LINE 諮詢時提供報價區間,書面委任前不收費。

沐勤可以幫我評估沒收金額嗎?怎麼開始?

LINE 加入沐勤帳號(lin.ee/YV9Ha4j),描述:(1) 出金大致金額(最近半年)、(2) 帳戶歸屬(你本人 / 太太 / 父母 / 人頭)、(3) 入金來源(自己薪資 / 借貸 / 第三人)、(4) 是否已經被列警示帳戶。律師會初步回覆累計 vs 淨額算法的主張空間、第三人沒收風險、過苛條款適用性。書面委任前不收費。

下一步

把卷證跟金流清單貼來 LINE,律師會回覆三件事:

  1. 你的出金大致會被算成多少犯罪所得(累計 vs 淨額兩種算法)
  2. 太太、父母帳戶的第三人沒收風險
  3. 刑法第38條之2過苛條款在你案件的適用空間

三件事都有時點。過了偵查階段,能爭取的空間少一半以上。

曹哲瑋律師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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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娛樂城被告出金沒收的一般法律說明,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第38條之3、第40條整理。實際沒收金額、是否裁減、追徵範圍依個案具體金流與卷證內容判斷,本頁說明為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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