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娛樂城收到傳票怎麼辦?約談、警詢、緩起訴重點

玩娛樂城收到傳票、警察通知書怎麼辦?本文依刑事訴訟法 §71、§71-1、§175 區分被告傳票、警察通知書與證人傳票,說明不到場後果、警詢與偵查庭陳述權利,以及律師進場時機。

你拿到一張寫著「傳票」「通知書」「警察通知書」的紙本時,第一個要做的不是猜結果,而是先確認文件種類與身分欄位。處理玩娛樂城收到傳票或通知書,先做三件事:辨識文件、確認到場義務、整理身分證與帳戶資料。

律師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5-09
閱讀時間8 分鐘
焦點 玩娛樂城收到傳票
本文重點
文件種類 被告傳票 §71 / 警察通知書 §71-1 / 證人傳票 §175 — 三種法律依據與拘束力都不同
不到場後果 要看是哪種文件、是否合法傳喚、有無正當理由不能到場 — 不能用一句話回答
關鍵時點 偵查階段是緩起訴/不起訴的處分時點。起訴後可動的工具大幅減少
律師能做 辨識文件   評估風險   警詢陪同   提證據聲請
律師不能 保證不起訴   保證緩起訴   保證特定結果
Stage 01
警察通知
警局內尚未移送地檢署

Stage 02
偵查傳票
地檢署緩起訴/不起訴在此階段定奪

Stage 03
起訴/聲請簡判
進法院認罪協商/簡易判決

Stage 04
法院判決
開庭易科罰金、量刑減損

玩娛樂城收到傳票怎麼辦?賭博案約談、警詢與緩起訴重點

你打開信箱或從派出所、家人手上拿到一張寫著「傳票」「通知書」或「警察通知書」的紙本時,第一個反應通常是:「我玩娛樂城被抓了嗎?」「不去會不會被拘提?」「要不要先請律師?」

先不要直接推論結果;應先確認文件種類與身分欄位。處理玩娛樂城收到傳票或通知書的順序,不是先猜結果,而是先做三件事:第一,分辨這張紙到底是「被告傳票」「證人傳票」,還是「警察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1-1條、第175條對這三種文件分別規定,拘束力與不到場後果不一樣;第二,確認應到日時處所,以及自己是被列為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第三,再依照身分整理身分證、銀行帳戶與娛樂城出入金資料,準備警詢或偵查庭。

建議依序完成:辨識文件、確認到場義務、整理資料、決定陳述方向與是否諮詢律師。文中只引用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不引用論壇個案或新聞猜測。若讀完仍不確定自己拿到的是哪一種文件,建議直接帶著文件透過 LINE 諮詢,由律師協助辨識,避免錯估到場時間或在警詢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你收到的是哪一種:傳票、通知書、警察通知(§71 vs §71-1 vs §175 差異)

直接回答:玩娛樂城案件中你拿到的紙本,常見有三種——檢察官或法院簽發的「被告傳票」、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的「警察通知書」,以及傳喚證人的「證人傳票」。三者法律依據不同、拘束力不同、不到場後果也不同,必須先看清楚才能決定怎麼處理。

被告傳票(刑事訴訟法 §71)

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換句話說,如果你拿到的紙本上:

  • 在抬頭或身分欄寫「被告」;
  • 載明案由(案由應以傳票或通知書記載文字為準,本頁不解析賭博罪構成要件或刑度);
  • 載明應到日、時、處所;
  • 提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 由檢察官或法官簽名;

那這就是被告傳票。

警察通知書(刑事訴訟法 §71-1)

第71-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記載事項準用第71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也就是身分、案由、應到日時處所)。

警察通知書與被告傳票的差別在於:

  • 簽名機關:警察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例如分局長)簽名,而不是檢察官或法官;
  • 不到場後果的法條表述:警察通知書是「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而不是直接拘提;
  • 程序階段:警察通知書通常代表案件還在司法警察詢問、蒐集證據階段。

所以「收到警察通知書就是檢察官傳票」這種說法並不準確,兩者拘束力與簽發機關都不同,要分開判斷。

證人傳票(刑事訴訟法 §175)

第175條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證人傳票應記載: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待證之事由;應到之日、時、處所;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的身分欄寫「證人」、案由欄寫「待證事由」,這就是證人傳票。證人傳票與被告傳票不同,但仍有到場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條列明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並不是「不是被告就可以不理」。

三種文件的快速比較

文件種類 法源 簽名機關 不到場後果條文
被告傳票 刑事訴訟法 §71 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再對照 §75)
警察通知書 刑事訴訟法 §71-1 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證人傳票 刑事訴訟法 §175 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首要動作:把紙本翻到簽名欄與身分欄。先確認簽名是檢察官、法官,還是分局長;身分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這一步不確認,後面所有判斷都會錯。

為什麼玩娛樂城會收到這張通知(檢警調查路徑)

直接回答:玩娛樂城收到傳票或通知書,通常是因為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已經掌握你的身分與某些金流線索,需要進一步詢問你在娛樂城平台的角色(玩家、代儲、會員、客服或經營者)。這時你拿到的文件,反映的是檢警目前掌握的證據與你被列為什麼身分。

常見的調查路徑包括:

  • 平台或金流端被查獲後,從伺服器、後台帳號或交易紀錄回溯到玩家的銀行帳戶或第三方支付;
  • 由其他相關人(例如車手、代收水、客服、上線會員)的供述或筆錄延伸而來;
  • 銀行金流監控或檢警專案中,發現異常的進出金樣態。

上述只是常見類型的描述,不是針對你個案的判讀。具體你為什麼收到這張紙、檢警掌握到什麼程度,要等到出席當天看到筆錄問題、看到他們提示的證據才能比較準確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同條第5項並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設限制:「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但有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必要的例外。

因此,收到通知書、傳票時,從卷證得到完整資訊本來就要等到偵查階段或進一步閱卷後;不要急著用 dcard、ptt、Threads 上類似情境的留言推測自己的案情,因為論壇個案來源無法查證,也可能誤導判斷。

不去會怎樣?拘提、通緝的觸發條件

直接回答:「不去會不會被拘提、被通緝」不能用一句話回答。要看你拿到的是哪一種文件、是否屬於「合法傳喚」或「合法通知」、有無「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法條使用的是「得」,不是「一定」。

被告傳票:§71 + §75

第71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傳票應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第75條則明文:「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要走到拘提這一步,至少要先具備兩個條件:

  1. 合法傳喚:傳票記載事項是否齊全、是否依法定程序送達、是否送達到正確的應送達處所;
  2.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包含未到場且未事先請假,或請假理由不被採納。

如果是傳票根本沒送達到你手上、送達處所有問題、或你有正當理由(例如住院、人在境外有客觀證明)並依程序請假,並不是直接套上「不去就會被拘提」。

警察通知書:§71-1

第71-1條使用的文字是「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代表如果是合法通知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是「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核發;不是警察自行直接拘提。

證人傳票:§175

第175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傳票上會載明「得處罰鍰及命拘提」。所以證人也不能單純當作沒事,而是要視情況處理是否到場、能否改期等程序。

通緝?本頁不下這個結論

本頁僅以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1-1條、第75條與第175條說明拘提條件。是否進一步發布通緝,還涉及其他法條與個案進度,本頁不會延伸推論。如果你看到任何資訊宣稱「玩娛樂城收到通知不去就會被通緝」,那是過度簡化,不應當作判斷依據。

首要動作:如果你真的因身體、工作、家庭等因素無法依傳票或通知書時間到場,最穩妥的方式是依文件記載的聯絡方式或承辦單位請假、申請改期,並保留請假紀錄;不要直接缺席。若不確定該如何請假、是否會被認為是正當理由,可以先帶文件透過 LINE 諮詢律師確認。

出席前要準備什麼:身分證、銀行帳戶資料、出金紀錄

直接回答:警詢或偵查庭出席前的準備,不是「想好怎麼說」,而是「整理好身分文件與金流紀錄,並重新核對一次自己跟娛樂城平台的往來細節」。

以下清單可作為一般情形的整理方向:

  1. 身分文件:身分證正本、健保卡或駕照(依通知文件要求)。
  2. 文件本體:你收到的傳票、通知書原本,以及信封(含郵戳、送達日期)。
  3. 銀行帳戶資料:近半年至一年的存摺、電子對帳單或網銀交易明細,重點是有匯入娛樂城代收、第三方支付,或從中接收出金的紀錄。
  4. 第三方支付與電子錢包:包含 Line Pay、街口、各種儲值平台、虛擬幣交易所的交易紀錄。
  5. 娛樂城平台往來資料:會員帳號、註冊資訊、客服 LINE 對話、儲值出金紀錄截圖。
  6. 薪資與金流佐證:能說明特定金額來源並非賭資的薪轉、勞報、家人匯款等證明。
  7. 就醫、工作行程證明:若需請假改期,要有客觀文件支撐「正當理由」。

以下是出席前準備 SOP:

  • 第一步:在文件記載的應到日前,依承辦欄位電話確認時間、地點與承辦人;
  • 第二步:盤點上述資料,紙本與電子檔同時備份;
  • 第三步:重新看一次自己這段期間在娛樂城上的真實往來時間、金額、平台名稱,避免到了現場才發現自己記錯;
  • 第四步:若有想諮詢的問題,先帶文件與初步整理的資料 LINE 諮詢律師,再決定是否委任辯護人陪同。

重要警告:整理資料是為了還原事實、保留有利證據,不是為了變造、刪除、湮滅紀錄。刪除娛樂城 APP、清空對話、銷毀存摺,反而可能在偵查中產生對自己不利的解讀。

警詢和偵查庭怎麼陳述(認罪 / 否認 / 緘默權)

直接回答:警詢與偵查庭的陳述策略不能一句話套用所有人。法條保障你「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要選擇認罪、否認、部分陳述或暫時保持緘默,需要看卷證、金流、帳戶資料與個案風險後再決定。

訊問前的告知義務(§95)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

  1.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變更應再告知);
  2.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同條第2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違反告知義務的效果(§158-2)

第158-2條第2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95條第1項第2款(緘默權告知)、第3款(選任辯護人告知)或第2項規定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也就是所取得的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但書也明文:「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所以,看到網路上把這個條文簡化成「沒告知緘默權,筆錄就一定無效」是錯的。法條設有明確的適用範圍(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但書(非出於惡意且自由意志),要看個案才能評估。

認罪、否認與緘默不是非黑即白

以下整理三種方向背後要考量的因素,不是給你直接的答案:

方向 主要考量 風險
認罪 卷證已明確、金流串聯清楚,希望進入後續緩起訴或認罪協商討論 一旦自白載入筆錄,不利陳述很難收回
否認 對犯罪事實有合理爭執空間,例如帳戶遭冒用、僅儲值未出金等 與客觀證據明顯矛盾的否認,可能反而影響可信度
部分陳述/緘默 訊息揭露可能超出必要、卷證尚不清楚、需先取得辯護人協助 緘默權雖是法定權利,但實務上仍要評估筆錄整體呈現

換句話說,「警詢全部承認才會緩起訴」「絕對不要說話」「沒律師也不用怕」這幾句話都太武斷,不能直接套用在你的案件。

首要動作:如果你已經拿到傳票或通知書,且自評案情牽涉金額較大、平台關係較深、或有任何身分疑慮,建議在警詢或偵查庭前先 LINE 諮詢律師,討論這次訊問可能的問法與你能掌握的事實,再決定要不要委任辯護人陪同。律師不能保證結果,但能協助你理解每一句陳述的可能後果。

帳戶可能會同時被列警示

直接回答:玩娛樂城案件除了刑事程序本身,常見的另一條風險是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這部分屬於另一個專頁的範圍,本頁僅做風險提示,不展開解除、申訴或民事程序。

如果你同時收到銀行通知、發現帳戶異常無法使用,或察覺帳戶可能與爭議交易有關,建議:

  • 把銀行通知、警示通知、傳票或警察通知書一起整理;
  • 不要再把該帳戶提供給任何陌生平台或第三方;
  • 後續處理請另依警示帳戶專頁說明(gambling-warning-account)。

本頁聚焦在刑事訴訟程序處理(傳票、警詢、偵查庭),與帳戶警示議題分開判斷,不要把兩條線一起在 LINE 對話或筆錄中混講。

接下來流程:起訴 → 簡易判決 / 認罪協商 / 緩起訴

直接回答:警詢、偵查庭結束後,案件可能進入檢察官的偵查終結,並衍生不同的後續程序分支。本頁僅作方向提示,不展開各分支的要件、效果或結果預測。

常見的後續程序分支名稱包括:不起訴、緩起訴、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罪協商等。具體會走哪一條,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事證與法條決定,本頁不能預測,也不解釋各分支的條件。

如果你在意的是初犯、緩起訴條件、賭博罪紀錄、良民證、職業資格、出金沒收、警示帳戶、員工身分等議題,請對應到下列專頁,本頁不在此處下結論:

  • 賭博罪初犯與緩起訴:gambling-first-offense-deferred-prosecution
  • 賭博罪與紀錄、良民證的關係:gambling-criminal-record
  • 帳戶警示與相關處理:gambling-warning-account
  • 出金被沒收 / 沒入相關問題:gambling-withdrawal-forfeiture
  • 娛樂城公司員工被約談 / 被抓的情境:gambling-company-employee-arrested

本頁要強調的是「程序時點」:警詢與偵查庭只是其中一個階段,不是案件全貌。在筆錄前先意識到後續還有其他程序分支,可以幫你評估這場訊問該揭露什麼、不揭露什麼,並在收到後續正式文書時再依文書內容判斷。

律師現在進場的時機與必要性

直接回答: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也就是說,從你收到警察通知書、收到偵查中的被告傳票開始,你就有「選任辯護人」這個選項;但選不選、什麼時候選,沒有單一標準答案。

法條框架

  • 第27條第1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 第27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 第245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常見可考慮委任的時點

以下時點供你判斷,不是「沒有委任就一定不行」:

  1. 第一次警詢/偵查庭前:若卷證可能涉及多筆出金、多個帳戶、平台會員等級高、或牽涉與他人的對話紀錄,提早諮詢可協助評估這次訊問可能怎麼問;
  2. 被告知罪名或案由後:依正式文書記載的案由與程序階段評估程序風險;本頁不展開實體罪名;
  3. 被告知將進入下一階段:例如警詢後將移送檢方、偵查中將開庭、檢察官表示要傳訊更多次時;
  4. 同時涉及帳戶警示、扣款、其他通知:當案件不只是單一刑事程序時。

律師能與不能

律師能做的:協助辨識文件、解釋法條、評估卷證、討論可能的陳述方向、在訊問時依法在場、提出有利證據聲請。

律師不能做的:保證不起訴、保證緩起訴、保證一定能解除帳戶警示、保證量刑結果。任何宣稱可以保證特定結果,或以「我們處理過某某案件」當作招攬依據的說法,都不應當作判斷標準。

如果你想先了解自己的情況是否需要委任、或需要在出席前先把文件與資料整理一次,可以透過 LINE 帶著文件先做初步諮詢,再決定要不要進一步委任。律師會在諮詢時說明能與不能、以及收費方式。

dcard / ptt 上常見的提問

論壇上有很多「玩娛樂城收到傳票」的討論串,但留言通常無法查證真實案情、身分與證據。本段針對常見的論壇式提問,用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回應,不引用任何論壇個案作為法律依據

Q:「我朋友說他玩娛樂城收到通知,沒去後來什麼事都沒發生,是不是真的可以不去?」

A:每一份文件依據的法條與簽發機關都不一樣,不到場後果也不同(§71、§71-1、§175)。「他沒事」可能是因為文件性質不同、未合法送達、或其他你看不到的因素。把別人經驗直接套到自己身上,風險很高。

Q:「論壇上有人說警詢全部坦承就會緩起訴,是真的嗎?」

A:第95條保障訊問前的告知義務,但不規定唯一的陳述策略。是否認罪、要不要主張緘默權、要不要先取得辯護人協助,需依卷證與個案評估,不能直接照論壇答案做。

Q:「我把整張傳票拍照貼到社團問大家好嗎?」

A:不建議。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也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設揭露限制;雖然當事人不在該條主要規範對象,但你公開傳票上的個資、案由、案號,對你後續名譽、隱私與辯護策略都可能有影響。

Q:「聽說『沒律師也不用怕』,反正我只是玩家?」

A:是否需要律師,要看卷證複雜度、金額、帳戶情況與你能掌握的事實。本頁不會說「沒律師也不用怕」,也不會說「沒律師就完了」,這兩句都太武斷。

Q:「網路上說『絕對不要說話』,把緘默權用到底就好?」

A:緘默權是第95條第1項第2款保障的權利,但是否使用、何時使用、使用到什麼程度,要看卷證與程序階段。把緘默權包裝成所有案件唯一答案並不準確。

FAQ

玩娛樂城收到傳票,一定要去嗎?

A:不能一概而論。先看文件上寫的是被告傳票、證人傳票,還是警察通知書。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被告傳票會記載案由、應到日時處所,並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再依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但是否走到拘提這一步,仍要看是否合法傳喚與是否有正當理由,不能簡化為「不去就會被拘提」。

Q2:收到警察通知書,跟收到檢察官傳票一樣嗎?

A:不一樣。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警察通知書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與蒐集證據必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條規定是「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而不是直接等同檢察官傳票。

Q3: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

A:證人傳票與被告傳票不同,但仍有到場要求。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傳喚證人應用傳票,且傳票應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若無法到場,應及早確認原因並依程序處理,不要直接忽略,也不能直接把證人身分當作被告身分。

Q4:不去警詢或偵查庭會被通緝嗎?

A:本頁不下這個結論。能說的是:依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依第71-1條,警察通知書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是否進一步發布通緝、何時發布,涉及其他規定與個案情況,不應簡化為「不去就會被通緝」。

Q5:警詢時是不是全部承認比較好?

A:不能把「全部承認」寫成唯一答案。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要認罪、否認、部分說明或暫時保持緘默,要看卷證、金流、帳戶資料與個案風險再決定。

Q6:可以請律師陪同或先諮詢嗎?

A: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第245條第2項並規定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筆記、陳述意見(但設有限制或禁止事由)。律師能協助釐清文件種類、到場風險與陳述方向,但不能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特定結果。

Q7:如果警察或檢察官沒有告知緘默權,筆錄一定不能用嗎?

A:不能說一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第2項,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9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或第2項規定者,準用同條第1項,所取得的自白與其他不利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同條第1項但書明文「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所以涉及證據能力爭議,要看個案是否符合適用範圍與但書,不能直接斷言筆錄一定無效。

Q8:偵查不公開,是不是代表我可以把傳票或筆錄放到網路問大家?

A:不建議。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第5項並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設限制: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事項,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必要外,不得公開或揭露給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雖然該條主要規範對象是執行職務之人員,但你自己若在公開平台貼出傳票、筆錄、案號,也可能影響後續辯護策略與個資安全,建議改用一對一諮詢方式處理。

結語

回到一開始的順序:玩娛樂城收到傳票或通知書,不是先猜結果,而是先做下面這幾件事。

  1. 辨識文件:被告傳票(§71)、警察通知書(§71-1)、證人傳票(§175),三者拘束力不同;
  2. 理解後果條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75);警察通知書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71-1);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175);
  3. 準備出席:身分文件、傳票或通知書原本、銀行帳戶與娛樂城出入金資料;不要變造、刪除、湮滅紀錄;
  4. 了解陳述權利:訊問前的告知義務(§95)、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違反告知義務的效果有第158-2條的適用範圍與但書;
  5. 評估律師時機:第27條保障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是否委任要看卷證複雜度、案件階段與個人需求,不應依賴任何「保證結果」的說法。

本頁僅就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71條、第71-1條、第75條、第95條、第158-2條、第175條、第245條對應的程序問題提供說明,並未討論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刑度、緩起訴的具體要件、簡易判決與認罪協商的細節,以及紀錄、良民證、職業資格相關議題;這些議題請參考各別專頁。本頁也不處理詐欺受害人、詐欺被告、洗錢主罪或大型集團賭博案件。

如果你手上正拿著一張寫著傳票或通知書的紙、不確定那是哪一種文件、不確定要怎麼準備、或不確定是否需要委任律師,建議直接帶著文件透過 LINE 諮詢,由律師協助辨識並說明可行的下一步。律師能協助你理解程序與風險,但不會、也不應該保證特定結果。

曹哲瑋律師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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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玩娛樂城收到傳票/通知書時的處理一般說明,依現行刑事訴訟法 §71、§71-1、§175 等條文整理。實際是否到場、警詢內容、檢察官處分依個案承辦人員判斷,本頁說明為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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