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押是什麼意思?跟羈押差在哪—羈押庭流程與家屬第一步

家人被聲押了,羈押庭怎麼進行?律師能做什麼?聲押時序 + 法院即時訊問 + 一般羈押 3 款 + 預防性羈押 12 款 + 替代處分 3 類(具保 / 責付 / 限制住居)。

本文重點

律師審閱 曹哲瑋律師 · 更新 2026-09-19

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院必須在 24 小時內開羈押庭訊問被告(計的是訊問時點,不因假日延長),家屬無法進入法庭旁聽。羈押不是唯一結果——法院可裁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被告當天可能就離開;也可能直接駁回聲押或裁定羈押。羈押裁定下來後,被告或辯護人可在 10 日內提起抗告,但抗告本身不會暫停羈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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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院必須在 24 小時內開羈押庭訊問被告,家屬無法進入法庭旁聽,法院依羈押要件與必要性裁定是否押人,結果可能是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作為聲押與羈押庭的程序入口。三個重點先看清楚:

  • 法院在 24 小時內必須訊問被告,但裁定時點可能在訊問之後;24 小時計的是訊問,不是裁定。
  • 羈押不是唯一結果——法院可裁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被告當天可能就能離開。
  • 羈押裁定下來後,被告或辯護人可在 10 日內提起抗告,但抗告本身不會暫停羈押執行。

如果現在還在等待法院通知開庭時間,先確認一件事:被告現在是「已移送法院」,還是「還在偵查中尚未移送」。這兩個節點對應的下一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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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押、收押、羈押差在哪?聲押後多久會開羈押庭、家屬能在場嗎

收押是口語,法律上叫羈押;聲押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收不收押由法官在羈押庭裁定,檢察官和警察都不能自己決定。所以「會不會被收押」要看的是羈押庭那一關,不是警局或地檢署。

檢察官將被告解送法院聲請羈押後,法院應於 24 小時內訊問被告。這段 24 小時計的是訊問時點,不會因為周末或假日而自動延長。

需要注意的是,24 小時是訊問的時限,不是裁定的時限。法院在訊問結束後可能當庭裁定,也可能先休庭再做裁定,實務上裁定時點會依個案情況不同。超過 24 小時未訊問會構成程序上的瑕疵,但不等於被告可以自動離開——後續仍須依個案情況處理。

羈押庭原則上不對外公開,家屬通常無法進入法庭旁聽。家屬可以到法院等待,但只能在庭外。庭內由被告、辯護人、檢察官與法官出席,家屬在這個程序中沒有發言地位,無法為被告辯解、補充說明或傳達意見。

實務上家屬最有效的角色是在庭前把資料整理好交給律師,由律師在庭內提出,當事人本身不必進場。這一點接著會講。

聲押與羈押的流程順序

聲押與羈押是兩個不同階段,不能混用。整個流程的先後順序如下:

  1.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這一步叫「聲押」)。
  2. 檢察官將被告解送法院。
  3. 法院在 24 小時內由法官訊問被告(這一步叫「羈押庭」)。
  4. 辯護人當庭為被告辯護,檢察官說明聲押理由,法官訊問雙方意見。
  5. 法官裁定。

第 5 步的裁定結果有幾種可能:

  • 羈押:被告送看守所,原則上 2 個月內,得延長。
  • 具保:法院裁定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繳納後被告可以離開。
  • 責付:交給特定人(例如家屬、雇主)負責照管。
  • 限制住居:限制被告不得任意遷移住所,必要時加上限制出境出海。
  • 不予羈押也不命替代手段:被告當天離開,案件繼續偵查。

聲押本身不等於羈押。檢察官提出聲請,最終決定權在法院。如果法院認為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就能達到目的,就不會裁定羈押。

羈押庭中法院會看什麼

法院裁定羈押前,要過兩關。第一關是有沒有「具體理由」,第二關是有沒有「羈押必要性」。兩個條件都要滿足才能押。

第一關的具體理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分三款: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外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還列舉了部分罪名得進行「預防性羈押」,這部分屬罪名本體討論,不另展開。

第二關是羈押必要性。即使有第一關的理由,法院還要判斷是否非押不可。如果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的手段就能避免逃亡或湮滅證據,法院就應該選擇較輕的手段。

實務上法院在羈押庭中會綜合考量的方向包括:

  • 被告的工作、家庭、戶籍與在台連結(用來評估逃亡之虞)。
  • 共犯是否在押、證據是否已固定(用來評估湮滅或勾串之虞)。
  • 所涉罪名的法定刑度。
  • 偵查階段被告的供述狀態與配合程度。
  • 檢察官提出的聲押理由與卷證資料。
  • 辯護人提出的反駁意見與有利證據。

關於「保持緘默」要特別說明:被告在羈押庭中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4 項,法院不得單獨以緘默作為推斷有罪或裁定羈押的依據。但羈押要件與緘默是不同層次的判斷,緘默不會直接抵銷羈押理由的成立——這部分要由律師在個案中評估如何主張。

家屬在這個階段能先準備什麼

家屬在羈押庭中沒有程序地位,但在庭外可以為律師的庭內辯護準備資料。這裡分「能做的事」與「不能做的事」兩個方向。

家屬可以做的事:

  • 整理被告的工作證明:在職證明、勞健保資料、薪資單、名片或公司聯絡方式。
  • 整理被告的家庭與居住狀況: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或自有房屋資料、有無未成年子女或需照顧家屬。
  • 整理被告的在台連結資料:在台居留時間、社區或社會關係、是否有出國紀錄。
  • 把這些資料盡快交給辯護律師,由律師判斷哪些可以在羈押庭中提出,作為「逃亡之虞不足」的反駁依據。
  • 確認律師委任狀已經完成,避免律師到庭後因為沒有委任而無法閱卷或辯護。

家屬不應該做的事:

  • 不要試圖直接向法官、書記官或檢察官說明案情。家屬在羈押庭中沒有發言權,主動接觸還可能影響後續程序。
  • 不要替被告與其他關係人(例如共犯、證人、被害人)聯繫。這在某些案件中可能被解讀為「勾串」,反而成為羈押理由。
  • 不要透過非正式管道試圖影響案件。任何形式的關說都會嚴重損害被告處境。
  • 不要自行決定該不該交保金額或先繳什麼。具保金額由法院裁定,不是家屬先準備好就有用。

實務上家屬此階段最有效的工作是「資料蒐集 + 交給律師」,其餘的都應該透過律師處理。

律師在羈押庭能做什麼

律師在羈押庭中的工作分三個時點:庭前、庭中、裁定後。

庭前:律師應儘速完成委任,向法院聲請閱卷,了解檢察官聲押的具體理由與卷內證據。律師也會與家屬聯繫,蒐集前一段提到的有利資料。如果時間允許,律師會在開庭前與被告會面溝通辯護方向。

庭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辯護人得為被告辯護。律師可以在庭內:

  • 當庭表達不同意聲押的意見。
  • 針對檢察官提出的聲押理由逐項反駁。
  • 提出被告的工作、家庭、在台連結等資料,主張無逃亡之虞。
  • 聲請調查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 主張即使有羈押理由,也可以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
  • 協助被告了解程序,並就是否陳述、如何陳述提供建議。

裁定後:如果法院裁定羈押,律師可以在收到裁定起 10 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提起抗告。抗告書狀向原裁定法院提出。要注意的是,抗告本身不會暫停羈押執行——抗告期間被告仍在看守所,這部分如果想進一步了解,可以另外閱讀禁見羈押與抗告救濟。如果裁定的是具保,律師會協助處理具保程序,相關規則可參考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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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羈押庭的角色是程序權利的行使,能不能讓法官改變心證屬個案判斷,沒有保證的結果。但有律師在場,至少可以確保被告的辯護權、緘默權、閱卷權與後續救濟途徑被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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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羈押庭幾點開?家屬要到哪裡等?

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家屬通常在法院大廳或候審區等待,無法進入法庭。建議透過承辦律師確認法院、庭別與大致時段。

羈押庭如果沒有律師,被告可以自己辯護嗎?

可以。法院在羈押庭訊問前應告知被告得選任辯護人,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被告仍可當庭表達意見。但羈押庭涉及閱卷、反駁聲押理由與聲請調查證據等程序工作,由律師處理較完整。

聲押後一定會被羈押嗎?

不一定。法院可以裁定不羈押,或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聲押是檢察官「聲請」,最終決定權在法院。

羈押裁定出來後,家屬怎麼知道結果?

已委任律師的話,律師通常會在裁定後第一時間通知家屬。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家屬可向法院書記官查詢,或等被告以書信、電話通知(看守所通信規則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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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羈押裁定不服,可以怎麼辦?羈押抗告期間多久?

被告或辯護人可在收到裁定後 10 日內,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書狀。但依刑事訴訟法第 409 條,抗告原則上沒有停止執行的效力——抗告期間被告仍會在看守所。

聲押禁見是什麼?會禁多久?

禁見是法院認為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時,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接見、通信(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範圍與期間由法院指定;偵查中羈押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第108條),禁見是否持續、何時解除,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被羈押了,家人會收到通知嗎?家屬第一步做什麼?

會。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刑事訴訟法第103條)。家屬收到通知後,第一步通常是儘速委任律師——禁見期間一般親友無法接見,辯護律師則得依法接見被告、了解案情,再評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的空間。

準備程序會被收押嗎?起訴之後還會被羈押嗎

有可能,但不是常態。準備程序是起訴後法院的程序庭,審判中法院同樣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裁定羈押,要件一樣是犯罪嫌疑重大,加上逃亡、滅證、串供之虞或重罪。偵查中沒被羈押、起訴後按時到庭的被告,準備程序當庭被收押的情形少見;會出現的多半是傳喚不到、出現逃亡跡象,或判決刑度重之後法院認為有逃亡之虞。收押禁見之後多久開庭,看的是檢察官在羈押期間內起訴的時點,起訴後法院另定準備程序期日。

延長羈押可以延幾次?一個案子最長可以押多久?

偵查中羈押不得逾二月,延長每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所以偵查中原則上最長四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每次不得逾二月;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期滿仍未判決確定的,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4 項)。

延長次數分兩層,重罪走的是另一部法。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的,審判中第一審、第二審各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的,審判中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5 條第 2 項)。重罪不是沒有上限,是上限比較高,而且同樣受五年累計上限拘束。案件經上級法院發回的,延長羈押期間的次數重新計算。

偵查中要延長,檢察官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的裁定除當庭宣示外,必須在期間屆滿前把正本送達被告才生效;羈押期滿而延長裁定沒有合法送達的,視為撤銷羈押。羈押期間已滿而未經起訴或裁判的,也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羈押前的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一日。家屬要盯的時點是期間屆滿前五日,辯護人通常在這個時間差裡遞出反對延長羈押的意見。

停止羈押和撤銷羈押差在哪裡?

兩者都讓被告離開看守所,法律上的理由不一樣。撤銷羈押是羈押的原因消滅,法院應即撤銷羈押並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檢察官在偵查中也得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停止羈押是羈押原因還在,被告提出擔保,法院准許先讓人出來(第 110 條),通常搭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程序上的差別跟著走。撤銷羈押在偵查中如果是檢察官聲請的,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不是檢察官聲請的,法院應徵詢檢察官意見。停止羈押則是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輔佐人之人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的決定時,原則上也要徵詢檢察官意見。

出來之後的風險也不同。停止羈押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背住居限制、違背法院所定應遵守事項,或本案新發生羈押事由的,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再執行羈押的期間,要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第 117 條)。

什麼情況下法院不能駁回停止羈押的聲請?

多數停止羈押由法院裁量准駁,但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列了三種情形,被告只要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第一款有例外。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預防性羈押)羈押的被告,不在不得駁回之列。第三款的「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要靠醫療資料撐起來,家屬可以先向看守所或原就診醫院取得診斷證明與治療紀錄,交給辯護人整理成聲請理由。

落在這三款之外的案件,法院看的是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沒有適當的擔保條件、能不能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取代羈押。家屬手上的居住、工作、扶養、照顧狀況資料,是辯護人拿來說明「無羈押必要」的材料。

羈押抗告送出去之後多久會有結果?抗告成功率高嗎?

刑事訴訟法對抗告定的是時限,沒有定結果。被告或辯護人應以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第 407 條)。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的,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的,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第 408 條第 2 項)。抗告法院收到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第 410 條第 3 項)。

原審法院送交時得添具意見書。至於抗告的准駁比率,沒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官方統計,這裡不給百分比。抗告法院只有兩種處理:認為抗告無理由的,以裁定駁回(第 412 條);認為抗告有理由的,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必要時並自為裁定(第 413 條)。

辯護人在抗告書狀能著力的,是原裁定對羈押要件與羈押必要性的說明有沒有不足,以及有沒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足以取代羈押的條件。家屬這段期間最有用的動作,是把居住、工作、收入、扶養與照顧狀況的證明文件補齊給辯護人。

羈押庭會開多久?當天就會有結果嗎?

法律沒有規定羈押庭要開多久,規定的是法院必須即時訊問。法院受理檢察官的羈押聲請,把聲請書繕本交付被告及其辯護人後,應即時訊問(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5 項)。訊問要花多久,由法官依案情、卷證多寡與被告答辯內容決定,沒有固定長度,也沒有公告的時段表。

深夜另有規則。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的,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的,應於翌日日間訊問。條文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同條第 5 項但書、第 6 項)。

所以羈押庭進行至午夜之後、裁定隔天才出來,並不罕見。家屬在法院外面等到深夜還沒有消息,不代表案件出了狀況。已經委任律師的,等律師從法庭出來告知結果;還沒有律師的,向法院書記官查詢裁定進度。

下一步怎麼看

讀到這裡,先回頭定位自己目前的程序節點:

  • 還在等開庭通知 → 把資料整理好交給律師,這是現在最有效的事。
  • 羈押庭已開、等待裁定 → 等律師通知結果,按結果分流到對應的下一頁。
  • 已裁定具保或限制住居 → 接著看 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怎麼運作。
  • 已裁定羈押或禁見 → 接著看 禁見羈押與抗告救濟。
  • 還沒委任律師、想先了解律師陪同的差別 → 接著看 律師陪同訊問的角色。

如果案件正在進行中、還沒有律師,建議盡早委任。羈押庭的時間壓力很短,越早接手,律師能做的事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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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聲押與羈押庭的一般程序說明,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01 條、第 101 條之 1、第 101 條之 2、第 403 條、第 404 條整理。羈押要件與必要性由法院依個案裁量,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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