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候選人的錢、或幫忙發錢,被警察或調查局約談:會判多重?現在承認還來得及嗎?

收錢投票、幫候選人發錢被約談,會判多重?說明投票受賄與投票行賄的刑度、褫奪公權與沒收,三個月內自首和偵查中自白的差別,以及送禮、請吃飯算不算賄選。

收了候選人或樁腳給的錢、禮券、免費餐宴,答應投給特定人,是刑法第143條的投票受賄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幫候選人把錢交給選民的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了有期徒刑,就要一併宣告褫奪公權;收下的錢會被沒收。收錢的人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免除其刑,超過三個月,減輕或免除其刑;但自首以犯罪還沒被發覺為前提,以涉嫌人身分被調查局約談的選民,法院可能認定犯罪已被發覺。已被發覺的,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仍可減輕其刑。幫忙發錢的人,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減輕或免除其刑;自白要在偵查中,才能依第99條第5項減輕,到了法院才承認,就拿不到。

你收過候選人或樁腳給的錢、禮品,或吃過一頓說好要「支持一下」的飯;也可能是你幫候選人把紅包送到親友家。現在警察或調查局通知你到案說明,或你聽說同一場餐會的人已經被約談。收錢的人最重三年,幫忙發錢的人最輕三年,判了有期徒刑就要一併褫奪公權;你在筆錄裡怎麼說、什麼時候說,關係到能不能依法減輕。

律師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10-30
閱讀時間10 分鐘
焦點 賄選約談

投票受賄、投票行賄都是刑事案件。收錢的人和發錢的人,法律效果差很多:收錢的人最重三年,檢察官依法可以給不起訴或緩起訴;幫候選人發錢的人最輕三年,檢察官不能給緩起訴。兩種人能不能減輕,都看自首、自白發生在哪一個階段。

你收過候選人或樁腳的錢、禮品,或幫人發過錢,現在接到警察或調查局的通知:收錢的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可以減輕,發錢的人只有偵查中自白才算。到案前,先用 LINE 把收到什麼、誰給的、哪一天告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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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現在的狀況,先看哪一段

重點整理
收錢投票 最重三年有期徒刑;收下的錢沒收;犯罪未被發覺前、三個月內自首,免除其刑
幫忙發錢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能緩起訴;六個月內自首,減輕或免除其刑;自白要在偵查中才減輕
判有期徒刑 一併褫奪公權,緩刑擋不住
律師能做 ✓ 陪同警詢、偵訊   ✓ 確認自首、自白的條件   ✓ 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
律師不能 ✗ 承諾不起訴   ✗ 承諾緩刑   ✗ 教你避開查賄

收了候選人的錢或好處,會被判多重?

法官判了有期徒刑,你要一併被褫奪公權,收下的錢也會被沒收。刑法第143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處罰的是「要求、期約或收受」:錢還沒拿到、只是先說好,也在處罰範圍。在一件總統選舉的案子裡,有人只收了一千元,法官判有期徒刑七月;收錢的人後來不想去投票,法官仍判收受賄賂有罪。那件案子最後給了緩刑,但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後二年內要完成六場法治教育,一千元也被沒收。同一個人又拿錢請朋友投票,那一部分就成了行賄,另判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褫奪公權一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刑法第36條的褫奪公權,褫奪的是「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期間法院實務上依刑法第37條第2項,在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宣告。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所以拿到緩刑,褫奪公權照樣生效;公務員與準備考公職的人,受影響最大。

收下的錢,法官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當作犯罪所得沒收;錢已經花掉的,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個月內自首,真的可以免刑嗎?已經被約談了還算嗎?

收錢的人在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法律規定免除其刑;但你如果已經以犯罪嫌疑人的身分被約談,法院可能認定犯罪已被發覺,這時能爭的是自白減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143條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法律應免除其刑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法第62條的自首,以「未發覺之罪」為前提。法院實務上,偵查機關只要對你已有確切的根據、可以合理懷疑,就算已發覺;有收錢的選民是以涉嫌人身分接受調查局詢問,法院認定犯罪已被發覺,不適用自首免除其刑。你接到的通知書上寫的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結果可能不同,先拿給律師看。

收錢的人,檢察官手上還有其他選項。刑法第143條最重本刑三年,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給緩起訴。法院實務上,有收錢的選民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收到的錢已經繳回扣案。

👉 接著看:緩起訴、不起訴、起訴差在哪 →

候選人送小禮品、請吃飯、招待旅遊,收了算不算賄選?

法律沒有寫金額門檻。刑法第143條處罰的是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答應投給特定人或不去投票;法官看的是這份好處和你的投票之間,有沒有對價關係。

法院實務上,有候選人辦餐會,免費餐飲加上贈送馬克杯,法官認定與投票具有對價關係,那件案子判的是辦餐會的人;也有選民參加與選舉有關的免費聚餐,知道不用付錢的原因和選舉有關,在偵訊中向檢察官承認投票受賄。招待旅遊的案件,有招攬民眾參加招待旅遊的人被判有罪並褫奪公權,也有法官認為參加的人難以認知招待與投票之間有對價關係,不能認定投票行賄。

法院實務上,法官判斷有沒有對價關係,會審酌給的人的主觀意思、當時的客觀情狀,衡量給付的對象、時間、方法、價額,依一般人的法律感情和生活經驗,判斷有沒有逾越社會相當性、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有判決就逐一查了餐費是誰付的、候選人有沒有到場拜票。你收過這類好處、現在被約談,先把當時的邀請訊息、照片、付款紀錄整理出來,交給律師判斷。

幫候選人發錢、送紅包的人,會判多重?

幫候選人把錢交給選民,最輕就是三年有期徒刑,檢察官不能給緩起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錢還沒交出去、只是準備好,依同條第2項,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準備發的錢,依第3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最輕本刑三年,帶來三個後果:

  • 檢察官不能給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的緩起訴,只適用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 判六個月以下也不能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的易科罰金,限於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最重十年。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規定的,依刑法第41條第3項,得易服社會勞動。
  • 沒有任何減輕,就要入監:最輕三年,超過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二年以下」的上限。

能讓刑度降下來的,主要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刑法第66條,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只依這一項減輕,最輕可以降到一年六月,法官才有宣告緩刑的空間。這個減輕限於「偵查中」;案子起訴到法院你才承認,就拿不到,能主張的是刑法第59條的酌量減輕,以及刑法第57條所列犯罪後之態度等科刑事由。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4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總統選舉也有同樣的規定。在同一件總統選舉的案子裡,有人只交付一千元給一個人,法官已經依刑法第59條酌減,仍判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褫奪公權一年,最後給了緩刑三年。

你幫候選人發過錢或紅包:最輕三年、不能緩起訴,判六個月以下也不能易科罰金,自白的減輕又限於偵查中。下一次訊問前,先用 LINE 和律師確認自白與減輕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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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約談之後,案子會怎麼走?

地方選舉的賄選案,由地檢署的檢察官主導偵查,警察或調查局負責約談、搜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該管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的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同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得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實務上,你可能先接到警察或調查局的通知到案說明,再由檢察官訊問。法院實務上也有警察拘提、持搜索票搜索、當場扣押手機的案件,判決引用的證據包括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監視器畫面、電話錄音譯文。

檢察官訊問前,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應先告知你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你說的話會寫進筆錄,日後法官可能引用為證據。賄選案件,檢察官可能向法院聲請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第2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檢察官偵查終結,收錢的人可能得到不起訴、緩起訴,或被聲請簡易判決、起訴。案件進到法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6條規定,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接著看:警詢筆錄怎麼做?筆錄可以改嗎 →

接到通知後,現在先做什麼?

你在警詢、偵訊說的話會被寫進筆錄,到案前先把事情整理清楚:

  • 整理收到了什麼:現金、禮券、餐宴或旅遊,各是哪一天、誰交給你、對方當時怎麼說。
  • 保留原本的訊息與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照片、轉帳紀錄不要刪除或修改,交給律師看過。
  • 收到的錢先不要自行處理:要不要繳回、怎麼繳,先問律師。
  • 筆錄逐字看過再簽:簽名前確認每一句都是你說的意思。
  • 幫忙發錢的人:自白減輕限於偵查中,下一次訊問前先和律師確認。

👉 接著看:移送地檢署後會怎樣?偵查庭與檢察官訊問 →

委任律師要多少錢?外縣市能辦嗎?

偵查階段委任 8 萬元起;起訴後的法院審級辯護,每一審級 8 萬元起。只需要律師陪同這一次警詢、偵訊的,日間每小時 6,000 元、預收 2 小時;每日 19:00 後及假日(含國定假日)每小時 9,000 元;急迫到場另議。

全案委任不限地區,沐勤自己承辦;陪同警詢、偵訊的急件,台北、新北、台中由沐勤的律師親自到場,其他地區先用 LINE 確認時間與安排。

常見問題

收了候選人的錢,但沒有投給他,也算犯罪嗎?

算。刑法第143條處罰的是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沒有寫要真的投給對方。法院實務上,有人收了一千元後不想去投票,法官仍判收受賄賂有罪,處有期徒刑七月。

多少錢算賄選?送小禮品、請吃飯也算嗎?

法律沒有寫金額門檻,法官看的是好處和投票之間有沒有對價關係,會衡量給付的對象、時間、方法、價額與當時的客觀情狀。法院實務上,候選人辦餐會、免費餐飲加上贈送馬克杯,曾被認定與投票具有對價關係;招待旅遊的案件,有判有罪的,也有法官認為參加的人難以認知與投票有對價關係。

收錢投票,三個月內自首可以免刑嗎?

可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143條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應免除其刑的案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但自首以犯罪未被發覺為前提;以涉嫌人身分被調查局約談的選民,法院可能認定犯罪已被發覺。接到的是證人通知,情形不一定。

已經被約談了,現在承認還有用嗎?

有用,但收錢和發錢的人不同。收錢的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減輕其刑。幫候選人發錢的人,依第99條第5項只有在偵查中自白才減輕;到法院才承認,能主張的是刑法第59條的酌量減輕,以及刑法第57條所列犯罪後之態度。

判了緩刑,還會被褫奪公權嗎?

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期間,你不能擔任公務員,也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幫候選人發錢的樁腳,可以緩起訴嗎?

不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的最輕本刑是三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的緩起訴不適用。偵查中自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減輕其刑,只依這一項減輕,最輕可以降到一年六月,法官才有宣告緩刑的空間。

收到的錢會被沒收嗎?已經花掉了怎麼辦?

會。收下的錢是犯罪所得,法官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已經花掉、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賄選案件會被羈押嗎?

可能。賄選案件,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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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已經寄到你手上?收錢的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三個月內自首,法律規定免除其刑,超過三個月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幫忙發錢的人到法院才承認,偵查中自白的減輕就沒了。先用 LINE 把通知書拍給律師,確認你現在還有哪些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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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哲瑋律師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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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整理。實際是否起訴、刑度輕重、能否緩刑,由承辦檢察官與法官依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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