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是公訴罪嗎?和解能撤告嗎?律師說清楚

竊盜是公訴罪嗎?一般竊盜屬非告訴乃論,和解、店家不追究通常不能撤告;只有刑法第324條第2項親屬相盜才可談撤回告訴。和解真正作用在緩起訴、量刑、緩刑的有利審酌,律師一次說明。

一般竊盜屬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和解、賠償或被害人不追究通常不能撤告,案件仍可能由檢警依法續行;唯一例外是刑法第324條第2項親屬相盜才須告訴乃論。和解的真正作用在緩起訴、量刑、緩刑的有利審酌,不是撤告開關,亦不保證結果。

和對方和解、把錢賠了、店家也說不追究,案件是不是就過去了?一般竊盜的答案多半是「不會」——它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和解不能當撤告,只有刑法第324條第2項的親屬相盜才例外。這頁說清楚為什麼,以及和解到底能幫上什麼忙。

律師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29
閱讀時間10 分鐘
焦點 竊盜 公訴罪 告訴乃論 和解 撤告 第324條

如果你正在搜尋「竊盜是公訴罪嗎」,多半是因為家裡有人被指控偷東西,或自己一時失慮拿了不該拿的東西,現在最想知道的是:跟對方和解、把錢賠了、店家也說不追究了,這件事是不是就過去了?

這篇文章直接把結論講清楚,再一層一層說明背後的法律道理,讓你知道下一步該往哪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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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回答:一般竊盜是公訴罪,和解也不能撤告

本文重點
一般竊盜是公訴罪 非告訴乃論;被害人和解或說不追究,通常不能當撤告,檢警仍可能移送續行
唯一例外第324條親屬 第2項(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才告訴乃論、可談撤回;第1項僅「得免除其刑」非撤告
別擴張親屬例外 男女朋友、室友、店家與顧客都不在第324條第2項範圍內
和解仍很重要 作用在緩起訴(刑訴第253條之1)、量刑(第57條)、緩刑(第74條)的有利審酌,非撤告
撤回告訴時點 告訴乃論之罪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刑訴第238條),且撤回後不得再告

先給結論:一般竊盜要用「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的方向來理解,和解、賠償或被害人說不追究,通常不能當成撤告,也不代表案件一定就此結束。

換句話說,不論你是在超商、賣場、公司或路邊發生的一般竊盜,即使你跟被害人談妥和解、把損失賠完,對方願意「不再追究」,這在法律上並不等於可以把刑事案件撤掉。檢警仍可能依法移送、由檢察官處理。

但這裡有一個一定要補上的例外,否則就會說得太絕對:刑法第324條第2項所列的「親屬相盜」情形,屬於須告訴乃論,這種案件才可以討論撤回告訴。這個例外很窄,後面會專門說明。

所以更精準的講法是:一般竊盜(也就是非刑法第324條第2項親屬相盜告訴乃論情形)的和解不能當成撤告;只有符合第324條第2項的特定親屬範圍,才有撤回告訴可談。

那和解是不是就沒用了?不是。和解仍然很重要,只是它的作用放在「爭取緩起訴、量刑、緩刑時的有利審酌」,不是讓案件直接撤掉。這一點是本篇的核心,請務必看到後面。

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情況是不是落在那個窄窄的親屬例外裡,或想釐清和解該怎麼談才有意義,可以透過 muqin 官方 LINE(lin.ee/YV9Ha4j)說明你的狀況。要先說清楚:律師能協助判斷與規劃,但不能保證個案結果,個案仍要看具體事證與檢察官、法院的判斷。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為什麼對方撤告也沒用

要理解「為什麼對方撤告也沒用」,得先分清楚兩種罪: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講的公訴罪)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是法律規定

相關條文

「要有被害人提出告訴,國家才會追訴」

的罪。這種罪的特色是,告訴人在一定時點前可以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而且撤回告訴的人,不得再行告訴。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之罪則不同:是否追訴不是繫於被害人一個人的意願。被害人當然可以表達態度,但他「說不追究」並不會像關水龍頭一樣讓程序停下來。

一般竊盜(刑法第320條)在實務上以非告訴乃論的方向處理。這就是為什麼即使被害人撤回他的表態、說不想告了,案件仍可能由檢警依法繼續:撤回告訴這套規定,本來就是以「告訴乃論之罪」為前提,一般竊盜不能直接套用。

這也是很多人最容易誤會的地方——把「對方不告」想成「程序自動結束」。在一般竊盜裡,這個等號並不成立。

唯一例外:親屬相盜(刑法第324條)——免刑與告訴乃論之分

竊盜唯一能談「撤告」的缺口,在刑法第324條的親屬相盜。但這一條最常被講錯,因為它其實有兩層,必須分開看:

第324條第1項——得免除其刑(不是撤告)。 條文是

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請注意三個重點:

  • 適用對象很窄,限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
  • 法律效果是「免除其刑」,是法院「可以」免除,不是一律無罪,也不是一律不偵辦。
  • 這一項講的是「刑度上免不免」,和能不能撤告是兩回事

第324條第2項——須告訴乃論(這才是可談撤告的那一層)。 條文是

第324條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這裡才把案件性質變成告訴乃論,所以也只有落在這個親屬範圍內,才可以接著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討論撤回告訴的程序效果。

區分 刑法第324條第1項 刑法第324條第2項
親屬範圍 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法律效果 得免除其刑 須告訴乃論
能不能談撤回告訴 不是撤告規定 屬告訴乃論,才可依第238條討論撤回

要特別提醒:這個告訴乃論例外,只限於第324條第2項所列的親屬間犯本章之罪,不能擴張成

第324條

「所有家人、同居人、男女朋友、一般店家都可以撤告」

。男女朋友、室友、店家與顧客,這些關係都不在這個範圍內。

那和解到底有沒有用?有,但作用在量刑、緩起訴、緩刑,不是撤告

講到這裡,你可能會想:那和解豈不是白談了?正好相反——和解很有用,只是用對地方。它的價值在程序中的「有利審酌」,不在「撤告」。

在偵查階段,和解可以連到緩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在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時,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和解、賠償、道歉這些,正好可以放進「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57條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的填補)」

這類脈絡裡,作為有利資料。但要說清楚:是否緩起訴,仍由檢察官依個案情狀判斷,和解不等於撤告,也不能保證緩起訴。

在審判階段,和解可以連到量刑與緩刑。 刑法第57條把「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都列為科刑輕重的審酌事項;而依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符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條件,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才得宣告緩刑,且緩刑時還可斟酌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

所以和解、道歉、賠償有助於爭取有利的量刑或緩刑條件,可能成為審酌因素之一;但是否緩刑仍取決於宣告刑、前科條件及法院是否認定暫不執行為適當,這不是和解一簽就能保證的結果。

一句話收:和解的功能是把「你犯後的態度與彌補」整理成可被檢察官、法院看見的有利資料,不是把案件撤掉的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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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說不追究了」之後實際會發生什麼

很多人最在意的就是這句:「店長說算了、不追究了。」這句話有沒有意義?有,但它的意義不是「結案」。

從程序視角看一條常見的路:

  1. 現場/報案階段。 店家報案或警方到場後,會就竊盜事實製作筆錄、蒐集監視器與物證。店家此時表達不追究,會被記錄為被害人態度,但這是一般竊盜,被害人單純表態通常不會讓警方就此停手。
  2. 移送階段。 警方仍可能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店家的「不追究」可以作為和解或被害人態度的資料,附在卷裡,但不等於撤告。
  3. 檢察官階段。 檢察官會綜合事證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被害人和解、原諒、損害已填補,這些是有利審酌因素,由檢察官依法判斷。

所以「店家不追究」可以作為被害人態度或和解資料,對你是加分;但一般竊盜程序仍可能繼續,由檢警依法處理,不會因為對方一句話就當然終結。把它理解成「有幫助的籌碼」,而不是「免死金牌」,方向才正確。

偷竊和詐欺、傷害不一樣:別把告訴乃論的觀念套過來

網路上很多和解經驗談,其實是其他罪名的情況。最容易誤導人的,就是把詐欺、傷害這類案件的觀念,直接搬到竊盜上。

不同罪名有各自的追訴規則,告訴乃論與否要回到該罪的法律規定去看,不能用「我朋友那件談一談就撤掉了」來推自己這件。竊盜要回到刑法第320條(一般竊盜,非告訴乃論方向)與第324條(親屬相盜的例外)這套規則來判斷。

所以當你看到「和解後就撤告」「對方不告就沒事」這類說法時,先問一句:那是什麼罪?適用的法律一不一樣?在一般竊盜裡,這些說法並不成立。把別的罪名的經驗硬套過來,往往是誤判情勢的開始。

想靠和解爭取從輕,該怎麼做、什麼時機

既然和解的價值在「有利審酌」,那就要把它用在對的時機、寫成對的內容。以下只談方向與要點,不教任何話術。

時機:越早把態度做出來,通常越有空間。

  • 偵查中:在檢察官作成處分前完成或進行中的和解,較有機會被放進緩起訴的考量。
  • 審判中:和解、賠償資料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連到量刑與緩刑審酌(若屬第324條第2項告訴乃論情形,撤回告訴也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和解書的重點(只談要點,不保證結果):

  • 清楚記載賠償金額、返還情形或履行方式。
  • 呈現道歉、悔意與被害人對處理結果的態度。
  • 目的定位在提供緩起訴、量刑或緩刑的審酌資料。

反過來,和解書不要寫成「保證撤告」「打包票不起訴」「保證緩刑」——這些都不是和解能決定的事,寫了也沒有那個效力。

和解該在哪個時點談、內容怎麼整理才能真正幫到量刑,往往要看你案件目前走到哪一步。需要時可以透過 muqin 官方 LINE(lin.ee/YV9Ha4j)說明現況。律師能協助你判斷時機與規劃方向,但無法保證緩起訴或緩刑等個案結果。

FAQ

竊盜是公訴罪嗎?

A:一般竊盜應以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的方向理解,所以被害人和解或說不追究,通常不能當成撤告。但要補上例外:刑法第324條第2項所列的特定親屬相盜,才是須告訴乃論,那種情形才可談撤回告訴。

偷東西跟店家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A:一般店家竊盜案件,即使店家願意和解或表示不追究,也不能直接當成可以撤告或案件一定結束。和解比較重要的功能,是讓檢察官或法院在緩起訴、量刑、緩刑等階段把它當成有利資料審酌,而不是保證緩起訴或緩刑。

對方說不告了,我是不是就沒事?

A:不一定。撤回告訴的規定以告訴乃論之罪為前提;一般竊盜不會因被害人單純說不追究就當然結束。若不是刑法第324條第2項親屬相盜的告訴乃論情形,案件仍可能由檢警依法處理。

親屬之間偷東西都可以撤告嗎?

A:不能這樣概括。刑法第324條要分兩層: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是「得免除其刑」;而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才是「須告訴乃論」,符合這個告訴乃論範圍時才可討論撤回告訴。

刑法第324條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A:第1項處理的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文字是「得免除其刑」;第2項則是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所以第1項不是撤告規定,第2項才是討論撤回告訴的關鍵。

和解到底有沒有用?

A:有用,但別把作用說錯。一般竊盜的和解不是撤告工具;它通常的功能是呈現賠償、道歉、被害人態度、犯罪後態度等資料,作為檢察官考慮緩起訴、法院量刑或緩刑時的有利審酌因素。

和解後一定會緩起訴嗎?

A:不一定。緩起訴是檢察官在法定條件下,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後,認為適當時才可能作成的處分。和解可以整理成有利資料,但由檢察官依個案判斷,不能保證緩起訴。

和解後一定會緩刑嗎?

A:不一定。緩刑仍須看宣告刑、前科條件,以及法院是否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和解、道歉或賠償可能與量刑、緩刑條件有關,但由法院依個案判斷,不能寫成必然緩刑。

撤回告訴有時間限制嗎?

A: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人,不得再行告訴。但這個規定必須先以案件是告訴乃論為前提,一般竊盜不能直接套用。

和解書要寫什麼才對案件有幫助?

A:這裡只能保守說明方向:和解書應清楚呈現賠償或返還情形、道歉或悔意、被害人態度等,目的在於提供緩起訴、量刑或緩刑的審酌資料;不要把和解書寫成保證撤告、打包票不起訴或保證緩刑。

結語

回到最初的問題:竊盜是公訴罪嗎?能不能和解撤告?答案是——一般竊盜以非告訴乃論/公訴罪的方向處理,和解、賠償或被害人說不追究,通常不能當成撤告,案件也不一定就此結束;只有符合刑法第324條第2項親屬相盜的告訴乃論情形,才可以討論撤回告訴。

但這不代表和解沒有意義。和解、道歉、賠償的真正價值,是在緩起訴、量刑、緩刑這些階段成為有利的審酌資料,協助你爭取較好的結果——只是它不是撤告的開關,也不能保證任何特定結局。

如果你想釐清自己的情況屬於一般竊盜還是那個窄窄的親屬例外,或想知道現在這個時點該怎麼把和解做得對量刑有幫助,歡迎透過 muqin 官方 LINE(lin.ee/YV9Ha4j)說明你的狀況。律師能協助你判斷與規劃,但無法保證個案結果,最終仍要看具體事證與檢察官、法院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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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依刑法第320、324條與刑事訴訟法第238、253-1條作一般說明,法條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和解、量刑與處分由檢察官、法院依個案裁量,內容非個案法律意見,亦不保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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