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訴或被指控性騷擾,第一個要釐清的觀念是: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定義「性騷擾」為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性騷擾分兩層責任:①刑事責任(§25 強制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②行政罰(一般性騷擾 1-10 萬元,權勢性騷擾 6-60 萬元,由地方主管機關裁處);③民事損害賠償(§12,含一般精神慰撫金;權勢性騷擾另可請求一倍至三倍懲罰性賠償金)。是否成立、落在哪個責任,必須由律師依個案卷證判斷。被指控時的第一步:在律師到場前不進行警詢供述、不自行接觸申訴人、不刪除手機與通訊紀錄。
性騷擾/性犯罪相關案件涉及程序敏感,警詢與偵查階段前可 LINE 與律師確認準備方向
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什麼?§2 定義與兩種類型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明文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此定義可拆解為三個要素:①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走刑法 §221 強制性交、§224 強制猥褻,非本法範圍);②違反其意願(被害人未同意);③與性或性別有關(言語、行為、視覺等)。具備此三要素並落入第 1 款敵意環境型或第 2 款交換條件型其中之一者,構成性騷擾。權勢性騷擾則加上「利用監督、照護、指導關係之權勢或機會」的要件,行政罰與民事賠償均加重。
性騷擾的三層責任:刑事、行政罰、民事賠償
性騷擾防治法將責任分三層處理,不同情形可能單獨或同時觸發:
第一層:刑事責任(§25 強制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5 強制觸摸罪屬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刑事訴訟法 §237)。本罪與刑法 §224 強制猥褻的界線,是性騷擾案件中最關鍵的法律爭點之一,詳見性騷擾刑法 §25 強制觸摸罪 vs 刑法 §224 強制猥褻:兩罪界線與被告辯護。
第二層:行政罰
依 §27:一般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權勢性騷擾則為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 3 年內行使。詳細罰則金額與和解時機,見性騷擾罰則與和解金:行政罰、民事賠償、§12 懲罰性賠償金與和解時機。
第三層:民事損害賠償(§12)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權勢性騷擾另加「一倍至三倍懲罰性賠償金」是 2023 年修法新增,被告風險顯著升高。
性騷擾申訴程序與時點(§14)
被害人申訴期間依 §14:
- 一般性騷擾:知悉事件發生後 2 年內提出;自事件發生日起逾 5 年不得提出。
- 權勢性騷擾:知悉事件發生後 3 年內提出;自事件發生日起逾 7 年不得提出。
- 未成年被害人:得於成年後 3 年內提出(但前兩款有較長期限者從其規定)。
申訴管道依行為人身份分三類:①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 → 向該單位提出;②行為人為機構首長、學校校長、機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③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 → 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提出。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 7 日內開始調查、2 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延長 1 個月)。職場性騷擾另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程序,詳見職場性騷擾被告辯護:性平會調查、申訴期間、§13 僱用人連帶責任。
§25 強制觸摸罪 vs §224 強制猥褻:兩罪刑度差異
實務上常見爭點是:被指控觸摸他人身體,落在性騷擾防治法 §25(2 年以下、告訴乃論)還是刑法 §224 強制猥褻(6 月-5 年、原則非告訴乃論)。兩罪界線:
| 條文 | §25 強制觸摸罪 | §224 強制猥褻 |
|---|---|---|
| 本刑 | 2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以下罰金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徒刑 |
| 手段 | 乘人不及抗拒 |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 典型情境 | 突襲性、瞬間性的觸摸 | 有實質強制力的強迫、持續性侵犯 |
| 告訴乃論 | 是(§25 第 2 項) | 否(原則非告訴乃論,僅對配偶犯之始告訴乃論) |
兩罪界線判斷涉及手段強度、時間長度、是否伴隨其他強制行為。深度展開見§25 vs §224 兩罪界線專文。
權勢性騷擾的特別規定
權勢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加重,但被告風險也大幅提高:
- 刑事:依 §25 第 1 項後段,§25 強制觸摸罪利用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 3 年以下)。
- 行政罰:依 §27,權勢性騷擾為 6-60 萬元罰鍰,是一般性騷擾的 6 倍上限。
- 民事:依 §12 第 3 項,權勢性騷擾可請求一倍至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 申訴期間延長:依 §14,權勢性騷擾知悉 3 年內、發生 7 年內均可申訴(一般為 2 年/5 年)。
因此被指控者若涉及「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等監督指導關係,案件嚴重程度大幅升高,須由律師處理。
被指控性騷擾的第一步
收到性騷擾申訴通知、檢方傳票、或得知遭人提起告訴後的因應順序:
第一,在律師到場前不進行警詢供述。被告有保持緘默權(刑事訴訟法 §95、§156 第 4 項)。但偵查中或調查中的陳述對案件影響重大,何時、如何說明,最好在律師了解事實面後協助判斷。
第二,不自行刪除手機、通訊軟體、社交媒體紀錄。刪除可能涉及湮滅證據(刑法 §165),且檢警可透過數位鑑識回復檔案。對話紀錄、社交媒體互動常是被告抗辯的關鍵證據。
第三,不自行接觸申訴人或證人。直接接觸可能涉嫌恐嚇、強制、影響證人(刑法 §305、§304、§169 等),且可能讓對方留下不利於被告的對話紀錄。
第四,分清刑事與行政程序。性騷擾刑事案件(§25)與行政申訴(§27 罰鍰、§12 民事賠償)可能同時進行。律師策略須兼顧兩線。
第五,盡早委任律師閱卷。性騷擾案件方向(§25 vs §224、一般 vs 權勢、刑事 vs 行政線)多在初期定型,越早委任律師,越有時間擬定策略。
性騷擾相關案件涉及程序敏感,與律師確認準備方向:
常見問題
性騷擾跟性侵害有什麼不同?
性騷擾防治法 §2 明定「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違反意願與性有關的行為。性侵害(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走刑法 §221、§224,刑度較重(3-10 年、6 月-5 年);性騷擾的刑事責任在性騷擾防治法 §25 強制觸摸罪(2 年以下),刑度較輕。是否落在性侵害或性騷擾,須由律師依個案行為態樣與卷證判斷。
§25 強制觸摸罪是告訴乃論嗎?撤告後案件就會結束嗎?
是。性騷擾防治法 §25 第 2 項明定本罪須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撤告後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偵查中)或法院為不受理判決(審理中),案件結束。但行政申訴(§27 罰鍰)與民事賠償(§12)不因刑事撤告而當然終結。
權勢性騷擾跟一般性騷擾的差別在哪?
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三層責任均加重:§25 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重 3 年)、§27 行政罰提高至 6-60 萬、§12 民事可請求一倍至三倍懲罰性賠償金、§14 申訴期間延長為 3 年/7 年。
性騷擾被告,可以自己去和申訴人和解嗎?
不建議。直接接觸申訴人可能涉嫌恐嚇、強制、影響證人,且可能讓對方留下對被告不利的對話紀錄。和解事宜應由律師代為處理。性騷擾案件的和解時機、和解金額擬定方式,詳見性騷擾罰則與和解金。
申訴期間過了還會被告嗎?
性騷擾防治法 §14 規定一般性騷擾申訴期間為知悉 2 年內、發生 5 年內;權勢性騷擾為知悉 3 年內、發生 7 年內。逾期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刑事告訴期間另依刑事訴訟法 §237 規定(知悉犯人 6 個月);民事請求權時效另依民法相關規定。三線時效不同,須由律師依個案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