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是什麼?聲押前後可能出現的替代處分

聲押前後可能出現的替代處分:具保(交保)、責付、限制住居。保證金多少、能否離境、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撤銷後保金怎麼退,依個案情形整理。

本文重點

律師審閱 曹哲瑋律師 · 更新 2026-09-19

家人被聲請羈押後,法院的裁定不只「押」或「放」兩種結果。法院可能直接駁回聲押、也可能裁定羈押;在裁定羈押後或停止羈押時,還可能命具保(交保金)、責付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是另一條獨立軌道,可單獨或併同出現。能不能交保、保證金多少、將來拿不拿得回、能不能出國,多由法官依個案裁量,沒有公定答案。先確認自己面對的是哪一種處分,再判斷下一步。

收到警察 / 檢方通知書,出席前可 LINE 與律師確認準備重點

LINE 詢問律師

家人被聲請羈押後,法院的裁定不只「押」或「放」兩種結果。法院可能直接駁回聲押,也可能裁定羈押;在裁定羈押後或停止羈押時,還可能命具保(交保金)、責付,或限制住居。另外,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是另一條獨立軌道,可能單獨出現,也可能併同其他處分一起出現。

家屬最焦慮的問題通常集中在四件事:能不能交保、保證金要繳多少、保證金將來拿不拿得回來、能不能出國。這些問題沒有公定答案,多數由法官依個案裁量決定。先把替代處分的全貌畫出來,再分流到金額、退保、限制出境出海、附條件停止羈押與違反後果等子題,讓你判斷自己現在面對的是哪一種、下一步該看哪一頁。

幾個相鄰主題可直接看專頁:聲押庭本身的進行流程請見聲押庭流程;禁見的抗告與押後律師接見請見禁見與律師接見;偵查中到案與陪同詢問請見律師陪同偵訊。罪名實體則另案討論。

👉 接著看:聲押是什麼意思?跟羈押差在哪—羈押庭流程與家屬第一步

👉 接著看: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辦?探視、律師接見、抗告與停止羈押

👉 接著看:警詢要不要找律師陪同?陪偵律師能做什麼

⚖️ 收到刑事傳票、約談或警詢通知?看本所刑事程序辯護委任服務與費用 →

聲押後不只羈押:替代處分總覽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後,法院可能做出的幾種主要結果:

  • 駁回羈押聲請,被告當庭釋放,可能附帶或不附帶其他處分
  • 裁定具保(交保金),由被告或家屬繳納保證金後釋放
  • 裁定責付,由得為輔佐人之人或適當第三人出具證書,保證被告隨時到場
  • 裁定限制住居,命被告不得離開指定住居地
  • 裁定羈押
  • 已裁定羈押後,被告或家屬聲請停止羈押,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附加應遵守事項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這三種替代處分,可以單獨出現,也可以併同出現。例如法院可能命具保並同時限制住居;也可能在停止羈押時,同時命具保並附加多項應遵守事項。實務上常見的組合,會依案件性質、證據強度、逃亡或再犯風險的評估而不同。

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則是另一條獨立軌道,不屬於羈押替代處分,而是獨立的保全措施,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由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審判中的法院核准。它可能單獨出現,也可能與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併存。

這些處分中,要選哪一種、要不要併用、保證金多少、附加什麼條件,都是法官依個案裁量。家屬無法事先指定結果,也無法保證一定能爭取到具保。可以做的,是先釐清自己面對的是哪一種,再依此往下準備資料、評估委任律師。

接著看:交保金的金額怎麼決定、什麼時候放人、案件結束後保證金能不能拿回來,往下看下一段;責付與限制住居的差異,往下看「責付(115)/限制住居(116)」;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間與解除,往下看「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段。

交保要多少錢、一定要家人嗎?具保(交保)的金額、程序與退保

交保是口語,法條寫的是具保:由法院或檢察官指定一筆保證金,繳了就不用羈押。交保不一定要家人,保證金本人可以自己繳,也可以由家人、朋友等第三人代繳,或由具保人出具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不交保、也交不出來的,檢察官或法院可以改命責付、限制住居;交不出又被認為有羈押必要的,才會轉為聲請羈押。

具保,俗稱「交保」,是法院命被告提出保證金後釋放的替代處分。家屬最關心的兩件事:保證金多少、什麼時候拿得回來。

保證金金額怎麼決定

保證金沒有公定價。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在命具保時指定保證金額,考量因素包括罪名輕重、證據強度、有無逃亡之虞、有無滅證或勾串之虞,以及被告的經濟狀況等。同樣的罪名,不同案件的金額可能差很多。

市面上流傳的「某某罪大概多少錢」「行情價」,沒有法律依據。律師在實務上可以依過往類似案件提供大致參考,但不能事先給出確定區間。被告若是被指控的犯罪屬於「專科罰金」之罪(即法定刑只有罰金的犯罪),刑事訴訟法第 112 條另有保證金上限的規定;其他罪名沒有明文上限。

繳納與釋放的時序

法院裁定具保後,被告本人或家屬可以繳納保證金。繳納方式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或由具保證書能力之人出具保證書。實際時序上,從裁定下來到被告實際走出看守所或法院,中間有一段行政程序需要走,不是繳完馬上就放人。

保證金不是罰金:發還與沒入

保證金不是罰金,不是「繳了就沒了」。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聲請退保並發還。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條文明定免除具保責任的情形,包括撤銷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因裁判致羈押效力消滅(例如無罪判決確定)等,此時應發還未沒入的保證金;緩起訴等其他結案情形,則可由被告或具保人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這條路不是必然,仍須走聲請程序。

另一面是沒入。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已繳納者,直接沒入;未繳納者,強制執行。這裡是「應」——逃匿就沒入,沒有裁量空間。也就是說,保證金能不能拿回來,關鍵在被告有沒有按時到場、有沒有逃匿。被告本人按時到庭、配合程序,才是保證金安全的最關鍵變數。

接著看:如果法院選擇不命具保,改命責付或限制住居,差異在哪?往下看下一段。

責付(115)/限制住居(116)

除了具保以外,法院也可能裁定責付,或限制住居。

責付(刑事訴訟法第 115 條)

責付是法院在不命具保的情況下,將被告交付給「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由受責付者出具證書,保證被告隨時到場。受責付者通常是配偶、直系血親、家長、家屬等與被告有一定關係之人。

責付的核心是「人保」,不是「金錢保」。家屬無法主動要求法院改命責付;是否責付、責付給誰,由法院依個案裁量。受責付者出具證書後,負有確保被告到場的責任;若被告不到場,責付人雖不像具保人那樣面對保證金沒入,但仍可能影響後續程序的判斷。

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

限制住居是法院命被告不得離開指定住居地的替代處分。可以單獨出現,也可以作為停止羈押的附加條件之一。

「指定住居地」通常是被告原本的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但法院可能視個案指定其他地點。限制住居不等於軟禁,被告可以正常上下班、出門購物、就醫,只是不得擅自離開該住居地、變更住所須報告。具體限制範圍與報告義務,依裁定內容而定。

選哪一種:法院裁量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三者並列,可以單獨命令,也可以併用。例如法院可能命具保並同時限制住居;也可能命責付並限制住居。三者的選擇沒有「哪個比較好」的固定答案,由法院依案件情況決定,被告與家屬無法事先指定。

接著看:限制出境出海是另一條獨立軌道,期間、解除程序都和上面三種處分不同,往下看下一段。

限制出境/限制出海:93-2/93-3/93-5

限制出境、限制出海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至第 93 條之 6,是獨立的保全措施,不是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附帶結果,雖然實務上可能併同出現。

誰能下、什麼時候下

偵查中由檢察官核准,審判中由法院核准。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被告資料、案由與所犯法條、限制的理由與期間、執行機關及救濟方法(第 93 條之 2 第 2 項)。通知方式的常態是當庭告知:通知前已訊問被告的,應當庭告知並交付該書面。沒有當庭告知的,書面至遲應於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這一段才是兜底;至於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的,條文是直接把通知義務排除在外(同條第 3 項)。

網路上常流傳「等 6 個月看警察有沒有通知,沒收到就可以要求撤銷」這種說法,誤解了條文設計。實務上絕大多數的限制出境出海都是當庭告知後立刻生效,不會走「等 6 個月再說」這條路。把這個誤解當操作策略,會錯過真正應該聲請撤銷或變更的時機。

期間與延長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3,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間在偵查中與審判中算法不同。偵查中檢察官限制不得逾八月;有繼續限制的必要時,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二十日前聲請該管法院裁定,第一次延長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偵查中所餘的期間,算入審判中的期間。

視為撤銷的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4,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罰金以下之刑、或諭知公訴不受理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有一個重要但書:上訴期間內,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也就是說,「不起訴後馬上自由出國」並非鐵律,要看後續是否有上訴或繼續必要。

聲請撤銷或變更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5,被告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法院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意見。聲請撤銷不是自動生效,仍須法院或檢察官裁定准予才解除。

家屬常見的「能不能出國奔喪」「能不能出國工作」「能不能出國就醫」等具體問題,屬於聲請變更的範疇,須具體說明事由並提供相關證明,由法院裁量。

接著看:如果是停止羈押後出來的,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還可能附加最多 8 種應遵守事項,往下看下一段。

停止羈押附條件:116-2 的 8 種條件

已被裁定羈押的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聲請停止羈押後,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依第 116 條之 2 附加應遵守事項。第 116 條之 2 列出 8 款應遵守事項類型:

  1. 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機關報到
  2.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案人員或其家屬之人身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
  3. 不得從事與指定犯罪行為相關之特定行為
  4. 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限制出境、出海
  5. 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在指定期間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
  6. 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7. 命為一定之擔保金額
  8. 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法院可以選擇附加部分款項,也可以同時附加多款。具體附哪幾款,由法院依案件情況裁量。附加條件的數量多不代表案件「比較嚴重」,只是法院認為需要的約束範圍。

第 6 款的科技設備監控(俗稱電子腳鐐),是近年新增的監控方式,依個案配置。第 5 款的「指定期間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俗稱夜間外出限制),是一種空間與時間的雙重約束,違反就會觸發後續程序。

接著看:附加了應遵守事項後,違反條件會發生什麼,往下看下一段。

👉 想找律師處理?刑事程序辯護律師委任服務與費用 →

違反條件後的程序與後果

違反停止羈押附條件後不會只有一種結果,要分幾個層次理解,才不會把不同條文的後果混為一談。

逕行拘提:把人帶到法院的工具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4 項,被告違反所附應遵守事項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逕行拘提是程序工具,目的是把被告帶到法院或檢察官面前,不是「直接把人關回去」的命令。

把逕行拘提理解為「警察直接抓人關回去」是常見誤解。被告被拘提到案後,是否再執行羈押,仍由法院裁定。

再執行羈押:法院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停止羈押後有特定情形(共 5 款)發生時,得再執行羈押。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審判中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也就是說,再執行羈押是法院的決定,不是檢察官、警察單方可以決定的事。

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的 5 款情形包括: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受住居限制而違背、本案新發生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違背法院依第 116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應遵守事項,以及依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羈押後撤銷而停止羈押者,因該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罪名再犯罪。

沒入保證金:觸發條件是逃匿

沒入保證金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觸發條件是具保之被告逃匿,不是違反附加條件。違反附加條件不必然導致保證金沒入;只有當被告逃匿時,才會走沒入程序。

這三種後果(逕行拘提、再執行羈押、沒入保證金)有各自的法律依據與觸發條件,不會自動連鎖。把它們混為一談,會誤判風險的真實樣貌。

家屬端的判斷重點

不另說明家屬代被告操作哪些細節。家屬端真正能做的,是辨識自己面對的是哪一種處分、條件是什麼、保證金的繳納與退還機制、以及違反條件的後果層次,再決定是否委任律師處理後續聲請或應對程序。律師費用與委任評估,請見刑事律師費用。

👉 接著看:律師陪同偵查庭費用怎麼算?警詢陪偵計費與委任時機

這裡聚焦聲押後的替代處分類型、具保金額與發還、限制出境出海、停止羈押附條件及違反後果;聲押程序本身請見聲押庭流程,禁見與押後律師接見請見禁見與律師接見,罪名實體另案討論。

有具體問題想處理?

面對家人被聲押後的替代處分,每一種裁定的金額、條件、解除方式都不同。如果你需要針對保證金金額爭取、聲請停止羈押、聲請限制出境出海撤銷或變更,或評估律師委任,可以先看刑事律師費用了解委任評估方式,或聯絡我們說明案件狀況。

常見問題

交保金要交多少、怎麼算?

沒有公定價。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依罪名輕重、證據強度、有無逃亡之虞、被告經濟狀況等個案裁量決定。同樣的罪名,不同案件金額可能差很多,無法事先給出確定區間。「行情價」「某某罪大概多少錢」這類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交保金會退還嗎?什麼時候可以領回?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就能拿回。條文明定免除具保責任的情形,包括撤銷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因裁判致羈押效力消滅(例如無罪判決確定)等;緩起訴等其他結案情形,被告或具保人也可以聲請退保,由法院或檢察官准駁後發還未沒入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的保證金,發還時連同實收利息一併發還(第 119 條之 1)。但若被告於具保後逃匿,依第 118 條沒入保證金,已繳納者直接沒入,未繳者強制執行。被告按時到庭、配合程序,是保證金能否拿回來的關鍵。

發還不必具保人自己主動聲請。案件經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或有其他應發還事由的,原收繳保證金的法院或檢察機關知悉該事由時,應不待具保人聲請,即時查卷辦理發還保證金與利息(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同條並定有法院與檢察機關之間的通知程序;判決有罪確定移送執行的案件,法院自裁判確定移送執行之日起逾一年未接獲檢察機關通知的,應主動函詢得否發還。

責付和具保有什麼不同?

具保是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核心是「金錢保」;責付是不命具保,改由得為輔佐人之人或適當第三人出具證書,保證被告隨時到場,核心是「人保」。兩者地位並列,由法院依個案裁量選擇,被告或家屬無法主動指定。法院也可能併用具保與限制住居,或責付與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是什麼時候下的?可以去掉嗎?

偵查中由檢察官核准,審判中由法院核准,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被告資料、案由及觸犯之法條、理由及期間、執行機關與救濟方法;除被告住居所不明不能通知外,書面至遲應於處分後六個月內通知,通知前已訊問被告的,應當庭告知並付與書面(第 93 條之 2 第 2 項、第 3 項)。偵查中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有繼續限制必要的,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二十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偵查中聲請延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第 93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項)。審判中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同條第 3 項)。撤銷或變更依第 93 條之 5,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於偵查中也得為撤銷之聲請,准駁由檢察官或法院決定,不是自動解除。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等判決時,依第 93 條之 4 即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不必等到判決確定;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如果違反停止羈押的條件,會怎樣?

三種後果有各自的法律依據與觸發條件,不會自動連鎖。逕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第 4 項)是把被告帶到法院或檢察官面前的程序工具,不是「直接關回去」。再執行羈押依第 117 條,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沒入保證金依第 118 條,觸發條件是具保之被告逃匿,不是違反附加條件就自動沒入。

不交保會怎樣?交保一定要家人出面嗎

交不出保證金,不會因此直接被關,但選項會變少:檢察官或法院可以改用責付(找人擔保你會到案)或限制住居;交不出、又被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的,才會轉成聲請羈押。家人不是必要條件,本人有錢自己繳,或朋友、同事代繳都可以;保證書則要由有相當財力的人出具。

交保金可以刷卡或分期嗎?能不能匯款、請人代繳?

刑事保證金走的是國庫繳納程序,不是一般消費。具保人以現金繳納的,法院或檢察機關核對身分、影印身分證明文件存卷後,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交具保人持向代庫銀行的收費處繳納;也可以用各該往來代庫銀行為發票人、法院或檢察機關為受款人的即期票據繳納(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

條文列出的繳納方式是現金與即期票據,沒有信用卡、沒有分期的設計,保證金要一次繳足、完成具保手續,被告才會被釋放。代庫銀行辦公時間外(含例假日)或沒有代庫銀行駐收的法院、檢察機關,由指定的專人清點收取(同辦法第 3 條第 3 項),次一上班日再送出納室(第 4 條第 1 項)。

代繳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第 3 項規定,指定的保證金額如果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免提出保證書;同條第 4 項並規定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實際收款窗口、可否使用票據、當日幾點前受理,各法院與地檢署作業不同,去之前先打電話問承辦股或出納室。

具保人要負什麼責任?中途可以換人嗎?

具保人擔保的是被告會到案。被告於具保後逃匿的,法院或檢察官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的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的,直接沒入(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沒入保證金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偵查中檢察官依第 118 條第 2 項為之的,則以檢察官的命令行之(第 121 條)。

被告按時到庭、配合程序,具保人就不會被命繳納或沒入保證金。換人則不是通知一聲就好。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的第三人得聲請退保,由法院或檢察官准其退保(第 119 條第 2 項);准了之後才會將保證書註銷或發還未沒入的保證金,再由法院另行指定擔保。退保還沒准,原來的具保人責任仍然存在。

另外,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效力消滅的,具保責任依第 119 條第 1 項免除,不必另外聲請。第 119 條的規定,對受責付的人也準用。

保證金繳完多久人可以出來?家屬要帶什麼去辦?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的,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 113 條),所以關鍵是保證書或保證金什麼時候收到。具保人到法院或地檢署辦理時,承辦人員要核對身分資料、影印身分證明文件存卷,再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交具保人向代庫銀行繳納(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手續完成後,法院或地檢署才通知看守所辦理釋放;家屬要帶的是具保人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與款項。辦理的時間點會影響當天出不出得來:代庫銀行辦公時間外(含例假日)或沒有代庫銀行駐收的法院、檢察機關,由指定的專人確實清點、核對身分後開立收款書(同辦法第 3 條第 3 項),次一上班日才將款項送出納室經收(第 4 條第 1 項)。晚間或假日辦理,流程走得完,但比上班時間慢。

受理窗口、可否使用票據、當日受理的截止時間,各法院與地檢署不同。出發前先打電話向承辦股確認要帶的文件與收款方式,比到現場才問省一趟。

交保之後可以出國嗎?

交保本身不等於不能出國,真正擋住出境的是另一道處分。具保(交保)處理的是到案擔保;能不能出境、出海,要看檢察官或法官有沒有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逕行限制出境、出海,或依第 111 條第 5 項、第 116 條限制住居。被告收到的裁定或處分書上會記載,先看清楚自己身上有幾道。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被告資料、案由及觸犯法條、理由及期間、執行機關與救濟方法;除被告住居所不明不能通知外,書面至遲應於處分後六個月內通知,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的,應當庭告知並付與書面(第 93 條之 2)。沒收到書面不代表沒有這道處分。

要解除,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第 93 條之 5),准駁由檢察官或法院決定,不是報備就好。身上有限制住居而擅自離開的,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第 1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被告於具保後逃匿的,保證金依第 118 條沒入。

保證金金額太高繳不出來,可以爭嗎?

可以,走的是抗告。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擔保金等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列為不受「判決前程序裁定不得抗告」限制的例外,當事人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第 403 條)。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的抗告也有效力(第 406 條)。

抗告書狀要寫的不是家裡沒錢四個字。第 111 條只寫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罪名輕重、證據、有無逃亡之虞與被告的經濟狀況是實務上審酌的因素,所以書狀要拿得出收入、資產、債務、扶養與照顧狀況的具體資料,讓法院知道指定的金額實際上等於押人。

籌措方式也不只一種。第 111 條第 3 項規定保證金額得由第三人繳納,第 4 項規定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同一段時間,辯護人可以一併評估改以責付或限制住居取代具保,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不確定你的案件落在哪?

  • 詐欺類(警示帳戶、車手、人頭帳戶、虛擬貨幣詐騙)→ 詐欺辯護
  • 賭博類(娛樂城、六合彩、博弈代理、線上博奕)→ 賭博辯護
  • 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兒少性剝削)→ 妨害性自主總覽
  • 性騷擾(職場性騷擾、強制觸摸)→ 性騷擾防治法
  • 偷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罪
  • AI 換臉/不實性影像不實性影像罪
  • 毒品案件(持有、施用、販賣、運輸)→ 毒品案件複雜,須律師面談評估,建議直接 LINE 傳通知書照片
  • 還不確定?把警方/檢方通知書、傳票拍給我們看,律師依案號、案由、法條判讀後告訴你 → LINE 傳照片

👉 想委任律師處理?看:刑事程序辯護律師服務與費用 →

曹哲瑋律師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專業刑事辯護|偵查程序|緩起訴/不起訴爭取
聯絡把通知書拍給律師 · 委任流程 · 委任聯絡
以上為羈押替代處分的一般說明,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第 110 條、第 111 條、第 115 條、第 116 條、第 116 條之 2、第 93 條之 2、第 93 條之 3、第 93 條之 5 整理。金額、退保與准否由法院依個案裁量,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
分享法律新知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