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候選人當選或落選,用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其他方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用候選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最重七年;意圖營利而犯的,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法官判了有期徒刑,就要一併宣告褫奪公權。最高法院認為,這條罪必須行為人認識散布的內容不真實,而且要散布於眾,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周知;你知不知道內容是假的、消息從哪裡來、傳給了誰,是案子的核心。
你幫候選人或支持的陣營發文、轉傳圖卡、發傳單,現在收到警察通知,案由寫「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手機可能已經被扣。只發一則公開貼文,也可能成立這條罪;法官判了有期徒刑,就要一併宣告褫奪公權。你在警詢說了「文是我發的」,不等於承認你知道內容是假的;接下來的訊問,就是在釐清這件事。
最後更新2026-10-30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選舉散布不實
警察和檢察官訊問時會問:文是不是你發的、你發的時候知不知道內容是假的、你傳給了誰。
你因為幫候選人發文、轉傳圖卡被通知到案,手機可能已被扣:被判有期徒刑就要褫奪公權,而你知不知道內容是假的、傳給了誰,是這條罪成不成立的關鍵爭點。做筆錄前,先用 LINE 把原始訊息來源和發文截圖給律師看
依你現在的狀況,先看哪一段
- 只是轉傳,不知道內容是假的 → 不知道是假的也會被判嗎
- 只發在群組或傳給朋友 → 群組、私訊算不算散布
- 已經做完筆錄、承認文是自己發的 → 現在先做什麼
- 手機被警察扣押 → 收到通知、手機被扣,先做什麼
- 收了候選人的錢,或幫忙發錢 → 賄選收錢被約談怎麼辦
- 押選舉結果下注被查 → Polymarket 押選舉被警察通知
- 想委任律師、問費用 → 費用與服務地區
| 刑度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深度偽造七年以下;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判有期徒刑 | 一併褫奪公權,緩刑擋不住 |
| 成立要件 | 為了讓候選人當選或落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你認識內容不實、散布於眾、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 律師能做 | ✓ 陪同警詢、偵訊 ✓ 整理訊息來源與查證經過 ✓ 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 |
| 律師不能 | ✗ 承諾不起訴 ✗ 承諾無罪 ✗ 代為刪文或處理證據 |
幫候選人發文宣,被告散布不實,會判多重?
法官判了有期徒刑,就要一併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形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的刑度 |
|---|---|
|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 |
| 用候選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
| 意圖營利而犯前兩項 |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刑法第36條的褫奪公權,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最重本刑五年,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但有罪判決與褫奪公權,不會因為易科罰金而消失。同一段文字也符合刑法加重誹謗的,法院實務上只論選罷法這一條。
我不知道內容是假的,只是轉傳,也會被判嗎?
關鍵在你發文當時知不知道內容是假的。最高法院認為,這條罪以「謠言或不實訊息」為要件,行為人必須認識其散布的內容不真實,才會成立;有沒有做合理查證,只是法官判斷你主觀上知不知道的參考,不能單憑你沒有查證,就認定你有犯罪的故意。
反過來,法院實務上也有文件客觀上一看就是偽造,發文的人和消息來源素不相識,只私下自己比對簽名、沒有向候選人或政黨查證,就在經營的粉絲專頁公開張貼,法官仍判有罪。誰傳給你、原始內容長什麼樣子、你有沒有自己加字或改圖,會被拿來判斷你知不知道。
不構成選罷法,誹謗的風險還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憲法法庭進一步認為,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你雖然無法證明內容為真實,只要發文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內容為真實,也屬不罰。你查證過什麼,在這裡同樣重要。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
只傳給朋友、發在群組,算「散布」嗎?
不一定算,要看傳給了多少人、能傳多遠。最高法院認為,散布是指廣為散布於眾,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周知;條文列的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都是散布力較強、影響較長遠的方式,「他法」也要依行為人的動機、目的與言論的散布力、影響力來判斷。
曾有行為人在路口掛競選旗幟時,被一位選民問起一件賄選案(旁邊還有兩人聽到),回答是誰檢舉的,之後又向同學出示手機群組裡的訊息;一、二審判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二年,最高法院認為這樣是否屬於散布、行為人是否知道內容不實都有疑問,撤銷發回。
公開貼文、粉絲專頁、多人群組,和一對一的私訊,散布力不同。發在哪裡、群組有多少人、後來被多少人轉傳,都是要先整理的事實。
你的貼文已經被截圖、手機被扣,被判有期徒刑就要褫奪公權。下一次訊問前,先用 LINE 和律師整理訊息從哪裡來、你查證過什麼、傳給了誰
對方最後沒落選,或我已經刪文了,就沒事了嗎?
不會。法院實務上認為,候選人事後是否真的當選或落選、公眾或他人是否實際發生損害,都不影響這條罪成立;行為人明知不實仍公開散布,有發生損害的危險,就足以構成。
刪文,也不會讓已經發生的散布消失。已經被扣的手機與帳號內容,你不要自行刪除或修改,怎麼處理先問律師。
對方撤回或不提告,案子也不會因此停下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沒有須告訴乃論的規定;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的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
有沒有拿錢,差在哪裡?
為了賺錢而發文,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還可能併科二百萬元以上的罰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3項規定:「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沒有收錢,也不等於無罪,第1項本身不以營利為要件。你是義務幫忙,還是收了發文的報酬,檢察官可能用轉帳紀錄、對話來確認;筆錄裡關於報酬的問題照實回答,並把相關紀錄交給律師核對。
收到通知、手機被扣,現在先做什麼?
檢察官訊問前,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應先告知你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你在警詢、偵訊說的話,日後法官可能引用為證據;到案前先整理這幾件事:
- 訊息來源:內容是誰傳給你的、從哪個群組或粉絲專頁來、你收到的原始版本是什麼樣子。
- 發文經過:發在哪裡、哪一天、有沒有自己加字或改圖、發文後有沒有人留言質疑。
- 你查證過什麼:發文前看過哪些報導、問過誰。
- 已經承認文是你發的:承認發文,不等於承認你知道內容是假的;把你記得的問答告訴律師,準備下一次訊問。
- 不要刪除或修改任何貼文、訊息:怎麼處理先問律師。
👉 接著看:手機被扣押會怎樣?密碼要不要給、資料怎麼還原 →
👉 接著看:警詢筆錄怎麼做?筆錄可以改嗎 →
委任律師要多少錢?外縣市能辦嗎?
偵查階段委任 8 萬元起;起訴後的法院審級辯護,每一審級 8 萬元起。只需要律師陪同這一次警詢、偵訊的,日間每小時 6,000 元、預收 2 小時;每日 19:00 後及假日(含國定假日)每小時 9,000 元;急迫到場另議。
全案委任不限地區,沐勤自己承辦;陪同警詢、偵訊的急件,台北、新北、台中由沐勤的律師親自到場,其他地區先用 LINE 確認時間與安排。
常見問題
意圖使人不當選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沒有須告訴乃論的規定,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接受告發即時開始偵查,對方撤回也不會讓案子停下來。同一段文字另外涉及的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
意圖使人不當選會判多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用候選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的,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判有期徒刑,法官要一併宣告褫奪公權。
只是轉傳別人做的圖卡,也會被告嗎?
可能被告,但不一定成立。最高法院認為,這條罪要行為人認識散布的內容不真實,而且要散布於眾;有沒有查證只是判斷故意的參考。法院實務上,文件一看就是偽造、只私下比對簽名就公開貼文的,仍被判有罪。你從哪裡收到、有沒有改過內容、發文前查證過什麼,是要先整理的事實。
只發在 LINE 群組或私訊給朋友,算散布嗎?
要看情形。最高法院認為,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周知,並依言論的散布力、影響力判斷。群組有多少人、是否公開、後來被多少人轉傳,會影響法官的評價。
候選人最後當選了,我還會有罪嗎?
選舉結果不影響罪成不成立。法院實務上認為,候選人事後是否當選或落選、公眾或他人是否實際發生損害,都不影響這條罪成立。
貼文被判有罪但拿到緩刑,褫奪公權也會暫緩嗎?
不會暫緩。褫奪公權是從刑,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又規定,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褫奪的是為公務員、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
選舉期間批評候選人,也會觸法嗎?
批評候選人的政見、表現,屬於意見表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處罰的是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誹謗罪部分,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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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做完筆錄、承認文是你發的?你知不知道內容是假的、傳給了多少人,檢察官還沒有定論,被判有期徒刑就要褫奪公權。下一步,先用 LINE 把通知書、發文截圖和原始訊息拍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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