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罪是什麼?定義、刑度、私文書公文書差別與和解|被告必讀

偽造文書=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且足以生損害(危險犯);以自己名義製作縱內容不實原則不構成。私文書§210、公文書§211、行使§216、署押§217、§220準文書(Line·貼文)一次看懂。原則非告訴乃論,和解不能撤告但屬§57/§59有利量刑情狀。

本文重點

律師審閱 曹哲瑋律師 · 更新 2026-06-27

偽造文書=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且足以生損害(危險犯·不以實害為必要);以自己名義製作縱內容不實原則不構成,惟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3條、業務登載不實第215條為特定主體例外。私文書第210條(五年以下)/公文書第211條(一至七年)/特種文書第212條/行使第216條/署押第217條;電磁紀錄、Line、網路貼文符合要件依第220條以文書論。偽造文書罪章原則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和解不能撤告但屬第57條量刑、第59條酌減之有利情狀。是否成立、起訴、量刑均由檢方與法院依個案認定,本文不預斷結果。

偽造文書罪的核心,是「沒有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而且該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它屬於危險犯,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在客觀上有生損害之虞,就可能成立。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是以你自己名義製作文書,縱使內容不實,原則上不構成偽造文書(惟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3條、業務登載不實第215條,是針對特定身分的例外)。常見類型包括偽造私文書(第210條,五年以下)、公文書(第211條,一至七年)、特種文書(第212條)、行使偽造文書(第216條)、偽造署押(第217條);而電磁紀錄、網路貼文、Line 對話在符合要件時,依第220條「以文書論」。偽造文書罪章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和解通常不能撤回追訴,但屬於刑法第57條量刑、第59條酌減的有利情狀。是否成立、是否起訴或能否從輕,均須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事證認定,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就特定案件預測成立、起訴、緩刑、刑度或結果。

> 本文以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210條至第220條)及量刑通則(第57條、第59條)的法律規定作一般性說明,法條內容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2026-06-27 查閱)。內容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偽造文書罪是什麼?怎樣才算「偽造」?

先講結論:偽造文書的判斷重點,不在「內容是真是假」,而在「製作人有沒有權限、有沒有冒用別人的名義」

刑法第210條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從這條文字可以拆解出兩個關鍵要件:

1.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或變造文書——也就是由「沒有製作權的人」,假冒他人之名做出文書。這是「偽造」的本質。 2.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文書必須在客觀上有生損害之虞。這是「危險犯」的設計:不需要真的發生實際損害,只要足以生損害就可能成立

換句話說,法律保護的是「文書的真實性與交易上的信賴」,而不是單純處罰「說謊」或「寫了不實的內容」。

「以自己名義製作」原則上不是偽造

這是被告最常見、也最關鍵的辯點之一:如果文書是用你自己的名義製作,縱使裡面寫了不實的內容,原則上不構成偽造文書。因為你對於以自己名義所做的文書,本來就有製作權,並沒有「冒用他人名義」。

不過,這裡務必保留兩個例外,不能反向誤解成「內容不實一律不罰」:

  • 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且足以生損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針對「公務員」這個特定身分的處罰。
  • 業務登載不實(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且足以生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3條

上述第213條、第215條屬於學理上所稱的「無形偽造」——也就是「製作權人在自己名義文書中登載不實」的特殊處罰,主體限於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對一般人而言,以自己名義製作文書、內容縱有不實,原則上仍非「偽造」;但「自己名義縱不實不構成偽造」是有形偽造的原則性論點,個案是否成立(是否涉及第213條、第215條,或是否其實另有冒名情形),仍須依具體事證與法院認定,本文不就特定案件預斷結果。

偽造文書有哪些常見類型?各條文一次看懂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210條至第220條)依「文書種類」與「行為態樣」分成數種罪名,刑度也不同。下表整理常被討論的條文與其法定刑,供你對照自己的處境。

條文 罪名 行為與客體 法定刑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13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 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明知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5條 業務登載不實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 依各該條規定處斷
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署押 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8條 偽造盜用公印公印文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0條 準文書 符合要件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電磁紀錄等「以文書論」 依所涉各罪論處

> 以上刑度均為法定刑,並非個案宣告刑。實際宣告刑須由法院依第57條審酌個案決定,本文不就特定案件預測會不會被關或刑度。

私文書(第210條)與公文書(第211條):差在哪、為何刑度不同

刑法第210條的私文書,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1條的公文書,法定刑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公文書因為涉及公權力與公眾信賴,刑度相較私文書為重。這裡的「加重」是兩條文之間的相對比較,並非對任何個案的量刑預斷。判斷一份文書是私文書還是公文書,關鍵在於文書是否由公務機關或公務員基於職務所製作,屬於個案認定。

特種文書(第212條):刑度較輕的特別規定

第212條

第212條處罰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它是第210條私文書的特別規定,刑度較輕。不過,某份文書是否屬於第212條所列舉的證書、介紹書,仍屬個案認定。

如果你關心的是「第一次被控偽造文書、會不會被關」這類量刑問題,可以延伸了解:偽造文書初犯會被關嗎

登載不實怎麼分?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 主體與客體不同

「登載不實」這三條最容易被混淆,但它們的行為主體文書客體都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

  • 第213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主體是「公務員」,客體是「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也就是公務員本人明知不實而登載。
  • 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主體是「一般人」,行為是「明知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常見如向機關為不實申報,使承辦公務員據以登載)。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215條 業務登載不實:主體是「從事業務之人」,客體是「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第214條 的關鍵爭點:形式審查 vs 實質審查

第214條

第214條在實務上有一個常見爭點:它只在公務員僅作「形式審查」(一經人民申報即予登載)的情形下,較容易成立。如果依法律規定,公務員對申報事項須進行「實質審查」(有權、有義務查核真偽),那麼縱使人民申報不實,使公務員登載未必該當第214條——因為登載與否是公務員實質判斷的結果,不是申報人單方所能「使」其登載。

這個「形式/實質審查」的界線,是常見的不成立辯點,但屬於個案爭點,須依各該文書與法規依據認定,本文僅作原則說明,不就特定情形預斷結果。

第215條 與第214條 的關鍵差異:業務文書 vs 公文書

第215條處罰的是「從事業務之人」在「自己業務上作成的文書」中明知登載不實(例如業務上應製作之紀錄、報表);第214條處罰的則是使「公務員」在「公文書」中登載不實。主體不同(業務人 vs 一般人使公務員)、客體不同(業務文書 vs 公文書),是兩個獨立的罪名。某文書是否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亦為個案認定。

「製作」和「行使」差在哪?還沒拿出去用算不算?

這是另一個對被告非常重要的界線:「製作」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是不同的階段、不同的罪。

刑法第216條的「行使」,是指基於文書內容、向他人提出、主張並使用該偽造文書,依各該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罪處斷。

由此衍生一個原則:如果你只是製作了偽造文書,但尚未提出使用(行使),可能不另構成行使罪(第216條)。 但這裡有兩個務必說清楚的限制,以免誤解:

1. 「僅製作未行使」只影響「行使罪」的成立與否,不代表完全無罪——製作偽造文書本身,即可能構成偽造罪(如第210條)的既遂。 2. 是否已達「行使」的程度,以及製作與行使之間的罪數關係,均由法院依個案認定,本文不就特定案件預斷。

簡單說:「還沒拿出去用」並不等於「沒事」。是否成立偽造罪、是否另成立行使罪,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印章、印文、署押也會被告?第217條、第218條 重點

很多偽造文書案件,會同時涉及印章、印文或署押(簽名)的問題。

  • 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者,亦同。注意「偽造」與「盜用」是不同的行為態樣,但都要求「足以生損害」。
  • 第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者,亦同。
第218條

這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第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的部分,法條並未列「足以生損害」要件(屬抽象危險犯),而「盜用」公印的部分才有「足以生損害」要件。公印與一般印章的區別,在於是否為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以上是依法條文字結構所作的精確讀法,並非對個案結果的預斷。

實務上,偽造署押常與偽造文書之間有吸收或牽連關係,罪數如何計算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Line 對話、網路貼文、電子檔也算文書嗎?第220條 準文書

可能算。這是近年最常被問到、也最容易誤解的一點。

刑法第220條的「準文書」:文字、符號、圖畫,或錄音、錄影、電磁紀錄,只要「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即以文書論。所以 Line 對話、網路貼文、電子檔符合要件時也算文書(個案認定)。

也就是說,符合要件時,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以及電磁紀錄(錄音、錄影、電子檔)都可以「以文書論」。因此,Line 對話、網路貼文、電子簽核紀錄等,在符合要件時,可能落入偽造文書罪的射程。

第220條

但關鍵在於那句要件:「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並非所有電子訊息、貼文都當然是準文書——它必須具備「表示一定用意的證明」功能,才會以文書論。某一則 Line 訊息、某一篇貼文是否該當第220條的準文書,屬於個案認定,本文不就特定訊息預斷成立與否。

想進一步釐清偽造文書與相近罪名(詐欺、侵占、背信)的界線,可參考: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差在哪

偽造文書是告訴乃論嗎?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先講結論:偽造文書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而是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和解通常不能撤回追訴,讓案件當然結束。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210條至第220條)的各條文中,均沒有「須告訴乃論」的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的體例,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法律明定,沒有明定者,原則上即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因此,縱使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通常也不能據以撤回告訴而使案件當然不受追訴。請務必避免「和解就撤告沒事」的誤解。

那麼,和解到底有沒有用?有,但作用在「量刑」而非「撤告」。

  • 刑法第57條(量刑):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事項。和解、賠償、坦承等犯後態度,正是法院量刑時審酌的有利情狀
  • 刑法第59條(酌減):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換句話說,和解、賠償可以作為第57條量刑與第59條酌減的有利情狀,但這是「有利情狀」,不是減免要件,更不是撤告事由。第59條是法院「得」酌減的裁量規定,須「情狀顯可憫恕」且「最低度刑仍過重」,並非當然減輕。是否從輕、是否起訴、能否爭取緩刑,均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裁量決定,沒有人能保證結果。

如果你想了解和解在偽造文書案件中的具體角色,可延伸閱讀:偽造文書能不能和解撤告

被控偽造文書,我現在該怎麼辦?

如果你已收到警詢通知、偵查庭傳票或起訴書,建議冷靜地從以下幾個方向先釐清事實,並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1. 確認文書是不是以你自己的名義製作。 若是以自己名義(縱內容不實),原則上較難認定為「冒用他人名義」的偽造文書;但須留意是否涉及第213條、第215條等特定身分的例外。 2. 確認有沒有獲得授權。 若你是經他人授權、有權代為製作或用印,與「無製作權冒用名義」的偽造,本質不同;保全授權的往來紀錄(對話、委託書、電子郵件)會很重要。 3. 檢視是否「足以生損害」。 偽造文書是危險犯,但仍以「足以生損害」為要件,這也是可以爭執的環節。 4. 區分「製作」與「行使」。 是否已達第216條「行使」的程度,影響罪名與罪數。 5. 整理和解、賠償紀錄。 和解雖不能撤回公訴罪的追訴,但有助於第57條量刑、第59條酌減。

需要提醒的是:本文不會、也不能教你如何規避鑑定或在筆錄中如何陳述。每個案件的事實都不同,文書性質、授權狀況、是否足生損害、是否已行使,都需要逐一檢視。

常見問題 FAQ

問:偽造文書罪是什麼?怎樣才算偽造?

偽造文書,核心是「沒有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而且該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它屬於危險犯,不以實際造成損害為必要。要注意:如果是以自己名義製作文書,縱使內容不實,原則上不構成偽造文書(但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3條、業務登載不實第215條是針對特定身分的例外)。個案是否成立,仍須依事證由檢方與法院認定。

問:偽造文書會被關嗎?刑度多重?

依文書種類不同:偽造、變造私文書(第210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文書(第211條)較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特種文書如證書、介紹書(第212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第217條)處三年以下。以上都是法定刑,實際宣告刑由法院依第57條審酌個案決定,本文無法、也不會就特定案件預測會不會被關或刑度。

問:偽造文書是告訴乃論嗎?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210條至第220條)各條均無「須告訴乃論」的明文,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也就是說,縱使與被害人和解,通常不能據以撤回追訴讓案件當然結束。不過,和解、賠償、坦承等犯後態度,是法院量刑(第57條「犯罪後之態度」)與酌量減輕(第59條)時的有利情狀。請避免「和解就撤告沒事」的誤解。

問: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4條)和業務登載不實(第215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3條)有什麼差別?

三者主體與客體不同:第213條是「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掌管的公文書;第214條是一般人「明知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常見如不實申報);第215條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自己業務上作成的文書。其中第214條只在公務員僅作形式審查(一經申報即登載)時較易成立,若依法須實質審查,則未必該當——這個形式/實質審查界線是常見爭點,須個案認定。

問:我做了文件但還沒拿出去用,會構成偽造文書嗎?

要分兩個階段看:製作偽造文書本身,可能就構成偽造罪(如第210條);而第216條的「行使」是指基於文書內容向他人提出主張使用。若尚未行使,可能不另構成行使罪,但不代表完全無罪。是否已達行使程度、罪數如何,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問:Line 對話、網路貼文、電子檔也算文書嗎?

可能算。依第220條,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的證明,就「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經機器或電腦處理顯示的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用意的證明者也一樣。所以 Line 對話、網路貼文、電磁紀錄在符合「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要件時,可以文書論。是否該當仍為個案認定。

問:被控偽造文書,我該怎麼辦?

建議及早釐清關鍵爭點:文書是不是以你自己名義製作、有沒有獲得授權、是否「足以生損害」、是否已達「行使」程度等,並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授權往來紀錄)。和解、賠償雖不能撤回公訴罪的追訴,但有助於量刑(第57條、第59條)。每個案件事實不同,是否成立、起訴與量刑都由檢方與法院認定,沒有人能保證結果。需要協助可透過 LINE 詢問(不收費)。

結語:先釐清事實,再決定下一步

偽造文書案件的判斷,環環相扣:文書是不是以你自己名義製作、有沒有授權、是否「足以生損害」、是不是已達「行使」程度、有沒有涉及第213條/第215條的特定身分,以及電磁紀錄是否符合第220條「以文書論」的要件——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改變案件的走向。也因此,最不該做的就是憑印象自行判斷「沒事」或「完了」

律師能協助你的,是釐清上述爭點、檢視文書性質與授權狀況、評估是否「足以生損害」與是否已「行使」,並就量刑(第57條)、酌減(第59條)的有利情狀預作準備。是否起訴、能否從輕或爭取緩刑,仍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事證及法律規定裁量決定,沒有人能保證結果;但及早釐清事實、保全有利證據,有助於辯護方向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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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就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210條-第220條)及量刑通則(第57條、第59條)之法律規定作一般性說明,法條內容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2026-06-27 查閱)。內容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亦不就任何特定案件預測是否成立、起訴、緩刑、刑度或結果。各條刑度均為法定範圍,實際宣告刑由法院依第57條審酌個案決定。第214條形式/實質審查界線、第216條是否達行使、第220條是否以文書論,均須個案認定。實際情形請依個案事證並洽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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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依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210條-第220條)及量刑通則(第57條、第59條)作一般性說明,法條均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內容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亦不就特定案件預測是否成立、起訴、緩刑、刑度或結果;實際情形請依個案事證並洽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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