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筆錄怎麼做?到警局前、中、後的注意事項
警詢做筆錄是警察機關製作的第一份正式刑事程序紀錄。後續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法官在審判階段,會以這份警詢筆錄為基礎之一判讀案情。
拿到通知書要去做筆錄,或剛從警局回來覺得有些地方不對勁的人,會關心三件事:警詢中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筆錄寫錯能改嗎、能拒簽嗎;事後出問題還有沒有救濟管道。下面照進警局前、警詢中、離開警局前的時序拆解做筆錄的標準作法,再說明常見特殊情境與救濟管道。
警詢做筆錄是怎麼一回事?10 秒先看核心答案
警詢筆錄是案件第一份正式紀錄,後續檢察官與法官會以此為基礎之一判讀;進警局前先確認身分、整理記憶、評估律師陪同,警詢中知道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 4 款權利告知時點,離開前逐字核對筆錄並依需要修改,是降低後續風險的標準作法。
三段時序對應的核心做法:
- 進警局前:確認通知書上的身分(嫌疑人、被告、證人、關係人)、整理對案件的記憶、依案件性質評估律師陪同。
- 警詢中:警察會先做人別訊問,再依第 95 條第 1 項告知 4 款權利,再進入筆錄製作(依第 100 條之 1 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為必要時)。
- 離開警局前:逐字核對筆錄、發現出入時主動要求修改、必要時拒簽並當場說明拒簽理由、索取自己那一份筆錄。
三段時序之間有連動關係:進警局前的準備直接決定警詢中做筆錄的應對品質,警詢中的應對直接決定筆錄是否反映真實陳述,筆錄是否反映真實陳述直接決定事後爭執證據能力的空間。前一段做不好,後一段補救會吃緊。所以三段時序都要做完,不是只做警詢中那一段。
進警局前 3 件事:確認身分、整理記憶、決定要不要找律師陪同
到場前的準備會直接影響警詢中的應對品質。下面三件事都做完,去或不去、要不要找律師陪同、用什麼態度應對,會有清楚的判斷。
第一,確認自己的身分。通知書或傳票上會註明四種身分之一:
- 犯罪嫌疑人:警察初步認為涉及犯罪,要做警詢筆錄。看到這四個字,建議認真評估律師陪同。
- 被告:通常出現在地檢署或法院傳票,意思是已被列為偵查或審判對象。
- 證人:要陳述所見、所聞、所知。證人有到場與陳述義務,但符合特定身分對特定問題可主張拒絕證言權。
- 關係人:身分尚未明確,但與案件有關。
身分不確定時,可在到場後請承辦警察釐清。身分判定的後續法律效果,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
第二,整理對案件的記憶。把時間、地點、人物、發生經過、自己當下做了什麼、有沒有人在場見證等,按時序寫下來。記不清楚的細節,老實說不記得,比硬說一個錯誤版本好。實務上警詢筆錄前後矛盾,會被當作可疑點追問。
第三,依身分與案件性質評估律師陪同。下面三種情況通常較需評估律師陪同:
- 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 案由屬毒品、詐欺、性自主、重大財產損失類型
- 案件中有其他被通知人,陳述會互相影響
律師在警詢中可以做的事是事前律見討論方向、警詢中在場提醒、警詢後核對筆錄。律師不能替你回答問題(這是法律上的限制)。沒律師陪同的警詢,筆錄不會自動失效,但事後當事人可能想不起當下說了什麼,等檢察官把筆錄拿出來才發現有問題。
還在猶豫律師陪同的範圍與費用?
警詢中 3 件事:人別訊問、權利告知、筆錄製作
警詢開始後依固定順序進行三個程序步驟。
步驟一:人別訊問
警察會先詢問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確認身分有無錯誤。如果是錯誤的人,應即釋放。這個步驟是程序開頭的固定動作,不涉及案情。
步驟二:權利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 4 款)
確認身分後,警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告知 4 款權利: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權利告知是核心程序保障。警察未告知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違反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緘默權)或第 3 款(選任辯護人權)取得的自白原則排除——但有但書:警察非出於惡意,且當事人是出於自由意志陳述,仍得作為證據。所以「沒告知就一定排除」這個說法不準確。
身分如果在警詢中由「證人」轉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警察應重新告知 4 款權利。轉換時未重新告知是否影響筆錄證據能力,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
對緘默權的具體運用方式有疑問?
步驟三:筆錄製作(含錄音 / 必要時錄影)
警詢過程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法條原文是「錄音為原則、錄影為必要時」兩件事,「警詢一律全程錄音錄影」這個說法不準確。
遇到急迫情況警察未能全程錄音,應在筆錄內記明事由。筆錄記載與錄音內容有不符的部分,那一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但其餘部分仍可使用。是否影響整份筆錄證據能力,依個案具體情形與法院判斷。
警詢中的詢問方式,依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禁止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違反時,所取得的自白依第 156 條第 1 項不得作為證據。
離開警局前 3 件事:核對筆錄、行使修改權、保留資料
警詢結束後、簽名前,這三件事必做。
第一,逐字核對筆錄。筆錄上會列出警察的問題與當事人的回答。當事人有權逐字檢視,警察也應該讓當事人看完整份筆錄再簽名。看到不對的地方——警察記錯、自己當時表達不清楚、漏掉重要陳述——當場提出。
第二,行使修改權。發現筆錄與實際陳述不符,可要求修改或補充:
- 輕微筆誤可請警察直接更正,並在更正處蓋章或簽名
- 重要陳述出入請警察重新製作該段筆錄
- 無法重作或警察拒絕重作時,當場拒簽並說明拒簽理由
「拒簽」是工具,不是萬靈丹。拒簽不會讓筆錄自動失效——筆錄仍會作為偵查資料,警察會在筆錄上註記「受詢問人拒絕簽名」。比較有效的作法是:當場要求修改或補充,警察拒絕重作時再拒簽,並當場口頭或書面說明拒簽理由(例如「警察記錄與我陳述不符」)。事後可以爭執該段筆錄的證據能力,但是否准予排除,由法官依個案判斷。
第三,索取自己那一份筆錄與相關資料。警詢筆錄通常會給當事人一份備查;警察沒主動給時可主動索取。同時記下承辦警察的姓名、單位、電話,以及案件編號(如果有)。這些資訊在後續諮詢律師、查詢案件進度時會用到。
警詢中常見特殊情境:夜間訊問、疲勞訊問、強制取證
下面三種情境是警詢中最容易出現爭議的點。
夜間訊問:原則禁止 + 4 款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原則上禁止於夜間進行。同條第 3 項定義「夜間」為日出前、日沒後(不是「晚上」「凌晨」這種口語)。
夜間訊問有 4 款例外可以進行:
-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
-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 有急迫之情形
違反夜間禁止規定取得的自白,依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原則排除,但同樣有「非出於惡意 + 自由意志」但書例外。
實務上警察晚間找去做筆錄,第一句問「我們現在做還是改天?」就是在請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如果不希望夜間做筆錄,可以禮貌說「希望改到日出後」。
疲勞訊問:禁止持續長時間訊問
疲勞訊問是即使在白天,連續長時間(例如 6 小時以上)不讓當事人休息、進食、上廁所,導致意識不清而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疲勞訊問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遇到疲勞訊問,當事人可主動要求休息、進食、如廁。警察拒絕時,建議在筆錄末尾加註「曾於某時要求休息但未獲准」這類事實,事後在法院可作為爭執證據能力的依據。「疲勞」之認定依個案事實判斷,沒有單一時間門檻。
強制取證:採尿、採血、採毛髮、指紋
警察要求採取生理樣本,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分兩種情形處理:
- 第 1 項列舉項目(如指紋、掌紋、腳印、毛髮、唾液):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相當理由認為可作為犯罪證據時,得違反意願採取
- 第 2 項尿液:以非侵入方式採取,採取前須報請檢察官許可
所以「警方一律可以強制驗尿」「拒絕驗尿一定違法」這類絕對化說法不準確。具體採取程序、是否經許可、採取方式合法性,都會影響後續證據能力。手機、電腦、Line 對話等數位資料的搜索與扣押有獨立規範,本頁不展開。
警詢出問題後還能做的事:偵查階段、審判階段
警詢筆錄出問題(例如自白被誘導、權利沒告知、夜間未經同意進行),不是當下就完蛋。後續還有兩條救濟路徑。
偵查階段向檢察官說明。檢察官訊問時會再次製作筆錄。前一份警詢筆錄如果有問題,這時可主動說明「之前在警詢中的某段陳述是被誘導 / 沒被告知緘默權」。檢察官會將說明內容記錄入卷,後續審判時辯護律師可據此爭執該段警詢筆錄的證據能力。
審判階段聲請排除證據能力。法院審理時,辯護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第 158 條之 4,聲請該段警詢筆錄不得作為證據。第 158 條之 2 處理違反 95 條第 1 項二三款 / 100 條之 3 夜間禁止取得自白的原則排除(含但書);第 158 條之 4 處理一般違法取得證據的權衡。是否准予排除,由法官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
警詢內容、筆錄製作與後續案件走向依個案事實與程序進行判斷,本頁說明為一般流程。救濟成功與否依個案事實、證據完整度、程序違反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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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看哪一頁,取決於接下來面對的階段。
還沒收到通知書,但想先了解通知書 / 傳票分類,或是猶豫該不該到場。
接著看: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或刑事傳票怎麼辦?一定要去嗎、沒去會怎樣
警詢中想保持沉默,但不確定緘默權的範圍與後果,或想了解證人與被告的權利差別。
警詢可能升級為拘提逮捕,或本人已被警察帶走、家屬手上拿到拘票。
接著看:被警察帶走怎麼辦?拘提、逮捕、24 小時移送與家屬應對流程
正在猶豫要不要找律師陪同警詢、不確定律師在現場能做什麼、想了解費用範圍。
常見問題
警詢一定全程錄音錄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警詢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為「必要時」才應全程連續。「全程錄音 + 必要時錄影」是兩件事,不是一律全程錄音錄影。
沒有錄影的警詢,筆錄會失效嗎?
不會自動失效。錄音內容與筆錄不符的部分,那一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其餘仍可使用。是否影響整份筆錄的證據能力,依個案具體情形與法院判斷。
筆錄寫錯能拒簽嗎?
可以拒簽,但拒簽不會讓筆錄自動失效。比較有效的作法是當場要求修改或補充,警察拒絕重作時再拒簽,並當場口頭或書面說明拒簽理由(例如「警察記錄與陳述不符」)。
警察要求晚上做筆錄,可以拒絕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夜間(日出前、日沒後)原則禁止詢問。例外是當事人「明示同意」、夜間拘提逮捕的人別查驗、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有急迫情形。
警察沒告知緘默權,自白能用嗎?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但有但書:警察非出於惡意,且當事人是出於自由意志陳述,仍得作為證據。所以「沒告知就一定排除」這個說法不準確。
警察要求驗尿,可以拒絕嗎?
採取尿液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第 2 項,須以非侵入方式 + 報請檢察官許可。拒絕驗尿的後果與程序的合法性,依個案情形與是否經許可判斷,必要時諮詢律師。
警詢要連續做幾小時,可以要求休息嗎?
可以。連續長時間訊問可能構成疲勞訊問(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禁止),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可主動要求休息、進食、如廁。警察拒絕時,建議在筆錄末尾加註「曾於某時要求休息但未獲准」這類事實。
警詢出問題之後還有救濟管道嗎?
有三條路徑。偵查階段向檢察官說明前份警詢有問題;審判階段聲請排除該段筆錄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 158 條之 4 由法官個案判斷);對警察執法違法情形可向上級警察機關、監察院、地方法院檢察署申訴或檢舉。成功與否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
警詢前需要律師陪同評估嗎?
如果你已收到通知書要去做警詢筆錄,或案由屬毒品、詐欺、性自主、重大財產損失類型,沐勤可以在到場前協助評估身分、案由、應對方式,必要時律師現場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