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是什麼?收到通知到案、警詢與檢察官偵訊一次看

收到警局通知書、傳票、拘票該怎麼辦?三種文書差很多。整理刑訴 §95 警詢權利、檢察官偵查庭方向、自首要件(刑法 §62)、偵查中和解可能性,以及 4 個建議委任律師的情境。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先看懂再決定。

結論

收到警局通知書、傳票或檢察官約談,三種文書性質與效力不同,第一步是確認文書性質、案由、是否已被列被告。警詢階段你有刑訴§95 的緘默權與辯護人選任權,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倉促自白後翻供風險高。偵查有三條路:不起訴(§252)、緩起訴(§253-2)、起訴。自首要件嚴格(§62「未發覺之罪」),警察說「現在講從輕」未必構成自首。「黃金 72 小時」是宣傳標語、不是法律期間。

你的情境若涉及帳戶提供、面交、車手身分,警詢前先 LINE 釐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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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收到警局通知書/傳票/檢察官約談——三種文書性質不同效力不同。第一步:確認文書性質、案由、是否已被列被告。警詢階段你有緘默權與辯護人選任權(刑訴 §95),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倉促自白後翻供風險高。

律師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10
閱讀時間11 分鐘
焦點 詐欺偵查庭
本文重點
三種文書差很多 通知書(§71-1)/ 傳票(§71)/ 拘票(§77 以下)— 性質、效力、後果都不同
警詢權利(§95) 保持緘默 / 委任辯護人 /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偵查三條路 不起訴(§252)/ 緩起訴(§253-2)/ 起訴
自首要件嚴格 §62「未發覺之罪」;警察說「現在從輕」未必是自首
黃金 72 小時 brand 標語非法律期間; 不寫成「錯過就完了」
Stage 01
收到文書 / 警詢前
第一步:確認文書性質、案由、到場時間。緘默權 + 選任辯護人權。倉促自白後翻供風險高。

Stage 02
警詢 / 警局做筆錄
關鍵階段:檢察官會看後續審判;陳述要與事證一致,不教偵訊話術。

Stage 03
檢察官偵訊
三條路:§252 不起訴 / §253-2 緩起訴 / 起訴。和解、繳回、自白可能影響。

Stage 04
收到起訴書 / 一審
一般 3-6 個月(視案件複雜度);準備一審辯護策略。

警察通知我到案怎麼辦?做筆錄前要懂的事

收到警局通知書、傳票或拘票,第一步不是「先去說清楚」,而是先看清楚手上的文書是哪一種——三種文書性質不同、效力不同,後果也不同。警詢階段你有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的基本權利: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倉促自白後翻供,在後續審判會留下難以處理的痕跡。

這篇整理你做筆錄前必須先懂的程序面知識,包括三種文書的差異、§95 警詢權利、檢察官偵查庭的方向、自首要件、偵查中和解可能性,以及什麼情境下建議委任律師。本文不教偵訊話術、不教你怎麼回答檢察官,因為那是個案律師依事證才能拿捏的事。

【先回答你最在意的:通知書到底要不要去?】

答案是:要看你收到的是什麼文書

很多人以為「通知書」「傳票」「拘票」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講法,這是常見的誤解。三種文書效力差很多:

  • 通知書(刑事訴訟法 §71-1):警察機關在移送地檢之前,通知被告或證人到場製作筆錄。法律強制力較弱,但無故不到可能升級為傳喚或拘提。
  • 傳票(§71):法院或檢察官的正式書面,記載案由、應到日時處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75)。
  • 拘票(§77 以下):強制到案的拘提令,警察可以直接帶人。

換句話說,通知書「不是強制」但「不能無視」;傳票「合法傳喚不到可能被拘提」;拘票「直接帶人」。網路上有人說「通知書不去也沒關係」「通知書一定要去」——兩種講法都不準確,要看文書性質與你的具體狀況再判斷。

第一步不是直接衝去警局,而是:

  1. 看清楚文書抬頭:是「通知書」「傳票」還是「拘票」?
  2. 看案由:你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身分不同權利不同。
  3. 看時間地點:是哪個警察局或地檢署、什麼時候、找哪位承辦人。
  4. 評估是否帶律師:特別是已被列被告或涉及高刑度罪名時。

如果你案件涉及其他詐欺分支情境,可循站內導航另尋對應頁面;本頁聚焦在做筆錄前的程序面準備。

重點提醒:三種文書的法律性質與後續效果都不同,實際後果仍須以文書內容與程序進展判斷。

【通知書 vs 傳票 vs 拘票:三種文書差很多】

這一段把三種文書的法源、發出機關、強制力、缺席後果整理成表,讓你一眼分清楚。

項目 通知書 傳票 拘票
法源 刑訴 §71-1 刑訴 §71 刑訴 §77 以下
發出機關 司法警察(警察局) 檢察官(偵查中)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審判中) 檢察官或法院
性質 約談被告或證人 正式書面傳喚 強制到案拘提令
強制力 較弱(但無故不到可能升級)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得拘提之(§75) 直接強制到案
應載事項 案由、應到時地、身分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案由、應到日時處所、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 拘提之被告與案由等
缺席後果 可能升級為傳喚 可能被拘提 已是拘提階段

通知書(§71-1)實務上的常見情況

警察機關在偵查初期、移送地檢之前,常以通知書方式通知關係人到場製作筆錄。常見情境例如:被害人報案後筆錄上提到你的名字、或案件中你的帳戶金流遭追查等。

通知書本身不是強制力很強的文書,但「不去」並不等於「沒事」——警察可能改以傳票傳喚(經檢察官同意)或在後續發動拘提。實務上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先確認文書內容,然後評估是先去製作筆錄、還是先委任律師陪同。

傳票(§71)的法定應記載事項

刑事訴訟法 §71 第 2 項規定,傳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如果你拿到的是傳票而不是通知書,代表案件已經進到檢察官或法院手上,不是警察機關自己要你去而已。這時更應該謹慎處理,因為 §75 明文「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拘票:已經是強制階段

拘票代表檢察官或法院已經核發拘提令,警察可以直接帶人到案。如果你是在收到拘票之前就接到電話、被警察告知要到案,還可以選擇主動配合。但收到拘票本身已經代表程序到了強制階段,這時候盡早委任律師會比較重要。

常見誤解整理

  • ❌ 把警察機關通知書與強制到案文書混為一談:法源、強制力、後果都不同。
  • ❌ 「通知書必須去」:不一定,要看文書性質與身分;但無故不去可能升級。
  • ❌ 「傳票可以不理」:錯,§75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之。
  • ❌ 「電話通知就是拘票」:錯,電話通知不是法定文書,要求對方寄送書面比較穩妥。

重點提醒:三種文書性質不同,實際法律效果仍應以文書內容與程序進展判斷,不可混為一談;先看文書、再決定下一步。

【你在警詢階段有哪些基本權利?(刑訴 §95)】

刑事訴訟法 §95 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 得選任辯護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這四項是警詢階段的基本權利,也是你做筆錄前必須先知道的事。

緘默權:不是「全部不講」,是「策略選擇」

緘默權依 §95 第 1 項第 2 款的文字是: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換句話說,對於不利於自己的事項,你可以選擇不回答。但「全部不講」與「全盤交代」之間有大量空間,實務上律師會幫你拿捏:哪些要說、哪些保留、哪些請求調查。

常見誤解是「我什麼都不講就一定沒事」——這不一定。對於明顯有利於你的事證(例如不在場證明、你被騙的對話紀錄),保持緘默反而會讓你失去陳述的時機。緘默權是策略,不是逃避。

選任辯護人:可以在警詢階段就委任

很多人以為「律師是起訴後才需要」——這是錯的。§95 第 1 項第 3 款明定被告得選任辯護人,§95 第 2 項更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你在警詢階段就有委任律師的權利,而且律師可以在訊問時在場(§245 第 2 項)、筆記、陳述意見。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不是只有檢察官能查

第 4 款的「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是常被忽略的權利。例如:你被通知到案的詐欺案件,你的對話紀錄、金流匯款備註、雙方往來脈絡,都可能是有利證據;你可以在筆錄中明確請求調查。

偵查不公開原則(§245)的真正意思

刑訴 §245 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但這個「不公開」不等於「絕對保密、外部不會知道」,它的法律意涵是:

  • 針對辦案人員: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 針對被告或辯護人: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筆記、陳述意見(但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時得限制)。

所以「偵查不公開」≠ 「絕對保密」≠ 「案件不會曝光」。實務上仍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外洩,沒有人能向你承諾「一定保密無風險」。

重點提醒:緘默權與辯護人選任權是基本權利;建議警詢前先諮詢律師,把這四項權利轉化為具體策略。

【檢察官偵訊通常會問什麼?怎麼準備?】

先講結論:偵查庭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問你問題,偵查終結時可能為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各階段策略不同。

警詢結束、案件移送地檢後,檢察官會傳喚被告到偵查庭訊問。以下是常見方向供準備參考——具體個案問題依檢察官偵查需要不同。

常見方向(供準備,不教話術)

  1. 身分與身分連結:你是誰、職業、與案件中其他人(被害人、共同被告)是什麼關係。
  2. 案件關係的起源:你怎麼會涉入這件事、第一次接觸是什麼時間什麼方式。
  3. 對話紀錄:LINE / Telegram / Messenger 的對話內容、誰先聯繫誰、對方提了什麼條件。
  4. 金流:帳戶往來、提款紀錄、現金交付、虛擬貨幣移轉等。
  5. 是否認識共同被告:其他被告你認不認識、怎麼認識的、彼此的角色。
  6. 行為前後的反應:發現異常時你做了什麼、有沒有報警、有沒有試圖追回。

偵查庭的時序與後續(§252 / §253-1 / §253-2)

偵查程序的一般時序是:警詢 → 移送地檢 → 檢察官偵訊 → 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 / 緩起訴 / 起訴)。各階段戰略不同,不能寫成每案固定時程,個案進度視偵查進展。

依刑訴 §252,案件有「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撤回或逾期」等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緩起訴(§253-1、§253-2)則是檢察官在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時,參酌刑法 §57 各款事項,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所為的處分,並可附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一定金額予公庫或公益團體等)。

怎麼準備(原則層面,不教話術)

  • 先看自己手上有什麼: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收據、合約、雙方往來脈絡。
  • 整理時間軸:什麼時候發生什麼事,把模糊的「大概去年吧」改成「2025 年 X 月 X 日左右」。
  • 想清楚有哪些有利證據可以請求調查:這對應 §95 第 4 款的權利。
  • 委任律師後一起討論陳述策略:哪些要主動說明、哪些保留、哪些等檢察官問再回答。

本文不教具體偵訊話術,因為:(1)個案脈絡不同,通用話術很容易反過來害到你;(2)律師依事證才能拿捏陳述方向。

重點提醒:常見方向供準備參考;具體個案問題依檢察官偵查需要,陳述策略應與律師討論。

【自首要件:警察說的「現在從輕」是真的嗎?】

常有當事人在警局聽到警察說「你現在自首,可以從輕」「現在講就是自首,後面就不算了」——這個說法未必符合自首要件

刑法 §62 自首要件的法條

刑法 §62 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關鍵字是「未發覺之罪」。

「未發覺」的法律意涵

所謂「未發覺」,實務上指的是「該特定犯罪事實尚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如果罪嫌已被警察發覺(例如警察已經接獲報案、已經調閱你的金流、已經把你列為犯罪嫌疑人並通知到案),那就不是「未發覺之罪」,即使你到場後「全部承認」,也不構成自首

那「全部承認」是什麼?

如果罪嫌已被發覺,你到場後配合說明、坦承事實,法律上不是「自首」,而是刑法 §57 第 10 款「犯罪後之態度」的量刑有利因素之一。它仍然有用——可能影響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或起訴後法院量刑——但效果與自首減刑(得減輕其刑)不同。

警察那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

實務上,警察說「現在自首可以從輕」常常是把「自首減刑」與「犯罪後態度從輕」混在一起講。對你來說,正確的理解是:

  • 如果罪嫌真的還沒被發覺:你主動到警局說明,可能符合 §62 自首,得減輕其刑。
  • 如果你是被通知到案:罪嫌通常已經被發覺,不構成 §62 自首;你坦承的事實會以 §57 第 10 款犯罪後態度納入量刑考量,但這是另一個概念。

不要在不確定下倉促自白

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如果你在不確定法律意涵的情況下,聽警察說「現在講就是自首」就把所有細節全盤交代,後來才發現:(1)其實不構成自首;(2)你的陳述被當成不利證據;(3)後續想翻供反而留下「先承認後翻供」的負面紀錄——這對辯護方向會很麻煩。

建議在做筆錄前先諮詢律師,讓律師依案件事證評估是否符合自首要件、以及陳述的時機與範圍。

重點提醒:自首要件嚴格(必須是未發覺之罪);警察那句「現在從輕」不等於「現在講就是自首」。

【偵查中和解 / 緩起訴的可能性】

先講結論:偵查中達成和解,可能影響檢察官是否給予緩起訴或起訴後法院量刑,但並非必然成立緩起訴或不起訴。

很多被告會問:「我可以在偵查階段就和解嗎?和解之後一定不起訴嗎?」答案是:可以嘗試和解,但和解 ≠ 不起訴 ≠ 緩起訴必然成立。

和解可能的影響

和解本身不是「不起訴」的法定要件,但通常會被列為對被告有利的因素之一,可能影響:

  1. 檢察官偵查終結時的處分判斷:有和解、有實際賠償,通常是有利方向之一,但檢察官仍會綜合事證決定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
  2. 起訴後法院的量刑:即使最後仍被起訴,法院在量刑時會把和解、賠償、認罪態度等納入考量。

實際效果仍要看案情與證據,例如涉案金額、被告角色、被害人意願等。

偵查中和解的實務考量

如果你考慮在偵查階段嘗試和解,以下幾點可以與律師討論:

  • 時機:愈早愈好,如果已經到偵查末期,和解的影響力會比較小。
  • 金額與條件:不是「賠多少」就「一定緩起訴」,要評估涉案金額、被害人意願、自身財力。
  • 書面:和解書應載明賠償內容、是否拋棄民事請求權等;這部分建議由律師擬稿。
  • 與量刑因子的關聯:和解、繳回所得、自白等都屬量刑有利因素,可參考 量刑因子(自白、和解、繳回所得) 的詳細說明。

重點提醒:和解屬量刑有利因素之一;非必然成立緩起訴或不起訴。

【何時建議委任律師:4 個情境】

是否委任律師仍應視文書性質、身分與案情決定。律師不是每個案件都「一定要請」,但下面四個情境裡,委任律師對你的程序權保障與陳述策略,會有比較明顯的差別。

情境 1:收到警局通知書 / 傳票

收到任何書面文書,代表案件已經有承辦員警或檢察官在處理。即使你「自認沒事」,也建議至少先諮詢律師,確認:文書性質、案件案由、你的身分(被告 / 證人 / 關係人)、警詢前該如何準備。律師可以陪同到場(§245 第 2 項辯護人在場權),也可以在筆記、陳述意見。

情境 2:已被列為被告

如果文書上你的身分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代表偵查機關認為你有犯罪嫌疑,而不是只是來「協助釐清」。這時 §95 的權利特別重要——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而把這些權利轉化為具體策略,需要律師依事證判斷。

情境 3:涉及高刑度罪名

刑度本身會影響很多事:可能羈押的可能性、是否構成 §253-1 緩起訴的「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門檻、量刑空間。詐欺類常見的罪名(刑法 §339、§339-4 加重詐欺等)刑度差很多,律師可以協助評估你目前案情可能適用的罪名與刑度區間。

情境 4:不確定如何陳述

這是最常見的情境——「我不知道該不該講」「我不知道講到哪裡」「我怕講錯」。倉促自白後翻供風險高,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如果你心裡有任何不確定,在做筆錄前先諮詢律師,讓律師依事證協助評估陳述策略,會比現場硬講穩妥得多。

律師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律師可以做的是:

  • 確認文書性質與你的身分。
  • 解釋案由所涉罪名與刑度。
  • 在警詢、偵查庭陪同並陳述意見。
  • 協助評估陳述策略、有利證據的請求調查方向。
  • 協助處理偵查中和解、緩起訴條件談判。

律師不能保證的是:個案結果。檢察官是否起訴、法院是否認罪、最後刑度多少,都不是律師單方可以決定的事——這視具體事證、被害人態度、承辦人見解而定。任何人在你還沒委任之前就向你保證「一定不起訴」「一定緩起訴」「一定不羈押」,都應該特別警惕。

重點提醒:四個情境是常見判斷時機;具體是否委任視個案情境決定;律師也不能保證個案結果。

【FAQ + CTA】

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通知書(刑訴 §71-1)≠ 拘票 ≠ 傳票,文書性質不同,效力也不同。第一步:確認案由、到場時間、是否已被列被告,並評估是否帶律師。倉促自白後翻供風險高,警詢前的決定不可逆,建議先諮詢律師再決定怎麼到場、怎麼陳述。

偵查庭可以不去嗎?

要看你收到的文書性質。傳票(§71 法院或檢察官正式書面)原則上應到,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75 規定得拘提之;通知書(§71-1 警察機關約談)法律強制力較弱,但無故缺席可能升級為傳喚或拘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應主動請假並提供證明文件。建議先諮詢律師確認文書性質與處理方式。

偵查庭該說什麼?

基本權利(刑訴 §95):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委任辯護人、可以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但「全部不講」與「全盤交代」之間有大量空間,律師會依事證協助拿捏:哪些要說、哪些要保留、哪些要請求調查。本文不教偵訊話術,因為通用話術很容易反過來害到你;具體陳述視個案。

偵查庭和審判庭差在哪?

偵查庭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問你問題,目的是判斷是否起訴;審判庭是法院在起訴後審理案件,目的是判斷是否有罪、刑度多少。偵查庭階段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245),筆錄會影響後續審判;審判庭採直接審理 + 言詞辯論,證據要在法庭上經過調查與辯論。兩階段策略不同。

多久會收到起訴書?

偵查時程依案件複雜度而定,沒有固定天數;個案進度視偵查進展。檢察官偵查終結時會做出處分:不起訴(§252)、緩起訴(§253-1)或起訴。起訴的話,起訴書會送達。

偵查中可以和解嗎?

可以。和解屬刑法 §57 量刑有利因素,可能影響檢察官給予緩起訴(§253-2)或起訴後法院量刑。但和解 ≠ 不起訴 ≠ 緩起訴必然成立——緩起訴的給予,檢察官會參酌 §57 各款事項與公共利益綜合判斷。具體效果視個案具體事證。

警察說「現在自首可以從輕」是真的嗎?

要看是否符合刑法 §62 自首要件——必須是「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才得減輕其刑。如果罪嫌已被警察發覺(你被通知到案,通常代表已經被發覺),並不構成自首;你的坦承會以 §57 第 10 款「犯罪後之態度」量刑有利因素納入考量,但這與自首減刑是不同概念。建議與律師確認。

偵查庭會看到對方(被害人/告訴人)嗎?

不一定。偵查庭由檢察官主導,是否讓被告與告訴人同時在場由檢察官決定。常見三種情形:(1) 分別訊問——檢察官各別問被告、告訴人,雙方不見面,這是多數情形;(2) 對質——當雙方說法不一,檢察官可依刑訴 §97 命被告與告訴人或證人對質,此時會面對面;(3) 隔離訊問——涉及人身安全或避免串證時隔離進行。你無法自己決定要不要見對方,但可以透過律師向檢察官表達意見。如果擔心情緒衝突或安全,可請律師陪同到庭,並在對質前先與律師討論陳述重點,避免在情緒下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


如果你正在面對「明天就要去做筆錄」「下週要出偵查庭」「不知道文書是哪一種」的處境,LINE 詢問不收費,律師會依個案具體事證評估能爭取的空間。律師也不能保證個案結果——但可以幫你把 §95 的基本權利轉化為具體策略,避免在不確定的情況下倉促做出不可逆的決定。

曹哲瑋律師沐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專業刑事辯護|偵查程序|緩起訴/不起訴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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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依現行刑訴 §71、§75、§95、§245、§252、§253-1、§253-2 + 刑法 §62 整理。「黃金 72 小時」是 brand 標語非法律期間;通知書 / 傳票 / 拘票文書性質不同;個案進度視偵查進展,所列為一般原則,不替代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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