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是二年以下、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1 II);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才升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但若被認定「意圖販賣而持有」(§5),第二級跳到五年以上。持有看級別與純質淨重,會不會被往意圖販賣推,看數量以外的證據。
最後更新202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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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持有二級毒品刑責
| 二級持有 | 二年以下;純質淨重20克以上才升6月-5年§11 |
| 看純質淨重 | 毛重、含袋重≠純質淨重,混雜常難鑑定 |
| 意圖販賣 | 量大≠要賣;§5需營利積極證據(五年起) |
| 加重門檻 | 一級純質淨重10克、三四級5克 |
| 律師能做 | ✓分單純持有vs意圖販賣 ✓爭純質淨重 ✗不教串證 |
持有二級毒品刑責?純質淨重級距與意圖販賣的差別
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要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才升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但如果被認定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5 條),第二級就跳到五年以上——這跟單純持有差好幾倍。持有的刑度看級別加純質淨重,而你會不會被往「意圖販賣」推,看的是數量以外的證據;這些都要回到個案事證判斷。
持有毒品的刑度怎麼算
持有罪的刑度,看「第幾級」加上「純質淨重有沒有到加重門檻」:
- 第一級毒品:三年以下;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升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第二級毒品:二年以下、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升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二年以下。
-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一年以下。
- 持有專供施用一、二級毒品的器具:另有一年以下、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
也就是說,沒到加重門檻的二級持有,本身屬於相對輕的罪,有拘役、罰金的空間;到了門檻才會明顯往上跳。
純質淨重是什麼、為什麼關鍵
加重持有的門檻,看的是純質淨重——也就是扣除摻雜物、包裝後,真正的毒品成分淨重,不是你手上那包東西的「毛重」或「含袋重」。
這個區別在實務上很重要。毒品常常摻了大量稀釋物、做成咖啡包、煙彈、摻入香菸等混合形態,這類樣態在鑑定上常常難以均質、難以準確算出純質淨重。當鑑定無法證明純質淨重達到加重門檻時,就不能用加重的那一格論處。所以看到鑑定報告上一個很大的「毛重」數字,先不要自己嚇自己認定一定是加重——那未必是純質淨重。
舉個例子:查獲一批摻有毒品成分的香菸或彩虹菸,毛重看起來不少,但因為毒品是摻在菸草裡、無法均質取樣,鑑定機關可能根本算不出「純質淨重達幾公克」。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數量看似可觀,檢方也未必能證明達到加重持有的門檻;這正是辯護要緊咬的鑑定爭點之一。換句話說,持有案件的攻防,很多時候說,持有案件的攻防,很多時候是在爭「純質淨重到底有沒有到那條線」,並非在爭「有沒有持有」。鑑定方法、取樣方式、有沒有重複鑑定,都可能成為爭執的重點。
持有 vs 意圖販賣而持有
這是持有案件最關鍵、刑度差距也最大的一條界線。單純持有第二級是二年以下;一旦被認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5 條),第二級跳到五年以上,差了好幾倍。
實務上怎麼分?重點是「有沒有營利意圖的積極證據」,而不是單看數量。法院再三強調:不能僅憑持有數量較多,就推論被告意圖販賣。檢方要往「意圖販賣」推,通常得補上數量以外的事證,例如:
- 是否分裝成多個小包、有沒有分裝袋
- 現場有沒有磅秤、帳冊、價目
- 通訊裡有沒有議價、固定買家、交易約定
- 持有的量與被告自己的施用習慣是否明顯不相當
反過來說,這些也正是辯護時要逐一檢視、回應的點。量大量大是雙方攻防的起點,並非「意圖販賣」的終點。
持有的原因多端
法院實務有一個重要的立場:持有毒品的原因不只一種。自己施用而持有、受贈、受託保管、代為持有、甚至一時拾得,都可能。正因為原因多端,才不能單憑「你身上有」「數量不少」就直接推定更重的意圖。
這對被告的意義是:釐清「你為什麼持有、怎麼取得、持有給誰」,往往能把案件守在較輕的單純持有,而不是被往意圖販賣、甚至販賣的方向帶。受託保管他人毒品的情形,也可能成立持有,但與「意圖販賣」「轉讓」是不同層次,要分開判斷。
量刑上也有可爭取的空間。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未達加重門檻)本刑二年以下,屬於有拘役、罰金、甚至可能易科罰金的範圍;在偵查及審判中坦承,依毒品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可減輕其刑,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上手的,依第 17 條第 1 項可減輕或免除。所以同樣是持有,「有沒有坦承、有沒有供出來源、純質淨重是否達加重門檻、有沒有前科」這些情節,會讓最後的宣告刑差很多。把這些一併交給律師評估,才看得出你這件實際落在哪個區間,而不是被最壞的想像嚇到。
可以整理的材料
被查到持有時,有些材料能讓律師完整評估你落在哪一格:
- 查獲時的狀態:數量、在哪查到、有沒有分裝、有沒有磅秤帳冊
- 鑑定報告:看的是純質淨重還是毛重,有沒有達加重門檻
- 你的取得與使用情形:怎麼來的、是不是自己施用、持有多久
- 通訊與金流:有沒有任何交易、議價的跡象
整理這些是為了讓律師依現有事證判斷,依現有事證判斷,並非修改、湮滅或編造——那只會讓情況更糟。
持有與其他罪的競合
持有常常不是單獨出現,這會直接影響你最後被論幾個罪、刑度怎麼算:
- 同時被查到施用:身上有毒品又驗出陽性,可能同時涉及持有與施用;但若持有的就是供自己施用的部分,實務上常認為低度的持有行為被施用所吸收,不另論持有。
- 被認定要轉讓、販賣:持有往往是轉讓、販賣的「前階段」,可能被後面更重的罪吸收,而不是另外加一條持有罪。
- 意圖販賣而持有:這時持有本身已被第 5 條的「意圖販賣而持有」涵蓋,不會再單獨論單純持有。
罪數怎麼算、會不會被重的罪吸收、有沒有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要看具體的行為態樣與起訴內容。被認定的罪名組合,直接決定最後的宣告刑與應執行刑,這也是辯護時要一併檢視的地方——有時候守住「只是單純持有、沒有更重的罪」,比在刑度上斤斤計較更關鍵。
相鄰主題與分流
被認定有營利意圖、要賣的,屬於販賣二級毒品刑責;自己施用被抓、想了解觀察勒戒與緩起訴的,見施用毒品觀察勒戒緩起訴;三條路的總覽,見毒品被抓怎麼辦。
常見問答
持有二級毒品會被關嗎?
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是二年以下,有拘役、罰金的空間;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才升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是否入監看個案情節與是否有其他罪。
持有多少毒品會變成「意圖販賣」?
沒有單一數字。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5 條)需要營利意圖的積極證據,實務上不能只憑數量多就推定;但數量大確實會提高被這樣認定的風險。
查獲的重量就是純質淨重嗎?
不是。毛重、含袋重不等於純質淨重,加重門檻看的是純質淨重。摻雜物、咖啡包、煙彈常難鑑定出純質淨重,這是常見爭點。
幫別人保管毒品也算持有嗎?
受託保管而持有也可能成立持有罪,但與「意圖販賣」「轉讓」是不同層次。實際怎麼認定,要看你與毒品、與對方的關係,以及有沒有交付、營利等事證。
被查到持有、擔心被當成「要賣」?
把案情(數量、在哪查到、有沒有分裝金流)貼到 LINE,律師看完跟你說會是單純持有還是有意圖販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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