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7 月 31 日洗錢防制法§22 修法後,「借帳戶」從一條罪變成「行為禁止→警察告誡→刑事升級」三層遞進。升到刑事(3 年以下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要踩到三條警戒線任一:收受對價、帳戶帳號合計 3 個以上、告誡後 5 年內再犯。一般商業、親友信賴等「正當理由」是例外,須具體事證支持、不得擴張。行為時間跨修法日的,依刑法§2 從舊從輕由法院個案比較。
你的情境若涉及帳戶提供、面交、車手身分,警詢前先 LINE 釐清角色
2024 年 7 月 31 日洗錢防制法 §22 修法後,「借帳戶」從原本一條罪變成「行為禁止 → 警察告誡 → 刑事升級」三層遞進。本頁直答你最在意的問題:什麼情況才會升刑事,什麼情況算行政告誡,什麼情況算「正當理由」例外。
最後更新2026-06-10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洗錢防制法 22 條
| 三層分項 | 第 1 項禁止 + 但書 / 第 2 項警察告誡 / 第 3 項刑事升級 |
| 三條警戒線 | 收受對價 / 帳戶帳號合計 3 個以上 / 告誡後 5 年內再犯(任一即升刑) |
| 第 3 項法定刑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不是 7 年以下) |
| 正當理由例外 | 一般商業 / 親友信賴 / 其他正當理由 — 須具體事證支持,不得擴張 |
| 新舊法銜接 | 行為時間跨 2024-07-31 適用刑法 §2 比較,從舊從輕由法院個案判斷 |
我借朋友帳戶會被關嗎?2024 新法後的三條警戒線
你最想知道的答案先說:113 年 7 月 31 日之後,把帳戶或第三方支付/虛擬資產帳號借給別人,「會不會被關」不再是一個問題,而是三個層次。新版《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把它拆成「行為禁止+但書 → 警察告誡 → 刑事升級」三層分項;只有踩到第 3 項三款其中任一條警戒線,才會升級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沒踩到,可能是警察機關開出告誡處分;踩到正當理由的但書,則可能根本不在處罰範圍。
這頁要做的是把這三層拆乾淨,讓你判斷自己「目前處在哪一層」。先抓三個判斷點:有沒有對價約定或實際收款、提供的帳戶或帳號累計是不是已達 3 個、之前是否曾被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且未滿 5 年——這三點任一具備,就可能落入第 3 項刑事層。但個案結果仍要看檢警偵查到的具體事證,律師沒辦法在事證未到之前對結果做承諾。本頁所引第 22 條為 113-07-31 修正後版本,舊條號(包括坊間還在流傳的「七年以下」說法)已不再是現行條文,請不要混用。
【先回答你最在意的:借帳戶會被關嗎?】
直接回答:不一定。 113-07-31 修法後,《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把「提供帳戶」這件事的處罰結構整個重寫。原本是單一處罰條,新法改成三層分項:
| 層次 | 條項 | 內容 | 後果 |
|---|---|---|---|
| 第 1 層 | §22 第 1 項 | 禁止任何人交付、提供金融帳戶或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帳號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若有具體事證落入但書例外,原則上不在 §22 第 1 項禁止範圍;但「正當理由」屬法律例外,須具體事實支持,不能把所有親友借帳戶都算進去 |
| 第 2 層 | §22 第 2 項 | 違反第 1 項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 行政處分,留行政紀錄但不是刑事前科 |
| 第 3 層 | §22 第 3 項 | 違反第 1 項,且具備三款情形之一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這三層是遞進結構,不可以倒過來想。換句話說:
- 借帳戶這個動作本身先要違反第 1 項(不在但書範圍內),
- 違反第 1 項之後,「最低」就是警察告誡,
- 只有再具備第 3 項三款其中任一條,才會跳升到刑事層。
所以「會不會被關」這個問題,正確的問法應該是:「我這次的提供行為,會被認為落在哪一層?」這也是本頁接下來要拆解的重點。
要再強調一次:第 3 項法定刑是「三年以下」,不是坊間還在流傳的「七年以下」。後者是修法前舊洗防的條號刑度,113-07-31 之後行為已經不適用。律師也不能保證你的案件結果,個案最終仍依檢警偵查的事實判斷。
【三條警戒線:什麼情況才會升刑事?】
第 22 條第 3 項列了三款條件,只要其中任一款成立,就會從行政告誡層直接升級為刑事案件。換句話說,這三條是「警戒線」,不是「累積條件」。許多人誤以為「三個帳戶以上才會構成刑事」,這個說法是錯的——三款是任一即升,不是三款都要具備。
警戒線一:期約或收受對價
第 3 項第 1 款的條文是「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意思是,你在提供帳戶前後,跟對方有「對價約定」或實際拿到對價(不論現金、轉帳、加密幣、商品、服務、債務抵銷等任何形式),即便只提供 1 個帳戶、即便沒有被告誡過,也直接落入刑事層。
常見場景包括:聲稱「借帳戶日領 X 千元」、「過水抽成」、「幫忙收一筆款項給你 X% 手續費」。這類情境一旦事證足夠,第 1 款就會被觸發。
是不是「期約」、是不是「對價」,仍由檢警依事證認定。Line 對話、轉帳紀錄、雙方來往金流,都會是判斷材料。
警戒線二:合計三個以上帳戶或帳號
第 3 項第 2 款的條文是「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注意三個關鍵字:
- 「合計」——是累計觀察,不是「一次同時提供三個」才算。跨時間提供也可能合計達標。
- 「帳戶或帳號」——不只實體金融機構帳戶。法條明文涵蓋「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換句話說,幣商交易所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如某些電子支付平台),也會被一併計入。
- 「三個以上」——是門檻數,達到即觸發。
如果你之前已經提供過 1 個帳戶(不論當時是行政告誡或還沒被處理),現在又提供 2 個,「合計」可能已經達 3。是否成立累計、實際如何認定,仍依檢警事證。
警戒線三:告誡後五年內再犯
第 3 項第 3 款的條文是「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這條的設計邏輯,是把第 2 層(行政告誡)跟第 3 層(刑事)串起來:第一次違反第 1 項,可能只開告誡;但如果在告誡後五年內又違反,就會直接升到刑事。
這也回答了一個常見誤解:「警察告誡就是沒事」。並不是。告誡會留下行政紀錄,而且這份紀錄本身就是第 3 款計算「再犯」的起算點。
三條警戒線快速對照表
| 警戒線 | 條款 | 觸發要件 | 注意 |
|---|---|---|---|
| 一 | §22 III 第 1 款 | 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 | 即便只 1 個帳戶、即便初次,也升刑 |
| 二 | §22 III 第 2 款 | 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 3 個以上 | 累計觀察;含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帳號 |
| 三 | §22 III 第 3 款 | 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 5 年內再犯 | 行政告誡 ≠ 結案,是再犯計算起點 |
要再強調一次:三款是「任一」即升刑,不是三款都要具備。第 3 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不等於宣告刑,個案宣告刑落點仍取決於具體事證、自白、和解、繳回所得等量刑因子,律師沒辦法在個案上保證結果。
若想另看人頭帳戶相關案件的基礎整理,可參考 人頭帳戶初犯 該頁——那是另一個獨立 sub-issue 的拆解,不在本頁深入。
【但書「正當理由」:哪些情況不在處罰範圍?】
讀完前面,你可能會問:那是不是所有借帳戶都違法?並不是。第 22 條第 1 項本身就有但書例外:
「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這段話拆解出三類例外事由:
- 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例如業務上必要的代收代付安排、商業合作中常見的款項過渡安排、特定行業既有交易模式。
- 親友間信賴關係——例如父母與子女、配偶之間長期共用、長輩請晚輩代為操作網路銀行、信賴度高的近親屬間的偶發性代轉。
- 其他正當理由——這是補餘條款,留給個案具體事實判斷。
但這個但書不是萬靈丹。三件事必須提醒:
第一,例外要靠具體事實支持。光說「他是我朋友」不夠;要有交易脈絡、雙方關係證據、款項用途說明等具體事證。
第二,例外不得擴張到任何借帳戶情境。如果客觀證據顯示對方拿去做詐騙、洗錢,或你在提供時就知道用途異常,再強調「我們是朋友」也很難說是「信賴關係」下的合理交付。
第三,最終是否成立例外,由檢警與法院依個案事證判斷。律師可以協助梳理事實、找對證據,但不能在事證未到之前保證例外一定成立。
所以正確的理解是:但書是法律明文留出的「不在此限」空間,但不是讓你說「我有理由」就自動成立。是否能站得住,仍是個案事證的工作。
【警察告誡是什麼?會留紀錄嗎?】
第 22 條第 2 項把「行政告誡」設計為刑事前的緩衝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也就是說,告誡是地方警察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不是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更不是法院的無罪判決。
關於告誡的常見問題,先把幾條基本事實列清楚:
| 問題 | 答覆 |
|---|---|
| 告誡是什麼性質? | 警察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裁處告誡) |
| 會留紀錄嗎? | 會,會留下行政紀錄 |
| 等於刑事前科嗎? | 不等於。前科指的是法院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告誡不是 |
| 等於不起訴或無罪嗎? | 也不等於。告誡只是處理「第 1 項違反」的行政層回應 |
| 對未來有影響嗎? | 有。第 3 項第 3 款明文「告誡後 5 年內再犯」直接升刑事 |
這一層常見的兩種誤會,要拆掉:
誤會一:「我被告誡了就等於沒事」。這是錯的。告誡只代表你違反了第 1 項,但目前尚不具備第 3 項三款任一條件。如果之後又違反,且距前次告誡未滿五年,會直接升刑。
誤會二:「我被告誡了就等於有刑事前科」。這也是錯的。告誡是行政處分,與刑事前科是不同層次。但行政紀錄會被警察機關留存,作為後續判斷再犯與否的基準。
【行為時間跨 2024 年 7 月 31 日怎麼判?】
這是這頁最容易出錯、也最容易被亂寫的一段。直接把方法論寫清楚:
第一步,先確認「行為時間」——不是「被通知時間」、不是「報案時間」、不是「開庭時間」,而是你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的「行為終了日」。這個時間點決定了原則上適用哪一版法律。
第二步,確認案件目前的程序階段——是還在警詢、檢方偵查中、已經起訴、一審、二審或上訴?不同階段的處理方式會不同。
第三步,確認檢方起訴或法院認定的法條——是依舊版洗防處罰,還是依新版第 22 條第 3 項,或同時涉及刑法詐欺相關條文?
第四步,由法院依《刑法》第 2 條比較新舊法。這條是新舊法銜接的最核心條文,原文為: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講白話:原則用行為時的法律,例外是「新法對被告比較有利時」改用新法——這就是俗稱的「從舊從輕」。
注意三件事:
- 「有利/不利」要由法院個案判斷,不是由你自己或律師單方面宣稱。比較的面向包括法定刑度、構成要件、罪名性質等。
- 不能簡單寫「新法一律有利」或「舊法一律不利」。新版第 22 條第 3 項雖然法定刑度看起來是「三年以下」,但是否在你的個案上比舊規定更有利,要看你的行為事實在新舊法下分別會怎麼評價。
- 時序複雜的案件不要自己判斷——例如行為跨日、多次行為、部分在 113-07-31 前部分在後、起訴法條與你預期不同——這類情境最好由律師協助釐清。
【不只洗防 §22:還可能涉及哪些罪?】
提供帳戶在現行法下,主要的處罰條是《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但實務評價上,依個案的行為態樣、分工、知情程度、金流結構,仍可能與其他刑法條文發生關聯。本段只做高層次描述,不做個案推論:
刑法 §339(普通詐欺): 基本詐欺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案件被認為提供帳戶者與行使詐術者之間有共同犯意聯絡,這條可能被一併評價。
刑法 §339-4(加重詐欺): 加重事由包括「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30(幫助犯): 條文意義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得減輕其刑。檢方有時會以幫助詐欺起訴提供帳戶者,但這是個案評價的結果,不是純條文事實的自動結論——要不要這樣評價,仍要回到具體事證(你知不知道對方要拿去詐騙、有沒有合理懷疑、收受對價的脈絡如何等)。
至於這些條文與第 22 條會不會「併罰」、會不會被認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罪數如何競合——這是個案的工作。新舊法銜接的時序、起訴法條、檢方主張的犯罪事實,都會影響最後的評價結果。律師沒辦法在事證未明前對個案做斷言。
如果你的情境涉及「車手」型態的角色或量刑疑問,車手單刑度與量刑因子 那頁有更具體的因子整理;提供帳戶但帳戶被列警示、想了解後續處置的,可參考 警示帳戶會自動解除嗎(這也呼應第 22 條第 5 項——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業者,對違反第 1 項者的既有或新開帳戶/帳號,依法可能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具體期間、程序、方式由法務部會同主管機關訂定子辦法)。要再提醒:帳戶限制屬行政處置,與刑事責任是不同層次。
【FAQ + CTA】
113-07-31 §22 修法到底改了什麼?
第 22 條從原本的單一處罰條,重寫成「行為禁止 → 行政告誡 → 刑事處罰」的三層分項結構:
- 第 1 項:禁止任何人交付提供金融、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帳號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第 2 項:違反第 1 項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 第 3 項:違反第 1 項,且「期約或收受對價/合計三個以上/告誡後五年內再犯」三款任一具備時,升級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本頁所引條文為 113-07-31 修正後版本,舊版條號與刑度(包括坊間流傳的「七年以下」)已不適用現行行為。
提供帳戶現在還會被關嗎?
要看個案是否符合第 22 條第 3 項三款其中之一:(1)期約或收受對價;(2)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3)經告誡後五年內再犯。任一具備即升刑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不符任一款,第一線的回應可能僅是行政告誡。最終判斷仍依檢警偵查的事實。
「正當理由」可以怎麼證明?
第 22 條第 1 項但書例外有三類:「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其他正當理由」。具體舉例如業務上必要的代收代付安排、親屬間的長期信賴往來等,但都需要具體事實支持,不能擴張到任意一個借帳戶情境。例外能不能成立,仍要回到個案的事證脈絡。
警察告誡會留紀錄嗎?
會。告誡是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會留下行政紀錄。但這不等於刑事前科、不等於起訴、也不等於有罪判決。重點在於時間:經告誡後「五年內」再違反第 1 項,才會觸發第 3 項第 3 款的刑事升級條件;如果是逾五年再違反,依條文則回到第 2 項告誡層處理。所以告誡層雖然不是刑事,但五年內再犯與否,直接影響會不會升刑。
我之前提供過一個帳戶,現在又一個會怎樣?
要看「合計」帳戶或帳號數是否已達三個以上。第 22 條第 3 項第 2 款用的是「合計」二字,採累計觀察,跨時間、跨帳號類型(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一併計算。即便每次提供時看起來像獨立事件,累計達標仍可能落入刑事層。實際「合計」如何認定屬個案,仍依檢警事證判斷。
收錢提供帳戶一定會被關嗎?
收受對價提供帳戶會觸發第 22 條第 3 項第 1 款的刑事升級條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會不會被關」這個問題包含兩個層次:是否成立犯罪、宣告刑落點如何。第二個層次取決於個案具體事證與量刑因子(自白、和解、繳回所得、犯罪情狀等)。法定刑不等於宣告刑,律師也不能在事證未到之前對個案結果做承諾。
新法和舊法重疊期間怎麼辦?
如果行為時間跨在 113-07-31 前後,先做四件事:(1)確認行為時間(行為終了日);(2)確認案件程序階段;(3)確認起訴法條;(4)由法院依《刑法》第 2 條比較新舊法。第 2 條的原則是「行為時法律」,例外是「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者」。比較哪一版有利,是法院依個案判斷的工作,不能簡單寫「新法一律有利」或「舊法一律不利」。時序複雜的案件,建議由律師協助釐清。
想知道你的情境落在哪一層?
讀到這裡,你應該能大致判斷自己處在三層中的哪一層、踩到哪一條警戒線、有沒有但書的可能。但每個案件的事實組合不一樣:行為時間、帳戶數、是否收受對價、是否曾被告誡、提供對象與用途、目前案件進到哪個階段——每一個變數都會改變評估方向。
LINE 詢問不收費,律師會依個案具體事證評估能爭取的空間。把你手邊的通知書、警詢時間、帳戶相關訊息、對方來往紀錄整理一下傳過來,我們可以先做基礎評估,再決定要不要進一步協助。